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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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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130000476489 发布时间:2023-04-13 文档页数:71页 所需下载券:10
华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险

采购内容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在保险期间内,华安县公安局依法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华安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在被依法调查取证期间及在押期间因意外或执法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当事人伤亡,经相关部门认定需启动救助,且应由执法人员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险种是坚持化解信访事项(含涉法涉诉)“三到位一处理”原则的具体表现:是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实际行动: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探索。

本保险是针对信访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有理、部分有理或者因长期信访造成生活困难,但受历史、政策等因素制约,难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经有权办理单位协调,信访群众意愿息诉息访或同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所反映诉求,纳入保险救助范围。本保险充分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拓宽信访救助资金来源,借助多种方式和渠道,打通信访救助的“最后一公里”,从而形成多元化解决模式,使信访难题真正“案结事了”。

二、技术要求

(一)华安县社会治安保险统保要求

(项号1)1.保障对象:华安县行政辖区内的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

(项号2)2.保险期间:一年,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项号3)3.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

(项号4)4.承保区域:华安县行政辖区

(项号5)5.保险责任:5.1财产盗抢险

(1)住宅内发生盗抢案件,每户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元,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被盗抢的养殖在圈养的鸡、鸭、鹅、兔等家禽和牛、猪、羊,以及人工饲养的蜂、蛇等特殊动物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范围。其中鸡、鸭、鹅、兔等家禽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每年人民币500元;牛最高赔偿限额每头人民币1000元;猪、羊最高赔偿限额每头人民币500元;人工饲养的蜂、蛇等特殊动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每年人民币300元;现金、金银首饰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户人民币1000元;摩托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人民币1000元;电动车累计最高赔偿限额每户每年人民币600元。

(2)住宅外个人随身携带物品被抢劫、抢夺、盗窃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2000元,年累计赔偿限额5万元。

(3)辖区内持有营业执照的店面商铺,因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每户每次赔付限额2000元,辖区内年累计赔付限额5万元。

(4)适用条款:家庭财产损失保险附加盗抢条款;财产险附加盗窃、抢劫损失条款。

(项号6)5.2治安、刑事、传统诈骗案件救济救助责任

(1)治安案件:

在保险期间内,华安县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发生的因抢劫、抢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2)刑事案件:

在保险期间内,华安县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或遭受流浪汉伤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传统诈骗案件:

在保险期间内,华安县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遭受传统诈骗,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偿还能力导致受害人家庭困难的,自案发之日起,经公安机关依法受案、立案后60日内,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偿还能力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方案在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及财物的损失予以赔偿。

(4)责任限额:

治安、刑事案件救济救助责任保险年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传统诈骗案件救济救助责任保险年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受损情形按以下赔偿方案所列进行赔偿,另发生情况特殊的案件可根据情形先行垫付。对保险公司已赔付、垫付的案件,保险公司拥有依法对治安、刑事、传统诈骗的责任方在已支付的赔偿额度内享有追偿的权利(公安局需提供受害方签章的权益转让声明或同意书),赔付标准如下:(币种:人民币)

受损情形或诈骗金额

赔偿标准或救助金额

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

一次性赔偿500元

受轻伤

一次性赔偿5000元

受重伤

一次性赔偿1万元

造成死亡

一次性赔偿最高5万元

财物损失(诈骗金额)500元(不含)以内

按实际损失酌情赔偿

财物损失(诈骗金额)5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内

一次性赔偿500元

财物损失(诈骗金额)2000元-5000元(含)以内

一次性赔偿1000元

财物损失(诈骗金额)5000元-1万元(含)以内

一次性赔偿2000元

财物损失(诈骗金额)1万元以上

一次性赔偿5000元

低保户、伤残人士、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群体

特殊困难群体被诈骗受损金额在上述限额之外的,由公安机关与保险公司共同商定,单笔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适用条款: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项号7)5.3无主动物伤人救济救助责任

(1)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华安县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无主动物(不含野生动物)伤人导致人身伤亡,经公安机关依法受案、立案的,仍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方案在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

