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通过本次采购,选定4家供应商,协助采购人完成2023年度内的14个经济责任项目的审计工作。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总服务期(第一至四包):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遇有法定节假日现场审计时间顺延。每个审计项目具体现场审计时间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
1.1计划服务时间
第一包:现场审计时间拟于2023年5月中旬至2023年10月中旬结束(党政部门审计拟于2023年6月初至8月初结束)。
第二包:现场审计时间拟于2023年5月初至2023年10月底结束。第三包:现场审计时间拟于2023年6月初至2023年10月底结束。
第四包:街道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拟于2023年5月初至2023年7月底结束,乡镇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拟于2023年8月初至2023年11月初结束。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一般均在被审计单位所在办公地址)
3.付款方式:
(1)以实际审计金额为最终结算依据,并结合审计服务质量工作考评结果支付服务费。
(2)按照单个审计项目支付服务费。单个审计项目服务费用按照下列定价标准计费(附件1),收入或资产或审计总额需经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共同确认。审计期间的交通、食宿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方自理。
(3)审计项目出具征求意见书后,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合同,对供应商委派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履行合同情况的考评,并填写《聘用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考评表》(附件2)。考评结果在95分-100分的项目,实际支付的审计费用为合同约定的费用;考评结果在90分-94分的项目,实际支付的审计费用为合同约定费用的90%;考评结果在80分-89分的项目,实际支付的审计费用为合同约定费用的80%;考评结果在70分-79分的项目,实际支付的审计费用为合同约定费用的70%;考评结果在60分-69分的项目,实际支付的审计费用为合同约定费用的60%;考评结果在60分以下(不含60)的项目,实际支付的审计费用为合同约定费用的50%。
(4)审计项目出具征求意见书后,根据考评结果支付服务费用。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协商,可采取合同预付款的方式分两次支付,首次预付款不能超过合同款的50%,其余款项根据考评结果支付。
单个审计项目实际结算费用=审计综合定价(详见附件1)*成交费率*考评结果费率合同实际总结算费用等于本合同范围内所有单个审计项目实际结算费用之和。
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合同实际总结算费用超过本包次的预算金额乘以成交费率时,则按照本包次预算金额乘以成交费率进行结算,实际结算费用未超过本包次预算金额乘以成交费率时,按照合同实际结算费用进行结算。
三、技术要求
(一)第一包:企业及党政部门审计
1.服务内容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相关审计内容,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及采购人现场分工,完成4个项目(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北京顺义新城发展有限公司、顺义区司法局、北京顺义绿色生态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事项的审计,并获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业务资料。
2.服务要求
(1)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各项廉政规定,按照采购人所分派的内容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审计组分配到的各项工作任务,且各项工作要达到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经采购人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审计准则》及采购人有关业务要求,确保承担的审计事项真实、完整、合法、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采购人。
(2)供应商及拟派人员近3年执业无不良记录。
(3)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拟派人员即为实际审计项目组成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4)供应商应从每组拟派人员中指定1人为每组的现场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人派出的审计组长进行沟通。负责人有独立带组的审计经验,且熟悉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要有较高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撰写能力。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审计组长(采购人指派人员)做好派出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派出人员,不得安排派出人员其他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5)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有义务接受采购人的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考评,严格按照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审计时限等完成审计工作,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
(6)供应商派出人员有义务在审计实施中执行国家审计规范和约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相关审计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7)供应商派出人员有义务全面、真实地反映分工事项的审计结果,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不得隐瞒。
(8)供应商派出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对承办事项部分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协助研究处置意见。
(9)供应商派出人员在审计期间应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在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束后,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取证单等材料禁止通过互联网传输。
(10)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将审计实施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及时移交采购人核对,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改正。
(11)供应商派出人员对承办事项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听证、复议、裁决或诉讼等工作,负责相关审计事项的解释、答疑和澄清;
(12)存在与审计项目及相关单位有经济关联等应当回避情形时,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当主动告知采购人,并予以回避;
(13)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自行代表采购人行使职权,擅自以采购人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聘用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14)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聘用审计事项的审计资料和结果,或将审计资料和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15)供应商不得将聘用审计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完成;
(16)人员要求
1)数量和资质要求:4个审计项目划分为4个审计组,
a.企业审计组共2组,每个审计组至少4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至少1人、会计(审计)中级(含)以上职称至少1人、助理至少2人。
b.党政部门审计组2组,每个审计组至少3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至少1人、会计(审计)中级(含)以上职称至少1人、助理至少1人。
c.审核依据为拟派出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每组派选的注册会计师需具备3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3)每组选派的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需具备2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4)每组选派的助理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5)供应商在选派人员应优先选派具有企业、党政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本项目。
6)派出参与审计项目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供应商,且有稳定的雇佣关系(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近3个月(2022年12至2023年2月份)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明,其他
人员需提供近3个月(2022年12至2023年2月份)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明),且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7)身体健康,能胜任本项目工作。遇有工作需要,能够保证加班完成指定任务。
(二)第二包:乡镇审计
1.服务内容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相关审计内容,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及采购人现场分工,完成3个项目(顺义区仁和镇、李桥镇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事项的审计,并获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业务资料。
