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拟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一家供应商对乐平镇范围内芦苞涌流域片区的大塘涌、华南涌、龙眼园涌、龙眼园排水涌进行进行水环境治理以及对赤岗涌污水治理设施进行运营,并根据不同水系提供日常的水环境治理服务。芦苞涌流域片区示意图如下:
采购包1(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芦苞涌流域水环境整治与运营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运营期为24个月。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辖区内。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每月运营服务费按照每条涌的合同金额平均计算,每月支付一次。 华南涌、大塘涌、龙眼园涌、龙眼园排水涌以及赤岗涌每月运营服务费=合同金额(元)÷24个月×考核后的支付比例-扣罚款合计(如有); 2、华南涌、大塘涌、龙眼园涌和龙眼园排水涌运营服务费结合考核结果情况计算,方式如下: (1)在服务期内,采购人每月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分别对华南涌、大塘涌、龙眼园涌和龙眼园排水涌的上、中、下游监测断面进行监测(监测指标为氨氮和溶解氧,上、中、下游监测断面,即共六个指标),河涌的上、中、下游监测断面水质的氨氮和溶解氧均达标,全额100%支付当月服务费;氨氮或者溶解氧当月三个监测断面均值不达标,不支付当月服务费;任一监测断面有一个指标不达标且氨氮和溶解氧均值达标的,支付当月服务费的60%,余下40%不再支付;三个断面累计两个指标不达标且氨氮和溶解氧均值达标的,支付当月服务费的40%,余下60%不再支付;三个断面累计三个指标(或以上)不达标的,不支付当月服务费。 (2)中标人在运营过程中,经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抽检水质出现返黑返臭的(不固定监测断面,断面一个指标及以上不达标即为返黑返臭),华南涌、大塘涌、龙眼园涌和龙眼园排水涌每次扣罚人民币:合同金额(元)÷24个月×30%。如当月水质不达标的,则在次月运营服务费扣减。如该项目结束,则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3)若当月中标人收到采购人书面整改通知书,则每条河涌每张整改通知书扣除当月运营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如当月水质不达标的,则在次月运营服务费扣减。如该项目结束,则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3、赤岗涌污水治理设施运营服务费结合考核结果情况计算,方式如下: 在服务期内,采购人每月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赤岗涌污水治理设施进行监测,河涌水质考核标准为一级A排放标准,监测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总磷、悬浮物、粪大肠杆菌。 (1)水质检测全部达标的,全额100%支付当月服务费; (2)水质有1项指标不达标的,支付当月服务费的75%,余下25%不再支付; (3)水质有2项指标不达标的,支付当月服务费的50%,余下50%不再支付; (4)水质有3项或以上指标不达标的,不再支付当月服务费。 若当月中标人收到采购人书面整改通知书,则每张整改通知书扣除当月运营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如当月因水质不达标,则在次月运营服务费扣减。如该项目结束,则在履约保证金中扣减。 4、所有运营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部门以银行划账的方式划入中标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5、在结算时中标人须向采购人出具结算发票; 6、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1期:本项目验收以服务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赤岗涌运营期考核要求 1、运营期间出水水质指标须达到以下标准(单位:mg/L): 项目 化学需氧量 五日生化需氧量 氨氮 总磷 悬浮物 粪大肠菌群(个) 执行 标准 ≤50 ≤10 ≤5.0 ≤0.5 ≤10 ≤1000 2、采用出水水质抽检方式对出水进行水质考核。运营期间,采购人将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每月对出水检测一次,检测结果均达标的视为该月出水水质达标。一个指标不达标的支付当月运维费用的75%,剩余25%不再支付;两个指标不达标的支付当月运维费用的50%,剩余50%不再支付;超过两个指标不达标的当月运维费用全额扣减。 (二)大塘涌、华南涌、龙眼园涌、龙眼园排水涌运营期考核要求 1、服务区域河涌没漂浮垃圾,定期投放生物菌种确保水质。 2、水体水质感官达到不黑不臭,消除黑臭指标标准:氨氮≤8mg/L,溶解氧≥2mg/L。以采购人聘请的第三方机构的水质监测为考核依据。 3、挺水植物维护保养期间生长正常: (1)乙方需每周安排专人巡查(不少于3次/日);发现浮岛上有垃圾、枯枝叶时需及时清理(清理上岸的垃圾和枯枝叶要用垃圾桶装好并及时清运)。 (2)乙方需根据植物的长势,到适合裁剪的时候及时裁剪。 4、日常保洁,定期清理垃圾死鱼、漂浮垃圾等。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5%,说明:1、本项目要求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本项目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缴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按本项目中标总价的5%计算,履约保证金可采用支票或本票或汇票或银行转账或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交,中标人须保证相关履约保函或票证在本项目服务期内能够顺利兑付。若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可视为中标人单方面终止合同。 2、本履约保证金作为中标人履行合约的保证,在中标人不履行应承担的责任及义务或因中标人过失导致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而中标人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时,采购人有权对履约保证金作相应处置,如本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足以赔偿采购人或第三方损失时,采购人还有权继续向中标人进行追讨。 3、如本履约保证金因受采购人的处置导致数额未达到本项目要求时,中标人须及时补足,否则,将视为中标人单方终止本项目合同。由此带来相关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本履约保证金在本项目服务期结束后30个日历天内由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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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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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员及设备配置要求 |