(2)责任限额:

在保险期限内,年累计赔偿限额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0.5万元。

(3)适用条款:政府救助责任保险

(项号8)5.4执法安全责任保险方案(需提供执法或执勤人员名单,名单可变更或追加,但须采购人盖章确认)

(1)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承保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或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依法调查取证及在押人员不在本责任范围内)

(2)赔偿限额:(币种:人民币)

受损情形

赔偿标准

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

一次性赔偿500元

受轻伤

一次性赔偿1000元

受重伤

一次性赔偿5000元

造成死亡

一次性赔偿最高5万元

财物损失500元(不含)以内

按实际损失酌情赔偿

财物损失5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内

一次性赔偿500元

财物损失2000元-5000元(含)以内

一次性赔偿1000元

财物损失5000元-1万元(含)以内

一次性赔偿2000元

财物损失1万元以上

一次性赔偿3000元

在保险期限内,每人每次事故(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合计)最高赔偿人民币5万元。因执法安全事故发生造成受害方死亡、伤残,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最高救助金限额10万元/人。

(3)适用条款:公安民警执法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项号9)5.5突发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在华安县行政辖区内发生恐怖袭击、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案件,因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依法受案、立案的,但仍无法偿还经济赔偿责任,政府相关部门需启动救助需求,保险公司按以下方案予以赔偿处理,年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生产经营突发事件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受损情形

赔偿标准

受轻微伤及以下(不包含不受伤)

一次性赔偿每人500元

受轻伤

一次性赔偿每人5000元

受重伤

一次性赔偿每人1万元

造成死亡

赔偿每人最高20万元

财物损失2000元(含)以内

一次性赔偿每人500元

财物损失2000元至5000元(含)以内

一次性赔偿每人1000元

财物损失5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

赔偿每人财物损失50%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元。

财物损失1万元至5万元(含)以内

赔偿每人财物损失50%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5000元。

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给予赔偿每人财物损失50%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00元。

(项号10)6.免赔条件:以上保障项目无免赔额和免赔率。

(项号11)7.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7.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7.2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或村(居)委会、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7.3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

7.4权益转让书。

7.5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

7.6伤残需提供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7.7死亡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7.8发生传统诈骗案件,需启动救助申请,并提供被骗金额的转账记录或相关证据(需经公安机关确认)。

7.9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金赔偿时,须经公安机关确定受害者名单及赔偿金额后,再直接赔付给受害者。

(项号12)8.特别约定:

8.1保险公司除承担有明显撬盗痕迹的入室盗窃所造成的损失,同时还承担溜门入室、技术开锁、窗外钩物和无作案手段等无明显撬盗痕迹的入室盗窃造成的损失。

8.2圈养财产中牛、猪、羊为居家养殖的属于保险标的,专业性养殖户的不属于保险标的。

8.3抢劫、抢夺造成的随身财物的损失包含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8.4本项目承保标的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被盗抢的保险范围为华安县辖区。承保标的摩托车须具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且在国家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

8.5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不属于保险标的。

8.6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造成被保险人的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保险公司在赔偿额度内享有追偿的权利。公安局需提供受害方签章的权益转让声明或同意书。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救助金后,依法获得追偿权,在诈骗案件破获后,保险公司有权就已支付的救助金向诈骗方追偿。

8.7电信网络诈骗、合同诈骗、保险诈骗、民间借贷纠纷均不属传统诈骗模式,不属于本协议赔偿范围。

8.8经营性的公共场所在经营期间其物品被盗抢的案件,不属于本协议赔偿范围。

8.9发生抢劫、抢夺、盗窃等案件的认定均以公安机关受案或立案时为依据。

(二)华安县公安局执法行为政府救助保险统保要求

(项号13)1.保障对象:华安县公安局依法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华安县看守所在押人员。

(项号14)2.保险期间:一年,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项号15)3.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

(项号16)4.承保区域:华安县行政辖区(含异地办案)

