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完成服务期内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演出节目服务外包。 |
2 |
采购标的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
1、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小型和微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小型和微型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它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并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采购标的:剧院演出节目服务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2、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上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需符合“(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中的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上述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3 |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详见本章“三、服务要求 ”。 |
4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
详见本章“三、服务要求 ”。 |
5 |
采购标的的数量 |
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演出节目服务外包 1项 |
6 |
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详见本章二、商务要求表中的实施时间。 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地点: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 |
7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详见本章“三、服务要求 ”。 |
8 |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采购人根据需要将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验收书由采购人存档。 |
9 |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
详见本章“三、服务要求 ”。 |
10 |
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
不组织。投标人根据需要可联系采购人的联系人至项目现场进行现场考察。 |
二、商务要求表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1 |
项目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根据中标人在上年度合同履约、考核情况及资金落实情况等决定是否续签。 |
2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年度合同总价的20%; 当合同签订6个月后支付至年度合同总价的50%; 当合同签订满一年后支付年度费用余款; 支付费用前中标人须提供正规发票。 |
3 |
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金额:年度合同总价的1%。 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电汇、汇票、本票、保函等采购人认可的非现金形式。 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不得将履约保证金取回或作任何抵押。履约保证金于合同期满后无息返还(中标人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履约的情形除外,如出现未按合同要求履约的情形按合同约定执行)。 |
三、服务要求
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概况: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山路428号,狮山剧院内有剧院门厅、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化妆室、休息室等区域,总面积约4000平方米。剧院有798个座位,配置有中央空调,基本照明设施良好,观众厅地面状况一般,除观众厅地面外其他区域状况良好。投标人可联系采购人的联系人至项目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一、采购人委托中标人经营管理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经采购人授权中标人在经营管理期内拥有经营自主权和设备财产使用权,中标人在经营管理期内不得转包。
二、经营管理范围、内容
经营管理范围包括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的剧院门厅、观众厅、舞台、后台及化妆室、休息室等,面积约4000平方米。
经营管理内容包括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全年的演出、各类活动和会议。
三、经营管理要求
1、经营管理期一年度内中标人须完成50场公益性演出(不包括商业性演出和活动),演出按档次分为A、B、C三类,一年度内A类演出场次不少于12场,B类演出场次不少于30场,C类演出场次不超过8场。A类演出指省级及以上艺术表演团队上演的剧目,B类演出指地市级艺术表演团队上演的剧目,C类演出指县区级艺术表演团队上演的剧目。
2、一年度内的艺术门类如下:
(1).越剧:18场(其中省级及以上艺术表演团队上演场次不少于4场)。
(2).甬剧:12场。
(3).其他戏曲类:6场。(包括黄梅戏、京剧、滑稽戏、沪剧等);
(4).儿童剧:8场。
(5).综艺:6场。(包括曲艺、杂技、音乐会、音乐剧、话剧、歌舞等)。
3、酌情安排国家级水准剧团的演出(文华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全国五个一工程奖剧目等)。
4、每场公益性演出,在演出开始日期一周前提供500张门票(按照座位档次同比例分配)给镇文化站,镇文化站将上述门票免费分发给当地群众。除提供给镇文化站外的门票由中标人按不高于市场价×50%的标准发售,所售门票收入归中标人所有。公益性演出门票的发售需通过审计部门的审计。
5、经营管理期一年度内为采购人提供二十场演出、活动、会议用场,二十场用场中标人不收取场租、基本灯光及音响的费用、设备操作等服务的费用,且中标人需提供优良的服务(包括设备操作等),如经营管理期一年度内超过二十场的,超过部分的用场按正常收费标准×70%标准收费。此类活动如涉及特殊舞美、灯光、音响等要求,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另行商议优惠收费。
6、中标人在完成上述公益性演出、二十场演出、活动、会议用场的基础上,可进行经营性演出、活动、会议用场,一年度内经营性演出不得超过十二场。
采购人举办的各类文化活动在相同价格条件下优先由中标人负责承办,所需的经费另行商定。剧院其他空闲时间如采购人需要排练等,中标人应予以支持配合。
7、经营管理期内中标人负责剧院的基本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经营管理期内如出现设备设施损坏,根据具体情况,属保修范围内的由保修单位负责,属中标人操作不当导致损坏的由中标人负责修复,属于正常性耗损的由采购人负责修复。三年经营管理期满后,剧院内所有设备设施需经第三方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
8、中标人负责剧院日常管理,包括票务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演出宣传管理、人事管理、演出台帐、演出合同、维修登记等。负责支付演出费用、宣传费用、商业性演出和租场活动所发生的水、电费用(经营管理期一年度内为采购人提供二十场演出、活动、会议及50场公益性演出的水电费除外)。
9、剧院公益性演出及为采购人提供二十场演出、活动、会议的水、电费用由采购人负责。中标人在剧院自营的演出、活动所需水、电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按水电抄表数据为准,按实计算。
10、剧院经营性演出、活动、会议用场各项活动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
11、中标人负责建立剧院电脑票务管理系统。
12、中标人负责在姜山镇范围内进行合法的演出活动广告宣传,有权使用文化中心内的宣传栏及其它设施,在镇辖区内设立售票点等。
13、中标人应与鄞州区宣传、文化管理等部门紧密合作。按照规模化经营和资源整合的需要,按照长期有效经营方向,杜绝发生短期行为。
14、公益性演出团队的邀请、接待、食宿、酬金等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5、为确保姜山镇文化中心狮山剧院演出节目服务外包项目的顺利实施,中标人须至少配备以下人员:文化员1名,图书管理员2名,票务、场务人员2名,电器、设备维护人员2名。文化员、图书管理员按采购人制定的人员费用标准执行。
16、采购人将对中标人经营管理任务完成情况、演出质量情况、经营管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办法以合同签订时确定的考核标准为准。根据考核结果,扣减相应费用。考核标准由文化站制定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