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服务内容:
本项目为郑州市上街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项目,上街区3个自控空气自动监测站开展运维管理,服务期限为自运维工作开始之日起一年。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所有监测仪器、气象仪器、质控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设备、辅助设备、防雷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质量控制、故障维修、年度检修、检定等工作,以及站房租赁费、电费及空调、监控等设施维修费,并须接受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质控检查和考核,确保自动站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联网正常。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单位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等具体工作。(自动站点位新增、变更、撤销等点位管理工作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负责。)
二、空气站运维技术要求
(一)机构、人员、车辆、设备配备要求
1.运维单位应至少设立1个运维技术支持机构。
2.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其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2。
3.成交的运维公司至少选派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自动站的运维管理。运维人员需要保持稳定,如确需进行调整,需经过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同意。
4.运维单位应保证配备的专用巡检车辆数量与负责日常维护的站点数量比值不低于1/3。
5.运维单位投入本项目的运维人员取得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空气自动监测领域上岗证的数量比值不低于1/2。(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6.运维单位须为每个自动站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设备,包括配套的流量计、标准气体、零气发生器、动态校准仪、臭氧校准仪等。(供应商为质控设备生产厂家的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已经购买质控设备的须提供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复印件,签订了租赁协议或与生产商签订了保证48小时内供货的供货协议的须提供协议复印件。)
7.运维单位应配备PM10和PM2.5手工比对采样器(PM10与PM2.5需同步采样,所以需单独配置,一套采样器指PM10与PM2.5采样器各一台),采样器数量按至少2套进行配置。采样器应通过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的适用性检测,采样流量为16.67L/min。(须提供采样器配置情况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采样器品牌、型号、数量、采样流量)、通过适用性检测证书。供应商为采样器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用于空气自动站运维工作的设备清单,已经购买的须提供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复印件,签订了租赁协议或与采样器生产商签订了供货协议的须提供协议复印件)。
8.运维单位须承诺成交后1个月内建立运维站所涉及的耗材及备件库,配齐本技术要求中监测设
备和辅助设施中所涉及设备的耗材和备件。耗材按照不少于半年的消耗量配置,备件按照至少1年使用量配置。(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9.运维单位须承诺应配备专用仪器维修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10.运维单位须至少为每3个空气站配置一套备机,且提供的备机须通过环保部质检中心的质量检测。须提供备机配置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品名、品牌、型号、数量、来源等)。供应商为备机生产厂家的须提供用做空气自动站备机的库存设备清单,已经购买备机的须提供购置发票或采购合同复印件,签订了租赁协议或与生产商签订了保证48小时内供货的供货协议的须提供协议复印件。
11.运维单位须承诺应对每个自动站站房、仪器设备、辅助设备负责。如果出现不可抗拒力之外
损坏的,由成交单位按原价值恢复。
12.运维单位须承诺运维移交时,成交供应商须对设备性能进行验收测试,若出现设备故障、零件缺失、站房破损等问题须提交书面说明并与业主协商解决,由采购人负责维修无故障后移交至运维单位。
13.运维单位须承诺负责运维人员的人身安全,在运维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成交单位负责,甲方不予负责,无责任联带关系。
14.运维单位须承诺在运维期间内,自动站所有财产安全均由中标单位负责,丢失,损坏照价赔
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运维工作内容
运维过程中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1.自动站的日常运行维护;
2.自动站的日常质量管理;
3.自动站的日常安全管理;
4.自动站的设备维护保养及维修;
5.其他自动站相关辅助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
6.自动站数据采集及传输系统的维护及维修,保障自动站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通讯正常。涉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开发的数采软件技术问题可报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协调解决。
