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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一期调查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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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060000466593 发布时间:2023-04-06 文档页数:63页 所需下载券:10
丹东市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一期调查评估项目

服务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等4项技术文件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及《“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文件精神,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保障地下水安全,根据全国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丹东市实际情况,开展“丹东市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一期调查评估”相关工作。

(二)工作任务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要求,完成丹东市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一期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丹东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和丹东市3个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三)需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

采购项目需执行以下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要求(以国家和省最新发布的为准),并满足国家、省市的其他工作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16日发布)

(4)《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2011年10月28日印发)

(5)《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9年3月28日印发)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试点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1〕551号)

(8)《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9)《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0)《地下水污染地质调查评价规范》(DD2008-01)

(11)《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察规范(比例尺1:50000)》(GB/T14158-93)

(12)《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0133-1994)

(1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1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

(1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2009)

(16)《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2019年9月发布)

(17)《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18)《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20)《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

(21)《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22)《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564-2010)

(2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17)

(24)《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2022年8月发布)

(四)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包括丹东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和丹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两项内容。丹东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分工作包括丹东市地下水富水性评估、丹东市地下水质量现状评估、丹东市地下水功能价值评估、丹东市地下水脆弱性评估、丹东市地下水污染源荷载评估以及综合研究等内容,旨在系统收集整理丹东市地下水资源、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文地质结构、地下水污染源荷载、地下水脆弱性、地下水富水性、地下水质量现状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地下水污染保护区和地下水污染管控区,对区划结果修正,针对各个分区分别提出防治对策与建议;丹东市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调查、调查评估技术方案编制、样品现场采集、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测试分析、质量控制和调查评估报告编制等内容,旨在判断和掌握丹东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状况,诊断地下水污染程度,查明污染范围,研判地下水污染趋势,明确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对周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为后续填埋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五)需要提交工作成果

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丹东市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一期调查评估项目报告》及相应的图件,其中样品检测报告应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CMA)认定证书证明,同时检测报告加盖CMA章。所有纸质报告及其相关图件、矢量文件均需提供电子版。

(六)履约期限及履约地点

本项目履约期限为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提交成果。

履约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7〕603号)以及签订的合同执行。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注:第三章所有服务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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