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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街公安分局2023年团体意外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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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1发布 58页 文档编号:202307210000689616 需下载券:10
厚街公安分局2023年团体意外险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厚街公安分局2023年团体意外险项目

 

采购包1(厚街公安分局2023年团体意外险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采购人根据投保需求发需求单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的派单后出具相关报价单制成表格交予采购人;采购人审核报价单无误后,一次性以转账形式支付该批次派单的投保保险费用;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保险费用后当天出具保单,并在收到采购人的投保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单、雇主责任险保单和发票等资料一次性送至采购人处。

验收要求

 1期:采购人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及磋商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履约保证金

 收取比例:5%,说明: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金额的5%向采购人缴纳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者以合法经营的专业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的形式缴交。履约保函的内容,应符合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履约保函应在采购合同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2、在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退回履约担保的申请,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将退回原成交供应商的汇入帐户。 3、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当予以赔偿。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其他

 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付款方式,采购人根据投保需求发需求单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的派单后出具相关报价单制成表格交予采购人;采购人审核报价单无误后,一次性以转账形式支付该批次派单的投保保险费用;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保险费用后当天出具保单,并在收到采购人的投保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将保单、雇主责任险保单和发票等资料一次性送至采购人处。

 

报价内容,1、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采购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含各种税务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 2、★本项目民警保险费最高限价为:1620元/人/年,警务辅助人员保险费最高限价为:550元/人/年。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分别进行报价,如分项报价超出民警保险费或警务辅助人员保险费的最高限价,则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作无效响应处理。 3、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按照实际投保的费用进行按实结算,累计支付总额不能超过项目总预算1,618,950.00元,成交供应商取得了成交并不意味实际业务量已经产生,采购人无法预计也无法保证将来的业务数量。

 

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条款,供应商实质响应合同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服务

民警保险采购

1.00

696,600.00

696,6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2

其他服务

警务辅助人员保险采购

1.00

922,350.00

922,35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二

 

附表一:民警保险采购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 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

服务期限

厚街公安分局2023年团体意外险项目。(警务人员1989人,包括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具体以采购人实际投保人数计算为准。

1年

二 项目要求

1 保险计划

1) 民警保险

采购险种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

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

被保险人

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的民警

承保人数及工种

分局民警363 人,交警大队民警56 人

保障人员

以公安局提供人员清单为准

疾病身故续保人员无等待期

投保方式

记名投保

保险期限

服务期限1年

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民警方案

备注

意外身故、残疾给付

80万元/人

 

疾病身故给付

30万元/人

 

工作期间急性病身故给付

(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并符合因公牺牲标准)

20万元/人

 

意外住院津贴

200元/天

免赔0 天,每次事故90 天,最高赔偿180 天

重大疾病给付

29万元/人

45种重疾,无观察期(详见附件:45 种重疾列表)

在飞机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20万元/人

 

在火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10万元/人

 

在轮船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10万元/人

 

在汽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10万元/人

 

最高限价1620元/人/年

 

 

 

 

备注:本项目所称保险人为成交供应商,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采购人。

2 特别约定:

1) 依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伤残鉴定扩展十级。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不含职业病)作为评残依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2) 保全加人追溯期约定:

(1) 本合同生效后新入职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自其入职之日起45日内须向保险人提出并完成保全加人书面申请,其保全生效日最长追溯期为45日,但加人生效日期不得早于被保险人的入职日的次日零时。

(2) 本合同生效前已入职的员工以及本合同生效后入职已满45天的员工不适用保全生效日追溯的特别约定,其保全生效日期为保全受理日次日零时,保险人不承担其在保全变更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

(3) 在保全追溯期内出险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单位盖章的入职证明。

3) 单位员工在执勤期间驾驶摩托车出险,不要求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但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警证明,单位出具执勤任务证明。

4) 重大疾病险和疾病身故险对于连续续保人员视为已经过30天健康观察期,本年度新增被保险人不予免除观察期。

5) 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第三方机构获得赔付,保险人将对社保或第三方机构赔付后剩余医疗费用(含自费项目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

6) 对于已患重疾的民警、警务辅助人员,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具体保险责任。(具体名单成交后由采购人提供)

7) 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45种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险责任(详见附件:45种重疾列表),详细保险责任、免除责任、观察期限等以成交后合同条款具体约定为准。本条特约生效时间与保单起保日期一致。

8) 民警保险保单扩展民警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急性病身故责任(并符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因公牺牲标准),每人赔偿限额为20万,详细保险责任、免除责任、急性病定义等以成交后合同条款具体约定为准。该扩展责任可与疾病身故叠加赔付。

9) 本保单扩展既往症:

(1) 对续保的被保险人,只要其发病时间在2020年8月12日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且在保单有效期内确诊重大疾病或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承担本保单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确诊给付保险责任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若有证实以上投保情况真实性的需要,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上述健康险投保记录作为证明材料;

(2) 民警保险:对于被保险人起保前已患有相关疾病而在保单有效期内因急性病身故的,保险人承担本保单合同中的急性病身故给付保险责任。

3 接报案

1) 成交供应商须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应立即通知客户服务专员;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成交供应商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成交供应商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 成交供应商现场查勘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4 定责定损

