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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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包1(2023年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修改(三期))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期指的是2022年度的项目预算可使用时间,不是具体项目的完成时间)。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合同签订且采购人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中标人技术服务费用合同总额的30%。
2期:支付比例20%,规划成果通过专家评审且采购人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中标人技术服务费用合同总额的20%。
3期:支付比例30%,规划成果通过规委会审议且采购人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中标人技术服务费用合同总额的30%。
4期:支付比例20%,规划成果通过审批且采购人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手续,支付中标人技术服务费用合同总额的20%。上述每期款项支付前,中标人均应向采购人提供请款申报材料(如财政局需要)及相应金额的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款项,并不构成违约。 |
验收要求 |
1期:依据工作任务书,编制完成各阶段成果,提交纸质和电子文件,并协助采购人完成成果的汇报、上报和审查等工作。成果经区政府或管委会审批同意。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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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权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区域规划和设计服务 |
2023年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修改(三期) |
项 |
1.00 |
10,000,000.00 |
10,000,000.00 |
1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2023年黄埔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修改(三期)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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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工作要求 (一)本项目分为局部地块控规修改、区域性控规修编等类型,具体项目类型根据区政府工作安排确定。 (二)局部地块控规修改项目主要针对管理单元内局部地块的修改,工作内容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详细规划阶段专项评估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项目具体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洪涝安全评估、城市树木保护专章、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和评审、市政基础设施专章,成果包括控规修改论证报告及相关汇报文件等。 (三)区域性控规修编项目覆盖一个或多个管理单元,工作内容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详细规划阶段专项评估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项目具体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交通影响评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洪涝安全评估、城市树木保护专章、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和评审、市政基础设施专章,成果包括控规修编技术文件(说明书、图集、导则)及相关汇报文件等。 (四)工作成果应符合广州市的技术规范和相关行业强制性内容。 (五)本项目须先签订《服务采购合同》,具体项目委托后,再签订项目《技术服务合同》。 二、报价和服务期限 本项目包总价为1000万元,根据年度项目开展情况确定具体项目价格。 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服务期指的是2022年度的项目预算可使用时间,不是具体项目的完成时间)。 三、项目计费建议 按区财政局要求,规划类项目应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计费,在该标准没有相应规划类型时参照其它标准执行。 (一)控规修改、交通影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定价 控规项目可分为局部地块控规修改和区域性控规修编两大类,定价方式具体如下。 1.局部地块控规修改项目定价 根据拟调整地块占管理单元的面积比例,分为两个计费方式,分别为调整地块占管理单元面积在10%以内项目和调整地块占管理单元面积在10%以上项目。 (1)调整地块占管理单元面积在10%以内项目 此类项目按照专题研究计费,具体包括三个专题(控规修改专题、交通影响评估专题、环境影响评价专题),费用合计90万元。 备注: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特大城市专题研究按30万元/个计费。 (2)调整地块占管理单元面积在10%以上项目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管理单元的面积作为计费面积(如涉及珠江水域以陆域面积计费),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70%计费。对于管理单元总面积超过300公顷(全区有6个)的项目,建设用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70%计费,非建设用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10%计费。对于管理单元总面积超过500公顷(全区有13个)的项目,建设用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50%计费,非建设用地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10%计费。 2)交通影响评估 因《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中没有交通影响评估的计费标准,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计费标准对于局部地块的控规修改项目费用偏高。 因此,建议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交通影响评价进行计费,以调整后地块的建筑面积作为计费面积。
3)环境影响评价 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2.区域性控规修编项目定价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规划范围作为计费面积(如涉及珠江水域以陆域面积计费),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标准计费。 对于2 年内开展过控规编制且已完成现状调研报告的区域,现状调研阶段工作量扣除一半;对于2 年内开展过控规编制且已通过专家评审的区域,方案阶段工作量再扣除四分之一;对于2 年内开展过控规编制且已完成上网的区域,方案阶段工作量再扣除四分之一。 控规修编包含分图则,计算单价应根据《意见》做相应调整;如增加建筑形态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应根据《意见》做相应调整。
(2)交通影响评估 按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中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标准计费。
(3)环境影响评价 参照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按下浮率不低于20%进行控制。
(二)洪涝安全评估定价 根据《广州市城市开发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洪涝安全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相关内容和深度要求,参照《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标准计费。取均价即3000元/公顷作为最高限价,计价面积为调整后规划管理单元内建设用地面积(其中不包括G类用地)。
(三)城市树木保护专章定价 城市树木保护专章计费按照广州市林学会于2022年9月印发的《关于发布﹤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项目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详见附件1)计费。本项目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应按《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指引》中专章的第一阶段计费,收费标准中的调查面积根据项目修改红线范围确定(其中确认T2系数时,调查范围内建设用地面积基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统计),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编制服务调整系数 专章编制服务(控规性详细规划调整)调整系数表
2.控规性详细规划调整专章编制服务收费计价表 树木保护专章第一阶段(控规性详细规划调整)编制服务内容由树木资源调查(包括外业调查及数据整理)及报告编制两部分组成。报价不含专项评估检测,如需开展评估检测应按《广州市城市树木保护专章项目收费指导意见》另行计价。 控规性详细规划调整各工作阶段收费基价按照调查面积确定计费,调整系数(T或Z)依据工作阶段实施内容的主要影响因子确定。 专章编制服务(控规性详细规划调整)收费计价表