1、人员配置要求 (1)中标人应为本项目配置一个由不少于10人组成的项目工作组为本项目提供运营服务,其中设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环保类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 (2)为本项目设置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采购人,取得采购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换人,如自行更换,采购人将暂停中标人的全部工作,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延误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并且调整后的人员技术水平不得低于响应文件承诺投入的人员技术水平。 (3)中标人选派的项目人员原则上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必须提交相关的书面申请,说明原因且理由充分,在报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更换的人员在资格、技术及能力等各方面应不低于原项目人员。中标人随意更换项目工作人员或未按采购人要求更换人员,采购人有权按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人次扣罚中标人违约金。 (4)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采购人认为中标人投入的人员有待加强及改善时,中标人应无条件响应,不得借故拒绝或以此要求追加合同金额款及索赔。 2、设备、场地配置要求 设备设施放置场地和异位生态塘由中标人自行解决,且于中标后立即投入使用。中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要,负责配置必要的设备、器材、物料为本项目提供服务。在运营期满后,配套该项目的固定设备设施须达到正常运转要求,中标人无条件将设备设施移交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的单位,若相关设备已达到使用寿命的,则中标人需在15个工作日内无偿拆除;项目在河道内种植的生态治理植物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留或由中标人负责清理。若逾期未能退场并清理物品,采购人有权进行清场,期间产生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费用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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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管理要求 |
1、整个维护期内要求中标人全面履行整治维护职责,以确保水体维护达到相关部门检验标准。 2、自觉接受采购人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无条件服从采购人以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采购单位所分配的工作。 3、中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响应产品、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会产生涉及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 4、中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相关监测数据及采购人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数据,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且保密责任不因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如采购人提出要求,中标人须无条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中标人须把采购人提供及自身调查所得的所有资料、数据完整归还采购人,并不得留存任何复制品。 5、中标人在河道中布置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水务部门的相关要求,不得对日常河涌保洁、排涝和调水方面产生过大影响。 6、防汛期间,中标人必须服从当地水利三防部门对防汛工作的统一要求及安排,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承担。如因中标人的原因影响防汛工作的,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损失。 7、在进行治水设施建设时需要开挖的,要以不影响河涌堤围及附近建筑安全为前提。若采购人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中标人应无条件按有关规定做好支护等工作。中标人的报价,应将该部分内容考虑在内,采购人不予另行支付。 8、中标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现场,做到随做随清。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 9、若中标人使用有毒有害试剂或提供的任何一期服务不符合本项目采购要求或合同规定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0、中标人承担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具备与之相符的技术素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进度、安全、质量的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各管理体系;对服务现场及操作过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安全生产过程负责,杜绝一切事故发生。如因项目实施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或工作有疏忽而导致人员受到人身损害或造成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在项目实施中必须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宣传栏、效果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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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终止情形 |
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且不作任何赔偿,同时全额没收中标人履约保证金: 1、未按合同要求配置设备的; 2、未按合同要求配置人员的; 3、未按响应时承诺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或维护的; 4、在实施过程中因处理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本项目转包或分包。 |
★ |
4 |
违约情形及处罚 |
