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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拖移和保管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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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7110000673473 发布时间:2023-07-11 文档页数:73页 所需下载券:10
民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拖移和保管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因证据保存需要,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刑事案件涉案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作暂扣处理。所暂扣的车辆经调查、检验及核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发还;所暂扣车辆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暂扣车辆进行拍卖或拆解处理,并为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是指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管辖范围内(高速公路除外)的各类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包括:交通违法车辆、事故车辆的拖吊,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警保卫及重点路段的备勤服务等。

经统计,近年来交警大队平均每年查扣的各类涉案车辆约2千辆。为确保车辆保管工作统一规范,防止车辆或其重要部件在证据保存期间非法外流,本项目确定一家成交供应商,为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适宜停放车辆的场地和涉案车辆证据保存期间的管理服务。

 

采购包1(民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拖移和保管服务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12个月。合同到期或合同履行期间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达到本项目预算金额的,本项目即自动终止合同(以先达到的为准)。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车辆拖移和保管服务按下列考核方式分别支付:(一)按月计价,按月支付。(二)每月的服务费与当月的月度考核总评挂钩: 1.当月总评<60分的,视为不合格,当月服务费不予支付并可以由采购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2.65分>当月总评≥6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65%支付当月服务费; 3.70分>当月总评≥6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70%支付当月服务费; 4.75分>当月总评≥7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75%支付当月服务费; 5.80分>当月总评≥7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80%支付当月服务费; 6.85分>当月总评≥8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85%支付当月服务费; 7.90分>当月总评≥8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90%支付当月服务费; 8.95分>当月总评≥90分的,按成交单价的95%支付当月服务费; 9.当月总评≥95分的,按成交单价的100%支付当月服务费。 (三)支付程序。 1.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以实际拖移及保管数量为结算依据。经采购人确认后支付,支付程序按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2.以上拨款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因财政审批而导致拨款时间延迟的,采购人不需承担责任。

验收要求

 1期:成交供应商应按服务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拖移和保管工作,并按该项目服务内容、按约定的数量、质量、周期向采购人交付工作成果。采购人应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考核验收,并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及评分。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付款方式补充说明, (一)拖吊交通违法车辆和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事故车辆(含事故现场清理费)计费。由采购人按拖吊数量与拖吊单价进行结算,由财政负责支付。 (二)拖吊其他交通事故车辆(除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以外的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及车辆抢修服务等,由供应商按物价文件要求自行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 (三)交通保障服务计费。 1.交通保障服务按小时计算,以拖车按甲方要求到达指定地点为开始时间,以收到甲方通知结束指令为止。具体以供应商中标单价及经采购人审核确定的服务时间进行核算。 2.在提供应急保障准备期间由交警指派实施的拖吊车作业,服务费用另行计算(以实际拖吊车辆数计算)。 (四)其他应急保障工作的计费 中标供应商从事采购人指定的其他应急保障工作(如运送交通设施、拖移警用车辆等),以出车车次计算,按次收取费用。 (五)空驶的计费 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发出清障指令,后采购人取消指令的,按次收取费用。 (六)除合同中规定的拖吊车及清障作业费用外,采购人不再向供应商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供应商自行购置清障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以及负责人工费用和各项开支。 (七)本项目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量计算。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民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拖移和保管服务采购项目

1.00

1,509,600.00

1,509,600.00

1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民众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及事故车辆拖移和保管服务采购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车辆证据保存期间的管理要求
1、报价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的交接要求(详见《车辆接收工作规程》,另附),为采购人提供涉案车辆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涉案车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及证据的完好等相关工作)。从涉案车辆进场起到涉案车辆处理完毕止,报价供应商承担在此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和环境安全责任,必须做好车辆的消防安全保障及环境安全保障措施。在此期间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或环境安全事故的,所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报价供应商承担。
2、中标供应商不得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法定保管期间的任何费用。
3、服务期满后,对于尚未达到拆解条件的车辆,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下一周期中标供应商在30天内移出。

 

 

