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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025年度南大干线道路设施养护监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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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1100000367883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3-2025年度南大干线道路设施养护监理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有关说明

1、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项目基本概况

1、服务内容:主要对2023-2025年度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辖区内南大干线道路车行道、人行道、桥涵隧道、桥涵排水设施及人行过街设施的日常养护、保养维修任务(含挖掘修复)、应急抢险任务、区政府交办任务的监理服务以及道路、桥涵、隧道等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巡查和协助路政巡查等采购人安排的工作。

2、项目规模:养护里程共计约14.26公里,桥梁共计36座,其中大桥14座、中桥11座、小桥4座、人行天桥7座,具体按实际接养情况为准。

3、资金安排:2023-2025年度南大干线道路设施养护监理服务费财政预算资金为163.02万元(其中监理费服务36.34万元/年,日常巡查费18万元/年)。采购人不承诺一定能安排具体多少金额的工作量给中标人,而是按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如维修的必要性,中标人资质、任务量多少、工作表现情况、考核情况等),监理服务费用为项目监理费和巡查费之和。监理服务费必须经财政结算评审,项目监理服务费结算价=财政结算评审价,巡查费按合同约定计算。

4、服务的期限:三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或者至项目服务费用累计至预算安排资金金额后终止(以先到时间为准)。每季度采购人将对中标人进行考核,考核评分标准详见(附件:《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采购人有权根据管养实际调整考核评分标准,具体以采购人季度考核书面通知为准,若季度考核两次不合格,将取消中标人的余下服务期限的养护监理服务资格。

 

 

附件

 

 

 

 

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时间: 年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满分

评分标准

备注

投诉案件处理(25分)

区长热线诉求案件处理

20

1、每月投诉件数量 <10份,不扣分。

2、每月投诉件数量10份≤投诉件数量<30份,扣3分。

3、每月投诉件数量30份≤投诉件数量<60份,扣7分。

4、每月投诉件数量90份≤投诉件数量<120份,扣8分。5、每月投诉件数量≧120份,扣20分。本项20分,扣完即止。

 

非我权属项目按时反馈

5

  非我权属项目按时反馈率=按时回复的非我权属项目案件数/非我权属项目总案件数,得分=5×非我权属项目按时反馈率。

本项5分,扣完即止。

 

履约情况(75分)

管理架构

10

1、未按合同完善及落实监理人员架构、监理管理制度、巡查方案、应急抢险方案的,每缺一项扣2分;2、未按要求配备专巡查车(4轮机动车)1辆,扣2分;配备电动车的不足2台,扣2分;3、监理人员调整、更换而未能提前向业主提出申请并获批准的,每次扣1分。

本项10分,扣完即止。

 

项目审批流程

10

1、巡查单中的维修方案存在明显不合理内容,每个单项扣0.5分;巡查单中有适用的综合预算单价而不套用,另按新增项编预算文件的,每个单项扣1分;2、巡查单中的工作数量与现场偏差达10%或以上的(未提前知会业主),每个单项扣0.5分。结算送审价高于财政结算评审价15%时,每月或每单项扣1分,每季最多扣5分;3、未按“七天”审批期限完成系统审批的,每单项扣0.5分。

本项10分,扣完即止。

 

道路巡查

15

⚫ 未按“每天一巡”要求对辖管范围道路、桥隧设施每天进行一次全面巡查(以北斗巡查系统每天巡查轨迹为准),每发现一次,扣0.5分。

⚫ 未履行协助路政巡查职责,无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占用道路设施作业或损坏道路桥隧设施行为,每次扣2分。3、道路巡查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通知业主有关占道作业的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扣1分。本项15分,扣完即止。

 

内业档案

10

1、季度检查或不定期检查时发现监理巡查日志内容不完整,每次扣0.5分;无固定监理办公场所或监理制度未上墙公示的,扣5分;存在明显造假情况,每次扣2分。

2、未按时报送监理工作总结的,每次扣1分。本项10分,扣完即止。

 

