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肇庆新区2023年第一批项目地块土壤控染状况调查项目
2、项目内容及规模:按时按质完成9个项目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面积约2200亩。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完成(包括完成初步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完成专家评审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系统备案)。
4、最高限价:1,698,600.00元。
二、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11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明确要求:1)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以及商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土地规划、土地收回收购、供地、改变用途、开工建设等环节,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需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工作;3)若风险评估工作表明需要进行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录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及商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移出名录,未达到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根据2017年6月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规定:“各地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管理。其中符合相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以出让,但是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为被污染场地的,应当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修复方案,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出让。”
结合现有供地计划,为摸清各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查明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及范围,为该地块后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肇庆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拟对肇庆新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三、地块基本概况
本报价方案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共计9个,分别为:
1、莲塘小学及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2、湾区西部华侨城五期A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3、湾区西部华侨城六期A区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4、肇庆市康泽投资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5、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6、肇庆市新域投资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7、广州应用科技学院一期、三期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8、肇庆市康润投资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9、广东智科数字产业有限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序号 |
项目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1 |
莲塘小学及幼儿园扩建工程项目 |
20417.66 |
中小学用地 |
2 |
湾区西部华侨城五期A区 |
111952.67 |
二类居住用地 |
3 |
湾区西部华侨城六期A区 |
65447.95 |
二类居住用地 |
4 |
肇庆市康泽投资有限公司 |
76961.92 |
二类居住用地 |
5 |
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536159.24 |
高等院校用地 |
6 |
肇庆市新域投资有限公司 |
51886.32 |
二类居住用地 |
7 |
广州应用科技学院一期、三期项目 |
502875.23 |
高等院校用地 |
8 |
肇庆市康润投资有限公司 |
85780.78 |
二类居住用地 |
9 |
广东智科数字产业有限公司 |
13605.98 |
科研用地 |
项目地块卫星图
四、工作原则
根据现阶段国家生态环境部及广东省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要求,结合我国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水平发展状况与趋势,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主要原则包括:
1.针对性原则
针对地块的历史利用情况,分析地块潜在污染区域以及潜在污染物,按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地块的详细调查或再开发利用提供依据。
2.规范性原则
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过程,保证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3.可操作性原则
综合考虑调查方法、时间和经费等因素,结合本次评估工作时期被广为认可的工程学和科学实践要求,使调查过程切实可行。
五、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修订);
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园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9号);
11.《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环保部令第42号);
1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2018年广东省人大公告第21号);
13.《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14.《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
1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16.《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粤府函〔2011〕14号);
17.《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0〕201号);
18.《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粤环〔2014〕22号);
1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
20.《广东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粤环函〔2020〕342号);
21.《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4〕66号);
22.《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广东省水利厅,2009年8月);
23.《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粤府〔2006〕35号);
2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2017〕4号)。
(二)标准规范和技术导则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5.《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6.《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HJ25.5-2018);
7.《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8.《工业企业污染场地调查与修复工作技术指南》(试行)(2014年11月);
9.《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0.《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号);
12.《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13.《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78号);
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15.《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
1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17.《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
18.《污染地块勘探技术指南》(TCAEPI14-2018);
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3.《环境检测分析方法标准制定技术导则》(HJ/T168-2010);
24.《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2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605-2011);
26.《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
27.《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T493-2009);
28.《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
29.《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
30.《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
31.《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
六、项目工作内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采购人现须认真开展地块规划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做好士壤污染防治工作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考核工作。根据省市相关要求,按时按质完成9个项目的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面积约2200亩,形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和完成在省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备案工作。
中标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地块信息、国家环保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72号)等规范对项目地块进行场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收集与分析场地相关资料,并对土壤和地下水现场布点、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编制各地块场地土壤初步调查报告,通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和完成在省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备案。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污染识别
本阶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进行污场地污染识别,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潜在污染源,如果可能存在污染源,则识别可能的污染物,确定进一步调查工作需要关注的污染物和污染区域。
(2)现场采样
本阶段调查是以采样与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通常分为初步采样分析。若污染识别表明场地内或周围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作为潜在污染场地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分析工作,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
(3)出具初步调查报告
若初查报告明确该地块未存在土壤污染,则中标供应商继续按相关规定提交初步调查报告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备案,直至获得备案批复通过;
