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化分局《张家口市宣化区总体城市设计》
规划范围:张家口市宣化区
采购需求:张家口市宣化区总体城市设计,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周期: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设计并提交成果
二、项目规划范围、工作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宣化分局《张家口市宣化区总体城市设计》,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工作的通知》冀建城建(2021)7号要求,我局拟启动开展宣化区总体城市设计设计编制工作,该项设计编制范围为宣化区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区域总面积约54平方公里。
(二)执行规范、标准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国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标准、规范
(1)《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
(2)《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3)《城市设计技术管理基本规定》(征求意见稿)
(4)《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
(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6)《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7)《河北省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8)《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DB13(J)/T282-2018)
(9)张家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修订)
(10)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3、政策文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建城〔2022〕57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6日)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设计和风貌管控工作的通知》冀建城建(2021)7号
(4)其他相关政策文件
(三)工作内容
1、规划内容
(1)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和传导。
(2)对城市文脉进行研究,研究分析规划区域内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及现状城市空间的关系;对城市的特色资源进行挖掘提炼,提炼城市空间特色,确定城市形象目标定位。
(3)深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心城区关于城市三维空间、风貌及色彩等规划管控内容。
(4)宏观把握城市空间格局和空间结构形态,对城市风貌、城市天际轮廓线、城市蓝绿空间、特色街巷体系等提出总体控制引导要求。
(5)明确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对重点片区提出城市设计开发控制引导导则。
(6)明确城市设计重点管控街道(包括廊道),对重点管控街道(包括廊道)提出城市设计开发控制引导方案。
(7)对城市重要节点、标志空间、城市色彩、建筑风格、第五立面、街道家具等提出总体控制引导方案。
(8)研究分析富有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活动体系与空间场所的关系,构筑具有宣化特色的城市社会文化系统,突出城市特色文化品质。
(9)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主要工作内容。
(四)规划成果内容:
1、规划成果包括城市设计说明、图纸及相关电子文件。
2、三维空间模型、效果图等。
三、商务要求
1、投标报价: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700000.00(贰佰柒拾万元整),供应商报价超过预算的响应无效。
2、服务周期: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设计并提交成果。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4、资金结算: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现状调研完成后七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纲要完成后七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总体城市设计成果评审通过后七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5%,数据入库提交正式成果七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5、验收标准、时间、方式、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并提供验收报告书。
注:以上商务要求中的所有条款,有一项不响应的投标无效;所有商务要求均可以优于招标文件要求。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要求
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资格证明文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许可信息(含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名称、账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信息)
3、具备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
4、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财务状况、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情况的承诺函
5、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要求的承诺函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注: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在缺少任何一项的;
(2)以上证明材料未上传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或未加盖电子签章的;
9、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查询截图供应商无须提供,开标现场由代理机构查询,查询结果截图作为评审资料保存,若供应商仍在处罚期内的,则投标无效);
五、本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
1、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10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份额0%,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服务,详见附件二。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涉及以上价格评审优惠。
3、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根据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涉及以上价格评审优惠。
4、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查找融资政策和贷款合作银行,并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冀财采〔2015〕16号)规定给潜在供应商以贷款额度,中标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
5、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3]6号文)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加大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持续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对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中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形式,以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承诺函应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并公示,对发现供应商承诺函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注:以上政策如不涉及可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