3.计费公式 总价=树木资源调查费用+报告编制费用 =调查面积×收费基价×T1×T2+项目面积×收费基价×Z1×Z2 (注:T1、T2、Z1、Z2等系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四)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定价 本项收费按照项目红线范围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数量确定,具体如下: 1.项目红线范围不涉及历史文化遗产的项目 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详细规划阶段专项评估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规划调整方案不涉及专项评估内容的,可免于开展专项评估。”,不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免予开展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 2.项目红线范围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数量不足5处的项目 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特大城市专题研究费用,每个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项目的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工作为30万元/个,考虑实际情况,难度系数取0.5,则该项费用为:30万元/个×0.5=15万/个。 3.项目红线范围涉及历史文化遗产数量超过5处(含5处) 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特大城市专题研究费用,每个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项目的历史文化遗产调查评估工作为30万元/个,则该项费用为:30万元/个。 四、特别说明 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建立详细规划阶段专项评估联动机制的通知》(通知详见附件2)详细规划专项评估指引要求,已明确可免于或简化评估成果形式的情形。因此,在实际项目开展过程中,若符合市局文件明确可免于开展某评估的情形,应按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一)环境影响评价 1.五年内已依法按程序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规划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可延用已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成果。 2.规划调整内容对规划管理单元或片区的环境影响很小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或属于正向影响的,可简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仅分析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及规划的相符性。 3.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二)历史文化遗产普查和评审 1.前期已开展区域评估且评估结论仍处于有效期,详细规划方案符合区域评估结论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免于开展专项评估。 2.前期所处规划单元或片区已开展专项评估,调整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对单元或片区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免于开展专项评估。 3.规划调整方案不涉及专项评估内容的,可免于开展专项评估。如经现场核查调查后,规划范围内不涉及已确定的保护对象和评估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有保护身份的对象的,可在规划成果中明确该内容并提供调查表等佐证材料,不单独编制历史文化遗产评估报告。 (三)交通影响评估 1.前期所处规划单元或片区已开展专项评估,调整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对单元或片区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延用已有评估成果。 2.在详细规划调整或修正阶段,涉及以下情形,经专项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简化交通影响评估: (1)将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如绿地、林地、水域等),调整后不涉及开发建设、不涉及交通设施调整; (2)仅对地块内高度、密度、绿地等指标进行调整,或者勘误等,调整后用地性质、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停车配建指标、公服配套等不发生变化。 (四)市政基础设施专章 1.前期所处规划单元或片区已开展专项评估,调整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对单元或片区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延用已有评估成果。 2.详细规划调整内容未对原规划市政设施的布局或承载力产生影响的,如减量规划等,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简化开展该专项评估。 (五)洪涝安全评估 1.前期已开展专项评估,调整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对片区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延用已有评估成果。 2.广州市各类建设项目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时,对符合管控清单豁免条件的建设项目,在项目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要素。 (1)应急抢险工程 (2)保密工程 (3)可能产生特殊污染的建设项目,如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使用重金属企业、垃圾填埋场、综合性医院、传染病医院、危险品仓储区等。 (4)符合下列情况的项目在通过专家论证同意后,可报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豁免:单体天桥工程、地下综合管廊、 建筑室内装修、清淤清障工程、其他情况。 (六)城市树木保护专章 1.前期所处规划单元或片区已开展专项评估,调整地块的详细规划方案对单元或片区影响较小或属于正向影响的,经评估事项主管部门同意,可延用已有评估成果。 2.规划调整范围内不涉及城市树木的,无需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不属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除外),无需编制树木保护专章。 五、报价要求 1.本项目包总价为1000万元,根据年度项目开展情况确定具体项目价格。 2.本项目以下浮率进行报价,0%≤投标下浮率<100%,且不得为负数,该下浮率必须为固定报价(如20%),不得存在区间值(如20%~25%),否则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六、结算原则 1.在服务期限内,以中标人的中标下浮率为执行标准,固定不变。 2.定价:具体项目预算参照上述“三、项目计费”的标准。 3.结算:项目委托金额=项目预算金额×(1-中标下浮率)。 4.中标人负责承接采购人预计在服务期内可能发生的黄埔区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项目,项目总金额不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向中标人委托具体业务的数量及金额,各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由于项目的不确定性,会存在委托的项目数量、金额不确定或客观存在的必须回避的情况,上述情况不构成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也不需付费,中标人不得追究采购人违约责任。 七、成果构成 规划成果应包括文本和相关图纸。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准确、规范,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八、服务要求 1.具体项目内容及要求以采购人的正式委托为准,并签订项目的《技术服务合同》。 2.接受项目委托后,如对本任务书有疑问,应在接到任务书后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在收到意见后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3.中标人提交的成果必须满足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4.中标人接受项目委托后,必须向采购人提交工作实施方案及技术团队人员情况,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方案和人员进行调整,经采购人确认后,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后的方案和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出具成果。 5.服务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已接受委托的项目,中标人必须按照合同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承担,即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将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 6.如委托的项目涉及到前期考察、专家评审会(咨询会)、汇报展示采用多媒体电子文件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7.项目署名权归中标人所有,版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有权在工作完成后公开展示工作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工作成果。 8.中标人在数据储存、保管、使用上,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管理部门关于地图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法规、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保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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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