养护现场管理

30

1、未按相关规范落实安全文明作业措施的,扣2分/次;

2、交通组织方案和交通疏解措施未经交警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开工的,扣2分/次;

3、未及时督促养护单位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业主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包括应急响应)的,扣2分/次;

4、养护项目因现场管理不规范而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的或被区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次;

5、养护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扣10分/次;

6、未及时发现及指正工地质量或安全问题的(以监理整改令为准),扣2分/次;

7、养护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扣2分/处,返工再不合格的再扣5分/处;8、未能督促养护单位配置足够的机械、人员、材料及其他配套设施,致使相应养护项目延期的,扣2分/次;

9、未能按时到场参加验收的,每次扣2分/次;10、业主组织的会议无故迟到的扣1分/次,无故缺席的扣2分/次, 其中业主组织的技术性会议总监代表无故迟到的扣2分/次,未出席的,扣5分/次;11、应急(含演练)主要联系人电话半小时内未能接通的,扣2分/次,接通知后半小时内主要人员未能到达现场的,扣2分/次;12、业主发出整改通知的扣2分/次,规定时间内仍未改善的,再扣5分/次;13、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未落实旁站职责的,扣2分/次。本项30分,扣完即止。

 

 

合 计

100

 

 

 

 

 

填表人签名:

 

 

 

采购包1(2023-2025年度南大干线道路设施养护监理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三年(具体时间以合同为准)或者至项目服务费用累计至预算安排资金金额后终止(以先到时间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每季度结束后的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支付。 (2)每季度支付日常养护巡查费及90%的监理费(监理费按季度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养护结算总额的2%计算)。 (3)余下部分待服务期结束,监理费经区财政结算评审后,14个日历天内支付,监理费结算价=监理费财政结算评审价。 (4)每次支付由中标人按采购人要求提供合格的请款材料及正式有效发票,经采购人审查合格后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中标人迟延提交或材料不齐全的,采购人支付费用的时间顺延。 (5)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①合同;②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③中标通知书;④采购人要求的其他相关结算资料。 (6)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按照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验收要求

 1期:(1)根据双方要求共同约定验收时间,验收应在双方共同参加下进行。(2)验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时如发现其它不符合本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应作出详尽的现场记录,或由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缺失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1.23%,说明:(1)提交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 (2)金额:合同(成交)金额的1.23%; (3)方式:银行履约保函、现金、转账; (4)退还说明:在合同期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退还。 投标人也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取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免收取履约保证金。投标人以履约担保函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需出具《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在合同期满之日起30天后,自动失效。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其他

