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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精神卫生康复福利中心医护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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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270000453402 发布时间:2023-03-27 文档页数:41页 所需下载券:10
湘潭市精神卫生康复福利中心医护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湘潭市精神卫生康复福利中心医护服务项目

二、项目金额:900万元/3年

三、项目概况

为增强我市精神卫生福利事业兜底保障能力,提升社会福利服务水平,采购方将湘潭市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医疗护理服务委托给拟成交供应商(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同时因湘潭市精神卫生康复福利中心地处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院内,为保持物业及安保、疫情防控等配套工作的统一管理,本次采购一并外包给拟成交供应商(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 

四、服务内容

(一)医护服务

采购方为湘潭市精神障碍患者中的特困人员、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集中服务场所—湘潭市精神康复特护楼,设置床位296张,服务方应为采购方的上述对象提供集中医疗救治、护理、康复和生活照料等服务。

(二)物业服务外包

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安配备、保洁绿化、维修服务。

 

五、服务要求

(一)医护服务

1、采购方确保服务对象的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养护适宜的居住条件。

2、采购方对成交供应商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管,查看服务对象基本情况,全程监督成交供应商按相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牵头召开双方负责人联席会议,就服务对象的生活、医疗、管理等问题进行研讨。

3、在工作过程中,若成交供应商派出人员中发现有不胜任或有违职业道德的医护人员,采购方有权提出更换建议,成交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响应。逾期未作实质性响应的,由采购方纳入考核范围。

4、采购方工作人员会同成交供应商同步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与成交供应商感控科建立信息联络机制,及时准确传达相关信息。

5、采购方根据《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每季度对成交供应商医疗服务予以考核评分,100分为满分,达到60分为合格,考核分在合格以上按合同支付,不合格的情形减少支付当季合同价格的3%,一年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可以无条件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

6、成交供应商指派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必须服从采购方日常工作安排和管理,遵守采购方相关制度,妥善完成工作任务。

7、根据服务人数足额配备相对固定、有责任心、有爱心、专业技术好的医疗和护理人员,强化对医护人员的管理考核,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数量和实际开放床位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0.35:1.0。

8、根据服务对象病情建立个人档案,做好日常医疗、护理、管理、生活照料工作,制定服务对象生活安排及活动计划,随时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患者特别是暴力精神障碍患者的动态情况,及时向采购方报告服务对象的发病情况和潜在威胁。

9、根据实际医疗需要使用甲方提供的场所,市精神卫生康复特护楼的使用范围、用途、方式需经采购方同意后再予以安排,不得擅自决定用作其他用途。

10、按照《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 056-2014)的有关要求和成交供应商现有制度,遵照执行医疗管理、护理管理、疫情防控、感染控制和康复治疗等各方面要求。

11、成交供应商负责做好服务对象的营养和膳食服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现有的食品管理制度,制定每周食谱,保持合理配餐,食品应48小时留样,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服务对象进餐时应有工作人员看护,防止噎食等意外发生。

12、成交供应商做好服务对象的入院、出院、转院相关手续。做好体检、疾病筛查、短期隔离工作,办理入院登记时,应检查服务对象随身携带物品,查缴违禁物品。如服务对象病情需要转院,应提前书面告知采购方,安排转院事宜。同时,为确保转院中服务对象人身安全,转院途中,由成交供应商安排专人陪护,转院后医疗费用的医保政策范围内部分由医保资金统筹支付,自付部分(含陪护费)由采购方承担。

13、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实际楼层使用中产生的水电、污水处理、医废收集、人力开支、医疗办公耗材、固定资产的保养、维修等费用。

14、在医护服务期间,成交供应商在做好优质服务的同时,应加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运行期间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责任,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护理纠纷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旦中心内发生安全事故时,成交供应商指派人员应按照采购方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报告,及时处理,并服从采购方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5、成交供应商派出保洁、保安、消防控制、维修等物业负责人员入驻湘潭市精神卫生康复福利中心,上述派遣人员由成交供应商统一聘请、管理,成交供应商派遣人员应同时遵守采购方的规章制度。采购方按照《湘潭市精神卫生康复福利中心物业服务外包协议》,根据市财政局实际安排预算资金支付物业外包费用,不足部分,由成交供应商予以全额承担。

16、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非经采购方事先书面许可,或因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对于所有与采购方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成交供应商均应作为秘密信息对待,不得将该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于第三方。双方均承诺不得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无关人员。

17、特殊要求

由于精神病本身的特殊性,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无法抗拒的原因,导致患者出现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而成交供应商已按照实际情况、有关规范和专业判断开展了科学诊疗、护理并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且非成交供应商指派人员的失职失责或技术过失直接造成的,成交供应商不承担责任,但应配合、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

(1)有自杀念头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某些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突然冲动,发生自伤、自杀等行为时医护人员确实尽到职责,而患者自己造成伤残或自杀死亡的。

(2)患者住院期间在成交供应商实行的医疗护理下出现的难以防范的逃跑、损毁财物和伤害他人的。

(3)精神疾病在治疗过程中,各种抗精神类药物均有一定的副作用,有患者可能发生猝死、癫痫持续状态,心跳骤停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由于采购方拒绝接受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科学合理诊疗措施或监护方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18、违约责任:相关违约责任条款在双方于签定合同时书面约定。

  (二)物业外包

1、保安配备

(1)时间安排:24小时在岗(其中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需持证上岗,且每班确保2人在岗)。

