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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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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0发布 94页 文档编号:202304200000488748 需下载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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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服务需求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服务包(会计师事务所)(001包)

服务内容:受省金融监管局委托,对指定地区典当行在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面依法合规性及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及银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对典当行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监管建议。

服务需求:

★一、现场检查对象:典当行86家、融资租赁公司14家、商业保理公司8家。

★二、检查时限: 参检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期间的资金运用、业务经营、人员管理和外部融资及合作等情况(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 对参检机构资金的检查延伸至2023年4月底。

★三、检查核定类别主要内容: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辽宁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8〕63号)精神,把风险防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参检机构运营状况实施常规性检查的同时,重点排查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洗钱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可引发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

四、具体现场检查工作内容:

(一)典当行具体现场检查工作内容

1.企业存续情况。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要求,重点核查企业是否为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况的“失联”企业;2022年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等情况的“空壳”企业。

2.企业变更及法人股东存续情况。主要核查企业实际的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经营住所等信息是否与典当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一致;是否未经审批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住所等重要事项;是否未经审批设立分支机构;股权结构是否满足监管要求,法人股东是否注销或被吊销。

3.企业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行为。

4.企业营运资金管理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年末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分支机构运营资金未拨付到位;典当业务发生的当金、息费是否通过典当行的银行账户发放和回收;现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

5.企业规范经营情况。主要核查企业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发放信用贷款情况;对外投资;违规处理绝当物品;违规收取综合服务费或利息;单笔业务或单一客户超比例或超限额规定发放当金;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了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等行为。

6.企业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是否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在线机打当票和续当凭证;以合同代替当票现象;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是否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和续当凭证金额与典当余额是否相符。

7.企业内部管理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是否配备专职固定人员并缴纳社保;建立并落实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及当物查验、保管等制度;客户档案中有关证件、合同和当票等资料是否齐全并内容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8.企业配合监管情况。主要核查企业是否及时、准确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月报、年报等经营数据;是否涉黑涉恶、暴力催收;阻碍、拒绝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管;是否对2022年典当企业年度检查问题进行整改;是否出租、出借、自行转让《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具体现场检查工作内容

1.公司治理情况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核心高管人员名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核实)、公司组织架构、分支机构信息、工作人员情况等,特别要求穿透性排查到实际控制人,检查组应具体核实真伪。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和关键岗位设置是否合理。

(3)是否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

(4)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保理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

(5)是否存在股东及高管人员频繁变动的情况。

(6)调查了解控股股东的资质背景、实业背景和偿付能力等情况。

2.内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应收账款后续管理等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完善,以及具体执行情况。抽查相关文件检验上述制度具体落实情况。

(1)是否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管理办法与业务操作流程是否合法合规。

(2)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尽职调查和评审制度、租赁融资款发放、保理融资款发放和应收账款后续管理制度、风险预警机制、逾期催收及纠纷解决制度等。

(3)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3.业务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直接从事或参与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是否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同业拆借、股权投资等业务;是否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是否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讨债业务。

(2)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3)是否存在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为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甚至变相发放贷款等行为。

(4)是否存在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5)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例如宣称具有金融牌照、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宣传等)、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如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融资等行为。

(6)是否存在超杠杆经营,即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比例是否超过规定的8倍限额。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7)是否存在境外借款、境外放款等资金跨境流动情况。

(8)通过第三方机构募集融资的有关情况,重点检查公司是否通过出资设立、参股或业务合作方式从P2P平台募集资金。

(9)是否存在为关联企业利益输送“内部”项目的重大关联交易;围绕核心企业开展反向保理业务的有关情况。

(10)抽查部分业务,核查是否存在“假保理真借贷”的业务,必要时根据客户资料走访相关方,确认真实性、合规性。

4.财务管理情况

通过业务合同以及账户情况核查企业资产情况,是否符合监管指标要求。分析财务数据、银行流水等资金,核查是否存在隐瞒有关违规问题。

(1)财务数据是否真实。

(2)公司财务信息、业务档案等原始资料是否完整。

(3)账册是否完整,账单、账证是否相符。

(4)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是否完整。

5.企业经营情况

(1)通过检查财务报表、业务台账、项目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分析有关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资产流动比率、逾期率等)、客户集中度、流动性管理等,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2)是否按照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信息、纳税和为职工缴纳社保。

6.其他有关情况

(1)与近期出现负面舆情的上市公司、地方投融资平台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情况。

(2)是否存在套路贷、高利贷、暴力催收等涉黑涉恶问题。

(3)涉及法律纠纷情况等。

五、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一)现场调阅参检机构营业执照、制度文件、业务合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等资料。

