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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凤卧镇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垦后管护种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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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3280000455671 文档页数:66页 所需下载券:10
平阳县凤卧镇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垦后管护种植服务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我县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机制,对全县已建成验收的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持续跟踪管护、提升地力、落实种植,确保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长期、有效、稳定发挥最大效益,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加快发展,确保粮食安全。

二、种植要求

新增耕地项目、年度变更调查项目等需进行管护种植、举证的,要按照部、省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种植相应的农作物, 严禁项目区内种植非农作物以及乔木、灌木、果树、茶树等树木。

1、水田项目,每年至少种植一季水稻的基础上(优先种植早稻),年度内还可以轮作甘薯、马铃薯、蔬菜、油菜、豆科植物、花生、绿肥、紫云英等农作物,也可临时性地种植对耕作层没有破坏作用的农作物,通过轮种进一步提高项目地力。

其中水稻种植时要确保每亩水稻株数不低于10000丛,最终存活率不低于70%,应采用手插秧或机械插秧方式,不得采用抛撒播种法。

2、旱地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种植各类单季生农作物,每年至少种植一季,尽量确保长期种植,未种植时期,需保持田面为起垄状态,田面无杂草、砾石等其他杂物。

  管护种植服务文件依据:《平阳县保护耕地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后期管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平保耕办[2023]2号)

三、管护标准及预算明细

1、现状划分成6类,其中:

(1)一类项目:平原地区,土壤肥沃且水源充足;管护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800元/亩/年。

(2)二类项目:山上坡度较为平缓,土壤水源基本能满足种植要求;管护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300元/亩/年。

(3)三类项目:多地块项目,各地块种植条件差距较大,需局部整改才能种植;管护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500元/亩/年。

(4)四类项目:山上项目,土质较差或缺水,需要进行局部整改后才可进行种植,管护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1800元/亩/年。

(5)五类项目:山上项目,土质极差且严重缺水,不符合种植条件;管护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3000元/亩/年。

(6)六类项目:垦造耕地项目,种植旱作物即可;管护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800元/亩/年。

2、管护服务采购预算明细:

序号

分项内容

新增水田\旱地面积(亩)

类别等级

管护综合单价最高限价(元/每亩)

