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80号)及《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15号)要求,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总体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加强与相关改革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县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和草原、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县辖区内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的中央、省及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支持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会同林业和草原局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和省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水务局对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河流湖泊等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开展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林业和草原局对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湿地、草原自然资源开展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林业和草原局对县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森林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对已登记发证的县属国有林场好做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组织技术力量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在明确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的基础上,探索开展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补充登记;对县属国有林场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部分,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六)开展探明储量矿产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等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通过确权登记,明确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按照全国自然资源登记工作采用的统一信息系统标准开展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实时关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管理和应用,建立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服务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时间安排
按照全县统一部署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2年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全覆盖。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0年2月-2020年4月)。编制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部署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二)实施推进阶段(2020年-2022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湖泊、重要湿地、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2020年,做好县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并配合省开展河北滦河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试点工作。2021年-2022年,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建立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上,加快开展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逐步实现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全县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会同生态环境、水务、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工作力量,精心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完善制度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充分利用已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基础资料,及时开展必要的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要及时叫停,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不折不扣完成。配合、支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经费,按照工作安排,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四)做好宣传培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方式,广泛宣传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政策,加强经验交流,提升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素质。
附件1:隆化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2:隆化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表
附件3:隆化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配合省厅、市局年度实施计划表
结合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际,现就县直有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和督导检查。具体负责:1.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2.提供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审查合格的历年的矿山储量年度报告及其审核意见等成果。协调省厅、市局提供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国家矿产地储量空间数据、矿产资源储量审批认定和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3.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4.会同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财政局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县级工作经费。
生态环境局负责:1.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等成果;2.提供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等级类别等成果;3.协助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成果;4.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水务局负责:1.提供水流、湖泊、水库等统计,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查,河湖岸线划界,水流产权确权,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2.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林业和草原局:1.提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规划审批成果;2.提供森林、湿地、草原等专项调查和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3.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自然保护地和森林、湿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2020年度实施 |
2021年度实施 |
2022年度实施 |
自然保护地名称(0个) |
自然保护地名称(2个) |
自然保护地名称(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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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化县郭家屯省级森林公园2、河北隆化伊逊河国家湿地公园 |
1、河北隆化县伊玛吐河省级湿地公园2、承德隆化莲花山省级地质公园 |
河湖名称(2个) |
河湖名称(16个) |
河湖名称(16个) |
1、二道湾水库2、伊逊河县城段 |
1.伊逊河2、漠河沟河3、西南沟河4、鱼亮子北沟河5、三岔口沟河6、湾沟河7、旧屯北沟河8、小滦河9、嘎拜沟河10、东杨树沟河11、汤头沟河12、尹家营河13、偏坡营河14、通事营河15、疙瘩营河16、二道河西沟河 |
1、龙门水库2、哈叭沁河3、蚁蚂吐河4、茅荆坝沟河5、鹦鹉河6、兴隆河7、獾子沟河8、孙家营沟河9、沙巴尔汰东沟河10、阿超西沟河11、博岱沟河12、步古沟河13、白银沟河14、西茅沟河15、杨树沟河16、大两间房沟河 |
湿地(0个) |
湿地(1个) |
湿地(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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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化县湿地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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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0个) |
草原(1个) |
草原(0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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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化县草原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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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林场(0个) |
国有林场(5个) |
国有林场(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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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南阳林场2、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郭家屯林场3、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张三营林场4、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旧屯林场5、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碱房林场 |
1、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徐八屋林场2、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苏木营林场3、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茅荆坝林场4、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孙家营林场5、隆化国有林场管理处十八里汰林场 |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根据国家、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
根据国家、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
根据国家、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
2020年度实施 |
2021年度实施 |
2022年度实施 |
自然保护地名称(1个) |
自然保护地名称(2个) |
自然保护地名称(0个) |
1.河北滦河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1. 河北茅荆坝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 河北茅荆坝国家森林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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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名称 |
河湖名称(1个) |
河湖名称(1个) |
加强与水务部门沟通,推进水流资源确权登记前期准备工作。 |
1.滦河 |
1、武烈河 |
湿地(0个) |
湿地(0个) |
湿地(0个) |
草原(0个) |
草原(0个) |
草原(0个) |
国有林场(0个) |
国有林场(0个) |
国有林场(0个) |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根据国家、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
根据国家、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
根据国家、省及市的统一部署,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