1) 成交供应商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责定损:

(1) 结案事故赔付金额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达被保险人账户;

(2) 当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资质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成交供应商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2)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应以被保险人提供损失证明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4) 索赔材料递交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成交供应商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5) 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保险条款,服务指南和办案程序。

 

 

附件:45种重疾列表

序号

重疾列表

序号

重疾列表

1

恶性肿瘤——重度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5

主动脉手术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7

严重克罗恩病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29

严重多发性硬化

7

多个肢体缺失

30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1

重症肌无力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32

严重冠心病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33

严重心肌病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34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2

深度昏迷

3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

13

双耳失聪

36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14

双目失明

37

器官移植导致的HIV 感染

15

瘫痪

38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16

心脏瓣膜手术

39

肺源性心脏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0

植物人状态

18

严重脑损伤

4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42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

严重Ⅲ度烧伤

43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44

严重川崎病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45

严重心肌炎

23

语言能力丧失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附表二:警务辅助人员保险采购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 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

服务期限

厚街公安分局2023年团体意外险项目。(警务人员1989人,包括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具体以采购人实际投保人数计算为准。

1年

二 项目要求

1 保险计划

1) 警务辅助人员保险

采购险种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人

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

被保险人

东莞市公安局厚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厚街大队的警务辅助人员

承保人数及工种

分局警务辅助人员1308 人,交警大队262 人

保障人员

以公安局提供人员清单为准

疾病身故续保人员无等待期

投保方式

记名投保

保险期限

服务期限1年

保障内容

保障项目

警务辅助人员方案

备注

意外身故、残疾给付

30万元/人

 

疾病身故给付

25万元/人

 

意外医疗费用补偿

3.5万元/人

免赔0元后按100%赔付

意外住院津贴

100元/天

免赔0 天,每次事故90 天,最高赔偿180 天

重大疾病给付

6万元/人

45种重疾,无观察期(详见附件:45种重疾列表)

在汽车中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

10万元/人

 

最高限价550元/人/年

 

 

 

 

备注:本项目所称保险人为成交供应商,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采购人。

2 特别约定:

1) 依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伤残鉴定扩展十级。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不含职业病)作为评残依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按照: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2) 保全加人追溯期约定:

(1) 本合同生效后新入职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自其入职之日起45日内须向保险人提出并完成保全加人书面申请,其保全生效日最长追溯期为45日,但加人生效日期不得早于被保险人的入职日的次日零时。

(2) 本合同生效前已入职的员工以及本合同生效后入职已满45天的员工不适用保全生效日追溯的特别约定,其保全生效日期为保全受理日次日零时,保险人不承担其在保全变更生效日期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

(3) 在保全追溯期内出险的被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单位盖章的入职证明。

3) 单位员工在执勤期间驾驶摩托车出险,不要求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但需要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交警证明,单位出具执勤任务证明。

4) 重大疾病险和疾病身故险对于连续续保人员视为已经过30天健康观察期,本年度新增被保险人不予免除观察期。

5) 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保或第三方机构获得赔付,保险人将对社保或第三方机构赔付后剩余医疗费用(含自费项目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按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付。

6) 对于已患重疾的民警、警务辅助人员,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具体保险责任。(具体名单成交后由采购人提供)

7) 本保单承保被保险人45种重大疾病首次诊断保险责任(详见附件:45种重疾列表),详细保险责任、免除责任、观察期限等以成交后合同条款具体约定为准。本条特约生效时间与保单起保日期一致。

9) 本保单扩展既往症:

(1) 对续保的被保险人,只要其发病时间在2020年8月12日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且在保单有效期内确诊重大疾病或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承担本保单合同中的重大疾病确诊给付保险责任和疾病身故保险责任。若有证实以上投保情况真实性的需要,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上述健康险投保记录作为证明材料;

3 接报案

1) 成交供应商须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应立即通知客户服务专员;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成交供应商客户服务专员报案。

2)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成交供应商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3) 成交供应商现场查勘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4 定责定损

1) 成交供应商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事故的,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责定损:

(1) 结案事故赔付金额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达被保险人账户;

(2) 当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双方认可的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资质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成交供应商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2)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应以被保险人提供损失证明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 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4) 索赔材料递交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成交供应商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5) 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保险条款,服务指南和办案程序。

 

 

附件:45种重疾列表

序号

重疾列表

序号

重疾列表

1

恶性肿瘤——重度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25

主动脉手术

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26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27

严重克罗恩病

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8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6

严重慢性肾衰竭

29

严重多发性硬化

7

多个肢体缺失

30

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8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31

重症肌无力

9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32

严重冠心病

10

严重慢性肝衰竭

33

严重心肌病

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34

系统性红斑狼疮-Ⅲ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12

深度昏迷

3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HIV)感染

13

双耳失聪

36

经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14

双目失明

37

器官移植导致的HIV 感染

15

瘫痪

38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Ⅰ型糖尿病)

16

心脏瓣膜手术

39

肺源性心脏病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40

植物人状态

18

严重脑损伤

4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9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42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20

严重Ⅲ度烧伤

43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21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44

严重川崎病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45

严重心肌炎

23

语言能力丧失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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