2.服务要求
(1)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各项廉政规定,按照采购人所分派的内容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审计组分配到的各项工作任务,且各项工作要达到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经采购人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国家审计准则》及采购人有关业务要求,确保承担的审计事项真实、完整、合法、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采购人。
(2)供应商及拟派人员近3年执业无不良记录。
(3)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拟派人员即为实际审计项目组成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4)供应商应从每组拟派人员中指定1人为每组的现场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人派出的审计组长进行沟通。负责人有独立带组的审计经验,且熟悉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要有较高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撰写能力。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审计组长(采购人指派人员)做好派出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派出人员,不得安排派出人员其他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5)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有义务接受采购人的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考评,严格按照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审计时限等完成审计工作,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
(6)供应商派出人员有义务在审计实施中执行国家审计规范和约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相关审计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7)供应商派出人员有义务全面、真实地反映分工事项的审计结果,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不得隐瞒。
(8)供应商派出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对承办事项部分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协助研究处置意见。
(9)供应商派出人员在审计期间应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在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束后,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取证单等材料禁止通过互联网传输。
(10)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将审计实施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及时移交采购人核对,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改正。
(11)供应商派出人员对承办事项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听证、复议、裁决或诉讼等工作,负责相关审计事项的解释、答疑和澄清;
(12)存在与审计项目及相关单位有经济关联等应当回避情形时,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当主动告知采购人,并予以回避;
(13)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自行代表采购人行使职权,擅自以采购人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聘用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14)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聘用审计事项的审计资料和结果,或将审计资料和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15)供应商不得将聘用审计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完成;
(16)人员要求
1)数量和资质要求:3个审计项目划分为2个审计组,每个审计组至少4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至少1人、会计(审计)中级(含)以上职称至少1人、助理至少2人。
(审核依据为拟派出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每组派选的注册会计师需具备3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3)每组选派的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需具备2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4)每组选派的助理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5)供应商在选派人员应优先选派具有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本项目。
6)派出参与审计项目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供应商,且有稳定的雇佣关系(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近3个月(2022年12至2023年2月份)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近3个月(2022年12至2023年2月份)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明),且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7)身体健康,能胜任本项目工作。遇有工作需要,能够保证加班完成指定任务。
(三)第三包:乡镇审计
1.服务内容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相关审计内容,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及采购人现场分工,完成3个项目(顺义区天竺镇、大孙各庄镇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事项的审计,并获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业务资料。
2.服务要求
(1)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各项廉政规定,按照采购人所分派的内容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审计组分配到的各项工作任务,且各项工作要达到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经采购人审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审计准则》及采购人有关业务要求,确保承担的审计事项真实、完整、合法、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采购人。
(2)供应商及拟派人员近3年执业无不良记录。
(3)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拟派人员即为实际审计项目组成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4)供应商应从每组拟派人员中指定1人为每组的现场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人派出的审计组长进行沟通。负责人有独立带组的审计经验,且熟悉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要有较高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撰写能力。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审计组长(采购人指派人员)做好派出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派出人员,不得安排派出人员其他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5)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有义务接受采购人的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考评,严格按照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审计时限等完成审计工作,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
(6)供应商派出人员有义务在审计实施中执行国家审计规范和约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相关审计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7)供应商派出人员有义务全面、真实地反映分工事项的审计结果,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不得隐瞒。
(8)供应商派出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对承办事项部分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协助研究处置意见。
(9)供应商派出人员在审计期间应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在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束后,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取证单等材料禁止通过互联网传输。
(10)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将审计实施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及时移交采购人核对,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改正。
(11)供应商派出人员对承办事项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听证、复议、裁决或诉讼等工作,负责相关审计事项的解释、答疑和澄清;
