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依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结合省、市、县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本次补充摸排工作,摸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底数,重点是2013年1月1日以来全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涉及用地情况,房屋建设、使用和非法出售情况,处罚情况等,查清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底数,建立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为分步整冶、分类处置存量问题奠定基础。
二、项目作业依据
(1)自然资源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
(2)《陕西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等工作的通知》(陕耕房整治班办发〔2022〕20号);
(3)陕西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
(4)《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
(5)《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6)《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
(7)《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县级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
(8)《地籍调查规程》 (TD/T1001-2012);
(9)《土地利用分类现状》 (GB/T21010-2017);
(10)《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规程》 (TD/T1010-2015)。
三、工作内容
1.对原摸排成果进行核实,固化“三类”台账。本次补充摸排工作要在前期摸排工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方案中摸排范围、政策要求及工作方法,对下发图斑进行全面核实确认,固化各辖区住宅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和产业类等三类台账。
2.对不纳入台账信息进一步完善举证资料。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2020年和2021年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对所有不纳入台账进行核实完善,确保不纳入数据举证全面、说服力强,举证资料真实、准确、有效,不发生漏报、瞒报等错误。
3.及时填报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将按月自动关联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和“违法行为处理”模块中“是否属于新增乱占耕地”填报为“是”的地块,作为月度处理新增问题台账。
4.对确实属于本次非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范围的房屋,前期已经摸排并上报但数据汇交平台自动关联不正确,要予以更正。
5.前期尚未摸排的要补充摸排,填报相应类型房屋信息采集表,并建立与疑似图斑的关联信息。
四、摸排范围
2013年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的房屋,无论全部或者部分占用耕地(包括国有的和集体的),全部纳入摸排范围。
1.耕地的范围
主要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成果为耕地且未依法依规变更用途或现状为应按耕地管理的土地,以及“二调”后各年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途径增加的耕地或按耕地管理的土地。具体情形如:长年耕种的纯耕地;休耕、撂荒的耕地;应按耕地管理的园地、林地、草地、坑塘等用地;应按耕地管理的设施农业用地;应按耕地管理的地面已硬化的乡村广场等用地;自然资源部门认定为耕地,但林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林地、草原管理部门认定为草地的土地等。
凡占用上述耕地,且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用地手续不全的房屋,均属本次摸排的对象。如:因停批造成多年未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分户条件等原因未能批准宅基地的;不符合规划未能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用地计划指标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没有缴纳相关费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虽有用地手续但不合法合规的等情况。对实际已经建设但因各种原因导致“二调”时调查为耕地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也要纳入摸排范围,但可以举证说明。
2.房屋的范围
(1)住宅类。对农村宅基地类住宅,以宗为单元开展摸排并认定房屋是否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或“分户条件”。对单元楼式的多户住宅,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摸清房屋类型、建设和使用情况、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住宅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2)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3)工矿、仓储、商服、旅游等产业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类房屋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产业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工作台账。
(4)其他建(构)筑物类。以项目为单元,摸清该建(构)筑物类用途、建设主体、建设依据、土地违法和处罚情况等,最终形成其他建(构)筑物类农村乱占耕地问题工作台账。
3.不纳入排查范围的房屋
(1)对于已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上的房屋,已合法审批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2)已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含之前依法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且未扩建违法占用耕地的房屋;
(3)已依法取得临时用地手续且尚未到期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
(4)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要求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设施农业用地相关规定兴建的种植业、养殖业房屋;
(5)在“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中已整改到位的设施农业用地上的房屋;
(6)已纳入全国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房屋。
五、提交的成果:
1.工作方案 (1 份) ;
2.信息采集表 (3 套) ;
3.摸排工作台帐 (1 份) ;
4.汇交数据 (1 份) ;
六、项目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日。
七、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