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渔船精细化管理,提高渔业生产遇险自救、搜救、互救成功率,解决当前渔船“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的混乱问题和渔船定位设备不开机、屏蔽定位设备信号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渔船安全生产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需采购475套“插卡式AIS”设备,确保每艘渔船只装备一套AIS设备,使用一个“九位码”。新安装的设备须进入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能实时显示船位信息及渔船管理信息。
本次招标项目为“2023年唐山市海洋渔业船舶‘插卡式AIS’项目”采购项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配置,提供符合需方需求和实际情况一致的可操作的详细的技术方案,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所有货物性能指标的应答以目前可以下定单生产的产品为准。投标人须承担与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报价包括至验收合格的一切费用,如投标人中标后发现未预见事宜,可能需要增加的设备材料或其它费用全部由中标人自行解决,采购人不再追加价款。由此引起的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约定处理。
预算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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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 |
数量(套)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集成型插卡式AIS |
350 |
5000.00 |
1750000.00 |
2 |
独立型插卡式AIS |
125 |
4000.00 |
500000.00 |
合计 |
2250000.00 |
|||
备注:含安装费、运输费及辅材费,质保五年。 |
序号 |
采购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强制 节能采购产品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 许进口产品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1 |
集成型插卡式AIS |
350 |
套 |
否 |
是 |
否 |
制造业 |
2 |
独立型插卡式AIS |
125 |
套 |
否 |
否 |
否 |
制造业 |
4.行业规范
满足农业农村部《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B类设备技术规范》。
★5.具体技术要求
5.1集成型插卡式AIS功能及参数
5.1.1功能要求
5.1.1.1基本功能要求
渔船“插卡式AIS”设备终端包含舱外单元与舱内单元,舱外单元优先由船电供电,其次由舱外单元内置的太阳能和充电电池供电,舱内单元由船电供电。显示屏尺寸不小于10英寸,分辨率不低于1280×800。船舶静态信息仅能通过全国渔业无线电综合服务平台获取,记录在海洋渔业船舶AIS卡中,不能用其他方法进行设置及变更。机器信息应能登记注册到全国渔业无线电综合服务平台。终端的工作电源电压应为DC 12V或DC 24V或DC 12V-24V宽幅自适应;应具备电源极性反接、过压、欠压保护。
5.1.1.2船舶身份自动识别
终端应能自动不间断地提供符合要求精度和更新速率的信息,能与AIS VDL运行的A类、B类船舶终端和示位标等AIS设备互相兼容,接收其他站的信息;其他站也可以收到终端的信息,且不会影响整个AIS VDL的完整性。
5.1.1.3信息报告间隔
(1)有源模式:
有源模式下,如果发射时间段有效,设备应按照以下报告间隔发射位置报告(消息18):
a)30s,当SOG大于2kn时;
b)3min,当SOG小于等于2kn时。
接收到海事部门平台和基站发送的消息23命令,应替换报告间隔;对报告间隔小于5s不作要求。
静态数据子消息24A和24B应每6min发射一次,且与位置报告独立。消息24B应在消息24A发射1min内发射。