(项号17)5.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华安县公安局依法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及华安县看守所在押人员,在被依法调查取证期间及在押期间因意外或执法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当事人伤亡,经相关部门认定需启动救助,且应由执法人员承担相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项号18)5.1死亡

被依法调查取证期间及在押期间因意外或执法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每人最高赔偿30万元,其中猝死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

(项号19)5.2伤残

被依法调查取证期间及在押期间因意外或执法人员的工作疏忽导致当事人伤残的,每人最高赔偿10万元,对于不同等级的残疾,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伤残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或由保险公司依据2013年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见附件)所认定的残疾等级,按以下金额补偿:

伤残等级

赔偿金额(万元)

一级伤残

10

二级伤残

9

三级伤残

8

四级伤残

7

五级伤残

6

六级伤残

5

七级伤残

4

八级伤残

3

九级伤残

2

十级伤残

1

(项号20)5.3医疗费用赔偿

被依法调查取证期间及在押期间因突发疾病、意外等造成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其他保险和补助后,需要救助的每人最高赔偿限额5万元。

(项号21)6.特别约定

以下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监外执行

(2)保外就医

(项号22)7.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

(4)伤残需提供保险公司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5)死亡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三)华安县信访救助保险统保要求

(项号23)1.保障对象:华安县行政辖区内的信访群众和信访维稳工作人员。

(项号24)2.保险期间:一年,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项号25)3.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

(项号26)4.承保区域:华安县行政辖区。

(项号27)5.保险责任:5.1信访群众及信访维稳工作人员的意外险

在信访维稳工作过程中信访群众、信访维稳工作人员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伤残及支出的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赔偿限额200万元。保险公司按以下额度补偿:

(1)死亡及伤残限额50万元。

(2)残疾认定标准:按2013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给付比例按限额50万元×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

给付比例

给付金额(万元)

一级伤残

100%

50

二级伤残

90%

45

三级伤残

80%

40

四级伤残

70%

35

五级伤残

60%

30

六级伤残

50%

25

七级伤残

40%

20

八级伤残

30%

15

九级伤残

20%

10

十级伤残

10%

5

(3)医疗费用:医疗费用以国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用为标准,在扣除医保报销及相关救助后,不足部分按100%比例赔付,赔付最高限额5万元。

(项号28)5.2信访救助(含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1)在保险期限内,以下情形通过信访救助保险解决的信访事项,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给予救助:

①救助金额在2万元(含)以下的(含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信访局党组或局务会议研究确认;

②救助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由信访局牵头(不含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涉及县直单位或乡镇(街道)和保险公司参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认;

③救助金额在2万元(不含)以上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信访局、保险公司和涉及县直单位或乡镇(街道)参与,召开联席会议确认。

(2)在保险期内信访救助金最高限额20万元/年。

(项号29)6.免赔条件:以上保障项目无免赔额和免赔率

(项号30)7.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7.1县信访局出具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

7.2相关单位申请信访救助的申请报告;

7.3信访人息诉息访承诺书;

7.4信访人生活困难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供或由村委出具证明并经乡镇(街道)确认;

7.5信访事项化解责任的县直单位或乡镇(街道)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直接救助信访人的,需提供信访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以上两种出险方式由县信访局确定一种;

7.6信访案件出险时间以乡镇(街道)或县直单位向信访局申请时间为准;

7.7以上材料以县信访局盖章确认为准。

(项号31)(一)-(三)统保项目总保费:¥276020.44元/年(以华安县行政辖区内的户籍人口160477人*1.72元/人)

(四)华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保险统保方案

(项号32)1.保障对象:华安县行政辖区内的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

(项号33)2.保险期间:一年,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项号34)3.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

(项号35)4.承保区域:华安县行政辖区

(项号36)5.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在承保区域内(不含高速公路)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死亡或伤残,由于肇事方逃逸的、受害方家庭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的、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由此引发多次信访,经有关部门证明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等情形,交警部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向我司提出救助申请,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限额内予以救济救助。

保险方案如下:

保障项目

责任限额(万元)

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200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200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限额

3

在我县区域内出险的外来人口,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确认书,按上述相对应所约定每人赔偿限额的50%予以救济救助。