1

平阳县凤卧镇蒲山村(洞岭)“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34.8750

4

1800

2

平阳县凤卧镇凤卧湾村垦造水田项目B

16.1250

5

3000

3

平阳县凤卧镇蒲山村(上马头垟)“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46.0455

5

3000

4

平阳县凤卧镇平凤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42.0960

4

1800

5

平阳县凤卧镇赤砂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A地块

42.0810

5

3000

6

平阳县凤卧镇凤卧湾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39.8925

1

800

7

平阳县凤卧镇赤砂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B地块

47.7435

5

3000

8

平阳县凤卧镇平马村(雨山)“旱改水”质量提升

32.4930

5

3000

9

平阳县凤卧镇西塔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B地块

24.9435

3

1500

10

平阳县凤卧镇西塔村(岭头坪边)垦造耕地项目

75.8010

6

800

11

平阳县凤卧镇凤卧湾村(二)“旱改水”质量提升

34.6200

3

1500

12

平阳县凤卧镇凤南村(成功)垦造耕地项目

13.5975

6

800

13

平阳县凤卧镇凤卧湾村垦造水田项目A

15.4635

5

3000

14

平阳县凤卧镇蒲山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30.1305

1

800

15

平阳县凤卧镇凤南村(垟头)垦造耕项目

11.9445

6

800

16

平阳县凤卧镇内塘村(外辽)垦造耕地项目

17.9010

6

800

17

平阳县凤卧镇凤林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33.0165

5

3000

18

平阳县凤卧镇内塘村(胡坪)村垦造耕地项目

44.2395

6

800

19

平阳县凤卧镇西塔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A地块

33.5535

4

1800

20

平阳县凤卧镇平凤村(后堡)“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8.7885

2

1300

21

平阳县凤卧镇平马村(马迹)“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19.0590

5

3000

22

平阳县凤卧镇赤砂村(半岭) “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21.1800

5

3000

23

平阳县凤卧镇赤砂村(石头坑)“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31.9065

5

3000

24

平阳县水头镇蒲山村(南片区)“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64.4535

1

800

25

平阳县水头镇蒲山村(北片区)“旱改水”质量提升项目

122.5860

1

800

26

平阳县凤卧镇凤卧湾村(九两)村垦造耕地项目

42.3015

6

800

合计

946.8375亩

 

 

注:

1、最终结算金额=单价最高限价*投标单价折扣率*实际种植亩数。(所有单价同比折扣)

例:若成交供应商成交折扣率为90%,则二类项目的中标管护综合单价为1300*90%=1170元/亩/年,预算金额1585332.9元为合同价不折扣,数量按实结算。

1、 自合同服务期满一年或实际结算金额达到预算金额1585332.9元(以先到者为准)则合同履约结束。

2、 上表面积数量为预估数,实际新增水田\旱地面积按中标后采购人通知后实施管护,管护种植服务经费按实结算(按实际提供服务且符合采购人要求的面积数量进行结算;若提供的管护服务面积经采购人验收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数量的,该管护服务经费不予结算)。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其中差异风险。本采购文件服务内容如有缺漏之处,以服务期间具体服务事项为准。

四、商务条款

1、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提供合同价的1%金额作为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提交)。如中标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履约保证金的退取:在合同履约到期且无异议情况下30日内无息退还。如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中止,履约担保金不返还;如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磋商承诺和合同要求履约,采购人将有权扣除相应甚至全部履约保证金。

2、付款方式(须符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相关规定)

(1)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且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预付款。

①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按中标人的意见执行。

②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要求预付款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人提供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2)中标供应商进场种植并经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变更调查取证拍摄合格后,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至合同价的50%;项目完成入库工作,种植农作物经采购人、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符合验收标准的,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并且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具体按合同约定)

每阶段付款前,中标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收款金额等额的发票。采购人支付合同所规定的款项时,如遇财政部门的特殊原因拨款未能及时到位,可以在征得中标供应商同意后相应顺延。

3、服务期

服务期:一年。合同签订后,根据采购人需求分批完成,数量及地点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4、投标报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项目验收费用、企业成本(包括人员工资、食宿费、差旅费、办公费、保险费、综合管理费等)及利润、税金等完成项目必须具备的一切费用,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其他费用。

5、验收

中标供应商已按采购文件规定完成,并经采购人组织检验合格,所有的种植农作物品种和数量符合要求,验收视为合格。若因中标供应商的问题等导致验收不合格,按种植形成面积占该种植区块的百分比进行扣减,每年百分比达到95%(包括)以上的按合同规定金额付款,当年百分比达到85%(包括)到95%(不包括)的按合同规定金额的90%付款,当年百分比达到75%(包括)到85%(不包括)的按合同规定金额的80%付款,当年达到60%(包括)到75%(不包括)的按合同规定金额的50%付款,当年百分比达不到60%的不付款该种植区块对应金额,采购人保留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的权利。

6、本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终止:本项目有下列情形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本项目遇不可抗力影响或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影响合同无法执行的;

2)中标供应商对监管人员,考核成员有行贿或其它利益输送行为的。

3)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及考核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全年有两次被严重警告或三次被警告(含一次严重警告,两次警告)的承包单位,采购人有权无责任终止采购合同;

(2)二次平均考核得分率低于75%(不含)的,采购人有权无责任终止采购合同;

(3)经有关部门认定严重违反劳动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其它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4)其它弄虚作假及其他不正当行为;

(5)合同履约期间,中标供应商法人组织破产,或重组变更法人主体的;

(6)根据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其它终止合同的规定,其它法律规定的终止情形;

(7)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同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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