2

二、场地要求
1、根据采购人日常工作需要,要求供应商提供场地设置在中山市民众街道范围内,前期场地面积投入不少于20000平方米,如后期现有场地未能满足采购人拖车及保管车辆放置要求,成交供应商须承诺解决当年(合同期内)扣车及保管车辆放置的场地。(承诺书自拟)
2、供应商应在投标报价时提交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报价供应商现有场地面积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须承诺在中标后15天内提供满足要求的场地,同时必须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场地测绘书面报告。如经测绘场地总面积未达到要求的,报价供应商按合同总额5%赔偿采购人损失,且采购人经报请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取消报价供应商的中标资格。
3、报价供应商提供场地须确保涉案车辆的安全,避免涉案车辆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车辆遗失或损坏(毁)导致证据改变影响取证工作(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在项目服务期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采购人)具体如下:
(1)硬件方面:场地必须符合“三通一平一围蔽”(通水、通电、通信、场地平整和围墙全围蔽)条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及排涝等设施。
①围蔽方面:围蔽物高度应不低于2.5米,周边环境应满足涉案车辆的进、出场条件。
②技防、消防以及照明设施:场地必须安装足够的监控设备以保障全覆盖监控,并具备让采购人能够通过公共网络实现远程监督的条件,中标供应商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场地的监控项目书面报告(包含监控设备分布图、监控有效区域图以及相关技术说明),并向采购人提供远程监控系统的登录账号和密码。
③报价供应商应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设计消防设施分布方案,并按方案要求施工,确保场地在交付使用前符合国家强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要求。
④场地必须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平均照度需不小于50LX,以提供监管所需以及涉案车辆的正常流转的必要照明条件。
⑤ 非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涉案车辆损失损坏,由报价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2)场地周边应尽可能设置清晰的指示路牌,并且入场路线还应能够满足拖吊平板车等大型货车入场的要求。
4、单个场地内要设置独立交接区(200㎡≥面积≥100㎡)、特别勘察区(面积≥300㎡)、办公区域(200㎡≥面积≥50㎡)以及电池单独保管区。独立交接区要求设置于场地入口处,用于涉案车辆进出场交接确认;特别勘察区用于检验事故车辆,报价供应商应在勘察区内提供遮阳遮雨区域,办公区域用于场地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根据场地管理工作需要配备基本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2套以上计算机及打印设备,配备传真机及空调,提供能正常使用的互联网接口及固定电话。办公区域需设置工作间(分为监控室、车辆钥匙保管室、录入室、小件随车物品保管室等)。其中车辆钥匙保管室和小件随车物品保管室内应当配备监控设备。电池单独保管区应当具备相对高标准的防火条件,对暂扣电动车的电池进行单独保管,并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
5、采购人采用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原则,按照涉案车辆暂扣性质、车辆类型以及进场顺序实施分区管理。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收到采购人提供的场地区域面积分配计划后15日内,将制定的场地区域划分平面图提交采购人审定,并在采购人审定后15日内,使用明显的标牌标线以区分不同区域。
6、供应商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暂扣车辆的随车物品进行临时保管。小件随车物品应当在登记、拍照、编号后纳入随车物品保管室管理。报价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必要的车辆充电、打气、将暂扣车辆拖移至交接区等免费服务。
7、场地应履行信息公开制度,在业务办理窗口以及场地入口显著位置悬挂公示办理流程、注意事项、投诉电话、工作人员信息、不收费承诺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标牌。
8、如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所提供的场地因政府征用等政策性因素需更换服务场地的,供应商须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采购人;经采购人同意后,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原场地停止使用前免费提供同等条件(方位、面积、场地状况、周边交通环境等与原场地不得有明显差异)场地继续履行服务,涉案车辆转场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9、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场地应支持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系统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正常运作的必要硬件及网络设备,以满足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基本要求。

 

3

三、场地服务
(一)场地管理要求
1、场地管理人员需穿着统一工作服上岗,上岗时应佩戴工作卡,对进场协助车辆摆放的拯救作业人员,以及车辆领取人必须全程进行监督,以防止车辆(含其他物品)在场内被人为损坏或盗走。
2、场内应设置车辆钥匙保管柜和随车物品(贵重或小件物品)保管柜,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
3、制定与管理相适应的人员值班规范、车钥匙管理规范、随车物品管理规范、场地安全防范规定等详细工作制度,保障场地安全、有序、规范运转。相关制度应当报采购人备案。
4、必须严格按照车辆接收程序接收车辆;场地内的车辆(含随车物品)需出场的,相关人员必须凭有效的放行条或勘验证明,并按放行程序办理手续后才能将车辆或物品领出(详见《车辆放行程序》)。
5、场地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按工作职责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场长、交接员、保安员、统计员等),驻场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不含司机及车辆拖移服务作业人员)。本项目配备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内部安保及保密等规定,涉及人员变更的须及时上报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更换。
6、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服务期开始之前5个工作日提供场地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并在合同实施后1个月内将场所管理人员名册提交采购人备案,中标供应商应于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备案。停车场负责办理车辆出库岗位(对外业务窗口)的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时-12:00时,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休息。
(二)其它要求
因中标供应商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车辆在证据保存期间损坏、遗失、被盗等情形的,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