中标人在提供治理服务期间,如存在或出现以下情况的视为违约: 1、在设置治理设施时不服从采购人安排或管理; 2、使用有毒有害试剂; 3、在施工或在进行治理时造成二次污染; 4、作业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当或工作疏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存在怠工或没有按技术及服务要求提供实质性服务; 6、在提供治理服务期间,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重大不良影响; 7、在提供服务期间,不按本项目采购文件、合同规定的执行标准及依据提供服务,并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按时按质完成整改。 ★8、中标人在运营黑臭水体期间,连续3个月不达标(不达标标准:氨氮或溶解氧的均值超标)或一年内累计4个月监测水质不达标的(不达标标准:氨氮或溶解氧的均值超标),采购人可取消项目合同(包括龙眼园涌、龙眼园排水涌、华南涌、大塘涌和赤岗涌污水治理设施)并没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须针对本项条款提供承诺函)。 ★9、中标人在运营赤岗涌污水治理设施期间,连续3个月不达标(任意3个或以上指标超标)或一年内累计4个月不达标的(任意3个或以上指标超标),采购人可取消项目合同(包括龙眼园涌、龙眼园排水涌、华南涌、大塘涌和赤岗涌污水治理设施)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时须针对本项条款提供承诺函)。 ★10、中标人承诺在运营期间,每月监测结果公布后,如河涌水质出现连续3次不达标或者一年内累计4次不达标的,在次月该河涌服务合同自动终止。如属于中标人需要自行拆除的设备,须在监测结果公布后的次月内拆除完毕,否则,采购人有权自行处置设备(投标人在投标时须针对本项条款提供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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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价要求 |
1、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按以下《投标报价明细表》内容报出本项目总价及各分项价,且各分项报价不得高于对应项的最高限价,各分项报价合计需与总报价一致。投标人所报价格必须为固定值且唯一(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投标报价明细表 序号 分项 最高限价(元) 投标报价(元) 运营服务期 1 大塘涌 1,265,600.00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运营期为24个月。 2 华南涌 772,800.00 3 龙眼园涌 579,800.00 4 龙眼园排水涌 992,400.00 5 赤岗涌 777,200.00 合计 4,387,800.00 -- 说明:该报价明细表仅为投标人进行分项报价时参考使用,具体格式以省网平台获取的电子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格式为准。 2、报价中必须已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一切税费、水质治理费、管理维护费、物料费、水电包装费、电费、水费、人工费、配套工程费、社保费、意外保险费、加班费、设备费、工具费、人员食宿费等)及合理利润。 3、所报的合计报价为本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分项报价为相应分项的合同金额。 4、若中标人在中标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内容需产生额外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价不得因任何因素上调,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大塘涌 |
项 |
1.00 |
1,265,600.00 |
1,265,6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2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华南涌 |
项 |
1.00 |
772,800.00 |
772,8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二 |
3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龙眼园涌 |
项 |
1.00 |
579,800.00 |
579,8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三 |
4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龙眼园排水涌 |
项 |
1.00 |
992,400.00 |
992,4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四 |
5 |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 |
赤岗涌 |
项 |
1.00 |
777,200.00 |
777,2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五 |
附表一:大塘涌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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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实施依据及执行标准 1、项目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5)《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月印发实施);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编(2017-2020年)》(粤府函〔2017〕123号); (8)《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0)《佛山市2021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佛环委〔2021〕1号); (11)《佛山市三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2)《佛山市三水区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3)《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方案(2021-2022)的通知》(三环委办〔2021〕33号); (1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总体规划》(2009-2020); (15)《三水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 (16)《三水区乐平镇排水专项规划》; (17)国家计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9)《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水环境整治与运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要执行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 (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8)《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50337-2018); (1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11)农业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12)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1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 (14)《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说明: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有更新版本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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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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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治理指标标准 (1)消除黑臭 对相关河涌的治理目标为使河涌水体不黑不臭,并使水质指标达到相关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消除黑臭指标标准