(项号37)6.免赔条件:以上保障项目无免赔额和免赔率。

(项号38)7.保险费:人民币192572.40元/年(以华安县行政辖区内的户籍人口160477人*1.2元/人)。

(项号39)8.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8.1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8.2受害者身份证复印作。

8.3权益转让书。

8.4医疗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

8.5伤残需提供保险公司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8.6死亡需提供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项号40)9.特别约定:

9.1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原则上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若属于以下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予以适当考虑进行赔偿,每次赔偿金额不超过15万元:

(1)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等民政部门或扶贫办出具证明的低收入群体。

(2)经法院判决,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执行不能的人员。

(3)信访部门调解后出具相关证明。

9.2因交通肇事逃逸无法找到肇事方,造成人员死亡的,死者家属的救济救助费扣除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外,最高限额3万元/每人;造成九级(含)以上伤残的,按相应的伤残等级确定赔付金额,受害人的救济救助费最高限额3万元/每人。

9.3因交通肇事逃逸无法找到肇事方,造成人员受伤的,发生的抢救、治疗费用,扣除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外,其余按县级(含)以上医院专用票据金额的50%予以救济救助,最高限额2.5万元/每人。

9.4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的,对死亡人员家属救济救助最高限额1.5万元/每人,造成九级(含)以上伤残的,按相应的伤残等级确定救济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5万元/每人。

9.5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由此引发多次信访且受害人家庭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的,经政府相关部门调解确认后,对死亡人员家属救济救助最高限额3万元/每人,造成九级(含)以上伤残的,按相应的伤残等级确定救济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万元/每人。

(五)华安县见义勇为政府救助保险统保要求

(项号41)1.保障对象:华安县行政辖区内的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

(项号42)2.保险期间:一年,签订合同次日起计算。

(项号43)3.承保方式:双方采取协议方式签订统保协议。

(项号44)4.承保区域:华安县行政辖区。

(项号45)5.保险责任:5.1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常住人员及外来人口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项号46)5.2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需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方案:

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15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住院津贴责任限额

每人每日津贴100元,全年最多给付180天。

每次事故每人抢救费用责任限额

2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0.5万元

被保险人自主选择具有伤残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或由保险人依据2013年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线评定标准)(见附件)所认定的残疾等级,约定从六级伤残开始赔偿,赔偿比例如下:

项目

伤害程度

赔偿金额(万元)

(一)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5

(二)

二级伤残

11.25

(三)

三级伤残

7.5

(四)

四级伤残

5.25

(五)

五级伤残

3.75

(六)

六级伤残

2.25

(项号47)6.保险费:人民币3万元/年。

(项号48)7.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7.1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见义勇为证明。

7.2见义勇为行为人身份证复印件。

7.3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发票、病历、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

7.4保险人认可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证明。

7.5医疗机构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证明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项号49)8.特别约定:

8.1该保险方案若在同一家承保公司出现相同赔偿责任时,只能选择一张保单理赔。

8.2见义勇为行为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见义勇为行为人履行法定职责或约定救助义务而实施的行为;

(2)见义勇为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3)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自残或自杀;

8.3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

(2)精神损害赔偿或其它任何间接损失;

(3)因保险合同列明情形之外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2

 

交货地点

华安县行政辖区

3

 

交货条件

以合同签订为准。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按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支付方式,达到付款条件起9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其他商务要求:

8.其它注意事项

(1)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将本次保险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如有发现,参保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成交人必须赔偿由此给参保单位带来的一切损失;

(2)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参保销售终端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投标人应无条件同意,且继续履行其原有的一切承诺;

(3)响应文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切实可行,不得有模凌两可的说法;

(4)报价人的承诺不得有违反保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否则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9.违约责任

(1)因成交人原因造成采购服务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2)在签订服务合同之后,不得解除合同,成交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另行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3)成交人违约的,应于采购人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10、以上商务条件均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四、其他事项

1、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磋商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2、其他:2.1、本项目不允许成交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2、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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