四、事故车辆拖吊服务要求
(一)车辆数量及车辆状况、作业人员要求
1.车辆要求
(1)车辆配置的车型和数量不得少于下表需求:

序号

车型

数量

备注

1

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吊臂)

1

 

2

两台平板拖车

2

 

3

中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具有吊臂)

2

 

合计

5

 

 

(2)供应商必须按照上述数量要求提供足够的车辆(车辆允许租赁),以满足采购人的拖吊车要求。自有车辆不能满足要求投入的数量、需租赁或购买的,供应商须承诺于签订服务合同之日起,向采购人提交拖吊车服务合同生效起期限为1年的车辆租赁合同原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供失效证件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3)合同范围内的拖吊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均指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的作业,不包含高速公路(下同)。
(4)车辆配备相应的司机(具备有效A2驾驶证)及作业人员。
2.车辆状况要求
(1)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完备的证照,不得提供报废、非法车辆参与清障作业,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足够、完好的交通清障辅助设备(包括警示筒、警示带等反光标志、拖车辅助轮、磅秤、千斤顶等)及通讯工具。
(2)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除交强险外,还应购买保险理赔金额不少于20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3)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安装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车载终端,车辆定位数据须保存3个月,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24小时内提供给甲方(具体到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4)供应商须配合采购人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要求,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硬件设备及光纤,以及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按采购人规定使用和管理。
(5)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统一车身颜色、喷涂供应商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如车辆属租赁的,供应商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标示出供应商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6)服务期内,供应商投入的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年检等,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时到场服务的情况下,供应商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证照)替代服务,并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
(7)到达现场清障作业的车辆必须能够承担并完成采购人指定的清障任务。
3.清障作业人员要求
(1)供应商须为本项目配备充足的作业人员,拖车及吊车作业人员须为持有特种车辆操作证的专人进行操作。
(2)供应商须加强作业人员交通清障操作技能的培训。
(3)实施清障作业的每辆车,应配备必要的作业人员,保证交通清障顺利完成。
(4)清障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按规范流程操作,同时必须听从交警的指挥。
(5)清障作业人员应报采购人备案,供应商不得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采购人认定为在拖吊车工作中违规的人员。
(6)本项目配备人员必须遵守采购人内部安保及保密等规定,涉及人员变更的须及时上报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更换。
4.车辆调度要求
(1)供应商应建立指挥调度中心,统一指挥拯救车辆快速到达现场。
(2)指挥调度中心应24小时运作,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二)清障作业的服务要求
1.服务时间要求
提供全天24小时的各类清障作业。接到采购人发出的清障指令起计,中型作业车辆10分钟内出发、重型作业车辆15分钟内出发提供服务。
2.现场作业要求
(1)应按照采购人制订的拖吊车作业规范实施作业,包括对被拖吊车辆的检查和清点、按要求填写拖车作业单,以及按规范流程进行作业等;
(2)拖车作业人员应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
(3)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如因作业需要违反交通规则的,应经交警同意)及相关规定,规范作业,不影响交通;
(4)实施清障作业时,必须有交通警察在场并取得委托(拖车作业单应由在场民警签名确认)。
(5)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因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或损坏市政设施。
3.车上物品的处理要求
应按照采购人规定的程序及规范处置被拖吊车辆的随车物品。未经采购人或当事人同意,不得进入被拖吊车辆的车辆内部(包括驾驶乘坐仓以及车尾箱等)。
4.拖吊进场的要求
保证应在暂扣车辆3小时内(以执勤民警强制措施填写的时间为准),将被拖吊车辆拖吊至采购人指定的停车场,并按规定与停车场做好交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于规定时间拖吊进场的,报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登记处理。因供应商违反拖吊车作业规范,导致车辆(含随车物品)进场时与扣留时登记的实际状态不符的,停车场可以拒绝接收车辆,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5.如现场民警要求将涉案货车拖移至称重点或治超点进行称重的,必须应予以满足,并在完成称重后,再将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车场。
6.须对“清障作业”所拖吊车辆数据进行分类登记,并定期向采购人报备。
(三)交通违法车辆的拖吊服务
1.采购人开展交通整治时,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拖吊车服务。
2.供应商应将被拖吊车辆的停放地点及联系方式等,通过文字标示或者其它方式告知当事人。
3.供应商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拖吊交通违法车辆的规定。
(四)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的拖吊服务
1.清理现场时间要求
一般事故应在20分钟内、死亡事故在40分钟内、较大事故及复杂现场在60分钟内清理完毕(时间从现场交警授权拖吊起计,至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正常通车止),经现场民警或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意,清理时间可适当延长。
2.供应商提供服务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水、木屑、沙及破拆器材等,并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血迹、油污、泥土等残留物。
3.在警保卫或备勤期间,拖移故障车辆时如当事人要求拖移至其指定地点的,参与警保卫或备勤的拯救车负责将故障车辆拖移至不影响交通处,供应商另外指派其他拯救车完成后续作业。
(五)交通保障服务
1.交通保障服务指各项警保卫、大型群体性活动以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的拯救车应急清障准备,以及在此过程中按采购人要求的巡逻及拖移车辆的服务。一般有警保卫备勤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的常规备勤。
2.供应商提供备勤服务的拯救车应按采购人指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备勤,并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巡逻或拖移车辆。备勤拯救车必须在采购人发出收勤指令后方可撤离。
3.供应商应优先确保交通保障服务,经采购人同意,可以调配正在执行采购人其他服务指令的拯救车参与交通保障工作。
4.备勤期间需要拖吊车辆进入停车场或其他场所的,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

