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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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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190000486391 文档页数:53页 所需下载券:10
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工作要求

1)按照政策性银行要求完成编制《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包括国家储备林建设工程、经济林建设工程、林下经济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林建设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计算等。

2)根据要求对项目地区进行收集资料、现场调研、制订调查方案细则、内业数据整理、指标计算等,疏理各项工程中适合清新区发展的产业项目。

3)研究政策,详细分析国家储备林生态建设工程的背景及必要性。

4)深度研究分析各工程产业项目产品用途以及市场供需现状、未来发展前景。

5)整理材料,分析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自然地理、社会经济、人文历史、上位规划等情况;产业项目选址原则及概况;分析建设条件优劣势。

6)明确建设目标及项目定位,详细阐述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及布局,设计项目建设方案;根据不同的营造林类型、培育目标、造林树种等,编制不同的造林模型;严格执行森林分类经营,遵循适地适树原则,依据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及培育目标,有针对性地选择造林地。

7)根据设计标准和法规依据,计算项目建设能源消耗量,设计合理用能标准,从整地方式、选择树种及改善灌溉方式等方面阐述主要措施,科学合理选择仪器设备。

8)根据环境影响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从环境空气质量、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以及固体废弃物五个方面来阐述项目区生态环境现状,从整地、苗木选择、树种配置、农药、化肥等方面分析项目建设期对环境的影响,从抚育、采伐、用药等方面分析运营期的环境影响,合理设计环境保护措施。

9)根据对征地项目实施过程中易发生的社会风险的经验判断,项目可能会诱发的异议、损失或不适等诸多社会风险及其评价主要有项目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的风险、本项目是否符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及当地利益、项目可能造成当地环境破坏的风险、土地流转问题的风险以及群众对当地生态变化的不适风险等内容。

10)为了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达到预期建设目标,在项目建设阶段,制订科学合理的、适合市场经济的组织管理模式。

11)整理计算项目建设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等建设费用,包括种苗、肥料、农药等材料费和整地、定植、抚育、施肥、有害生物防治、防火等劳务费用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费用。

12)测算项目收入包括木材、苗木、各种特色经济林产品、林下经济等,以及项目计算期、折旧和摊销期限、产品产量预测、销售价格预测和税费等数据。

13)估算总成本费用,主要采用要素法测算项目生产成本,按照物料消耗定额,并以同类企业近几年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数据为依据。

14)从投资回收期、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和利润分析四个方面分析财务盈利能力。

15)分别对销售收入、经营成本、工程建设投资进行单因素法分析,即单因素变化对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净现值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

16)根据满负荷生产年份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数据,通过公式或作图求得盈亏平衡点(BEP)。

17)通过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得出财务评价结论。

18)从国家木材供给、良种化和集约经营、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进行社会效益分析;从保育土壤功能、涵养水源功能、固碳释氧功能、净化环境功能等方面进行生态效益分析。

19)从管理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金融和政策风险方面进行风险预测;从加强管理、集约化经营、良种供应、资本市场、资金管理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

20)给出可行性结论及建议。

21)报送广东省林草局、政策性银行审批,并通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完善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

22)服务成果不能通过评审的处理办法:

(1)如果是因为项目必要性不充分、不符合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方向的问题导致项目不能通过评审和被否决,则咨询服务费用应全额支付;

(2)如由于方案编制质量问题、思路问题导致评审不通过或者最后被否决,采购人有权委托其他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作,所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如因非咨询单位原因造成项目延迟、暂缓或叫停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给出不能组织验收的理由,延迟、暂缓或叫停咨询服务,应按实际工作量结算咨询服务费用。 

 

合同包1(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标的提供的地点

清远市清新区

投标有效期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付款方式

 1、100%,1、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供应商十天内组织技术人员进场调研,项目按照项目调研进度支付进度款,成交供应商向业主提出请款申请后,由采购人在十个工作日内按财政部门申请支付。2、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3)中标通知书。 3、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验收要求

 1期:按国家及广东省有关规定的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纸质投标文件,(1)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递交2份(1正1副)与本项目电子版投标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作为采购人归档使用。(2)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分项报价文件。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林业服务