若初查报告显示该地块存在或可能存在土壤污染,则需要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待业主另行安排,本项目仅包含初步调查阶段。
(4)填报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申请账号,上传报告,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对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召开专家评审会。
(5)根据政府职能部门以及专家的审核意见、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完善成果报告。
(6)配合采购人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完善后的相关成果资料,并按照要求在系统内上传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7)整理项目所有备案成果材料统一移交给采购人进行存档。
七、工作流程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和《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粤环办〔2020〕67号)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导则的要求,结合国内主要污染场地调查相关经验和目标场地的实际情况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污染识别,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第二阶段地块初步采样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样分析工作计划、现场采样、样品检测分析等;第三阶段报告编制,收集整理实验室检测数据,分析地块污染状况,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辑初步调查报告。土壤污染初步调查工作具体介绍如下: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识别
本阶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进行场地污染识别,判断该场地是否存在潜在污染源,如果可能存在污染源,则识别可能的污染物,确定进一步调查工作需要关注的污染物和污染区域。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工作内容包括:
资料收集与分析:场地利用变迁历史、场地环境资料、场地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场地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主要通过公开可得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估;
现场踏勘:现场的状况与历史情况,相邻场地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人员访谈:与相关方进行交谈,对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期间中问题进行答疑,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对场地及周边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的信息点进行勘查:
1)地质、水文地质和水文条件;
2)废物与废物储存;
3)公共设施(电、水及雨污水管网等);
4)变压器;
5)地上和地下的储罐;
6)排水渠和污水池;
7)滴漏或有污迹的土壤;
8)枯萎的植被;
9)异样的地质特征(如沉陷,凸出等);
10)雨水和废水排放口和许可;
11)周边设施和土地用途;
12)环境本底情况图片文档(如可用);
13)化学品使用储存相关情况;
14)场地之前所有者及历史用途。
(2)第二阶段地块初步采样调查
结合第一阶段环境调查的数据资料进行初步采样调查,确定土壤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初步确定污染物种类、程度和空间分布,为详细采样调查方案设计提供参考。
场地调查的工作内容如下:
1)计划准备;
2)安全施工计划;
3)土壤取样孔安装及取样;
4)安装监测井;
5)成井以及地下水调查;
6)地下水采样;
7)实验室分析。
(3)数据整理与调查报告编辑。
样品送往实验室进行检测,检测后的数据需要整理与统计,并与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超筛选值情况,并编辑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八、实施步骤
(一)污染识别
1.资料收集
收集场地历史生产活动的相关资料,资料清单如表2-1所示。
表2-1 第一阶段调查资料清单
资料类别 |
详细资料 |
目前获得状况 |
场地利用变迁资料 |
土地登记资料和红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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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划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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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及周边平面布置图或航拍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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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管线布置图(雨、污、电、气、工艺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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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设施槽罐的施工图或尺寸、用途、材料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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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工艺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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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化学品清单和存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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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环境和安全资料 |
环境影像评价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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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登记和环境监测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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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记录/联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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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及周边平面土壤/地下水历史调查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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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的位置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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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与环境相关报告(如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审计、事故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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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场地可疑的场地外污染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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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和审查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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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探施工安全隐患信息(如火源、军用光缆、地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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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和地质相关资料 |
场地及周边历史和现状地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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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测绘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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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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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井或监测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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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主要任务包括三方面:
1.熟悉场地。确定拟布置采样点区位置的作业条件,为钻探设备和配套设施的选型提供参考。
2.现场确定和标识施工安全隐患区,如:1)地下管线、槽罐区;2)危险源分布;3)工作安全等级评估;4)周边医疗设施和路径。
3.目测识别现场可能的疑似关注区域(REC)。主要调查现场遗留污染痕迹状况及现状地形对污染物迁移的分布影像。
3.人员访谈
根据可获得的文字资料,对未获得资料信息进行补充收集。人员访谈的主要对象为熟知场地情况的管理人员和居民。核实资料收集环境获得的资料信息,并获得其他的非文字资料信息。
4.资料分析
分析地块的历史用地情况、地块水文地质条件,部分工业企业生产状况、产排污情况、地下水构筑等。
(二)布点采样调查
1.土壤布点采样原则
根据《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粤环办〔2020〕67号)的规定:地块面积≤5000m²,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²,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重点区域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系统布点法布设采样点。专业判断布点法采样点应尽可能接近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系统布点原则上不超过40m*40m的网格,在每个工作单元中布设采样点;对于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等区域,初步调查阶段可采取随机布设少量点位,原则上工作单元不超过100m*100m。
初步采样土壤钻孔的控制深度为5.0~8.0m,钻孔均截止于地下初见水位下2m,同时在采样前每隔一定深度采集一定量的土壤样品进行PID和XRF快速检测,初步判断污染情况,结合该采样点的地层结构和可能的污染源深度,选择送实验室检测的样品。
采样深度原则如下:
1)去除表层的硬化层后,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下层土壤(表层土壤底部至地下水水位以上)至少采集和送检1个土壤样品;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m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原则上,每个钻孔至少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2)地下罐、槽的采样深度应达到罐槽底部以下3m以上。地下管道及沟渠采样深度应达到与埋管深度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2m以上。