 

 

 

5

五、管理制度要求
(一)车辆接收工作规程
1、汽车的接收工作规程
(1)拍照:由拯救队工作人员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接收区红线区域内,接收人员要通过拍照固定车辆的入场状况。拍摄位置包括:仪表盘、收录机(CD机)、其他内饰、车辆外观、尾箱、随车物品、备用胎等,车身有明显刮损、凹陷痕迹的,要对相应位置进行近景扫描。
① 拍照车辆外观时,应在车前车后的45度角位置以及正前、正后方的位置,连同车辆号牌一同拍照;
② 如遇有烟、酒、茶叶等小件物品包装已拆开的,应小心打开包装盒,在拖车作业人员见证下将盒内的物品数量拍照清楚;
(2)拓印:接收人员对入场机动车逐一拓印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建立涉案机动车档案。
(3)登记和接收:接收人员要对照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记载的信息进行逐一核对。
① 拯救公司必须附有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入场,无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的,接收人员可予拒收,并马上通知对应辖区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② 车辆实际情况与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记载信息相符的,可根据进场车辆实际状况在接收单上登记必要的补充信息后,由接收人员和拖吊人员共同确认;
③ 车辆实际情况与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信息不相符的,应立即联系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到场核实或电话核实,待核实清楚确定车辆实际状态后方可办理确认手续,否则不予接收;
④ 经双方签名后的拖车作业单(信息登记表)应留存一份。
(4)其它事项
① 应在场内适当位置设置车辆接收区域,并划好标线,由接收人员指挥车辆到该指定区域停放,并立即进行拍照和拓印;
② 应调整好视频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和清晰度,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检查,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③ 车场主管需定时查看车辆接收过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④ 夜间交接时要保证接收区域内灯光的明亮,确保采集有效信息;
⑤ 拍照记录后,由接收人员指挥拯救公司将暂扣车辆拖移至场内适当位置,按场地的管理要求摆放。
2、信息保存。
(1)接收车辆后应按采购人要求的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及时将数据录入涉案车辆管理系统。
(2)为确保现有计算机系统的稳定性,场地需添置足够容量的移动硬盘或计算机对信息进行保存。
(3)照片的保存按照上述方式按队别、类别、进场日期进行分类保存。
(4)接收单应按队别、车辆类别、日期分别存档备查。
(二)车辆放行程序
1、当事人前来领取的,必须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验证核实。
(1)仅领取随车物品(货物)的:
① 查验提交的物品返还凭证原件。
② 查核无误的,查验其它必要的证据资料(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
③ 领取人需进场领取或作业(卸载货物等)的,要求领取人按要求登记。
④ 由场地管理人员对领取人的领取或卸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⑤ 出场时由门岗工作人员或专职检查人员复核,复核无误的对出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⑥ 要求领取人签名确认领取物品。
(2)领取车辆的:
① 查验提交的物品返还凭证原件。
② 查核无误的,查验其它必要的证据资料(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
③ 需要领取人进场辨认或驾驶的,要求领取人按要求登记进场。
④ 由场地管理人员对其辨认或领取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⑤ 出场时由门岗工作人员或专职检查人员复核,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在出场确认表上签名,确认车辆无误后方可放行。
⑥ 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车辆(含随车物品)。
2.相关登记材料和核查材料应按队别、车辆类别以及出场顺序分类存档备查。
3.服务单位可实际工作需要对放行程序作进一步细化,并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方予以实施。
五、报价要求:
1、本项目以折扣率作为报价,报价折扣率上限为100%,报价人填报的折扣率须小于或等于100%的(有效报价区间为0%-100%),其报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填报的折扣率大于100%的,其投标报价按无效投标处理。
2、项目按实际发生量结算,结算单价金额=收费基准价×成交折扣率。
3、车辆保管服务及车辆拖移服务收费基准价详见下表《车辆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一览表》、《车辆拖移服务收费基准价一览表》。
4、支付交警部门因交通违法和事故扣留车辆在法定期限内的保管费,每辆扣留车辆支付保管费用的天数不超过120天(含),低于120天的按实际计算;高于120天的以120天计。保管期间的计算以合同生效之日起扣车系统扣留入场的时间至扣车系统打印放行条的时间为依据。合同生效之前已扣留车辆保管天数超过120天的,不再另行支付保管费;保管天数未达到120天的,支付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打印放行条之日止期间的保管费,但车辆扣留入场至打印放行条期间不得超过120天。