(2)无源模式:
无源模式下,如果发射时间段有效,设备应按照以下报告间隔发射位置报告(消息18):
a)3min,当SOG大于2kn时;
b)6min,当SOG小于等于2kn时。
静态数据子消息24A和24B应每15min发射一次,且与位置报告独立。消息24B应在消息24A发射1min内发射。
5.1.1.4卫星定位
能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和GPS卫星定位确定船舶位置,至少一分钟获取一次有效定位。
5.1.1.5操作功能
(1)终端内置高灵敏电容式多点触摸屏模块,手指或触摸笔可直接任意操作显示屏,并可以多点触控放大、缩小海图;
(2)终端应支持英文字符、数字、简体中文(拼音输入法);
(3)终端具有实体功能键和数字键完成设备的所有功能操作。
5.1.1.6图形显示
(1)主机工作状态显示,应能显示舱外单元电量、安装状态、AIS卡内注册信息等;
(2)在显示屏上实时显示本船及周边船舶的当前位置、速度、航向和渔区号;
(3)在海图上显示渔区分布线和渔区号,要求显示详细的商船航道、锚地、港区、禁渔区、中日和中韩渔业协定以及其他特定海域(南北航运大通道、中韩、中日协定区东侧5海里缓冲区)等信息,渔船驶入设定的区域后,终端自动(中文)警告(告警声音、时间长短自定)提示;
(4)在海图上可记录本船的航行轨迹(可手动开启或关闭记录);
(5)可实时跟踪并显示卫星状态;
(6)数据来源为正版海图。显示全中国海域的电子海图,并可实现多级缩放及任意移动和旋转海图;
(7)可按快捷键直接调节液晶屏背光亮度及选择适应晴天、阴天、傍晚和夜晚的显示模式;
(8)实时显示当前时间、公历日期、农历日期、潮汐表;
(9)在海图上显示经纬度线;
(10)可显示AIS基站、航标、灯船、搜救直升机等。
5.1.1.7信息显示
(1)在海图界面下可显示并查看本船和周边船舶信息,并醒目显示接收到的各类报警信息;
(2)快捷键可快速以“本船居中”方式显示本船位置;
(3)可显示渔区信息和进出港识别界线;
(4)醒目显示当前报警功能工作状态(会遇报警、区域报警、进港状态);
(5)具有列表、雷达图、海图图面三种AIS目标船显示方式;
(6)具备系统设置功能;
(7)能够显示当前接收到的船舶相关信息,数量至少400条,并能够分别按照与本船间的距离、方位、MMSI、船名进行排序显示。(默认以距离由近到远排序);
(8)在海图界面上可显示并查看船舶信息;
(9)具备星图显示功能。
5.1.1.8助航功能
产品需至少具备以下多种方式的助航功能:
(1)标记功能;
(2)航迹记录功能;
(3)航点、航线设计功能;
(4)MOB紧急导航功能;
(5)航点导航功能;
(6)航线导航功能;
(7)船舶移锚报警功能;
(8)电子罗盘导航;
(9)游标导航。
5.1.1.9用户管理功能
(1)可以由用户自己设置系统参数及系统功能(发射状态不可关闭及A级设备报警声音不可关闭);
(2)可以在海图上任意设置沉船、暗礁等多种标记;
(3)可以对陆地、海域、锚地、标记信息等进行颜色设置;
(4)可以实现对等深线、游标、禁区等设置;
(5)可以用游标直接在海图上进行航点、航线和标记的设置及删除;
(6)在海图上可以显示2米、5米…20米等等深线;
(7)可以实现公里单位制和海里单位制的切换(经纬度格式度可调,标准为度、分、秒);
(8)可以对显示航速及航向进行平滑设置;
(9)可以实现目的地快速提取查询。
5.1.1.10会遇报警功能
(1)设备应能根据AIS信息和本船位置,对周边相邻距离不小于3nm的船舶的DCPA和TCPA进行连续监视。按下述要求进行会遇报警;
预警:预警的DCPA最大值为3nm(系统默认值),最小值为1nm,用户可在范围内自行调节。报警方法为光学报警。
告警:告警的DCPA最大值为1nm且TCPA为15min(系统默认值),最小值为0.5nm且TCPA为15min,用户可在范围内自行调节。报警方法为声光报警。
(2)声音报警推荐使用语音报警,也可使用音频报警。声音报警输出峰值功率应不小于
2W,报警音量可调节。音频报警的频率和重复周期可随告警的危险度自动调节,即危险度越大,音频报警的音频频率越高、重复周期越短;
(3)光学报警可为指示灯闪烁或为屏幕上会遇目标闪烁;
(4)当会遇报警达到告警级别时,在图形AIS目标显示画面下,可自动调节的显示比例,以便观察本船和会遇船舶的相对位置。
5.1.1.11特定水域告警提示
渔船进入有关水域,自动播放语音提示。特定海域有:商船国内海域的推荐航道、商船国内海域的主要锚地、中韩(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韩日水域过线报警)、钓鱼岛等,如“本船已进入商船航道水域,请加强值班瞭望,尽快驶离,严禁在此作业、锚泊”或其他水域的特定内容语音提示。
