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 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额的 50%,后期根据项目进度 及考评验收情况每季度据实结算支付一次。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后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同期满,采购人可根据成交供应商履约考核验收情况及采购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在成交供应商履约良好,且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经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最多续 签两次。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 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由于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无部分监测项目资质,故根据要求,在环境质量基础性公益性的监测领域,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巢湖市“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计划点位、污染源企业、区域内环境应急突发事件及信访投诉点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大型湿地点位等进行监测。
现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3 年委托第三方
监测服务”进行采购,拟选择 1 家单位承担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的环境监测技术服务。
1.“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1.1监测点位如下表(后期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能有少量变动):
巢湖市“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计划点位 |
||||
序号 |
水源名称 |
水源地位置 |
经纬度 |
|
经度 |
经度 |
|||
1 |
巢湖源泉水业公司饮用水水源地 |
巢湖 |
117.508325 |
31.582477 |
2 |
黄麓镇恒源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595498 |
31.595169 |
3 |
烔炀镇自来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669116 |
31.660012 |
4 |
朱氏水业烔炀分公司水源地 |
巢湖 |
117.651129 |
31.651514 |
5 |
中垾镇中垾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762666 |
31.131990 |
6 |
中垾镇海川水业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705603 |
31.655532 |
7 |
巢湖市渔城自来水有限公司水源 地 |
巢湖 |
117.610558 |
31.439397 |
8 |
散兵镇高林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629585 |
31.457039 |
9 |
散兵镇万盛自来水厂水源地 |
巢湖 |
117.710894 |
31.508541 |
10 |
朱氏水业散兵分公司水源地 |
巢湖 |
117.747895 |
31.534655 |
11 |
司集供水分公司水源地 |
滁河 |
117.905520 |
31.926114 |
12 |
鲁桥供水分公司水源地 |
滁河 |
117.868173 |
31.930740 |
13 |
栏杆镇栏杆自来水厂水源地 |
滁河 |
117.834581 |
31.982089 |
14 |
柘皋镇天河水务有限公司水源地 |
柘皋河 |
117.776546 |
31.748832 |
15 |
朱氏水业柘皋分公司水源地 |
柘皋河 |
117.770334 |
31.775633 |
16 |
柘皋镇汪桥水厂水源地 |
汪桥水库 |
117.842982 |
31.804803 |
17 |
青山水业有限公司水源地 |
兆河 |
117.517437 |
31.303507 |
18 |
巢湖市滨湖水业有限公司水源地 |
兆河 |
117.534420 |
31.371282 |
19 |
朱氏水业钓鱼分公司水源地 |
裕溪河 |
117.931221 |
31.532311 |
20 |
银屏镇岱山水厂水源地 |
裕溪河 |
117.887442 |
31.556469 |
21 |
银屏镇供水分公司 |
银屏镇 |
117.846633 |
31.553497 |
1.2监测项目及频次:
地表水第三季度需检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河流总氮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共61项(表1、表2、表3见附件1;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件2),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见环办函〔2012〕1266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其他3个季度需检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河流总氮除
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
地下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常规指标表1中的39个项目。
全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完成采样,全年监测4次,如遇特殊情况(如上级督查要求、蓝藻爆发期等),检测次数可能适当增加。
2、污染源企业(共60余家)
2.1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督性监测
对巢湖市内3家重点企业厂界无组织及有组织排放点监测,每季度监测1次,并出具监测报告。
2.2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
对全市40家在营的加油站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进行1次年度监测(在上半年完成),并出具监测报告。
2.3其他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
根据采购人执法工作需求,适时开展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监测频次,项目待定。
3、突发环境事件及信访投诉应急监测
根据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在汛期、干旱、台风、地震、疫情等特殊时期或接到信访投诉时承担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或临时需增加的监测任务,水监测项目主要包括pH、挥发酚、硫化物、氰化物、铜、铅、锌、镉、镍、总铬、砷等等;废气监测项目主要包括臭气浓度、VOCs、非甲烷总烃、硫化氢、氨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二甲苯等等,以及土壤底泥和固废的PH、重金属等检测项目。