一、监理费计量 1、日常养护巡查基本费用为15000元/月(固定价),费用构成如下: 工程师8000元/月·人×1人=8000元/月 巡查资料员5000元/月·人×1人=5000元/月 车辆损耗及油费2000元/月·辆×1辆=2000元/月 采购人每季将对中标人进行考核,季度考核为80分及以上的,全额支付当季监理巡查费45000元;季度考核为70-80分的,扣减当季监理巡查费22500元;季度考核70分及以下的,扣减当季全额监理巡查费。(详见附件《监理单位考核评分表》,采购人有权根据管养实际调整考核评分标准,具体以采购人季度考核书面通知为准。) 2、监理服务费用为日常养护巡查费和养护项目监理费之和。日常养护巡查费为固定价,按上述第1点及合同约定计算,本项目监理费最终结算以结算评审价为准。 3、养护项目监理费以经过财政结算评审的养护项目审定金额为计费额,参照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规定计算监理费的收费基准价(专业调整系数:城市道路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00,高程调整系数:1.00),按投标下浮率下浮计算。养护项目监理费为各单个项目的监理费之和,合同服务期满后送财政结算评审,养护项目监理费结算价=监理费财政结算评审价。 4、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省市区有关部门发布涉及本项目的相关新规定,将参照新定执规行。 二、违约责任 中标人通过提供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等方式为其中标服务提供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2万元人民币,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免收取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给采购人,否则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由评标报告中下一名中标候选人替补。若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违约(如中标人原因致使养护项目质量不合格或工期延长,未按要求准时进场、中途退场,未按要求或未按规定的频率对城市道路设施进行巡查;对未经审批的开挖、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现象不及时进行制止;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应急抢险任务;不服从采购人命令或工作安排的;人员不能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人数及资质水平到位;拖欠工人工资等),采购人将向中标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采购人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与中标人解除合同。若因中标人的违约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时,由中标人赔偿采购人超过履约保证金金额部分的损失。本服务期限满,若中标人没有违约行为,其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无息退还。 三、其它要求 1、中标人应在整个养护项目监理服务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雇员投保工人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采购人对中标人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采购人也不对中标人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做好雇员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计划生育等工作。中标人雇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中标人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中标人应遵守当地最低工资规定,中标人与雇员的工资纠纷与采购人无关。 2、养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交通安全保护措施等工作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费用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中标人必须保证合同规定项目范围内所负责巡查的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性能完好,巡查时发现道路桥梁隧道设施性能有破损的须及时上报。如因未及时上报或巡查不到位而导致出现第三者责任(人员损伤、死亡或财物损坏),中标人除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负经济赔偿责任,采购人保留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的权利。 3、合同费用包括合同规定的中标人的全部责任,即包括所有机械设备费、劳务费、规范规定的检验费、缺陷责任期间的费用、保险费、管理费、税费、规费和利润,以及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风险、责任和义务。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工程监理服务

2023-2025年度南大干线道路设施养护监理服务

1.00

1,630,200.00

1,630,2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2023-2025年度南大干线道路设施养护监理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监理人员要求

1、监理单位巡查组人员至少2人,含工程师1人,巡查资料员1人;

2、配备与本养护监理服务相符合的车辆,至少1辆四轮小货车,及相关办公设备确保巡查工作和监理工作能顺利开展;

 

2

(二)监理服务要求

1、服务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广东省和广州市相关规范执行,符合但不限于下列规范要求(若有最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 36-2016)

2)《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范》(CJJ99-2017)

3)《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4)《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

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8号令)

6)广州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DBJ440100/T16-2008)

7)广州市《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J440100/T22-2009)

2、监理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责任心强,有管理经验,熟悉番禺区内城市道路路况。具有主动承担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识,全力完成管理部门交待的相关工作。监理单位必须采用采购人研发的“北斗巡查系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人员接受采购人的统一调配管理。

3、日常养护巡查和路政巡查达到规定频率、按时完成巡查日志和相关纪录。指导养护单位配合工作。如发现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负责通知采购人和相关责任部门,同时进行拍照取证,并跟进整改情况。

1)内容包括:

①路面完好情况,有无坑槽、塌陷或路障;

②井盖设置情况,查看设置的井盖有无破损、缺失的现象;

③养护作业和其它建设项目占道作业、现场文明作业情况,围蔽设施、占道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④其他附属设施、交通设施完好准确情况,巡查有无损坏或影响道路行车安全的情况;

⑤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令 第62号)等广州市安全文明作业相关规定,对道路挖掘现场进行监控,发现影响道路设施正常使用的违规现象马上向采购人和相关部门上报、移交并协助处理。

⑥根据《城市桥梁养护技术规程》(DBJ440100/T 22—2009 广州市地方标准)、《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等技术规范,对道路挖掘现场进行监管,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导致影响道路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一旦发现,马上向采购人报告并协助处理。

⑦对道路挖掘现场及附近道路设施的技术状况进行监控,保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一旦出现路面坍塌,拉裂等受损情况,马上向采购人报告并协助处理。

⑧对道路挖掘修复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一旦修复道路出现影响道路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马上向采购人报告并协助处理。

