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广东省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下称“惠州站”)需承担惠州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水质、水功能区、东江流域干支流、污染防治攻坚、黑臭水体以及海水方面的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等水质人工监测工作。
为确保2023年惠州市地表水及海水等水环境质量监测的工作能顺利开展,本项目选取一名中标人,将部分监测业务交由中标人实施。
采购包1(2023年广东省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服务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惠州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40%,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广东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40%;
2期:支付比例30%,中标人服务满6个月后,且向采购人提供阶段性成果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广东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3期:支付比例30%,中标人服务满9个月后,且向采购人提供阶段性成果后,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广东省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程序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价的30%。 (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合法有效完整的完税发票及凭证资料,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
验收要求 |
1期:项目完结后进行整体验收: (1)中标人按月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及质控报告,符合国家、行业、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水质检测报告还须符合CMA的要求; (2)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行业内专家按国家、行业、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验收,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采购人在服务期限内对中标人实行考核制度,每季度进行一次常规考核,季度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视为合格;分数在80分(含)~90分(不含),扣除合同总金额的2.5%;分数在60分(含)~80分(不含),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分数低于60分,扣除该季度所有工作的全部服务费用。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5%,说明:中标人须于签订合同后10天内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履约保函,项目结算后,采购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给中标人。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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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1 |
资质证书 |
投标人具有有效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资质内容须涵盖:《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所涵盖的109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的39项;以及海水环境质量(水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盐度、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悬浮物质、铜、锌、总铬、汞、镉、铅、砷、叶绿素a)及沉积物质量(硫化物、石油类、有机碳、铜、锌、铬、汞、镉、铅、砷、粒度)30项监测项目。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水质监测服务 |
项 |
1.00 |
3,115,892.00 |
3,115,892.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水质监测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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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实施依据 1、《2022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和《2022年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2、《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249号); 3、《广东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 4、《广东省水环境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函〔2021〕652号); 5、《关于印发“十四五”广东省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粤环办〔2021〕66 号); 6、《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2年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22〕4号); 7、《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2020〕3号附件2); 8、《关于开展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76号); 9、《关于2020年地表水水功能区断面监测及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粤环监测函〔2019〕250号); 10、《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0年省考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 11、《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的函》(环办函〔2012〕1266号); 12、《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和《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13、《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 14、注:如上述标准有最新标准,按最新标准执行。 二、工作内容 (一)地表水及水功能区断面监测任务 1、委托点位数量 委托监测地表水断面点位数量5个,水功能区断面点位数量11个,共计16个。 2、监测项目 (1)河流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24项基本项目+电导率监测;受闸坝影响的河流断面加测透明度+藻密度+叶绿素a;入海河流断面加测盐度+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求加测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项目。 (2)湖库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24项基本项目+透明度+藻密度+叶绿素a,共27项。作为水源的湖库、河流入库口监测项目同时还要满足饮用水源监测要求。 (3)若发布新的国控或省控监测项目,则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3、监测时间 每月1~10日期间开展1次监测,逢法定假日、极端水文气象等条件,监测时间可后延,原则上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具体点位信息见表1:
表1:地表水及水功能区点位信息表
(二)县级饮用水源地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任务 1、委托点位数量 委托监测县级饮用水源地数量3个,农村饮用水源地数量73个,共计76个。 2、监测项目 (1)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监测,水库型水源加测透明度+藻密度+叶绿素a。每年开展一次《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109项水质全分析监测。 (2)农村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监测。 (3)农村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中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及限值的39项监测。 3、监测时间 县级饮用水水源地、农村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期间开展1次监测,原则上不超过当月30日前完成,其中县级饮用水源地每年6~7月期间开展1次109项水质全分析监测。农村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2个月)。如遇异常情况,须加密监测。 4、具体点位信息见表2、表3: 表2:县级饮用水水源地点位信息表
表3:农村饮用水源地点位信息表
(三)东江流域干支流水质监测任务 1、委托点位数量 委托监测东江流域干支流断面数量7个。 2、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24项基本项目+电导率监测。 3、监测时间 每月的1~10日期间开展1次监测,逢法定节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15日。 4、具体点位信息见表4: 表4:东江流域干支流监测断面信息表
(四)城市黑臭水体监测任务 1、委托点位数量 委托监测惠州市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27条。 2、点位布设原则 原则上长度小于5km的河流(涌)河流型黑臭水体,设置3个监测断面(上、中、下游各1个);长度大于等于5km河流(涌)设置5个监测断面。对于已完成治理的湖库(坑塘)型黑臭水体,每个水体原则上在水体中心点及周边设置3个监测点位,水面较大时适当增加监测点位。27条黑臭水体共布设107个监测点位,具体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3、监测项目 氧化还原电位+透明度+溶解氧+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pH+水深 4、监测时间 (1)每年第二、三季度各监测一次。 (2)采样要求:雨季采样,需提前了解断面采样期间降雨情况,避开大雨或暴雨对河流水质影响较大或地表有明显径流时期,等水质稳定以后再进行采样。梅雨季节或频繁降雨期间,可采集有代表性样品。水样收集环节应注意遮雨,防止雨水进入采样容器,采样时应避开水面漂浮物,同时应避免扰动底部沉积物。 5、具体点位信息见表5: 表5:惠州市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清单
(五)地表水重点攻坚断面流域水质加密监测任务 1、委托点位数量 委托监测一、二级支流断面数量13个。 2、监测项目 每月必测指标为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4项指标及其特征污染物和国考断面超标指标。 3、监测时间 每半个月监测一次,如需加密监测,则每周一次,具体以采购人实际方案为准。 4、具体点位信息见表6: 表6:地表水攻坚加密监测断面信息表
(六)大亚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任务 1、委托点位数量 委托监测大亚湾海域内的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水环境和沉积物质量点位数量18个。 2、监测项目 (1)水环境质量:水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盐度、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悬浮物、铜、锌、总铬、汞、镉、铅、砷、叶绿素a; (2)沉积物质量:硫化物、石油类、有机碳、铜、锌、铬、汞、镉、铅、砷、粒度。 3、监测时间 监测时间原则上应与近5年的监测时间基本保持一致,定于每年8月至9月期间开展监测1次。 4、具体点位信息见表7: 表7:惠州市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点位清单
注:监测内容中,“水”代表海水水质,“沉”代表沉积物质量。
三、保密要求及成果归属 1、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将本项目的所有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中标人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保密期限为长期。 2、本项目所有成果归采购人所有。
四、技术要求及相关保障要求 (一)技术要求: 1、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的要求制定年度采样方案,采样点位不得随意更改,每个采样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采样过程中各关键环节须拍照并录制采样全过程视频,照片上备注采样时间、经纬度和天气等信息,保证采样过程中样品的可溯源,季度采样结束后提交照片和视频。 2、严格按监测方法的要求保存、分析样品,保证样品的时效性,确保在保存期限内完成分析测定。分析取用后的剩余样品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或复测之用。 3、须对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合格的样品进行批次重新分析或重新采样,如监测数据异常需组织核查,于3天内向采购人报送核查结果,数据审核不合格须按要求进行复核。 (二)相关保障要求: 1、中标人负责采样车辆、船只安排,提供采样工具和器皿,负责样品采集、样品流转运输、实验室测试分析、方案及报告编制等工作,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方案,接受采购人开展的监督和考核,对数据质量负责。 2、因本项目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因国家、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或文件要求导致的工作调整安排。
