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2023年度平原造林养护资金项目
(二)服务范围:首都机场临空经济区所辖平原造林林地养护服务,面积884亩,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日期为准)。
(三)服务地点:首都机场临空经济区内。
(四)服务质量要求:合格。
(五)管护内容:补植补造、抹芽除孽、浇水施肥、松土除草、修枝整形、间株定株、抚育间伐、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涂白、支架、清理白色污染物、防寒、森林防火、看护等。
(六)养护要求
1.保障和维护养护区域内林木资源安全,确保平原造林的数量不减少、 质量不降低。
2.根据《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平 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总指发〔2013〕4 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造发[2014]7号)、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园林绿化局关于《顺义区新增森林资源养护实施方案(试行)》(顺政办发[2014]27 号)、《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资金标准的通知》(京绿办发〔2020〕145号)和《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印发关于平原生态林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等要求开展科学经营养护。
3.保持养护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森林生态效益得到明显提升。
4.养护林地内禁止旋耕、使用违禁药物、焚烧、工程转包,一经发现取消养护资格,并根据实际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5.养护合同期间,如有个别地块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树种调整的,乙方需上报区园林绿化局行政审批部门核实批准后,方可进行树木调整。
6.如遇重点工程需征占用平原造林地块的,依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本市平原生态林资源和实施改造提升管理的通知》(京绿原发 {2017}14 号)和《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关于占用平原生态林实施细则(试行)》 (顺绿发{2017}20 号)执行,养护合同期间涉及工程占地需核减资金由采购方按相关规定进行扣除并退回区财政。
(七)考核方式
1.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检查养护工作,认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通知,采购人暂缓拨付养护资金。按要求完成整改且经复查合格后,采购人补拨该养护资金,并留存影像资料。
2.如养护单位在规定时间未整改或两次以上整改不合格,暂缓拨付的资金予以核减,不再补拨。
3.采购人对养护单位养护不合格的违约处理方法:采购人将不定期对养护单位养护地块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如发现未补植补造或补植未按照图纸标准、未修剪或修剪不合格、侵占林地、地块有开荒、私倒垃圾不清理、未解决农民工和低收入户的用工问题或造假、不服从采购人和监理管理、不按时除草、病虫害 防治不及时等问题,一经发现,第一次由采购人发出整改通知单,养护单位须在1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将书面材料上报采购人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或10日内未完成整改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养护单位中标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第二次整改不合格,采购人将扣除养护单位中标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三次整改不 合格,采购人将书面通知养护单位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养护单位 自行承担,采购人将重新进行养护招标且养护单位将 3 年内不得在临空核心区范围内进行所有项目的招投标。
(八)国家及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1.国家及地方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 《北京市城市绿地建设和管理等级质量标准》(试行)《北京城市园林绿地使用再生水灌溉指导书》(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水务局 2005 年)《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林木资源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技术规范》《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技术规范 (2020 修订)》
2.养护质量标准 《北京市平原生态林养护经营技术规范 (2020 修订)》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森林资源养护管理工作技术规范》
3.检查与验收标准《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4.考核标准 《顺义区园林绿化局印发关于平原生态林养护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新增林木养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上述标准中如有冲突,应按同级别标准中较高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