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大型湿地等其他点位监测
对全市130余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及出水口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因
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20吨以下的每年开展1次;20吨以上的每半年开展1
次,全年共2次;100吨以上的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监测4次。
另需根据要求对部分大型湿地、农村黑臭水体、农村环境质量、区域水库(约
60座)、入湖排污口(约95个)等进行监测,项目及频次待定。服务要求
1、“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监测
(1)取样必须符合采样技术规范要求,需自行解决采样船只,在河、湖(库)中心区域取样,不允许在岸边就近取样;如水样有蓝藻或较混浊,应在沉淀30分钟后用63µm孔径过滤筛过滤;
(2)采样现场必须用带日期和经纬度的相机定点拍照,与所提供的经纬度基本吻合(注:主要证明与要求采样地点基本一致);
(3)61项指标,采样时间安排在7月份1-10日;
(4)正式检测报告形成前,检测结果须经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查,对异常结果要进行复测或重新采样,重新采样时需给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留样;
(5)提供采样、交接、分析、质控原始记录影像件电子版,检验检测报告电子版;
(6)出具的常规例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在每次取样后10日内,至少在每个季
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提交,特殊情况检测的报告应在每次取样后10日内提交;
(6)检测报告中应注检测项目相应的国标值,检测项目的顺序应与国标值的顺序一致;
(7)检验检测报告要盖CMA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提供书面报告3份。
2、污染源企业监测
(1)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督性监测以企业实际排放口为准、无组织排放点以上风向1个点,下风向3个点。严格按照《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7)要求进行监测。
(2))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严格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0952-2007)技术规范进行。
(3)VOCs监测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期共监测12个月。加油站油气回收监测
2023年上半年内监测完成。
(4)根据执法需求适时开展的污染源企业监督性监测,服从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安排,按照技术规范实施采样监测。
3、突发事件及信访投诉应急监测
(1)成交供应商需根据事件状况,编制简要监测初步方案和预算清单,待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确认;
(2)采样前应告知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需要,市环境分局相关部门、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参与协助、监督;不定期安排生态环境站监测人员赴现场协助、监督;
(3)正式检测报告形成前,检测结果须经合肥市巢湖市生态环境分局审查;
(4)提供采样、交接、分析、质控原始记录影像件电子版,检验检测报告电子版;
(5)应根据突发事件环境应急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检测采样后及时分析,按实际时限需要及时提供检测报告(简单的事件报告最迟次日上午送达,复杂事件3天内送达)。
(6)检验检测报告要盖CMA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提供书面报告3份。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性监测方法需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四、报价要求
1、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所投服务、税费、样品采集运输、前处理、安全、检测分析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报价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供应商应根据各项目的预算,自行测算费用。本项目监测频次遇特殊情况(如上级督查要求、蓝藻爆发期等)可能会适当增加调整,请供应商综合考虑,谨慎报价。
3、项目实施时,采购人有对各采购项目进行调整的权利。
4、报价以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2014)139号文《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规定(服务期间如有新标准出台则根据新标准作相应调整)为基准进行费率报价(百分比),投标费率不得超过100%。最终实际监测产生费用=根据《安徽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收费规定得出的基准费用*投标费率,最终付款结算按实际产生费用付款。
5、本项目未取得采购人的同意不得分包、转包,一经查实,带来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后项目履约前,供应商须在项目所在地为本项目配备实验室(合同签订后项目履约前提供实验室相关证明材料供采购人核实)。
2、项目成交供应商2018年以来未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受到过生态环境
部门调查处理,合同签订后项目履约前由采购人核实,如成交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采购人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承诺函,承诺配备的人员及时到位,不允许随意更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要更换的,需提前取得采购人的同意(所更换人员的能力水平需与原人员一致)。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履职尽责,保证电话信息等及时接听回复。未提供的视为响应无效,承诺函格式自拟。后期如出现与承诺函中所述不符的情况,视同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履行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