7.当仪器出现故障不能及时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
8.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9.对于仪器使用超过8年以后出现报废,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单
位须先行及时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同时报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视情况决定重新采购仪器开展监测,或继续使用运维公司备机开展监测,继续使用备机的将支付相关费用。
10.自动站站房的场地租赁费、站房租赁费、电费和空调、监控等设施维修费,以及站房基础设施、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费全部由运维单位承担,并包含在本项目投标报价中。
11.当点位需要新增、撤销、变更时,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按照点位管理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涉及站点迁移的,运维公司负责监测仪器、辅助设备的搬迁和安装具体工作。
12.成交单位与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签订运维合同半年内,运维单位需完成所有自动站气
态污染物监测设备的第一次量值溯源工作。
(三)运行维护工作目标
运维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的运行维护工作规范与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监测数据,自动站的运行质量应达到以下指标:
1.所获取的各项指标的有效监测数据必须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最低要求。
2.数据捕获率达到90%(以小时值计)以上;
3.数据质控合格率达到80%(以小时值计)以上;
4.运维任务完成率100%;
5.异常情况处理率100%。
(四)运维工作要求
运维单位应遵守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郑州市和上街区关于站点运行管理的各项
规定,如运维期间环保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河南省和上街区出台新的自动站运行管理规定,则运维工作要求随之执行最新规定。
1、运维工作一般要求如下:
(1)保持站房内部环境清洁,布置整齐,各仪器设备干净清洁,设备标识清楚;
(2)检查供电、电话及网络通讯的情况,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保证空调正常工作,仪器运行温度保持在25℃左右,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3℃,相对湿度保持在80%RH以下;
(4)指派专人维护,设备固定牢固,门窗关闭良好,人走关门,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5)定期检查消防和安全设施;
(6)每次维护后做好系统运行维护记录;
(7)进行维护时,应规范操作,注意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2、每日工作内容如下:
每天上午和下午两次远程查看自动站数据并形成记录,分析监测数据,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远程诊断和运行管理,内容包括:
(1)判断系统数据采集与传输情况;
(2)根据电源电压、站房温度、湿度数据判断站房内部情况;
(3)发现运行数据有持续异常值时,应立即通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出现的故障,应在
4小时内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
(4)根据仪器分析数据判断仪器运行情况;
(5)根据故障报警信号判断现场状况;
(6)每日检查数据是否及时上传至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并正常发布,发现数据掉线及时恢复。
(7)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
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3、每周工作内容如下:
每周至少巡视自动站1次,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检时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
(1)查看自动站设备是否齐备,无丢失和损坏;检查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排风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标准气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标准气的消耗情况。
(2)检查采样和排气管路是否有漏气或堵塞现象,各分析仪器采样流量是否正常。
(3)检查各分析仪器的运行状况和工作参数,判断是否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仪器运行正常。
(4)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分析仪进行零点、跨度检查,如果漂移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需要进行校准。
(5)检查并记录仪器设备零气、标气输出压力,应与前次检查时基本保持一致。
(6)检查外部环境是否正常,有没有对测定结果或运行环境存在明显影响的污染源。
(7)检查电路系统和通讯系统,保证系统供电正常,电压稳定。
(8)检查自动站的通讯系统,保证自动站与远程监控中心的连接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9)检查监测仪器的采样入口与采样支路管线结合部之间安装的过滤膜的污染情况,每周更换滤膜,每周检查监测仪器散热风扇污染情况,及时清洗。
