项目概况及服务要求
标的名称:都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 包一
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一)积极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局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限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开展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和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通过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县已有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明确全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种类、质量、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对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探明矿产资源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定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相互重叠的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单元归并确权登记;相互交叉的、面积不同的,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进行确权登记,以保护强度和级别高低确定登记单元。
2.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水利主管部门,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州自然资源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县已有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水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3.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全县已有的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4.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县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已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情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探索采用矿产资源三维登记模式,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5.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县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的森林资源外的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森林资源所有权登记,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向社会公开。
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按照全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及标准,建设都兰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关联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①原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原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2号)
②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③《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的意见》
④《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
⑤《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⑥《<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⑦《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
⑧《青海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实施方案》
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⑩《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
①《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②《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
③《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④《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⑤《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⑧《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规定》
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⑩《林业资源分类与代码-森林类型》(GB/T 14721)
⑪《林业资源分类与代码-自然保护区》(GB/T 15778)
⑫《湿地分类》(GB/T 24708)
⑬《林地分类》(LYT 1812)
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①《土地调查条例》
②《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④《土地登记法》
⑤《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
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
⑦《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
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⑨《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 7930-2008)
⑩《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7931)
⑪《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2005)
⑫《数字地形图产品基本要求》(GBT 17278-2009)
⑬《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
⑭《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T 1006-2000);
⑮《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9008.3-2010)
⑯《1:5000 1:10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 20258.2)
⑰《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
⑱《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T 73-2010)》
⑲《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
⑳《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㉑《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 1004-2005);
㉒《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 1001-2005);
㉓《测绘产品质量评定标准》(CH 1002-95);
㉔《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CH 1003-95);
㉕《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㉖《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
㉗《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
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
①《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②《青海省自然保护区数据库建设和更新技术规范(试行)》
③《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元数据》(CH/T 1007);
④《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
⑤《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
⑥《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1999);
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
⑩《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
⑪《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T 252)
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 2539)
⑬《青海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
(一)数学基础
自然资源调查平面基准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各调查机构采用地理坐标,经纬度值采用“度”为单位,用双精度浮点数表示,保留9位小数。
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系统为正常高;高程值单位为“米”,保留2位小数。
投影方式:高斯一克里格投影,3度分带,带号32;
(二) 计量单位
长度单位采用米,面积计箅单位采用平方米,库容量和森林蓄积量单位采用立方米,矿产储量单位采用万吨,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和亩。
(三)自然资源分类标准
根据调查要求,自然资源种类分为荒地、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流等。
本次调查中自然资源种类划分以第三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为基准,参考其他行业地类判读标准,结合试点区自然资源特点,将相关地表利用现状归结为自然资源种类,并采用两级分类系统进行登记。自然资源类别在空间中出现重叠的,应侧重于突出原位性自然资产类别,最上层地块属性具有优先选择权,但重叠区域中其他开采性或非原位性自然资产类别需在该类别中标注。
(四)数据精度及制图规范
野外调查测绘工作要求工作精度为厘米级。部分面积较大的偏远区域,可适当放宽至亚米级。采用解析法测界址点坐标,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10cm,界址点间允许误差±20cm;在数字正射影像图上获取界址点坐标,其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8mm。
电子图件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平方公里,精度不低于0.01平方米,长度单位为米,公里,精度不低于0.1米。统计报表单位为公顷,平方公里,统计结果保持小数点后6位。
图件制作规范以国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制图规范为主要制图依据,根据不动产登记规范和国土资源部相关制图规范进行补充,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图例、符号系统和比例尺。
(五)单元划分
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组织相关资源管理部门将本次工作范围划分为若干个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具有唯一编号。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由自然资源类型单元组成,自然资源类型单元是指在同一登记单元内,同一自然资源类别或性质在空间上连续分布的区域。自然资源类型单元是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结合不动产登记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产权登记数据,在去除掉已登记区域后,同类自然资源类型,形成自然资源类型单元界线。同一种自然资源类型被公路、铁路等带状地物分割的,应划分为若干个单元。划分登记单元时,突出原位性、主要性、优势性原则,其他资产类别可做标注。
以土地为基础,确定工作区范围内土地及其承载的各类自然资源所有权及其边界,调查反映各类自然资源的利用现状,在此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现不动产登记簿与自然资源登记簿关联,自然资源数据库搭建等任务。
收集都兰县土地及其承载的自然资源调查资料,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以都兰县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基础,形成自然资源调查底图。
依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划定登记单元,开展工作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调查,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位置面积类型,权属性质和质量,形成自然资源登记簿副本。同时界定行政区划、资源种类、权属界线等范围边界。
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部门充分衔接核定,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通过与相关部门的衔接,调查清楚工作区内各类用益物权的赋存状况,并建立与自然资源调查信息的关联,将相关权利信息统一标注至资源底图,建立相关权利信息与自然资源登记薄之间的实时关联信息,做到权利信息清楚可查、自然资源与权利清晰可辩。
绘制各类资源图件、登记单元图、所有权图、自然资源分布图等各类图件,完成项目区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并录入至县、市(州)、省级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中,编写技术方案、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建库文档等,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成果,并最终通过审查验收。
主要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继承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登记单元的划定、自然资源图斑的划定需要经过程序认定。
生态优先原则是指在划分自然资源图斑时,尽量避免分割大的森林、草原、河流水域等。划定边界时,尽量按自然资源自然边界为依据。
继承性原则是指在工作时,对已有资料经认定后,在需要的时候继承使用,不再进行外业核查、调解等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如边界争议问题,如已有相关协议或缘由书,则直接使用,不再进行争议处理。
实事求是原则是指在工作中做到数据、图件、实地三者一致,防止出现弄虚作假、随意修改调查登记数据的情况。
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中,需要确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范围界线、基本情况和权属情况。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中对于确权登记的要求,设计形成完整的技术路线。都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的整体技术路线是,首先根据各行业标准以及现有数据工作基础,划定出适合都兰县域现有自然资源类型分类指标体系;其次从现有数据中提取所有自然资源类型,制作工作底图,预划登记单元和登记单元内的自然资源类型单元;初步确定登记单元范围和权属后,发布首次登记通告,如对登记单元和登记单元内的自然资源类型单元划分有异议,则进行外业调查,现场指界,确定资源类型、权属和登记范围界与资源单元界;最后进行登簿工作,将自然资源确权成果记载到自然资源登记簿,并进行归档。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数据库,辅助自然资源登记工作的完成,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数据和平台基础。
都兰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项目主要工作包括准备工作、单元预划与编码、调查底图制作、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及图件编制、数据库建设、汇总验收、登记八个部分。
详情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