5.1.1.12遇险手动报警
在遇到险情时,通过专用按键快速向周边船舶、基站和管理平台发送遇险报警信息,信息包括本船MMSI、船名、位置,报警按键需加装保护盖,用于防止意外操作。
5.1.1.13中文船名发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关于印发自动识别系统中文编码规则的通知》(海船舶〔2011〕543号),在消息8的二进制数据域内,应用标识码DAC给定为413,FI码给定为02,让收发双方明确此消息含有汉字编码的中文船名;
(2)终端接收到消息8的中文船名,与MMSI号码一一对应保存;
(3)AIS终端发送静态信息后,再发送一条含有中文船名的消息8。
5.1.1.14自动记录航行数据
(1)能自动记录本船1年以上航迹数据(可作为登船临检执法依据,禁止修改、删除),数据存储容量不小于4GB;
(2)能自动记录本船接收到的周边船舶AIS动态数据1个月以上;
(3)能自动记录最近1年内的终端开机和关机的时间记录并可查看;
(4)采用专用SD卡,并内置机内,不可随意拔插,静态数据采用加密格式。
5.1.1.15自供电
舱外单元内置电池和太阳能自主供电,电池容量在60Wh(含)以上,支持船电输入,可不间断工作5年以上;在电池电量充满,且无太阳能和船电补充的情况下,主机在无源模式工作达20天以上。
5.1.1.16移动通信网通信
终端支持通过移动通信网传输航行数据。满足近海海域及港内覆盖需求。位置报告间隔:有4G网络覆盖的前提下,60分钟/次。
5.1.1.17进出港报告功能
设备能按照实际应用情况依据进出港识别线自动判断渔船进港和出港状态,并向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发送进出港报告信息。
5.1.1.18防拆卸监控
舱外单元应具备防整体拆移功能。被违规拆卸时,声光指示,设备应将拆卸记录写入数据存储模块中,并通过MMSI模块回传至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且自动按照设定信息向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发送拆卸报警。
5.1.1.19倾斜监控
舱外主机发生水平倾斜60º以上时,声光指示,并能自动按照设定信息即时向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发送倾斜报警。
5.1.1.20终端工作状态监测
舱外单元能对电池电量、安装状态、航行状态、通信状态等工作状态进行实行监测,并定时回传至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5.1.1.21船员上下岗刷卡登记功能
终端内置IC卡读卡装置,可对船员卡进行识别,对刷卡的船员进行列表登记,并按照实际需要,配齐IC卡等配套设备。
5.1.1.22自检功能
终端具有自检功能,通过界面显示终端的工作状态,简单判断终端是否工作正常。
5.1.2配套软件及服务技术要求
5.1.2.1配套软件要求
(1)支持显示船位、轨迹、渔区、港区、标注、电子围栏等自定义图层。实时显示AIS动态位置信息。
(2)显示设备各类报警信息,包含拆卸报警。
(3)具有区域管理功能,能够划定自定义高危区域。
(4)按照甲方要求,对软件系统进行不限功能的升级改进。
5.1.2.2服务技术要求
(1)为确保本次采购设备能够正常报送AIS报位数据并接入河北省数据中心,投标人应提供渤海海域AIS基站运营服务。
(2)提供第三方专业互联网AIS船位报位服务,作为AIS基站报位数据存在盲区的有效补充,服务区域为渤海。
(3)将以上实时报位数据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格式推送到河北省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以上服务时间区间为验收合格之日起5年。
5.1.2.3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名称 |
参数与技术指标 |
1 |
总体指标 |
①频率范围:161.500~162.025MHz②默认工作频点:AIS1:161.975MHz、AIS2:162.025MHz③频道间隔:25KHz④工作模式:CSTDMA⑤调制方式:GMSK,比特率:9600b/s⑥定位误差≤10m⑦首次定位时间≤2min⑧工作温度:-20℃~+55℃⑨防护等级:舱外单元IP67以上,舱内单元IP54⑩罗经安全距离应符合IEC60945-2002规定的要求 |
2 |
AIS发射单元 |