(2)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及对应指标 对赤岗涌建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使其出水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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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大塘涌治理技术要求 大塘涌经近年的治理,该河涌已解决黑臭问题,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现状也满足相应指标要求,后续对大塘涌须继续进行持续治理,保持水质稳定达标,稳定消除黑臭。 根据大塘涌现场的治理措施,结合河涌水质运营的要求,对后续大塘涌主要采用的运营方案概括为:曝气系统、复合酶有益菌工程、水生生态系统构建,以及河涌日常保洁、巡视等。 大塘涌治理范围图 (1)曝气系统 水面曝气增氧技术是通过机械能的转换而使水体流态、流速等发生改变的技术,通常所消耗的是电能。其原理是根据水动力学基本原理,给处理水体施加动力,使水体由静变动,实现其缓慢而均匀的流动;利用水体自然生态净化原理,在相对封闭的水域中,通过潜水推流设备的运行,营造水体的循环对流,从而改善水体中的水流流态,促进水体交换,还可以提高水中的溶解氧含量,破坏微囊藻的生存环境,实现抵制藻类繁殖,激活水体净化机能。 (2)复合酶有益菌修复技术 好氧微生物通过新陈代谢消耗水体中的碳系、氮系、磷系物质,从而达到降低水体污染物浓度的目的。而处于厌氧-兼氧环境中的底泥层中,混合制剂中厌氧微生物进行反硝化作用,使氮元素转化为N2,同时有益菌繁殖附着于底泥锁定制剂以及底泥表面,可以更好抑制底泥污染物释放到水体中。同时混合制剂中的生物酶能够催化加速不同菌种对不同污染物质的降解,对水体中难以降解的大分子有机污染物可迅速消除,从而使得菌种能够更为快速有效的降低水体中碳系、氮系和磷系污染物质浓度。 (3)水生生态系统构建 1、在河涌沿岸构建人工生态浮岛。生态浮岛,具有根系长、根系发达、表面积大的特点,可在水中形成浓密的根系网,吸附水体中大量的悬浮物,并逐渐在植物根系表面形成生物膜,膜中微生物吞噬和代谢水中的污染物成为无机物,使其成为植物的营养物质,通过光合作用转化为植物细胞的成分,促进其生长;浮岛通过遮挡阳光抑制藻类的光合作用,减少浮游植物生长量,通过接触沉淀作用促使浮游植物沉降,有效防止“水华”发生,提高水体的透明度,同时浮岛上的植物可供鸟类栖息,下部植物根系形成鱼类等各类水生动物的生息环境。 2、同时投加底栖动物、鱼类等形成完整的生态链,构建形成多个种群、物种的共生空间,形成完整的养分循环和能量流动,捕食者与被捕食者之间的关系,竞争,发挥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水生态系统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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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附表二:华南涌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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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实施依据及执行标准 1、项目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5)《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月印发实施);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编(2017-2020年)》(粤府函〔2017〕123号); (8)《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0)《佛山市2021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佛环委〔2021〕1号); (11)《佛山市三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2)《佛山市三水区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3)《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方案(2021-2022)的通知》(三环委办〔2021〕33号); (1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总体规划》(2009-2020); (15)《三水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 (16)《三水区乐平镇排水专项规划》; (17)国家计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9)《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水环境整治与运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要执行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 (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8)《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50337-2018); (1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11)农业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12)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1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 (14)《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说明: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有更新版本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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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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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治理指标标准 (1)消除黑臭 对相关河涌的治理目标为使河涌水体不黑不臭,并使水质指标达到相关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消除黑臭指标标准