(10)在冬、夏季节应注意自动站房室内外温差,若温差较大,应及时改变站房温度或对采样总管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防止冷凝现象。
(11)应及时清除自动站房周围的杂草和积水,当周围树木生长超过规范规定的控制限时,应及时剪除对采样或监测光束有影响的树枝。
(12)应经常检查避雷设施是否可靠,自动站房屋是否有漏雨现象,气象杆和天线是否被刮坏,站房外围的其它设施是否有损坏或被水淹,如遇到以上问题应及时处理,保证系统能安全运行。
(13)检查站房的安全设施,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14)每周对气象仪器及能见度仪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15)每周对颗粒物的采样纸带或滤膜进行检查,如纸带即将用尽或滤膜负载超过50%,及时进行更换。
(16)每周对站房内外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及时保洁。
(17)重污染天气过程结束后及时清洗采样系统管路。
4、每月工作内容如下:
(1)清洗PM10及PM2.5切割器,检查β法颗粒物分析仪仪器喷嘴、压环等部件;
(2)检查PM10及PM2.5监测仪、气态分析仪、动态校准仪流量,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及时进行校准。
(3)对仪器显示数据和数据采集仪之间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4)每月对数据进行备份。
5、每两个月工作如下:
(1)更换PM10、PM2.5分析仪滤纸带(必要时),进行系统自检;
(2)校准和检查PM10及PM2.5分析仪的温度、气压和时钟;
(3)用标准气压计、温度计、湿度计、手持式风速风向仪,校准相关的自动仪器。
6、每季度工作内容如下:
(1)采样总管及采样风机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
(2)对PM10和PM2.5监测仪器进行标准膜校准或K0值检查,超过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时,及时进行校准。
(3)每季度开展至少15天PM10手工采样和PM2.5手工采样和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比对。每季度选择1个不同点位开展手工比对,且依次轮换做到全覆盖。手工比对时,PM10与PM2.5应同步开展比对。
7、每半年工作内容如下:
(1)检查PM2.5、PM10分析仪相对湿度、温度传感器和动态加热装置是否正常工作;
(2)对气态污染物监测仪进行多点校准,绘制校准曲线,检验相关系数、斜率和截距。
(3)更换振荡天平法颗粒物分析仪旁路过滤器,进行K0值检查;
(4)对动态校准仪流量进行20点检查,必要时校准;
(5)采用臭氧传递标准对自动站臭氧工作标准进行标准传递,
(6)更换零气源净化剂和氧化剂,对零气性能进行检查;
(7)对氮氧化物分析仪钼炉转化率进行检查。
(8)对能见度仪器进行校准。
8、每年工作内容如下:
(1)对所有的仪器进行预防性维护,按说明书的要求更换备件,更换所有泵组件。
9、运维单位应建立自动站维护档案
将自动站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事件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日常运维中使用的相关记录表格,应当使用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制定的统一样式表格。日常运维中使用运行管理相关记录至少应包括:
(1)自动站运行维护记录表。
(2)颗粒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3)气态污染物监测仪校准检查记录。
(4)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设备维修记录表。
(5)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备品备件管理记录表。自动站主要消耗材料使用登记表。
(6)多点线性校准表格。
(7)自动站室内外环境记录。
(8)标准物质使用记录。
(9)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仪器资料保管清单。
(10)量值传递/溯源及标准设备检定记录。
(11)颗粒物手工比对记录
10、日常运维其他相关要求如下:
(1)每周更换的气态污染物监测仪器所用滤膜,必须为聚四氟乙烯材质;
(2)应及时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3)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各类记录表格交给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用于数据复核。
(4)运维单位保证满足环保部门对自动站故障的响应时间要求,当自动站每日6时~23时出现故障,应在1小时之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故障除外,但应及时与相
关部门联系积极解决)。若仪器故障无法排除,运维单位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并更换相应的备机,保证自动站正常运行。
(5)当仪器损坏报废不能修复时,应在48小时之内使用备机开展监测,并同时报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组织确认仪器损坏情况及原因,酌情处理。
(6)对于使用超过8年的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导致报废,以及因洪水、地震、飓风、台风、站房外部火灾、爆炸、恐怖袭击、武装冲突、蓄意破坏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仪器损坏导致的仪器报废,运维单位要先行提供备机开展监测,并及时报告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视情况决定重新购置监测仪器,或者继续使用备机,继续使用备机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支付相关费用。
(7)严禁擅自改变采样管路连接方式和更改仪器参数设置。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1、质量控制要求
成交方需认真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做好相应记录。