(2)具体工作要求:

①做好治安管理工作:防盗、防患者聚众闹事、防各种破坏活动。保证日常工作顺利进行,为服务对象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②做好消防控制管理工作:熟悉消防监控系统及联动功能,熟练掌握各类消防控制设备及报警处置程序;严守工作岗位,认真负责地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做好日常检查、操作等工作;定期做好系统功能实验,协助技术人员做好修理、维护工作,不得擅自拆除、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

③做好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做好疫情防控、传染病控制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④做好紧急与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紧急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安全管理和处置及时有效,减少影响和损失,并协助做好服务对象转运等事件的处置工作。

⑤做好交通管理维护工作:维护中心交通秩序,车辆停放整齐,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和车辆破损、被盗。

⑥每月定期记录每层楼的使用电表数,确保乙方电费支付金额准确。

2、保洁绿化

(1)时间安排:根据中心作息时间,提前30分钟到岗,延迟30分钟离岗。

(2)具体工作要求:

①功能用房和服务用房区域内,包括处置室、治疗室、走廊、工具间、餐厅、活动室等(其中有病人入住的病房内由护工负责)、医生办公公共区域、行政办公区域的清洁维护以及中心会议室茶水提供等服务性工作。清洁维护工作需做到保持干净、明亮,顶面、墙面、地面无灰尘、无蜘蛛网等。

②电梯门、轿厢、玻璃、门窗等部位以及外墙清洗和绿化地带的清洁、维护。

③卫生间做到“四无”(无污垢、无臭味、无尘埃、无蛛网)、“四洁”(洗手盆、蓄水池、尿池、厕坑等冲洗清洁)、二净”(门板、玻璃擦拭干净)。

④室外场地达到“六无”(无沙土、无烟头、无纸屑、无垃圾、无杂草、无塑料袋)。室内场所做到“三保”(地面保洁、天面保光、门窗保亮)。

⑤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摆放整齐、外观干净,垃圾按要求集中收集处理。

⑥开展除“四害”活动。确保中心各个范围“四害”(鼠、蟑、蚊、蝇)消杀工作达标。

3、维修服务

(1)时间安排:确保报修后,及时进行维修,不影响中心的日常正常运行。

(2)具体工作要求:

①供水系统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修;

②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修;

③照明供电系统设施设备的检查与维修;

④办公区域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物件的简单加固维修,门把、抽屉锁、门锁等的维修更换;

⑤地面、墙面局部(小面积)破损的修缮;

⑥电梯的日常维护管理(维保公司服务范围外的维护管理);

⑦空调的日常维护管理(维保公司服务范围外的维护管理);

⑧中心交办的其它维修事项。

4、成交供应商所聘员工的各类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购买,采购方不承担责任。成交供应商所聘员工的各类因工、非因工安全事故及所有安全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负全责,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等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方不承担责任。

5、成交供应商需遵照合同要求和标准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服务工作,采购方予以不定期检查,每发现一次(例、处)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承担50-200 元/次(例、处)的违约金。

6、成交供应商需加强对所派员工的监管,严禁发生偷盗采购方公共财物、盗取(卖)公共财物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承担2000元/次(例)的违约金,且成交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7、成交供应商聘请工作人员须服从采购方的安排与管理,遵循采购方的各项规章制度,采购方有权根据日常检查结果,要求成交供应商对不负责任或品行不端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和更换。

(三)资源共享

1、用水:采购方共享成交供应商的用水资源,每层已安装独立水表,水费由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使用区域据实承担。

2、用电:采购方共享成交供应商的用电资源,每层已安装独立电表,电费由成交供应商根据实际使用区域据实承担。

3、排污:排污管对接成交供应商院内污水管,集中收集并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按要求排放至城市污水管,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停车位:采购方现有停车位54个,属于红线范围内的15个停车位预留出来给采购方使用。

5、用餐:采购方服务对象与工作人员共享成交供应商的用餐服务与场地资源。其中采购方工作人员与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享受同等用餐标准,由采购方定期将相关费用拨付至指定账户。

6、消控室:由市五医院负责将现有消控室设备整体迁移至特护楼,统一管理。

(四)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

 

六、支付方式:

(一)医护服务

1、采购方支付服务对象生活费,按服务对象实际情况予以分类,一档为:全失能对象,1225元/月/人,二档为:半失能对象,905元/月/人,三档为:全自理对象,775元/月/人。不同护理档次服务对象的生活费用根据每年湘潭市城市区实际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予以调整。同时,根据患者病情动态变化,按照《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湘民发[2021]35号)文件要求,定期对服务对象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护理档次。根据认定结果,采购方按照实际分类以及具体人数变化,每季度按实结算生活费。

2、市救助管理站和市福利院等其它民政机构送医的服务对象产生的费用,由各自责任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据实结算。对达到落户中心条件的对象,在采购方落户手续办理完成之后,开始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其中医疗费由成交供应商根据医保政策进行实时报销,成交供应商作为医保资金使用主体与市医保局签订协议,采购方协助成交供应商对医疗费用进行报账。

3、采购方应在每季度双方书面结算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费支付给成交供应商。付款前,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提供正规医疗票据和事业单位往来收据,否则采购方有权延迟支付且无需承担逾期违约责任,但成交供应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等履行合同义务。

(二)物业外包

1、采购方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的服务外包费用根据市财政局实际安排预算资金支付。

2、采购方于每季度15日前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上个季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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