五、质控及数据报送要求 (一)质控要求: 1、地表水监测任务要严格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试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如有更新,以最新版为准,下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中规定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进行监测,开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比。 2、海洋监测任务要依据《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2020)、《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2022年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等标准和文件的要求实施。 3、内部质控 (1)中标人要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包括采样质量控制计划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发现问题应立即溯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建立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质量管理闭环工作机制。 (2)每批样品测试不少于10%的内部质控样(空白试验、平行双样测定和有证标准物质分别不少于10%,当测定的项目无标准物质时,应采用加标回收实验来检查测定准确度),若方法标准中要求的比例高于10%,以方法中要求为准。 (3)中标人的质控人员对采样小组拍摄的采样照片与视频进行抽查或每季度对采样小组进行全程序跟踪检查,并填写质控检查记录。 4、外部质控 (1)监督检查 根据采样计划及进度,采购人对中标人进行现场采样监督检查和年度实验室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含采样点位、样品采集、现场记录、样品保存、样品分析及实验室质控等。检查发现的问题,中标人应在一周内完成整改,整改经确认有效后才能恢复监测工作。项目全年开展的现场采样监督检查点位数量占比不少于全部点位数量的20%,抽查点位涵盖所有任务类型。 (2)标准样品考核 采购人根据项目考核需要,对项目内的部分监测指标实施有证标准样品的外部质控考核,标准样品考核结果以标准值和不确定度评价,考核结果列入项目服务评价表。 (3)分样比对或留样复测 必要时,采购人还将对中标人进行分样比对或留样复测。从在保存有效期内且待测目标化合物相对稳定的样品中,任意选取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样品进行比对或复测。比对或留样复测应基于相同的分析测试方法和仪器设备,比对或复测结果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要求判定和评价。 (二)数据报送要求: 1、报送时间 所有断面监测分析结果需经过中标人内部三级审核,并对数据质量负责。每月需监测的断面数据在当月22日前向采购人报送监测数据表(电子邮件)和加盖CMA章的纸质报告、盖章的纸质版质控报告各1份。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后延。 2、方法检出限 (1)根据省监测方案的质控要求,(一)地表水及水功能区断面监测任务及(二)县级饮用水源地及农村饮用水源地监测任务的地表水、饮用水源的监测值低于检出限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的监测项目检出限必须小于Ⅰ类标准限值,表2和表3的监测项目检出限比须满足其标准值的1/4。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1项目的检出限在满足小于Ⅰ类标准限值的条件下,应尽可能达到Ⅰ类水标准限值的1/4。Ⅰ类水标准限值的1/4具体见表8: 表8:分析项目检出限(单位:mg/L)
备注:标准限值中,序号1-24项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Ⅰ类标准限值。
六、响应时间要求 1、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中对相关任务都明确了完成的时限,中标人应能完全按照方案的时间节点要求完成。 2、如遇特殊或紧急任务,要求4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
七、成果要求 1、根据项目服务内容,按月出具具有(CMA)标识的检测报告,加盖公章,纸质版一式2份,光盘1份。 2、根据项目服务内容,按月出具项目的水质质控报告:纸质版一式2份,光盘1份。 3、根据项目服务内容,按月出具数据统计表:纸质版报表一式2份,光盘1份。 4、年度监测工作结束后,中标人按各分项服务内容对监测任务、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分别编制各项任务的年度水质状况分析报告1份。
八、违约责任 1、中标人若存在以下情况,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1)监测数据泄露,造成恶劣影响的; (2)编制的报告(表)结论严重失实或者有重大遗漏,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工作中被核实存在超范围违法检测、弄虚作假或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 (4)CMA资质被暂停、取消的; (5)连续二个季度考核低于70分的; (6)提供的服务成果(无论是阶段性服务成果还是最终服务成果)不符合本项目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或整改后提供的服务成果仍不符合本项目要求的; (7)提供的服务成果(无论是阶段性服务成果还是最终服务成果)逾期半个月以上的。
九、设备、车辆要求 1、设备要求:设备应包括但不限于高效液相色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离子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原子荧光仪(或测汞仪)、紫外可见光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 2、车辆要求:配备5辆(或以上)专职用于现场采样的工作用车。
十、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人,具有环境类或化学类相关专业职称,具有授权签字人资格,授权签字领域包含“水和废水”及“海水和海洋调查”。 2、服务团队(除项目负责人)人员要求:服务团队30人(或以上),团队成员中具有环境类或化学类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3、合同履约期间,中标人在服务团队中指派3名专职人员负责监测数据的整理、统计、汇总,指派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与中标人的其它业务工作。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十一、其它要求 1、具备用户需求所须监测项目的检测能力,并具有类别为水和废水的计量认证项目可供采购人选择。 2、制定本项目的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需求、工作目标的理解、工作方法、技术路线、进度计划等。 3、具有2020年至今水质监测类相关业绩。 4、2020年至今参加过政府部门或得到CNAS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出具的水环境类能力验证或测量审核,且评审结果为满意或及格。 5、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十二、考核 1、采购人在服务期内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每季度考核一次,共4次。 2、季度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视为合格;分数在80分(含)~90分(不含),扣除合同总金额的2.5%;分数在60分(含)~80分(不含),扣除合同总金额的5%;分数低于60分,扣除该季度所有工作的全部服务费用。 3、当季度考核低于90分的,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在下一季度内完成整改,并附上书面报告。如中标人连续二个季度考核低于70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4、评价部门:广东省惠州生态环境监测站 5、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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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