(2)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及对应指标 对赤岗涌建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使其出水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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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华南涌治理技术要求 华南涌经近年的治理,该河涌已解决黑臭问题,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现状也满足相应指标要求,后续对华南涌须沿用现有治理线路进行持续治理,保持水质稳定达标,稳定消除黑臭。 根据华南涌现场的治理措施,结合河涌水质运营的要求,对后续华南涌主要采用的运营方案概括为:曝气系统、复合酶有益菌工程、水生生态系统构建,以及河涌日常保洁、巡视等。 华南涌治理范围图 (1)曝气系统 增氧曝气是利用人工曝气来快速充氧,从而改进氧的传递和扩散,加速水体复氧过程,促进微生物降解污染物,并加强水体交换,防止出现污染死角,部分抑制藻类爆发。当河水受到严重的有机污染,导致污染源下游或下游某段河涌处于缺氧或厌氧状态时,如果在适当的位置向河水进行人工充氧,就可以避免出现缺氧或厌氧河段,使整个河涌自净过程始终处于好氧状态。对于已经污染、黑臭的河流,曝气复氧也可以消除水体中的黑臭,这已被实验室试验和实践所证实。 (2)复合酶有益菌修复技术 好氧微生物通过新陈代谢消耗水体中的碳系、氮系、磷系物质,从而达到降低水体污染物浓度的目的。而处于厌氧-兼氧环境中的底泥层中,混合制剂中厌氧微生物进行反硝化作用,使氮元素转化为N2,同时有益菌繁殖附着于底泥锁定制剂以及底泥表面,可以更好抑制底泥污染物释放到水体中。同时混合制剂中的生物酶能够催化加速不同菌种对不同污染物质的降解,对水体中难以降解的大分子有机污染物可迅速消除,从而使得菌种能够更为快速有效的降低水体中碳系、氮系和磷系污染物质浓度。 (3)水生生态系统构建 1、在河涌沿岸构建人工生态浮岛。生态浮岛,具有根系长、根系发达、表面积大的特点,可在水中形成浓密的根系网,吸附水体中大量的悬浮物,并逐渐在植物根系表面形成生物膜,膜中微生物吞噬和代谢水中的污染物成为无机物,使其成为植物的营养物质,通过光合作用转化为植物细胞的成分,促进其生长;浮岛通过遮挡阳光抑制藻类的光合作用,减少浮游植物生长量,通过接触沉淀作用促使浮游植物沉降,有效防止“水华”发生,提高水体的透明度,同时浮岛上的植物可供鸟类栖息,下部植物根系形成鱼类等各类水生动物的生息环境。 2、同时投加底栖动物、鱼类等形成完整的生态链,构建形成多个种群、物种的共生空间,形成完整的养分循环和能量流动,捕食者与被捕食者之间的关系,竞争,发挥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水生态系统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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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附表三:龙眼园涌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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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实施依据及执行标准 1、项目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5)《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月印发实施);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编(2017-2020年)》(粤府函〔2017〕123号); (8)《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0)《佛山市2021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佛环委〔2021〕1号); (11)《佛山市三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2)《佛山市三水区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3)《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方案(2021-2022)的通知》(三环委办〔2021〕33号); (1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总体规划》(2009-2020); (15)《三水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 (16)《三水区乐平镇排水专项规划》; (17)国家计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9)《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水环境整治与运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要执行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 (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8)《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50337-2018); (1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11)农业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12)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1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 (14)《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说明: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有更新版本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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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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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治理指标标准 (1)消除黑臭 对相关河涌的治理目标为使河涌水体不黑不臭,并使水质指标达到相关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消除黑臭指标标准
