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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23年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及乙胺丁醇片项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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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4220000491776 发布时间:2023-04-22 文档页数:76页 所需下载券:10
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2023年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及乙胺丁醇片项目采购

采购需求

一.总则

1、本技术规格所提出的要求并未涉及所有技术细节,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规范的全部条款。投标人提供的货物除了满足本技术规格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国国家、行业、地方或设备制造商所在国的有关标准、规范(尤其是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2、本技术规格中提及的工艺、材料、设备的标准及参考品牌或型号(如有)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强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用替代工艺、材料、设备的标准及品牌或型号,但这种替代应满足、等同或优于本技术规格的要求,否则评委在评审时有权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

3、对于非单一产品招标的包别,明确核心产品标注号的产品号产品随中标结果一并公示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

二.采购内容及范围

第1包: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采购

计划采购预算120万元的抗结核药品,招单价,预算用完。

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HR)(H150mgR300mg)单价不高于0.5元/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一)技术规格要求及预算

序号

货物名称

技术参数

包装、规格

预算(万元)

第1包

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

制剂(FDC-HR)

H150mgR300mg

30或60片

/盒

120

注:投标总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投标单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二)药品包装要求:

所有药品的包装箱、包装盒及铝塑板上需印上“政府提供免费药品”字样及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

(三)其他要求

1、药品的证件要求

投标产品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2、药品的质量保证

2.1所有抗结核药品的生产要求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标准并保证生产后的药品有效期至少为2年,药

品运送到收货单位时的有效期应在1年10个月以上;

2.2供货者应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在有效期内,供货者对任何缺陷和劣变药品应实施补偿改善措施,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药品并承担所需费用。更换时间达到最终用户不得少于12个月的有效期;

2.3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需要回收药品,供货者有义务尽快通知采购人,并按能够认同的质量标准重新供货并承担所需费用。

3、药品的质量检验

3.1所有检验均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实施;

3.2货物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药品检验所或国家药检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药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供货方承担。若对药品质量出现争议,安徽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4、交货方式

招标药品按采购人要求,分两次发放到安徽省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质检单同步到位)。

5、交货时间和数量

每次供货数量、时间和供货地址由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前通知为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能力2个月内供货到位;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需增减订货数量,中标供应商应予以无条件支持。

6、运输

6.1所有招标药品由生产厂家直接运输到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包括提供上楼搬运服务);

6.2运输所需费用(含保险金等)由生产厂家负担;

6.3货物发送种类、时间,生产厂家要按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供发货种类、时间表发送;

6.4发送药品时,中标供应商要及时向采购方和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及数量。

第 2 包:乙胺丁醇片采购 

计划采购预算 39 万元的抗结核药品,招单价,预算用完。

第 2 包乙胺丁醇单价不高于 0.13 元/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一)技术规格要求及预算

 

序号

 

货物名称

 

技术参数

 

包装、规格 

 

预算(万元) 

 

第 2 包 

 

乙胺丁醇片

 

E250mg

 

100 片/瓶

 

39

注:投标总价不能超过采购预算,投标单价不能超过最高限价。

(二)药品包装要求: 

所有药品的包装箱、包装盒及铝塑板上需印上“政府提供 免费药品”字样及药品名称、规格、适应症。

(三)其他要求 

1、药品的证件要求

投标产品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2、药品的质量保证

2.1所有抗结核药品的生产要求应符合现行中国药典标准并保证生产后的药品有效期至少为 2 年,药

品运送到收货单位时的有效期应在 1 年 10 个月以上;

2.2供货者应在药品的有效期内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在有效期内,供货者对任何缺陷和劣变药品应实施补偿改善措施,更换所有需要更换的药品并承担所需费用。更换时间达到最终用户不得少于 12 个月的有效期;

2.3如果由于质量问题需要回收药品,供货者有义务尽快通知采购人,并按能够认同的质量标准重新供货并承担所需费用。

3、药品的质量检验

3.1所有检验均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有关规定实施;

3.2货物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有权要求地方药品检验所或国家药检部门对药品实施检验。由于药品质量问题要求回收药品时的费用及损失由供货方承担。若对药品质量出现争议,安徽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具有约束力。

4、交货方式

招标药品按采购人要求,分两次发放到安徽省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质检单同步到位)。

5、交货时间和数量

每次供货数量、时间和供货地址由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前通知为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有能力 2 个月内供货到位;特殊情况下,采购人需增减订货数量,中标供应商应予以无条件支持。

6、运输

6.1所有招标药品由生产厂家直接运输到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的仓库(包括提供上楼搬运服务);

6.2运输所需费用(含保险金等)由生产厂家负担;

6.3货物发送种类、时间,生产厂家要按安徽省结核病防治研究所提供发货种类、时间表发送;

6.4发送药品时,中标供应商要及时向采购方和十六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药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及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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