(一)车辆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一览表

序号

服务类别

基准价(元)

服务费

1

二轮、三轮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等、各类加装动力装置二轮车以及总质量不超过55KG的电动车等)

1

报价供应商对各车型保管费用报出统一的折扣率,投标折扣率上限为100%,报价供应商填报的折扣率须小于或等于100%的(有效报价区间为0%-100%)。

2

二轮、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电动车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55KG以上电动车等)

5

3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及四轮电瓶车

10

4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15

5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15

6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20

7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20

8

35吨以上货车

20

 

注:
1、货车凭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分类;客车凭行驶证核定的座位数进行分类。
2、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权利及义务进行分包或转包,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全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因中标供应商管理不善或不按规定处理造成车辆在证据保存期间损坏、遗失、被盗等情形的,中标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中标供应商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将扣留车辆从原供应商场地移至新的保管场地,车辆移场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二)车辆拖移服务收费基准价一览表

序号

服务类别

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车辆(拖车基准价)(元)

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的事故车辆(拖车基准价)(元)

吊车基准价(元)

服务费

1

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推车等、各类加装动力装置二轮车以及总质量不超过55KG的电动车等)

12

12

 

对各拖吊的车型报出统一的折扣率,投标折扣率上限为100%,报价人填报的折扣率须小于或等于100%的(有效报价区间为0%-100%)。

2

二轮摩托车(含55KG以上电动车)

60

60

 

3

三轮摩托车(包括三轮电动车及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等)

120

120

 

4

7座以下(含7座)客车、2吨(含2吨)以下货车及四轮电瓶车

300

350

765

5

8座以上至19座(含19座)以下客车、2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

380

430

1200

6

20座以上至39座(含39座)以下客车、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货车

460

510

1530

7

40座(含40座)以上客车、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20英尺集装箱车

535

585

2125

8

15吨以上至35吨(含35吨)货车、40英尺集装箱车

610

660

2550

9

35吨以上货车

810

860

3400

 