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1

3,000,000.00

3,000,000.00

农、林、牧、渔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二期)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二)工作安排

1)前期准备:成立项目工作组,收集资料及相关林业数据。

2)专项考察:组织林业规划等专业技术人员,赴实地开展专项考察调查。

3)报告编制:在专项考察基础上,编制《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

4)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总体规划》征求意见稿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意见调整和优化。

5)评审:根据征求意见结果,编制完成送审稿文本,报送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6)方案修改: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好《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7)报送及批复:将修改完善好的《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8)工作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的总体规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作量,供应商须服从采购人的安排。(须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三)成果要求

(1)格式要求

1)所提供的编制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电子文件为PDF格式,电子文件 1 套,纸质文件 10套。

2)编制的《广东省省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总体规划》、《广东省省清远市清新区国家储备林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国家林业局《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国家储备林树种名录》等文件要求,要切合本地区实际,可行性、可操作性强,分析合理到位,内容准确客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审批

(2)知识产权要求

1)本项目所涉及的数据所有权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只能用于履行义务之目的。

2)本项目不会引起任何已申请、登记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移。

3)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4)供应商保证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如因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成果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该第三方追究采购人责任的,供应商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5)中标人为本项目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技术成果的版权、发布权、成果申报权归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所有。双方须对相关资料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提供版权和所有权或泄露保密信息。如有违背,要追究法律责任。

(3)保密性

1)供应商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采购人材料、数据和技术等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守,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采购人代表之外的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包括意外或过失。

2)供应商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而擅自保存、披露、使用采购人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无关人员泄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供应商在从事政府项目时,不得擅自记录、复制、拍摄、摘抄、收藏在工作中涉及的保密信息,严禁将涉及政府项目的任何资料、数据透露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项目以外的其他方或供应商内部与该项目无关的任何人员。

3)供应商对于工作期间知悉采购人的商业秘密和党政机关保密信息(包括业务信息在内)或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文件(包括内部发文、各类通知及会议记录等)的内容,同样承担保密责任,严禁将政府机关内部会议、谈话内容泄露给无关人员;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文件和资料。

4)严禁泄露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政府机关科技研究、发明、装备器材及其技术资料和政府工作信息。

5)因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供应商可在采购人要求的范围内,在知会采购人的前提下作出披露则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6)服务合同终止后,成交供应商应将所有资料归还采购人。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

5)《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编制依据:

1)《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林业局关于《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

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通知》(林丰管字〔2013〕9号);

4)国家林业局《国家储备林划定方法(试行)》(办丰字〔2014〕43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

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储备林建设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5]117号);

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制度方案的通知》(林规发〔2015〕192号);

8)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2015年);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

10)《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

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的通知》(林规发[2018]33 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2021年);

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

1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

16)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保护利用的指导意见》(林规发〔2016〕168号);

17)国家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林规发〔2016〕15号);

18)国家林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2455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

规范标准:

1)《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

2)《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1985);

3)《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T6000—1999);

4)《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

5)《容器育苗技术》(LY/1000—2013);

6)《大径级用材林培育导则》(LY/T2118—2013);

7)《国家储备林改培技术规程》(LY/T2787—2017);

8)《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及《国家储备林树种目录》(2019年修订版);

9)《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690—2007);

10)《造林作业设计规程》(LY/T1607—2003);

11)《人工造林质量评价指标》(LY/T1844—2009);

12)《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

1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

14)《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15);

15)《杉木大径材培育技术规程》(LY/T2809-2017);

16)《桉树大径材培育技术规程》(LY/T2909-2017);

17)《营造林工程建设项目文件组成和深度要求(试行)》(LY5141-99);

18)《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现有林改培技术规程(试行)》(国家林业局,2013 年)。

投资估算依据: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2006年);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3)《林业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2002年);

4)《营造林工程定额与造价》(2008年);

5)《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2018-2035年)》;

6)《广东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7)《林业行业调查规划项目收费指导意见》(林建协〔2018〕15号);

8)项目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

9)编制单位双方商定的相关投资估算指标;

10)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和工程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调查收集的项目区社会经济、采伐及造林用工定额、劳务单价及本项目建设确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评价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资[2012]249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

4)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

其他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的其他相关规程、规范。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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