①频率误差:±500Hz②载波功率:33dBm±1.5dB③调制频谱:△fc<±10KHz:<-25dBw±25KHz<△fc<±62,5KHz:<-60dBw④调制精度:a)<3400Hz(比特0,1)b)2400Hz±480Hz(比特2,3)c)2400Hz±240Hz(比特4—31)d)1740Hz±175Hz(比特32-199)e)2400Hz±240Hz(对0101比特格式)f)2400Hz±240Hz(对00001111比特格式) ⑤功率对时间的关系特征(正常一个时间段的发射)发射延迟:2083us斜坡上升:≤313us斜坡下降:≤313us发射时长:≤23333us⑥杂散发射:9KHz…1GHz范围内:<-36dB1GHz…4GHz范围内:<-30dBm |
3 |
AIS接收单元 |
①接收灵敏度:≤-107dBm,误包率<20% ②在高输入电平的误差:当-77dBm时,误包率<2%当-7dBm时,误包率<10%③同信道抑制:>12dB④邻道抗扰:>70dB⑤互调抗扰性:>70dB输入信号:-101dBm和干扰信号:-31dBm(50MHz…520MHz),误包率<20%⑥互调响应抑制输入信号:-101dBm和干扰信号:-36dBm,误包率<20%⑦阻塞:>84dB⑧杂散发射:9KHz…1GHz范围内:<-57dBm1GHz…4GHz范围内:<-47dBm |
4 |
环境适应性 |
①总体要求:符合GD 22-2015中1.3的有关规定;②高温:符合SC/T 7002.2或GD 22-2015 2.8的有关规定;③低温:符合SC/T 7002.3或GD 22-2015 2.9的有关规定;④湿热: a)舱内单元的湿热符合SC/T 7002.5或GD 22-2015 2.11的规定; b)舱外单元的湿热符合SC/T 7002.4或GD 22-2015 2.10的规定;⑤振动:符合SC/T 7002.8或GD 22-2015 2.7的规定;⑥外壳防护:符合SC/T 7002.10或GD 22-2015 2.15的规定。舱外单元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舱内单元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⑦防盐雾a)舱内单元的防盐雾符合SC/T 7002.6或GD 22-20152.13的规定;b)舱外单元的防盐雾符合SC/T 7002.7或GD22-20152.12的规定;⑧防霉菌:符合GB/T 2423.16-2008的规定;⑨光稳定性:设备应采用有效的防止光老化设计,保障应力稳定性,符合IEC 60945 8.10的规定。 |
5.2独立型插卡式AIS功能及参数
5.2.1基本功能要求
终端由舱外单元与安装配件组成,舱外单元优先由船电供电,其次由舱外单元内置的太阳能和充电电池供电。船舶静态信息仅能通过全国渔业无线电综合服务平台获取,记录在海洋渔业船舶AIS卡中,不能用其他方法进行设置及变更。机器信息应能登记注册到全国渔业无线电综合服务平台。终端的工作电源电压应为DC 12V或DC 24V或DC 12V-24V宽幅自适应;应具备电源极性反接、过压、欠压保护。
5.2.2AIS通信
(1)工作频率,161.975MHz和162.025MHz;
(2)采用CSTDMA协议,额定输出功率33dBm(2W);
(3)接收灵敏度优于-107dBm,误包率不大于20%;
(4)AIS静态信息输入,采用插入海洋渔业船舶识别卡(SIM卡)注册获取,不会被用户篡改。
5.2.3电磁兼容要求
符合SC/T7002.14或GD22-2015的有关规定。
5.2.4环境适应性
(1)总体要求。符合SC/T7002.1或GD22-2015的有关规定。
(2)高低温。符合SC/T7002.2和SC/T7002.3或GD22-2015条款2.8和2.9的有关规定。
(3)振动。符合SC/T7002.8或GD22-2015条款2.7的有关规定。
(4)外壳防护。符合SC/T7002.10或GD22-2015条款2.15的有关规定。
(5)湿热。符合SC/T7002.4或GD22-2015条款2.10的有关规定。
(6)防盐雾。符合SC/T7002.7或GD22-2015条款2.12的有关规定。
(7)防霉菌。符合GB/T2423.16-2008的规定。
5.2.5防护等级
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
5.2.6卫星定位
能利用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和GPS卫星定位确定船舶位置,至少一分钟获取一次有效定位。
5.2.7遇险手动报警
在遇到险情时,通过专用按键快速向周边船舶、基站和管理平台发送遇险报警信息,信息包括本船MMSI、船名、位置;应设有防止意外操作的措施。
5.2.8自动记录航行数据
