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万全分局万全区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600000.00元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响应文件将按无效处理。)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工作目标及职责: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发[2023]17号)要求以及张自然规字〔2023〕77号《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结果为底图,按照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和估价技术规程与标准,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质量标准:合格
时间进度要求: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年底完成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并完成验收且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服务(或根据政策时间调整执行)。
项目提交成果:提交成果必须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文字成果、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等。(验收合格后配合采购人完成后续相关服务工作包括成果备案工作)
注:以上服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
三、项目概况及验收要求(具体结合项目实际要求实施)
项目概况: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是深化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迫切要求。通过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综合评价万全域园地林地草地质量分布状况,建立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可以显化园地林地草地资源资产质量和价值,直接服务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资产清查核算、税费管理等工作,有助于加强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向数量、质量与生态管护并重转变。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办发[2023]17号)要求以及张自然规字〔2023〕77号《张家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以2021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结果为底图,按照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和估价技术规程与标准,开展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验收要求:项目成果应符合《园地分等定级规程》、《园地估价规程》(送审稿)、《林地分等定级规程》(送审稿)、《林地估价规程》(送审稿)、《草地分等定级规程》(送审稿)、《草地估价规程》(送审稿)等有关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估价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完成验收。
(一)项目完成时间及实施地点
1、投标报价: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投标无效。
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次采购的服务本身价、投标包含的配套服务报价、服务所涉及的运输费(如有)、人工费(如有)、劳保费(如有)、设备(如有)、培训费(如有)等和各项税金等所有费用。
2、合同履行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3年年底完成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并完成验收且配合采购人完成相关服务(或根据政策时间调整执行)。
3、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履约验收:项目成果应符合《园地分等定级规程》、《园地估价规程》(送审稿)、《林地分等定级规程》(送审稿)、《林地估价规程》(送审稿)、《草地分等定级规程》(送审稿)、《草地估价规程》(送审稿)等有关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估价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成果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清晰有据,并通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完成验收。
5、资金结算:提交成果必须满足验收要求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具体时间结合工作实际支付)
6、投标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截止期结束后60日历日内。
注:以上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不执行优惠。
2、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不执行此政策。
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未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不执行此政策。
5.为保证服务质量本项目供应商成交后不允许以任何形式转包,此项要求须在磋商函中明确体现,否则视为没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执行,如成交后不按承诺执行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给采购人造成不必要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处罚。
6、其他政策:
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2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故相关人员应回避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故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3)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采【2022】6号文件,供应商不再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改为承诺函形式。
二)、优化营商环境
1.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
对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有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申请添加相关企业重整情况信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允许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2.建立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
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2022年政府采购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冀财采【2022】6号文件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供应商应当给予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以联合体名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任一方被联合惩戒,则联合体被联合惩戒。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供应商,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