(2)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及对应指标 对赤岗涌建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使其出水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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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龙眼园涌治理技术要求 龙眼园涌经近年的治理,该河涌已解决黑臭问题,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现状也满足相应指标要求,后续对龙眼园涌须沿用现有治理线路同时增加异位生态塘进行持续治理,保持水质稳定达标,稳定消除黑臭。 根据龙眼园涌现场的治理措施,结合河涌水质运营的要求,对后续龙眼园涌主要采用的运营方案概括为:曝气系统、复合酶有益菌工程、异位生态修复系统,水生生态系统构建,以及河涌日常保洁、巡视等。 龙眼园涌治理范围图 (1)曝气系统 曝气系统利用人工曝气来快速充氧,从而改进氧的传递和扩散,加速水体复氧过程,促进微生物降解污染物,并加强水体交换,防止出现污染死角,部分抑制藻类爆发。当河水受到严重的有机污染,导致污染源下游或下游某段河涌处于缺氧或厌氧状态时,如果在适当的位置向河水进行人工充氧,就可以避免出现缺氧或厌氧河段,使整个河涌自净过程始终处于好氧状态。对于已经污染、黑臭的河流,曝气复氧也可以消除水体中的黑臭,这已被实验室试验和实践所证实。 (2)异位生态塘 异位生态塘是一个藻菌共生的净化系统,在塘内同时进行着有机物的好氧分解、有机物的厌氧消化以及水生生物的光合作用等过程;生态氧化塘中对污水起净化的有微生物、藻类、原生动物、后生动物、水生植物、水生动物。塘内形成藻——菌——原生动物——植物的代生系统,使污水得到净化。有机物的降解与污水的净化主要通过好氧微生物的作用。有阳光照射时,塘内的藻类进行光合作用而释放出大量的氧,同时我们在塘内设置水车增氧机,叶轮增氧机,使塘内保持良好的好氧状态。塘内的好氧异养微生物利用水中的氧,通过代谢活动对有机物进行氧化分解,合成细胞体,其代谢产物为CO2。 由于生态塘运行稳定,去除效率高,处理效果佳,可有效降低悬浮物及有机污染,因此,项目需配套至少3亩异位生态塘。 (3)复合酶有益菌修复技术 向水体中投放高效复合酶-有益菌混合制剂。强化水体净化能力。在安装完曝气增氧管网后,配合投入复合酶有益菌,以达到增加水体菌群数量与种类。此工程主要目的是: 1)水体中有机物被分解或沉入水底,溶解氧得到恢复,水质异味消除,透明度升高,水体得到进一步净化。 2)增加菌群数量及种类,完善水体生态体系,使得水体水质形成良性循环。 (4)水生生态系统构建 生态构建工程使用鱼类与底栖生物按照水体的生物学特征,构建形成多个种群、物种的共生空间,形成完整的养分循环和能量流动,捕食者与被捕食者之间的关系,竞争,发挥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水生态系统的功能。 由于龙眼园涌存在较严重的富营养化污染,水体内藻类数量较多,在鱼类选择上多选择滤食性鱼类,配合一定量的肉食性鱼类与杂食性鱼类;底栖生物选择无齿蚌与铜锈环棱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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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附表四:龙眼园排水涌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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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项目实施依据及执行标准 1、项目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5)《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月印发实施);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编(2017-2020年)》(粤府函〔2017〕123号); (8)《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0)《佛山市2021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佛环委〔2021〕1号); (11)《佛山市三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2)《佛山市三水区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3)《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方案(2021-2022)的通知》(三环委办〔2021〕33号); (1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总体规划》(2009-2020); (15)《三水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 (16)《三水区乐平镇排水专项规划》; (17)国家计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9)《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水环境整治与运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要执行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 (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8)《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50337-2018); (1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11)农业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12)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1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 (14)《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说明: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有更新版本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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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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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理指标标准 (1)消除黑臭 对相关河涌的治理目标为使河涌水体不黑不臭,并使水质指标达到相关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消除黑臭指标标准
(2)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及对应指标 对赤岗涌建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使其出水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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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龙眼园排水涌治理技术要求 龙眼园排水涌经近年的治理,该河涌已解决黑臭问题,断面水质监测数据现状也满足相应指标要求,后续须对龙眼园排水涌进行持续治理,保持水质稳定达标,稳定消除黑臭。 根据龙眼园排水涌现场的治理措施,结合河涌水质运营的要求,对后续龙眼园排水涌主要采用的运营方案概括为:预处理系统、曝气系统、复合酶有益菌修复、水生生态系统构建,以及河涌日常保洁、巡视等。 龙眼园排水涌治理范围图 为更好提升龙眼园排水涌的水体处理效果,改善河涌水质,需增加预处理生态修复塘水体处理措施,对雨水夹带的上游工业污水进行初步处理,再流入龙眼园排水涌内。 (1)曝气系统 增氧曝气是利用人工曝气来快速充氧,从而改进氧的传递和扩散,加速水体复氧过程,促进微生物降解污染物,并加强水体交换,防止出现污染死角,部分抑制藻类爆发。当河水受到严重的有机污染,导致污染源下游或下游某段河涌处于缺氧或厌氧状态时,如果在适当的位置向河水进行人工充氧,就可以避免出现缺氧或厌氧河段,使整个河涌自净过程始终处于好氧状态。对于已经污染、黑臭的河流,曝气复氧也可以消除水体中的黑臭,这已被实验室试验和实践所证实。 (2)复合酶有益菌修复技术 1、向水体中投放高效复合酶有益菌混合制剂,辅以表面曝气技术,使中上层水体处于好氧状态下,激活混合制剂中好氧微生物活性。 