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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工作技术服务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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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2170000400753 文档页数:60页 所需下载券:10
非住宅类房屋信息补充摸排工作技术服务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2020年9月至11月,按照全国统一部署,我省开展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摸排工作。通过各地共同努力,在较短的时间内大体掌握了2013年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基本情况,相关结果已纳入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但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有的非住宅类房屋摸排结果不够准确,需要更正、补充。为此,现组织开展非住宅类房屋补充摸排工作。摸排范围、政策要求等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福建省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实施方案》(闽协调机制办发〔2020〕1号)一致。

2、此次下发的图斑数量为20201宗,其中8368宗未摸排的图斑为此次摸排任务,对剩余的11833个属于已摸排的图斑,如因工作需要,须进一步核实的,由成交人无偿提供服务。对此次下发图斑之外额外下发的图斑,由成交人绯续提供服务,并按照成交单价进行结算。

二、技术要求

(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一)工作任务

1、对照国家下发的疑似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图斑逐一补充摸排。为辅助地方开展摸排工作,国家层面组织制作下发疑似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图斑(以下简称疑似图斑),并在数据汇交平台(平台有关说明见附件1)中逐一标明。对地方已上报摸排结果中能通过空间位置与疑似图斑相关联的,数据汇交平台已作了自动关联,但仍有大量疑似图斑未能与原有摸排结果相关联,请各地对国家下发的疑似图斑逐一补充摸排,并确认疑似图斑中的房屋是否属于本次非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范围。对确实属于本次非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范围的房屋,前期已经摸排并上报但数据汇交平台自动关联不正确的,要予以更正;尚未建立关联关系的,要建立摸排结果与相应疑似图斑的关联关系。前期尚未摸排的,要补充摸排,填报相应类型房屋信息采集表,并建立与相应疑似图斑的关联关系。对不属于本次非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范围的,要说明理由。其中,涉及住宅类房屋的,要及时移交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2、对原摸排结果进行核实确认。

本次补充摸排过程中发现前期已纳入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非住宅类房屋摸排信息不准确的,可对摸排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和举证说明,并上报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同意后予以确认。数据汇交平台将记录删除、修改或新增填报过程。

3、做好工作组织和衔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向同级协调机制汇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做好非住宅类房屋补充摸排工作。对补充摸排工作中涉及的房屋类型认定存在分歧的,要提请同级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协商确认;本级协调机制无法达成一致的,要向上一级反映,直至由厅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认为止。

4、及时填报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对土地卫片执法核查发现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中填报并勾选“是否属于新增乱占耕地”选项,查处情况在“违法行为处理”模块中填报。对媒体反映、群众举报、日常巡查等方式发现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在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违法行为处理”模块中直接进行填报。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数据汇交平台将按月自动关联执法综合监管平台“卫片执法”模块和“违法行为处理”模块中“是否属于新增乱占耕地”填报为“是”的地块,作为月度处置新增问题台账。

(二)摸排方法

利用省级统一开发的摸排登记信息平台,以外业摸排和内业填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摸排。

(一)外业摸排。

(1)外业摸排人员按照《农村乱占耕地建设摸排技术规程》,准确全面查清每一个摸排对象基本信息。单户住宅类房屋以宗为单元,其他类(包括公共管理服务类、产业类、无房屋的建构筑物类)以项目为单元开展摸排和填写信息。

(2)本次摸排占地面积没有国土调查、确权登记或地籍调查(测量)等成果可准确确定的,可采取皮尺丈量等方式实测;像图斑清楚的,也可采取图上勾绘等方法确定;图斑范围内只有一个摸排对象的,可以省级下发的图斑面积为准。在分类处置时,根据实际需要再进行测量。

(3)外业摸排人员查清相关信息后,通过摸排登记信息平台如实填报,从不同角度拍摄房屋或建(构)筑物照片上传。

(4)各采集员对所摸排成果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每天一次真实性、完整性检查,发现有问题的数据及时返回现场核查。

(二)内业信息填报及审核。县级利用最新国土调查成果以及遥感、测绘、地理信息等技术成果,统筹利用农用地转用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城乡(村庄)规划等现有资料,对外业摸排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基础信息、管理信息(地类面积、规划情况、用地合法性、行政处罚等)。

(三)时间安排

1、开展摸排

(1)开展外业摸排、基本信息填报和公示,并及时完成内业审查和外业抽查,及时利用手机APP上传相关数据,同时,确保数据完整、真实。

(2)数据汇交平台审核员、管理员及时完成内业审核和外业抽查,填报管理信息,确保数据完整、真实。

(三)最终成果上报(2023年3月10日前):向采购人提交摸排成果数据,同步提交“双签字”纸质摸排成果。

(四)最终成果上报

(1)以内业审核、外业抽查等方式开展核实纠正。(2)非住宅类房屋补充摸排工作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并上报至国家数据汇交平台。

注:以上要求为采购人最低需求。供应商必须全部满足,投标时对这些条款若有负偏离响应或未响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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