说明:
1、本表所列吊车费标准是起吊在公路路面内(车体未超出路肩)的事故车辆的吊车费标准,起吊在公路路面外(车体超出路肩)的事故吊车费由车主与拯救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事故车辆的拖吊费用增加50元/辆作为事故现场清理费(不论事故类型);
2、结算依据:结算金额=收费基准价×成交折扣率。
(二)交通保障服务的报价
不分车型,按每台拯救车每参加1小时的备勤(含常态化高峰期备勤、警保卫工作备勤、交通整治备勤、突发事件处置备勤等)进行报价。最高限价为60元/小时•台。
参加集中整治的拯救车如在行动中有拖吊车辆的,按各车型的拖吊基准价计算并支付服务费;没有拖吊车辆的,按照交通保障服务的报价支付服务费。
(三)其他应急保障工作的报价
中标供应商从事采购人指定的其他应急保障工作(如运送交通设施、拖移警用车辆等),以出车车次计算,按次报价,最高限价为180元/次•台。
(四)空驶的报价
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发出清障指令,中标供应商已按采购人要求出动拖车并已行驶1公里以上(提供GPS轨迹作为证据),后采购人取消指令的,称为空驶。
空驶的报价:不分车型,按次报价,最高限价为80元/次•台。
(五)报价人报价必须综合考虑各片区实际拖车距离。报价包含拯救车的油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含高速公路过路费)、保险费、税费以及服务人员工资、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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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实施管理、考评方法
一、车辆保管服务
(一)中标供应商根据有关规定及采购人的要求,对涉案车辆进行妥善管理。
(二)采购人将定期组织人员对本项目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依据是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定以及双方约定的管理规定。评分按百分制,每1个月为1个计分周期。当月得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有权视情节进行违约追责。
(三)扣分标准:
1、私自放行车辆的或监守自盗车辆的,每发现一辆扣10分。
2、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遗失或被盗的,每发现一宗扣10分。
3、私自使用车辆的(不含场内因摆放移库工作移动车辆的情形),发现一辆扣10分。
4、向涉案车辆当事人收取车辆照相、拓印、充电费用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5、与拖吊车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6、盗取随车物品或车辆零配件的,每发现一宗扣5分。
7、因以上6种情形其中引起媒体曝光、炒作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20分。
8、不按采购人交接要求接收或擅自转移车辆的,发现一宗扣3分。
9、不按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不按规定登记车辆进、出场台帐的,发现一宗扣3分。
10、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每损坏一辆扣3分;
11、收到政府征用土地等政策性通知后未能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的,发现一次扣3分。
12、不按规定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发现一宗扣3分。
13、遗失车辆钥匙的,每发现一宗扣3分。
14、出现如下情形的,第一次发现不扣分,经交警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最长不超过1个月)仍不改正的,每发现一宗扣2分:
(1)不按规定时间办公的;
(2)消防、监控、排涝等设施不能正常运作或围蔽设施不完善的;
(3)场地管理人员不对进场领取车辆的车辆领取人采取人防监督措施的;
(4)中标供应商应不按要求对车辆钥匙和物品按单位、类别、进场顺序等条件分类有效摆放的;
(5)中标供应商场地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
(6)违反经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商定书面事项的(指双方会签的管理工作会议纪要);
(7)未按消防设计单位设计图纸要求施工的,或照明平均照度未达到要求的;
15、发生消防或环境安全生产事故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每一次扣20分;
以上“车辆”均指采购人委托中标供应商管理的“涉案车辆”,考评的对象为中标供应商。
(四)根据存在问题,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发出《监管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中标供应商应在规定限期内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采购人。
(五)采购人每月月底制作月度考评总表,作为结算依据。
二、车辆拖移服务
1.供应商提供拖吊车及清障服务时,如违反《拖吊车服务项目采购人需求》及本项目服务合同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下述单列出的扣分标准除外),每次扣2分。
2.供应商在清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违规事件并被当事人投诉至相关部门的,经调查核实的,每次扣10分;被当事人起诉的,扣15分;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扣20分。本扣分条款与其他扣分条款可累加。
3.供应商提供拖吊车及清障服务时,出发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按超时的时长扣分,具体标准如下表:

超时时长

扣分

超时<5分钟

0.5分/次

5分钟≤超时<10分钟

1分/次

10分钟≤超时<30分钟

3分/次

30分钟≤超时

5分/次

5、供应商实施清障作业没有按规范流程操作的,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进场的,每次扣2分,造成损失的每次扣5分。
6、因管理不善,供应商工作人员盗窃或置换被拖吊车辆零配件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5分;数量或金额较大的(如盗窃或置换整车、一次盗窃或置换电池10个以上、盗窃车上物品估计价值超过1万元的),每次扣10分,同时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且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因供应商原因造成被拖吊车辆遗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每次扣10分。
8、供应商私自使用被拖吊车辆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5分。
9、因收费问题被当事人投诉并经调查确认供应商索要超标拖吊车费的,每次扣5分。
10、由于供应商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清障的:(1)造成重大堵塞(市区主干道堵塞300米以上,其他主干路堵塞1公里以上)的,每次扣5分;(2)在高级别警保卫(二级警卫及以上)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造成堵塞的(50米以上或影响车队快速通过),每次扣10分;(3)造成警卫车队无法正常通过的,每次扣20分。
11、供应商不按报价文件承诺或采购人要求投入相应人力或拯救车被交警在日常检查发现的,缺少作业人员每人次扣1分、缺少拯救车(或车型不符)每辆次扣2分并限期改正。
12、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备勤的(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车型、人员配备备勤和自行收勤),每次扣2分;如造成采购人工作失误的,每次扣5分;在高级别警保卫(二级警卫及以上)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每次扣10分。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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