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要求,根据采购人审计组分工完成审计事项检查,获取审计证据,编写取证单、底稿附表附件等相关业务资料。
包号 |
包名称 |
子项目名称 |
计划起止时间 (合同履行期限) |
有效工作日 天数(天) |
包控制金额 (万元) |
01 |
经济责任审计 1 |
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区领导干部自然资 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 |
现场实施审计时间预计为2023 年 4 月-8 月 |
100 个工作日 |
216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及采购人有关业务要求,确保承担的审计事项真实、完整、合法、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
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及各项廉政规定,按照采购人所分派的内容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审计组分配的相关工作,且各项工作要达到实施方案的要求。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采购人。
注: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拟派注册会计师、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及助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简介。
2、供应商选择人员时,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了解预算决算有关知识,熟练应用 office、wps 等办公软件,年龄最好在 45 岁以下。同时还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1)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2)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两年及以上,有类似项目审计经验, 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预算决算有关知识;
(3)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工作。
采购人指定地点。现场实施过程中郊区审计项目要求住宿。
六、费用结算:
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格 50%的费用,待项目结束后,根据聘用协议和考评结果结算剩余费用。
费用结算按照聘用人员考勤情况,结合考评成绩。考评具体内容可参考本章附件:
《购买社会服务考评表》。
本包实际支付审计费用=(本包合同价格-考勤情况扣费)*考评系数
考勤扣费标准:注册会计师或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人每缺勤 1 天扣减 2000 元,财务审计助理每人每缺勤 1 天扣减 1000 元。
考评系数依据《购买社会服务考评表》计算,得分在 90 分(含)以上,考评系数为 1;得分在 80 分(含)至 90 分,考评系数为 0.95;得分在 70 分(含)至 80 分,考评系数为 0.90;得分在 60 分(含)至 70 分,考评系数为 0.85;分值在 60 分以下,考评系数为 0.50。
受聘中介人员在审计期间的住宿(郊区)、餐饮由采购人派驻的审计组统一安排, 采购人按审计外勤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3、根据项目特征,结合自身经验,进行项目背景及需求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各阶段审计工作方案、服务响应保证体系和措施、重点难点分析及有利于本项目进行的合理化建议及措施、保密措施、服务承诺等。并确保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响应文件中的各项承诺及合同要求。
4、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有义务接受采购人的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考评,严格按照采购人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时间及分工实施并完成审计工作, 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工作地点在郊区时需能够在外住宿)。
5、派出人员有义务全面、真实地反映分工事项的审计结果,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组长汇报,不得隐瞒。
6、派出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组长编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 对承办事项部分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协助研究处置意见。
7、派出人员在审计期间应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署廉政承诺书、保密协议书)。
8、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在现场审计结束时,将审计实施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及时移交审计组长核对,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改正。
9、派出人员对承办事项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听证、复议、裁决或诉讼等工作,负责相关审计事项的解释、答疑和澄清。
10、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应当回避情形时,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当主动告知采购人,并予以回避。
11、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自行代表采购人行使审计职权,擅自以采购人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聘用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12、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聘用审计事项的审计资料和结果,或将审计资料和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13、供应商不得将聘用审计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完成。
14、如供应商近三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今)内具有类似(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 绩效评估/资产清查等)审计项目经验,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合同复印件。
受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服务过程中采购人的需求可能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项目的取消、需聘请人数的调整、工作天数的变化等)。因此导致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因履行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双方据实结算,由此产生的损失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同时,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费用,供应商尚未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应于合同解除 3 日内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