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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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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120000475160 文档页数:54页 所需下载券:10
蠡县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

服务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蠡县乡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含12个站点,运维期限为三年。

运维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各空气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与预防性维护、检定等工作,以及承担站房租赁与维护、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费用等。工作应接受委托方的质量检查和考核,确保空气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省、市县环保部门联网正常。

二、空气站情况

(一)设备和设施

运维单位负责运维的设备主要包括监测仪器、质控设备、气象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和辅助设备设施五部分。其中,监测仪器主要包括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监测仪和采样系统。质控设备主要包括零气发生器、动态气体校准仪。气象仪器主要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等气象五参数监测仪器。辅助设施包括UPS、制冷系统、供电系统、通讯系统、防雷系统、摄影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子站站房、安全消防设施等。

(二)监测项目

各空气站点均监测SO2、NO2(NOX、NO)、CO、O3、PM10、PM2.5六项指标,以及气象五参数(包括风速、风向、温度、湿度、气压)。

(三)监测频次及数据传输

空气站监测工作方式为24小时不间断连续自动监测,采用一点多发方式,通过有线网络向保定市环境监控中心实时上传监测数据,上传数据包括空气站各监测设备的实时监测分钟值、小时值及数据标识等。

各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

三、运维技术要求

3.1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3.1.1乡镇站的人员费、车辆费、通讯费、耗材费、网络费由运维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3.1.2运维单位中标后应在投标所在市(县、区)至少设立1个运维技术支持机构,支持机构应包括运维办事处和质控实验室。质控实验室对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量值传递、校准和性能审核,并对检修后的监测仪器和设备进行校准和性能测试。

3.1.3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5。

3.1.4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用巡检车辆数量与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5。

3.1.5运维单位投入本项目的全部运维人员须持有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须提供上岗证扫描件证明并加盖公章)

3.1.6运维单位需要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每个站点配备使用的标准气体为认可的有证标准物质,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气体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在有效期内使用。

3.1.7运维单位须至少为每5个乡镇站配置一套备机(备机监测原理须与原机匹配),且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须提供备机配置情况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备机数量、品牌、型号、来源、原理等)、适用性检测证书。

3.1.8运维单位须承诺中标后1个月内配齐本技术要求中所涉及的仪器设备、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备品备件和耗材应使用经权威机构检定合格的,严禁使用未经权威机构检定合格或劣质备品备件和耗材。(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3.1.9运维单位应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3.2运维工作内容

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3.2.1乡镇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3.2.2乡镇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2.3乡镇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3.2.4乡镇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故障维修;

3.2.5乡镇站其它内部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维修。

3.2.6乡镇站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乡镇站与市局、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讯正常。

3.2.7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3.2.8当仪器故障或损坏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招标人,招标人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3.2.9仪器报废后运维单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招标人,招标人视情况酌情处理。

3.2.10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点位管理程序向省厅报批。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应做好迁移前后监测仪器设备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3.2.11运维单位与采购方签订运维合同一月内,运维单位需完成所有乡镇站监测设备的第一次预防性维护工作。

3.2.12开展对乡镇站PM10与PM2.5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

四、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乡镇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4.1各项指标数据获取率≥90%(以小时值计);

4.2质控抽检合格率≥80%(以小时值计);

4.3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4.4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五、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关于乡镇站运行管理的各项规定,如运维期间出台新的乡镇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按最新规定执行。

5.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5.1.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5.1.2保持站房外20m以内的环境清洁;

5.1.3检查供电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5.1.4保证空调正常工作,站房内温度25±5℃,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5.1.5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1.6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5.1.7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5.1.8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5.2每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乡镇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5.2.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5.2.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5.2.3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立即通知委托方,在每日6时~23时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8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5.2.4发生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情况后,应在4小时内开展相应的运维工作;

5.2.5根据数据分析结果、设备状态参数和仪器故障报警信号,判断仪器运行情况和现场状况;

5.2.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市局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断网及时恢复;

5.2.7对维护或校准期间产生的异常数据或无效数据,应当日通知相关招标人,保证监测数据的及时审核和上报;

5.2.8具备自动零点检查功能的站点,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2.9每日12时前完成前一日的视频审核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核实并解决,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相关招标人。

5.2.10每日对各站点进行数据监控,针对异常突发高值实时进行研判分析,发现突发高值技术人员1小时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及时提出精准合理化建议措施,4小时内消除高值,协助甲方降低考核处罚及问责风险。

5.3每周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每周至少巡检乡镇站1次,并做好巡检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5.3.1查看乡镇站设备是否齐备,有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5.3.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监测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5.3.3检查各监测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5.3.4检查PM10和PM2.5监测仪动态加热装置及采样总管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5.3.5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监测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或维修;

5.3.6按照仪器说明书要求,对零气发生器进行维护;

5.3.7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5.3.8检查电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5.3.9检查乡镇站的通讯系统,保证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确保无远程控制软件;

5.3.10对仪器显示数据、时间与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和校准;

5.3.11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5.3.12在冬、夏季节应注意乡镇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5.3.13应及时清除乡镇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有影响的树枝;