(1)量值溯源要求
成交方在每个自动站需配备标准气体,所使用的标准气体须为国家环保部标样所或国家标物中心生产的有证标准物质,新购标准气体应做验证实验,形成验证报告。另外,在用标准气体当钢瓶压力低于500PSIG时,标准需要进行重新验证;当钢瓶压力低于150PSIG(1.0MPa)时,标准停止使用。标准气体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成交方应每年将自动站所用的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气压传感器等设备溯源到总站提供的标准设备,每半年将自动站所用的臭氧标准向总站提供的标准设备进行溯源,每半年对自动站所用的零气发生器进行核查,性能指标应符合要求。成交方所用的流量检查设备应每季度向总站提供或指定的设备溯源。
(2)日常质量控制要求分析仪在以下情况下需进行校准和再校准:安装时
移动位置时
进行可能影响校准结果的维修或维护后分析仪暂停工作一段时间后
有迹象表明分析仪工作不正常或校准结果出现变化
达到国家规范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校准周期或校准要求的。
(3)异常数据的审核与检验
成交方应对监测数据异常值进行分析,查明原因,如属于系统或仪器故障,应在24小时内处理
并上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
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说明异常数据处理的方法。
(4)质量控制资料整理
各种技术与质量文件均保持现行有效,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巡检记录、维修记录、日常检查与监督抽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均须按要求进行填写,每年进行整理归档。
12、系统设备维修要求
(1)运行维修工作界定
成交方负责系统所有设备和仪器的维护、维修和部件更换(包括空调设备等附属设施),并将维修费用计算在运维报价中。本服务内容同样包括由于外部原因意外丢失和损坏设备的维修或更换。
(2)设备维修质量控制要求
监测仪器被修复后,当其检测性能受到影响时,需要进行检验,采用标气测定等方法进行。仪器大修后(更换设备测试关键部件),应按顺序进行漂移实验(零点漂移、量程漂移)、重复性
及准确度实验、多点线性实验,并提交相应报告。三、监督考核要求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组织开展运维管理和质控考核,对达不到运维要求或违规操作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可以扣减相应的运维费,并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一)监督管理
1、运维单位应承担监测数据的保密责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利用本项目的数据、档案或有关资料对外开展技术交流、业务联系、数据交换等。否则,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有权终止合同。
2、运维期间出现调整数据、修改参数、改动设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有权终止运维合同。
3、运维期间,运维单位应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考核办法
对运维单位绩效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采取百分制、单站考核的方式,主要包括单个站点数据有效性,监测数据获取率、数据质控合格率(以下简称“两率”)以及运行维护的内容。
数据获取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每日各项目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均按24个计,考核时段天数按考核时段内日历天数计。计算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时,应扣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停止监测的小时数。
数据质控合格率指考核时段内各监测项目实际获取的质控合格的小时值监测数据量总和除以应获得小时值数据量总和。
1、数据有效性
考核时段内单个站点任一监测项目有效数据量应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数据有效性的最低要求,否则考核总分为0分。
单站设备数据捕获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单站设备数据质控合格率必须高于80%,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
2、两率及运行维护
符合数据有效性要求后,参照本部分执行。
(1)两率部分(70分)
单站设备数据捕获率必须高于90%(含),否则考核总分以0分计,不予支付运维费用,不再进行质控合格率考核。
单站监测数据质控合格率高于90%(含)的,得70分;80%(含)-90%的,得分为70×(数据质控合格率/90%)。
(2)运行维护部分(30分)
运行维护部分每月由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上街分局组织检查核实,核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任务完成情况、异常情况处理情况、站房环境保障效果、采样系统维护效果、仪器日常维护效果、质量控制效果、通讯系统维护效果(数据上传发布情况)、人员与档案记录管理情况等,共计30分。详见国家环
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对运维工作要求条款中出现未落实情况一项扣1分。
(3)考核总分(100分)
考核总分=两率得分+运维得分
3、运维费核算方法
考核总分低于80分的,不予支付该站点当期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90(含)分以上的,支付该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绩效考核总分在80(含)-90分的,该站点当期运维费=(实际考核总分/100)
×单站点当期全额运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