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自然资源资产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制度,加强价格监测和行业监管,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13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2〕89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3〕2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开展龙湾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二、项目内容
(一)园地定级:在辖区内,根据园地的自然因素、社会经济因素和区位因素,对其质量进行综合分析,揭示辖区内部的差异,评定园地质量级别并建立数据库,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图件及成果报告,组织自查校验、数据汇交等。
(二)林地定级:在辖区内,依据构成林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林地管理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林地质量综合评定,揭示辖区内部林地利用差异和地域差异,评定林地质量级别并建立数据库,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图件及成果报告,组织自查校验、数据汇交等。
(三)草地定级:在辖区内,依据构成草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根据草地管理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草地质量综合评定,揭示草地综合质量的辖区内差异,评定草地级别并建立数据库,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图件及成果报告,组织自查校验、数据汇交等。
(四)园地林地草地基准地价:在辖区内,依据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成果,按技术要求选择各级别内具有代表性、分布均匀的宗地作为样本地,收集相关资料评估样本地价,确定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修正体系,完成成果数据建库,编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图件及成果报告,组织自查校验、数据汇交等。
(五)负责龙湾区行政区域内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所有成果数据汇总。
三、技术依据
1.《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
2.《草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 3102-2021);
3.《林地分等定级技术规范》(T/CREVA 3101-2021);
4.《园地分等定级规程》(TD/T 1071-2022);
5.《农用地估价规程》 GBT 28406-2012;
6.《林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 1101-2021);
7.《草地估价技术规范》(T/CREVA 1102-2021);
8.《国家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技术规程》(2021年6月);
9.《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
10.《浙江省园地定级技术方案》;
11.《浙江省林地定级技术方案》;
12.《浙江省草地定级技术方案》。
四、成果验收汇交
按要求对成果数据开展自查校验,并对数据进行修改完善,组织成果数据验收,通过验收后完成数据汇交。
五、提交成果
需提交文字、图件、光盘、数据库等计算机成果。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龙湾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报告;
(二)龙湾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基准地价制定技术报告;
(三)龙湾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基准地价制定成果报告;
(四)龙湾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基准地价制定相关成果图件,包括中间成果图和最终成果图;
(五)龙湾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基准地价制定成果数据,包括成果汇总表、矢量数据库等;
(六)其他按工作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成果。
六、其他要求
1、工期要求:按上级部门要求提交成果,后续根据采购人进度安排开展工作,直至本项目成果数据通过上级部门验收为止。
2、提交成果数量及要求
2.1、按相关规定的工作规范、规程操作,达到规范优良水平,项目成果必须通过上级部门的检查验收。
2.2、本项目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更新成果。
2.3、成果数量: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份数的成果文件。
2.4、配合采购人做好评审、审批工作。
2.5、本项目所需相关资料均由采购人协助供应商获取。
2.6、成果在通过最终验收前,须按采购人要求修改(不限次数),确保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最终评审。
2.7、本项目所有方案评审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评审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付款方式
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合同价1%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允许使用银行转账或保函(银行、保险公司出具)。
合同签订完成且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等额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成交供应商提交所有成果并经验收合格且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等额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剩余合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