(二)与参检机构股东、高管和员工谈话,抽访企业客户。

(三)借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企查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渠道,全面采集参检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宣传广告、社会舆情等方面情况。

(四)根据检查需要,会同市、区(县)金融局走访市场监管、信访、公安、处非、法院等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取证。

★六、相关要求:

(一)成交供应商应针对每家现场检查对象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工作组,明确组长及成员职责分工,确保现场检查的质量和效率,重点对参检企业资金来源及运用进行检查。项目期间指派专人(1名项目负责人)负责与采购方的对接工作。

(二)成交供应商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采购方现场检查总体工作安排,确保人员配备充足及时实施检查,保障服务团队相对稳定。严格审核现场检查材料,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形成完整工作底稿和检查文书。无法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须再次进场直至完成检查工作。成交供应商应组建审核小组,对各检查工作组的工作底稿、检查文书和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认定事实清楚、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标准一致。

(三)现场检查工作的实施步骤应包括现场调阅资料、谈话问询、调查取证、制作工作底稿、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参检机构的单户《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统计表及逐户整理装订现场检查工作档案等步骤。对全部现场检查对象的进场实施及撰写单体《现场检查报告》和现场检查情况统计表及逐户整理装订现场检查工作档案工作,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并将检查工作档案及《现场检查报告》原件送至我局。

(四)成交供应商对检查对象编制的《现场检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场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对象配合完成情况,对照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内容对检查对象的资金使用、业务开展、接受监管等方面合规性情况作出全面客观评价,重点反映排查出的风险状况,有无从事或参与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金融活动以及各类违反国家及我省行业监管的违规问题,并在现场检查报告书“检查机构意见”栏中要明确签署意见,提出分类监管意见和建议。

(五)服务周期:现场检查全部工作至2023年底结束。

(六)为确保项目实施,项目服务团队应保证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团队人员应不少于10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

七、其他要求

项目服务团队需确保与采购方日常沟通顺畅及时,并具备较好响应采购方经常性、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求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为采购方提供相关企业市场监管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社会舆情方面情况查询等服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查询结果以文本形式送达采购方。

 

注: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 服务包(律师事务所)(002包)

服务内容:受省金融监管局委托,协助开展典当行、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机构现场检查结论和处置工作出具法律意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同意,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媒体发布监管公告或履行法律送达服务。

服务需求:

★一、现场检查对象:全省86家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14家;商业保理公司8家。

★二、检查时限: 检查期间为参检机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合规经营情况,对参检机构资金的检查延伸至2023年4月底(根据需要可向前追溯)。

★三、检查核定类别主要内容

(一)协助开展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和现场取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机构现场检查结论和清理排查处置工作全程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甲方建议并承担在符合要求的公开媒体发布监管公告等工作。

(三)对存在失联、空壳、拒检线索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直接检查、出具法律意见、对个别机构文书履行法律送达服务。

(四)对违规机构现场检查取证和案卷底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现场检查方式方法

(一)现场调阅参检机构营业执照、制度文件、业务合同、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业务台账、会计账簿、银行账户流水、对账单等资料。

(二)与参检机构股东、高管和员工谈话,抽访企业客户。

(三)借助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网”、“企查查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互联网渠道,全面采集参检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宣传广告、社会舆情等方面情况。

(四)根据检查需要,会同市、区(县)金融局走访市场监管、信访、公安、处非、法院等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及取证。

★五、相关要求

(一)为甲方的现场检查工作项目提供全程的进场取证、处置合法性审查、法律论证、法律咨询,协助处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法律服务。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甲方建议并承担在公开媒体发布监管公告等工作。对个别机构文书履行法律送达服务。

 (三)对甲方行政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协助甲方相关部门进行听证会、行政复议等案件的组织、初审、会审。

(四)根据现场检查工作进度,为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对象总体及单户《法律意见书》。

(五)成交供应商针对每家现场检查对象成立2人的检查工作组,明确组长及职责分工,确保现场检查的质量。

(六)为确保项目实施,项目服务团队应保证项目负责人不少于2人,团队人员应不少于6人(不包含项目负责人)。

六、其他要求

(一)项目服务团队需具备较好响应采购方经常性、临时性、应急性工作需求的能力。

(二)项目服务团队需确保与采购方日常沟通顺畅及时。

(三)包括但不限于为采购方提供相关企业市场监管登记、涉案涉诉、失信信息、社会舆情方面情况查询等服务,并在约定时间内将查询结果以文本形式送达采购方。

(四)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应在辽宁省律师协会备案。

注: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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