2、好氧微生物通过新陈代谢消耗水体中的碳系、氮系、磷系物质,从而达到降低水体污染物浓度的目的。而处于厌氧-兼氧环境中的底泥层中,混合制剂中厌氧微生物进行反硝化作用,使氮元素转化为N2,同时有益菌繁殖附着于底泥锁定制剂以及底泥表面,可以更好抑制底泥污染物释放到水体中。同时混合制剂中的生物酶能够催化加速不同菌种对不同污染物质的降解,对水体中难以降解的大分子有机污染物可迅速消除,从而使得菌种能够更为快速有效的降低水体中碳系、氮系和磷系污染物质浓度。 (3)水生生态系统构建 1、生态构建工程使用鱼类与底栖生物按照水体的生物学特征,构建形成多个种群、物种的共生空间,形成完整的养分循环和能量流动,捕食者与被捕食者之间的关系,竞争,发挥生态系统功能,提升水生态系统的功能。 2、由于龙眼园排水涌存在较严重的富营养化污染,水体内藻类数量较多,在鱼类选择上多选择滤食性鱼类,配合一定量的肉食性鱼类与杂食性鱼类;底栖生物选择无齿蚌与铜锈环棱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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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
附表五:赤岗涌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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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实施依据及执行标准 1、项目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5)《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2月印发实施); (6)《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7)《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编(2017-2020年)》(粤府函〔2017〕123号); (8)《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9)《佛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0)《佛山市2021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案》(佛环委〔2021〕1号); (11)《佛山市三水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12)《佛山市三水区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13)《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方案(2021-2022)的通知》(三环委办〔2021〕33号); (14)《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总体规划》(2009-2020); (15)《三水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 (16)《三水区乐平镇排水专项规划》; (17)国家计委《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试用版)》; (1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19)《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水环境整治与运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要执行技术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 (7)《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 (8)《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 (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T50337-2018); (10)《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 (11)农业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1222-2006); (12)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13)《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 (14)《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NY/T1168-2006); (15)《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说明: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文件有更新版本的,按最新文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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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治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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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理指标标准 (1)消除黑臭 对相关河涌的治理目标为使河涌水体不黑不臭,并使水质指标达到相关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消除黑臭指标标准
(2)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及对应指标 对赤岗涌建有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营,使其出水标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须满足以下指标要求: 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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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赤岗涌治理技术要求 赤岗涌主要是通过排水管收集赤东村、赤西村的生活污水后,通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成后出水水质符合城市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目前该套设备运行良好,出水水质符合一级A标准,后续须对赤岗涌须进行持续治理。 (1)污水处理设施 赤岗涌处理工艺流程:截污提升-混凝-沉淀-生化处理-砂滤-出水,出水后经氧化塘进行曝气后排放到范湖引水涌。 赤岗项目污水处理示意图 (2)曝气系统 1、表面曝气属于机械曝气。其原理是将叶轮安装于河涌表面,利用叶轮的转动实现提水和输水,使河涌形成局部环流,更新气、液接触面和不断吸氧,并形成水跃,使液体剧烈搅动而裹进空气,且形成低压区,吸入空气以充氧。 2、表面曝气具有构造简单、运行管理方便,充氧效率高等优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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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