⑨按巡查要求对项目范围内路段定时巡查,将巡查情况报告、移交采购人,并配合其督导、监管、执法。

2)巡查要求

监理单位必须采用采购人研发的“北斗巡查系统”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必须严格遵守路政和养护管理规范,遵循日常规范巡查、养护作业现场巡查、重点路段巡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①I等养护道路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 I等养护城市桥梁每天巡查不少于一次。遇到重大节庆或接待任务时,要增加巡查频率。

②自觉接受采购人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采购人所分配的工作。接到上级指令,处理发生在城市道路上的突发事件或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时,巡查人员必须快速反应,及时赶赴事件现场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向采购人报告。

③中标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且应按采购人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备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及设施,巡查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在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务必注意行车安全和自身安全。遇情况需临时停车时,必须停到安全地带,并在来车方向按要求提前设置反(发)光警示标志、锥筒。在夜间、雨雾等能见度较低的条件下执行任务时,必须穿着反光背心,做好、做足安全防护工作。中标人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如发生任何意外,中标人负责事故处理及一切费用,概与采购人无关。

④在合同期内,因中标人原因,造成第三方的损失或经济损失,由中标人独自承担其法律和经济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⑤中标人派出的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有足够能力完成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监管工作。

⑥中标人已对采购人现场进行详细考察,完全了解工地的状况及环境要求。并承诺不因上述原因对采购人索赔。

3)处理要求

中标人需按路政和养护巡查要求对项目范围内路段定时巡查,将巡查情况报告、移交采购人,并配合其督导、监管、执法。

①中标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车行道和人行道范围内路面出现坑槽、塌陷和其他设施损坏或影响行车、行人安全通行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通知养护单位进行处理,及时清除路障。不能立即修复的,要做好围蔽,设置警示标志;对权属责任不清的,立即通过区长专线34612319报告情况,由区长专线通知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②中标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车行道和人行道上有井盖破损、缺失的,应按照《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3]26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井盖权属责任,通知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对权属责任不清的井盖,立即通过区长专线34612319报告情况,由区长专线通知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③中标人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不按照安全文明作业要求做好警示、围蔽工作,超面积、超期限占道作业,未经许可违法挖掘等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采购人或有关部门,由采购人会同有关执法机关予以查处;

④中标人对巡查中已经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复查复检,直至恢复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记录。

4)质量保证:

①中标人应建立并实施符合项目各项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如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养护项目质量问题或使得市政设施维护项目工作受到影响或造成责任事故的,概由中标人承担。

②采购人代表有权在工作时间内进入中标人的工作地点对其文件和设施实行与合同有关的质保监查,以便检查其质量计划及其它与质量相关的文件的实施情况。

4、按相关要求负责将日常养护巡查和路政巡查资料和养护项目资料整理归档。

1)每天必须按照桥梁、城市道路巡查要求(附件3)认真填写《城市道路巡查表》《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详见:附件1、2),要求记录准确、详实、精炼。每月5号前将上述表格整理成册并上报采购人。

2)维修情况要定期予以归类统计,每月5号前制作《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维修卡》(附件4)上报采购人。

3)按项目作业要求整理养护项目的相关资料。

4)协助采购人完成有关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管养工作的相关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5、负责养护项目的监理工作,现场监理员必须持监理员或以上资格证,工作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项目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以上。

6、负责养护项目的安全文明工作,监督养护单位做好安全文明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措施,确保不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7、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交办函,或发现影响交通行车、行人安全的设施病害,无论白天或黑夜,中标人应在半小时内到达现场,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养护单位进场作业或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8、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创文、迎检、恶劣天气、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特殊时期,中标人要无条件服从采购人安排,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9、承担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设施的应急抢险责任,审定养护单位编制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抢险应急预案,检查督促养护单位储备应急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符合养护范围实际要求,建立稳定的监理队伍,随时服从采购人指挥和调度,确保道路桥梁隧道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10、配备与本养护项目监理服务工作相符合的车辆和与“北斗巡查系统”匹配的通讯设备,确保巡查工作和监理工作能顺利开展。