内置数据存储模块,支持自动存储本船航迹不少于1年(可作为登船临检执法依据,禁止修改、删除),船舶进港时把存储的航行数据通过移动通信网自动上传管理平台。
5.2.9自供电
舱外单元内置电池和太阳能自主供电,电池容量在59.2 Wh(含)以上,支持船电输入,可不间断工作5年以上;在电池电量充满,且无太阳能和船电补充的情况下,主机在无源模式工作达20天以上。
5.2.10wifi和移动通信网通信
终端支持通过岸基wifi或移动通信网传输进出港报告、航行数据、终端状态等信息。满足近海海域及港内覆盖需求。位置报告间隔:出港航行时15分钟/次;靠港时60分钟/次。
5.2.11防拆卸监控
舱外单元与船体连接处、舱外单元外壳应具备防拆卸功能,舱外单元应具备防整体拆移功能。被违规拆卸时,声光指示,设备应将拆卸记录写入数据存储模块中,并通过MMSI模块回传至全国渔业无线电服务平台,且自动按照设定信息向岸上管理平台发送拆卸报警。
5.2.12倾斜监控
舱外主机发生水平倾斜45º以上时,并能自动按照设定信息即时向岸上管理平台发送倾斜报警。
5.2.13终端工作状态监测
舱外单元能对电池电量、安装状态、航行状态、通信状态等工作状态进行实行监测,并定时回传至岸上管理平台。
5.2.14船舶动态数据报告
定时报告船舶位置,船舶速度越快报告的频率越快。
5.2.15船舶静态信息管理
将船舶AIS卡插入MMSI模块,设备通过公网向管理中心注册登记,方可获得船舶静态信息,在线进行船舶信息注销、变更等操作。
6.知识产权
6.1投标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6.2除非招标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6.3投标人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6.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7.售后服务要求
7.1投标报价包含本次采购的货物本身价、备件、配件、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安装调试费、培训费、质保及各项税金等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
7.2产品质保期: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为五年。质保期内中标人对所投货物实行包修、包换、包维护保养。质保期内,在非人为因素情况下,维修换件保养费用和备品备件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
7.3产品故障响应时间:质保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维护,设备出现故障应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12小时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维护,24小时内解决问题,故障不能按时排除应提供备用产品。
7.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2020]123号文件,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
7.5涉及数字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的按照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的相关通知执行。
8.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要求缴纳。
9.验收程序及付款
9.1验收: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由采购人组织验收组,对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
9.2付款方式:
确定中标后,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预付合同价款的60%。剩余款项在所有货物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及验收合格后付齐。
10.本次招标采购由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