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需求:霍州市内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和保护。
二、服务期:90日历天
三、服务标准:符合国家下发的适用本项目的方案、规范及文件的成果质量要求。
四、服务地点:所普查古树名木所在地
五、技术要求
1.依据《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方案》对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和管理。
2.普查对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名木后备资源。一是古树,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二是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三是古树后备资源,指树龄在50年以上不足100年的城市树木;四是古树群,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由一个或多个树种组成,相对集中生长,形成特定生境的城市古树群体。
此外,城市大树,是指树龄在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实行四级保护,参照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审核,并建立档案,不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普查要求
以城市(县城)为单位统一编号,建立起文字、表格、照片齐全,“一树一档”的古树名木档案,包括文字、影像和电子档案。要逐街道、逐单位、逐株进行全覆盖实地实测,不留死角;对树种、位置、生长势、树形、立地条件认真核实,不能出错;树龄、树高、胸围、冠幅等定量因子要尽量降低误差率,提高正确率;有关的历史传说、名人轶事以及保护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尽可能具体、准确、有内容、有针对性。
4.普查结果
县、市级对各项调查因子、树种鉴定、等级认定和数据录用的准确率、漏查漏报等情况进行核查,汇总本县、本市城市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情况书面报告,并认真汇总本地《城市古树名木资源目录》《城市古树名木资源分类株数统计表》。普查结果按要求经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审核认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一是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和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树龄在100年-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5、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1.逐树挂牌保护。县(市、区)要按照要求做好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的挂牌保护工作,保护标牌格式由全省统一制定,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架、保护栏、避雷装置、防火标志等必要的保护设施。
标牌材质为铝合金或不锈钢材料,规格为40cm*30cm;样式为一级古树红底白字、二级古树绿底白字、后备资源蓝底白字,凸凹字体,四角穿洞,标牌用伸缩弹簧绳挂于树干高度适中且醒目位置或安装在附近地面醒目位置,不可用钉子钉于树身。标牌内容包括:保护级别、编号树种名称、拉丁名、科属、树龄、种植者(名木)、养护责任单位(个人)、挂牌单位、挂牌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2.落实养护责任。
3.实施科学复壮和救护。
4.建立城市古树名木信息化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