11、中标人必须承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在番禺区内设置办公场所以满足养护工作需要。有关证明材料原件要交采购人核查,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监理资格。

12、配备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照相机等办公设备,采用采购人开发的城市道路管理系统和“北斗巡查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巡查工作。

 

3

 

附件1

 

 

 

 

城市道路巡查表

 年 月 日

巡视路线

 

时间

 

公里

 

 

 

时间

 

公里

 

 

 

时间

 

公里

 

 

 

时间

 

公里

 

如巡查问题较多可在下一页列出,并附上现场图片。

 

 

 

 

 

 

 

 

 

 

 

 

 

 

 

 

 

 

 

 

 

 

 

 

 

 

 

 

 

 

监理:

 

填报人:

 

 

4

 

附件2

 

 

 

 

 

 

城市桥梁日常巡检日报表

 

桥名:

 巡视日期: 年 月 日

 

 

 

 

 

星期

天气

检查项目

状况

病害

病害说明

桥名牌

完整

 

缺损(块)

 

 

限载牌

完整

 

缺损(块)

 

 

栏杆

完整

 

缺损(m)

 

 

端柱

完整

 

缺损(只)

 

 

人行道

平整

 

坑槽(㎡)

 

 

车行道

平整

 

坑槽(㎡)

 

 

机非隔离栏

完整

 

缺损(m)

 

 

伸缩缝

完整

 

缺损(m)

 

 

泄水孔

畅通

 

堵塞(只)

 

 

扶梯

完整

 

缺损(㎡)

 

 

结构变异

有、无

 

部位

 

变异情况

 

桥、桥区作业

有、无

 

是否违章

 

基本情况

 

其它危及行车、行船、行人安全的病害

 

监理:

 

 

 

 

巡查人:

 

 

5

附件3

桥梁巡查要求

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本着“保证重点,养好一般”的原则,城市桥梁养护等级宜分为Ⅰ等、Ⅱ等、Ⅲ等。养护等级及养护、巡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游览地区附近的桥梁。应重点养护,巡查周期不应超过1d。

二、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养护,巡检周期不宜超过3d。

三、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可一般养护,巡查周期可在7d之间。

注: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Ⅱ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城市道路巡查要求

根据道路类别、级别。养护等级分布制定巡查周期。Ⅰ等养护的道路宜每日一巡,Ⅱ等养护的道路宜二日一巡,Ⅲ等养护的道路宜三日一巡。经常性检查记录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注:Ⅰ等养护的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和次干道、支路中的广场、商业繁华街道、重要生产区、外事活动及游览路线;

Ⅱ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次干道及支路中的商业街道、步行街、区间联络线、重点地区或重点企事业所在地;

Ⅲ等养护的城市道路:支路、社区及工业区的连接主次干道的支路。

经常性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桥面系及附属结构物的外观情况:

1)平整性、裂缝、局部坑槽、拥包、车辙、桥头跳车;

2)桥面泄水孔的堵塞、缺损;

3)人行道铺装、栏杆扶手、端柱等部位的污渍、破损、缺失、露筋、锈蚀等;

4)墩台、锥坡、翼墙的局部开裂、破损、坍陷等;

2、上下部结构异常变化、缺陷、变形、沉降、位移,伸缩装置的阻塞、破损、联接松动等情况。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类违章现象。

4、检查在桥区内的养护作业情况。

5、桥梁限载标志及交通标志设施等各类标志完好情况。

6、其他较明显的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6

 

附件4

城市道路(桥涵)设施维修卡

 填报单位(盖章):道路名称:填报日期:

编号

损坏发现日期

维修日期

维修项目

行车道

人行道

桥涵

坑洞

加铺

拥包

沉陷

补缝

排水处理

平石

其它

沉陷、松脱

积水处理

路缘石

树孔

盲道

其它

桥面铺装

伸缩缝

栏杆

其它

开工/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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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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