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安部文件《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规定要求及我局看守所的工作内容要求,需在看守所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具备专业能力的体检中心,实现常规身体检查能够在公安机关内部完成,减少和降低体检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充分维护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项目的具体服务需求如下:
★一、所内就医及突发疾病处置,完成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医疗保障及救治、入所及定期检查,负责看守所监区的一般性防疫工作和一般性治疗(包括在押人员的药费和诊疗费)。
具体要求:在大石桥市看守所设置医疗场所,配备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岗(至少保证1名医生和1名护士在所,医务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证)及医疗器械(至少包括灭菌器、吸引器、输液床和输液架(4套)、电磁波治疗器、紫外线车、紫外线灯、烤灯、血压计(水银)、听诊器、简易呼吸器、拐杖、治疗车、诊查床、平车、冰柜、电脑、床、体重秤、电热恒温水浴箱、心电图机、彩超机、轮椅等)和常规药物(见附表)
在押犯人所内体检每半年组织一次,体检(健康检查的项目)包括: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血糖、肝功、肾功、尿常规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二、出所就医:
1.在投标人医院建设监管病房,病房包括大房间一间(里外8张床,4张病号床、四张民警看护床,里外用铁栅栏隔断,全方位监控24小时。)小房间一间:四张床,民警休息室。
2.由投标人提供诊疗服务。
★三、具体要求:
(一)基本要求
1、看守所内医疗机构应当保证每天24小时1名医生1名护士在所值班。(符合劳动法要求)
2、每日上、下午,医生应当至少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3、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看守所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医疗器械、药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质量;药品、医疗器材应当定期检查,妥善保管。
5、看守所内医疗机构应当逐人建立在押人员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措施情况等。
(二)所内就医
1、对患病的在押人员,医生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对不需要送医院诊治的常见病,应当予以对症治疗,并跟踪观察。
在押人员到医务室或者医生进监室治疗时,应当有民警在场。
2、医生为在押人员治疗时,应当将有伤害性的物品远离在押人员放置,医疗器材用后应当清点,不得遗失。医疗废弃物应当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乱扔。
3、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看守所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
4对需要服药的在押人员,应当由医务人员或者民警按次给药,并当场监督服用。
5、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同时,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三)突发急病的处置
1、看守所内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看守所管理人员制定在押人员突发急病处置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
2、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现在押人员突发急病或者接到在押人员突发急病报告后,医护人员、管教(值班)民警和带班所领导应当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诊断、救治。夜间需要进监室处置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关监室门,加强警戒,严防发生冲监脱逃、暴狱、劫持人质等事件。
3、对需要送医院救治的,应当迅速将其送医院救治。
(四)出所就医
1、中标医院必须与看守所建立在押人员就医“绿色通道”,并建设监管病房。
监管病房:大房间:里外八张床,四张病号床、四张民警看护床,里外用铁栅栏隔断,全方位监控24小时。小床间:四张床,单独房间,民警休息室。
2、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长同意后送医院诊断治疗。
(五)卫生防疫
1、看守所内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看守所管理人员搞好监区环境卫生,对监区、监室、办公区、伙房、厕所等区域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在换季或者病疫流行期间应当增加消毒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