3)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同一土层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表层土壤和下层土壤具体深度的划分应考虑地块回填土的情况、地块土壤自然分层情况、构筑物及管线埋深和破损情况、污染物释放和迁移情况、土壤特征等因素综合确定。
2.地下水布点采样原则
地下水采样点的布设应考虑地下水的流向、水力坡降、含水层渗透性、埋深和厚度等水文地质条件及污染源和污染物迁移转化等因素。为初步判断地块水文地质情况及地下水污染水平,本次调查设立原则如下:
1)对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
2)地下水监测点位应沿地下水流向布设,在地下水流向上游、地下水可能污染较重区域和地下水流向下游间隔分别布设监测点位;
3)为了解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情况,考虑将地下水监测井点与土壤采样点合并;
4)需在潜在重点关注区域布设监测井,以判断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及污染情况;
5)监测井深度及筛管位置应根据地块水文地质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对于存在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比重小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汽油、柴油、煤油等),采样深度应在含水层顶部;对于存在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比重大于水、与水不相溶的有机相,如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四氯化碳等含氯有机溶剂、煤焦油等),采样深度应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3.地表水和底泥点位布设
地表水底泥污染监测采样点以尽可能少的点全面准确地监测出底泥的污染情况,地块内过境水体不作为调查重点;地块内存在可能因废(污)水汇集形成的沉积物,则应对汇集区域(如池、塘和湖等)进行采样监测。
(三)土壤采样调查
根据《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粤环办〔2020〕67号)的规定:重点区域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或系统布点法布设采样点。专业判断布点法采样点应尽可能接近区域内的关键疑似污染位置;系统布点原则上不超过40m*40m的网格,在每个工作单元中布设采样点;对于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等区域,初步调查阶段可采取随机布设少量点位,原则上工作单元不超过100m*100m。
(四)地下水采样调查
根据地块用地情况和平面分布,在地块内按照上中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监测地块内地下水质量。
(五)样品检测与质量保证
本项目的样品拟交由具有齐全的土壤和地下水检测能力CMA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公司检测。
根据国家技术导则要求,土壤样品检测指标主要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基本45项和地块特征污染物,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主要为GB36600-2018文中基本45项和地块特征污染物,详见表2-2。
表2-2检测指标
重金属和无机物(7) |
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
挥发性有机物(27) |
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
半挥发性有机物(11) |
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菌、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
特征污染物 |
特征污染物 |
(六)数据分析评估
根据实验室土壤地下水监测数据和数据统计结果,参照有关标准的建议值对项目地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评估,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
(七)成果报告编制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的相关结果编制相应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如调查结果表明地块无污染,则将初步调查报告送肇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评审。
(八)完成备案
通过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肇庆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和完成在省生态环境部门相关信息系统的备案。
九、工作成果
根据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等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导则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粤环办〔2020〕67号)的要求:
1、编制《XX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稿);
2、调查地块《报告》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报告内容;
3、并协助甲方将调查地块移出广东省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调查名录清单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系统备案;
4、向甲方提交本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备案稿)等相关成果纸质版一式叁份
十、项目其他要求
(一)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按照技术导则和规范要求,并结合国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经验及地块的实际情况,开展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根据地块的行业特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迁移途径等因素,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确保调查过程科学、规范,调查结果真实、准确,调查资料齐全、完整。
(二)本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样品检测。根据地块实际情况,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等确定监测内容。其中,土壤监测项目必须包含《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必测项目,并根据现场踏勘和污染物识别情况另行增加特征监测因子;地下水监测项目需根据地块情况判断选择监测因子。
(三)提交点位布设、采样调查、地下水建井、样品分析测试等过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壤钻孔柱状图、成井图、检测报告(盖CMA或CNAS章)、检测结果统计表、质控数据和质量报告等资料的纸质版(盖章)与电子版(调查报告和检测报告需盖章扫描为PDF版本)。
(四)中标供应商自有或委托的检测实验室需满足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调查报告和分析测试结果需满足专家评审要求。
(五)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须通过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
(六)中标供应商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其雇员的人身安全负全部责任。
(七)本项目是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进行初步调查,若初步调查结果存在污染风险,需要开展下一步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中标供应商应汇总情况告知采购人,由采购人另行开展政府采购,进一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工作。
(八)本项目合同总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差旅费、设备材料费、调研费、交通费、办公费、通讯费、网络费、分析测试费、报告编制费、印刷费、图件制作费、劳务费、人员保险费、会务费、专家评审费、税费、实施过程中可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等,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双方签订项目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合法发票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30%合同款(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2期:支付比例70%,初步调查报告出具后,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并按意见完成修改,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系统备案后,经验收合格起10个工作日内, 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合法发票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剩余70%合同款。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视为采购人已完成付款义务(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采购包1(肇庆新区2023年第一批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完成(包括完成初步调查、出具调查报告、完成专家评审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系统备案)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双方签订项目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合法发票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30%合同款(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2期:支付比例70%,初步调查报告出具后,完成专家评审论证工作并按意见完成修改,且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系统备案后,经验收合格起10个工作日内, 在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等额合法发票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剩余70%合同款。采购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之日视为采购人已完成付款义务(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 (注:因本次采购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使用方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财政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使用方已经按期支付。) |
验收要求 |
1期:乙方应按国家有关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范以及相关生态环境监测法规要求编写项目报告,编写的项目报告以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作为最终验收的依据。乙方编写的项目报告如未能一次性通过备案,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通过备案,且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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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肇庆新区2023年第一批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 |
项 |
1.00 |
1,698,600.00 |
1,698,6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肇庆新区2023年第一批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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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一至第十一项。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