(12)存在与审计项目及相关单位有经济关联等应当回避情形时,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当主动告知采购人,并予以回避;
(13)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自行代表采购人行使职权,擅自以采购人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聘用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14)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聘用审计事项的审计资料和结果,或将审计资料和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15)供应商不得将聘用审计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完成;
(16)人员要求
1)数量和资质要求:3个审计项目划分为2个审计组,每个审计组至少4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至少1人、会计(审计)中级(含)以上职称至少1人、助理至少2人。
(审核依据为拟派出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2)每组派选的注册会计师需具备3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3)每组选派的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需具备2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4)每组选派的助理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5)供应商在选派人员应优先选派具有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本项目。
6)派出参与审计项目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供应商,且有稳定的雇佣关系(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近3个月(2022年12至2023年2月份)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明,其他
人员需提供近3个月(2022年12至2023年2月份)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明),且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7)身体健康,能胜任本项目工作。遇有工作需要,能够保证加班完成指定任务。
(四)第四包:街道及乡镇审计
1.服务内容
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相关审计内容,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及采购人现场分工,完成4个项目(顺义区旺泉街道、空港街道、北务镇相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事项的审计,获得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业务资料。
2.服务要求
(1)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及各项廉政规定,按照采购人所分派的内容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依据审计准则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要求按时完
成审计组分配到的各项工作任务,且各项工作要达到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经采购人审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审计准则》及采购人有关业务要求,确保承担的审计事项真实、完整、合法、事实清楚、证据适当充分。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采购人。
(2)供应商及拟派人员近3年执业无不良记录。
(3)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拟派人员即为实际审计项目组成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4)供应商应从每组拟派人员中指定1人为每组的现场负责人,负责与采购人派出的审计组长进行沟通。负责人有独立带组的审计经验,且熟悉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政策制度,要有较高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撰写能力。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审计组长(采购人指派人员)做好派出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换派出人员,不得安排派出人员其他工作任务。遇有特殊情况,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5)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有义务接受采购人的管理指导、质量监督和验收考评,严格按照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内容、审计时限等完成审计工作,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
(6)供应商派出人员有义务在审计实施中执行国家审计规范和约定的质量标准,保证相关审计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
(7)供应商派出人员有义务全面、真实地反映分工事项的审计结果,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采购人汇报,不得隐瞒。
(8)供应商派出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组编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及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对承办事项部分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协助研究处置意见。
(9)供应商派出人员在审计期间应遵守审计纪律、廉政纪律。在审计期间和审计结束后,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审计工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审计工作中涉及的审计报告、工作底稿、取证单等材料禁止通过互联网传输。
(10)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应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将审计实施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含电子数据)及时移交采购人核对,并按要求及时补充改正。
(11)供应商派出人员对承办事项及工作结果有义务参加采购人组织的听证、复议、裁决或诉讼等工作,负责相关审计事项的解释、答疑和澄清;
(12)存在与审计项目及相关单位有经济关联等应当回避情形时,供应商及其派出
人员应当主动告知采购人,并予以回避;
(13)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在审计实施中不得自行代表采购人行使职权,擅自以采购人及其人员名义从事与聘用审计事项无关的活动;
(14)供应商及其派出人员不得擅自使用聘用审计事项的审计资料和结果,或将审计资料和结果用于与所审计事项无关的目的;
(15)供应商不得将聘用审计事项转包、分包给任何第三方实施完成;
(16)人员要求
1)数量和资质要求:4个审计项目划分为3个审计组,其中:
a.街道审计组共2组,每个审计组至少3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至少1人、会计(审计)中级(含)以上职称至少1人、助理至少1人;
b.乡镇审计组1组,该组至少4人,其中:注册会计师至少1人、会计(审计)中级(含)以上职称至少1人、助理至少2人;
c.审核依据为拟派出人员的有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每组派选的注册会计师需具备3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3)每组选派的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需具备2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4)每组选派的助理人员需具备1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5)供应商在选派人员应优先选派具有乡镇、党政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人员参与本项目。
6)派出参与审计项目的人员必须受聘于供应商,且有稳定的雇佣关系(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近3个月(2022年12至2023年2月份)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明,其他人员需提供近3个月(2022年12至2023年2月份)内的社保缴纳记录作为证明),且职业道德良好,近3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7)身体健康,能胜任本项目工作。遇有工作需要,能够保证加班完成指定任务。
(五)服务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家审计准则》;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采购人有关业务要求。
四、磋商报价
1.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市场和政策等风险,按照第七章“报价一览表”要求自主报价,磋商报价不得超过(不含等于)最高限价,否则其响应无效。
2.供应商的报价包含履约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法定税费等全部费用。
五、偏离
1.本章加注“★”的内容均为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全面响应。
2.除实质性内容以外,允许响应文件产生偏离,但应遵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如有),并应按照“响应文件格式”加以说明。
六、其他要求
1.供应商及派出人员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以及顺义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的各项工作要求。
2.受疫情影响或遇政策调整等其他不可抗力,服务过程中采购人的需求可能发生变化,由此导致的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费用结算需双方协商而定,由此产生的损失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3.无特别约定时,本章所述“近3年”指的是2020年2月至磋商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