5.3.14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乡镇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5.3.15每周对气象仪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5.3.16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及时进行更换;

5.3.17做好视频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若发现人为干扰干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的行为,及时向招标人汇报;

5.3.18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5.3.19重污染天气或沙尘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5.3.20每周对各乡镇数据进行排名分析研判,分析污染成因及污染源时空分布情况,为招标方提供管控建议,同时研判预测未来一周气象条件及污染状况,制定防控及治理措施,为各乡镇空气站点提供有效管控的数据支撑,每周形成分析报告存档。

5.4每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4.1清洗PM10及PM2.5采样头,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密封圈等部件;

5.4.2检查和校准PM10及PM2.5监测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5.4.3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监测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应及时进行校准;

5.4.4每月对数据和运维记录进行备份。

5.4.5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5.4.6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5.4.7用经过检定的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5.5每季度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5.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5.5.2每季度在每个乡镇站开展至少5天PM10手工采样和PM2.5手工采样,与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比对;

5.5.3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检查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或维修;

5.5.4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精密度审核。

5.6每半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5.6.1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5.6.2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5.6.3对氮氧化物监测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5.6.4检查和校准气象五参数设备。

5.6.5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省控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5.7每年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按照仪器说明书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多点检查。

每个站点每年开展一次颗粒物自动监测仪器准确度审核。以手工监测为参比方法,采用审核采样器进行准确度审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准确度审核,每次有效数据不少于5个日均值(每日有效采样时间不少于20小时),具体工作参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对所有的仪器(包括采样泵)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

5.8运维单位应建立乡镇站维护档案对运维工作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维护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5.8.1乡镇站运行维护记录;

5.8.2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5.8.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5.8.4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

5.8.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

5.8.6乡镇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记录;

5.8.7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5.8.8乡镇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5.8.9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5.8.10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5.9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5.9.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5.9.2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对乡镇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3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其它时间出现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5.9.3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

5.9.4备品备件的更换应详细记录并保留每次更换下来的部件。

5.10质量控制要求

运维单位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安排专职质量控制管理人员。

5.10.1量值溯源要求

运维单位在每个乡镇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生态环境部标样所或中国计量院生产的有证标准样品或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的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停止使用。新的标气阀应预先进行3次(每次至少24小时)以上的老化后方可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对需要检定和校准的其他仪器设备按要求定期开展检定和校准工作。

5.10.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监测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

5.10.2.1安装时

5.10.2.2移动位置时

5.10.2.3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

5.10.2.4监测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5.10.2.5有迹象表明监测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5.10.2.6超过国家规范或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5.10.3质量检查

运维单位必须接受甲方人员的质量检查。

5.10.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维护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

5.11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5.11.1维修更换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5.11.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修复后,当其监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采用关键参数检查、标气测定、颗粒物流量测定、标准膜测试、标准样品测试或手工比对等方法进行测试。仪器大修后,气态污染监测设备应按顺序开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精密度及准确度测试、多点线性测试;颗粒物监测设备应开展手工比对测试,测试应严格按照《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中准确度审核要求实施,并遵守《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环境空气中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618-2011)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等相关规范要求,同时提交相应报告。

六、监督考核要求

委托方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委托方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运维单位不得随意终止运维合同。

6.1监督管理

6.1.1运维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6.1.2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终止运维合同。

6.1.3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6.1.4运维单位在考核中出现10%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连续2次考核出现10%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2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

6.2考核办法

6.2.1对运维单位绩效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6.2.2数据获取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6.2.3质控抽检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抽检合格台次数除以抽检总台次数。

6.2.4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6.3数据有效性

6.3.1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6.3.2运维单位考核出现10%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给予警告;连续2次考核出现10%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20%以上站点未达到数据有效性要求的,终止运维合同。

6.4两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6.4.1两率部分(70分):单站设备数据获取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质控抽检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6.4.2质控抽检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90%)。

6.4.3运行维护部分(3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季度由委托方组织检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共计30分。

6.4.4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6.4.5运维费核算方法

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考核总分95(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考核总分在80(含)-95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实际考核总分/100)×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

6.4.6运维期间发现运维单位调整正常数据、修改正常设备参数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并终止运维合同。

6.4.7运维质控要求

成交供应商依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等规范要求,实施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QA/QC)工作。

为了满足数据的准确可靠,还应在以上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加密质控运维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气态分析仪仪器的多点线性较差校准、臭氧量值溯源传递、零空气滤料的更换、动态校准仪MFC的线性校准、NO2转化炉的转换效率测试、颗粒物分析仪膜校准及流量测试等质控项目。

七、运维实施方案

运维单位应当对本项目的现状有充分的了解,能够对本项目的整体需求和工作目标有准确的理解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自行编制完整、详细、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系统全面地反映本项目所涉及的运维工作,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日常维护、定期巡检和故障维修等措施并保障实施等内容。

八、应急预案

运维单位应在全面了解本项目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运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如断网、断电、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造成仪器设备故障,监测数据失真或缺失等),制定合理的、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规范应急处理措施,真正起到降低突发情况对监测数据准确性和有效性产生影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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