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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监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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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070000467950 文档页数:83页 所需下载券:10
清徐经济开发区智慧园区监理项目
  • 商务、技术要求

一、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款项支付方式:付款分三个阶段:第一年:合同签订后5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3.3%;第二年,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3.3%第三年;全部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3.4%。

4.验收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项目验收达到采购人合格标准。

  • 二、服务内容:

1.服务目标及内容

1.1服务目标

要求基于《山西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GB∕T 39218-2020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指南》、《“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试点建设方案》,以新一代工业互联网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智慧应用为支撑,提供智慧园区服务。全面整合园区内外资源,通过工业互联网在化工园区中的融合应用,增强工业生产的感知、监测、预警、处置和评估能力,实现园区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管理精细化、公共服务便利化、资源利用绿色化、产业发展智能化,进一步拉动产业经济,促进行业发展,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及转型升级、低碳发展。

1.2服务内容

为山西清徐经济开发区提供智慧园区建设项目监理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平台、应用支撑平台服务、园区运营指挥中心平台服务、智慧园区移动端管理平台服务、安全监管平台服务、环保管理平台服务、应急管理平台服务、封闭管理平台服务、低碳管理平台服务、日常管理平台服务等内容的监理服务,要求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根据项目的需求,对项目实施有重点的、全面的、精线条的监理,确保建设项目质量、建设周期、建设成本等预定目标的实现。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变更、合同签订,项目详细方案设计和审核,项目实施、开发、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和竣工移交五个阶段,为了保证工程各阶段的质量、进度和投资。

1.3服务标准

1.3.1政策法规类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及省、市实施意见;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

(7)《“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工信部联信发〔2020〕157号);

(8)《“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试点建设方案》(应急厅〔2021〕27号);

(9)《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框架(2018-2022年)》;

(10)《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快编制地方应急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应急函〔2018〕272号);

(11)《地方应急管理信息化实施指南》(应急管理厅〔2019〕22号);

(12)《应急管理部关于推进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应急〔2021〕31号);

(13)《省直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方案编制规范和预算编制标准》(晋财行[2020]182号)。

(1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15)《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GB/T19668.1-2014)

(16)《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

(17)《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1.3.2国家及行业标准类

(1)《智慧化工园区建设指南》(GBT 39218-2020);

(2)《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

(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4)《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5)《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9007-2019)。

1.3.3软件规范类

(1)《信息系统安全登记保护定级指南》(GB/T22240-2008);

(2)《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2007);

(3)《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1);

(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GB/T21064-2007);

(5)《信息技术 软件工程术语》( GB/T 11457-2006);

(6)《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2006);

(7)《信息技术 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2007);

(8)《软件工程 软件开发成本度量规范》(GB/T 36964-2018);

(9)《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GB/T 15532-2008);

(10)《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2008);

(11)《基于B/S体系结构的应用软件系统基本要求》(GB/T 30882.1-2014);

(12)《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GB/T 9386-2008);

(13)《信息技术 软件维护》(GB/T 20157-2006);

(14)《信息安全技术 应用软件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 28452-2012);

(15)《信息技术 软件安全保障规范》(GB/T 30998-2014);

(16)《地理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2007);

(17)《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GB/T 18578-2008);

(18)《信息技术 XML元数据交换(XMI)》(GB/T 28167-2011);

(19)《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2.监理服务技术要求

2.1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严格控制工程质量。从原材料进场到成品完成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施工技术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的出现。

2.2工程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严格按合同工期控制工程施工进度。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制定的网络计划,定期检查网络计划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审查施工单位调整网络计划,使其能够按期完成。

2.3工程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严格按工程预算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各项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的合理性。负责合格项目的验收签证。

2.4工程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充分了解合同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合同,监督甲乙方严格执行合同,按照合同办事,进行合同风险分析,制定

防范措施,减少索赔和违约事件发生。

完整、准确、及时、系统,满足城建档案和项目业主对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要求,档案验收达到优良标准。

2.5工程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及文明施工控制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坚持节能减排,使得施工过程具有节能、降耗、低污染的特征,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具有环保型特征。

2.6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控制

工程安全控制措施得力,不留隐患。创文明施工工地。

2.7工程施工阶段的重难点控制

在整个工程的施工阶段要严格把控其中的重点和难点,例如工程索赔管理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难点和焦点,涉及到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各个方面,当索赔事件发生时,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报告必须全面系统的研究、分析、评价,运用造价管理的丰富经验,建立和实施完善的索赔管理程序,避免经济纠纷的产生。

2.8工程施工阶段的组织协调

所有在工程现场施工的单位均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协调好现场各有关单位的关系,处理解决各单位间的矛盾和问题,协助业主办理与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

3.服务队伍及要求

建立稳定的技术服务队伍,所有派驻监理服务人员为正式员工,人员流动不影响服务质量,重要岗位技术人员变动提前通知甲方,经批准后方可流动,供应商拟投入的监理团队需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高度的责任感,能够与采购人及承建单位进行良好沟通。项目团队人员应承担过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关的资质。项目团队应至少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等角色。

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必须派不少于3名专业人员常驻现场,根据项目实施阶段工作重点调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员配置,人员调整必须经采购人同意。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人员。

如实际驻场人员与投标文件中承诺人员不符,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要求保证人员配置的合理性以及驻场人员的稳定性,因人员的过失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4.服务评价标准

遵照国家规定,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维护建设方与承建方的合法权益。具体应作到:

监理公司有责任为采购人提供项目顾问监理意见,督促承建单位实现合同所规定的目标,公正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坚持公正的立场、独立、公正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在本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采购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资料。因保密不慎或有意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按国家保密法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由于承建单位在工程实施中不符合工程规范和质量要求,监理公司要监督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或返工。如承建单位人员工作不力,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

如果承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公司应协助采购人追究有关承建单位的责任。

如果因监理公司监督不力,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监理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费总额。

监理公司使用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采购人所有,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设备和剩余物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采购人。

监理单位中标后要制定本项目的监理规划报业主批准后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各专业制定监理实施细则报业主有关部门备案,各专业按实施细则进行监理。

4.提交成果

根据应用系统开发有关国家监理规范,投标人必须根据开发进度及时提供有关文档,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报告》《监理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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