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拟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人员提供疗养服务,采购内容包括上海至目的地的交通往返、餐饮住宿、目的地当地交通等。
目的地:
1、西安:6 天 5 晚,服务人数为 1050 人,具体数量以实际出行人数为准;
2、三亚:6 天 5 晚,服务人数为 230 人,具体数量以实际出行人数为准;
二、项目预算:
本项目总预算为人民币 768 万元。
三、服务时间:
西安疗休养出行安排计划表
批次 |
日期 |
团数 |
人数 |
1 |
8.20-8.25 |
1 |
50 |
2 |
8.21-8.26 |
1 |
50 |
3 |
8.27-9.1 |
1 |
50 |
4 |
8.28-9.2 |
1 |
50 |
5 |
10.8-10.13 |
1 |
50 |
6 |
10.9-10.14 |
1 |
50 |
7 |
10.15-10.20 |
1 |
50 |
8 |
10.16-10.21 |
1 |
50 |
9 |
11.13-11.18 |
1 |
50 |
10 |
11.19-11.24 |
1 |
50 |
11 |
11.20-11.25 |
1 |
50 |
12 |
11.26-12.1 |
1 |
50 |
13 |
11.27-12.2 |
1 |
50 |
14 |
12.3-12.8 |
1 |
50 |
15 |
12.4-12.9 |
1 |
50 |
16 |
12.10-12.15 |
1 |
50 |
17 |
12.11-12.16 |
1 |
50 |
18 |
12.17-12.22 |
1 |
50 |
19 |
12.18-12.23 |
1 |
50 |
20 |
12.24-12.29 |
1 |
50 |
21 |
12.25-12.30 |
1 |
50 |
三亚疗休养出行安排计划表
批次 |
日期 |
团数 |
人数 |
1 |
9.4-9.9 |
1 |
50 |
2 |
9.11-9.16 |
1 |
50 |
3 |
9.18-9.23 |
1 |
50 |
4 |
10.9-10.14 |
1 |
50 |
5 |
10.16-10.21 |
1 |
30 |
注:上表为暂定出行计划安排,具体出行时间及人数由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确定;
四、服务内容
由中标人提供团队服务,由专人负责项目服务期间团队成员的交通、餐饮、食宿、目的地当地交通等服务。
五、服务要求:
航班要求:
1、西安
1.1投标人负责将疗养人员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至机场,航班出发时间不得早于上午10点,抵达西安时间不得晚于下午16点,抵达西安后负责将疗养人员接至住宿酒店。
1.2疗休养结束后投标人负责将疗养人员从住宿酒店送至西安机场,航班出发时间不得早于上午12点,抵达上海时间不得晚于下午19点,抵达上海后将疗养人员统一送至宝山公安分局。
1.3往返航班必须为直飞航班。
2、三亚
2.1投标人负责将疗养人员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至机场,航班出发时间不得早于上午7点,抵达三亚时间不得晚于下午15点,抵达三亚后负责将疗养人员接至住宿酒店。
2.2疗休养结束后投标人负责将疗养人员从住宿酒店送至三亚机场,航班出发时间不得早于上午9点,抵达上海时间不得晚于下午16点,抵达上海后将疗养人员统一送至宝山公安分局。
2.3往返航班必须为直飞航班。
住宿要求:
投标人需安排疗养人员住宿酒店标准不得低于四星标准(不安排挂五星以上酒店),疗休养期间居住酒店不得更换。投标人需安排同一团的疗养人员在疗养期间同时住宿在同一酒店;
西安住宿酒店地理位置在二环内,三亚住宿酒店地理位置在三亚市区区域。
当地交通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专职司机及车辆供疗休养人员不限次数不限公里数使用,并有专人陪同。
用餐标准及要求:酒店内食用早餐;中餐:不少于80元/人;晚餐:不少于100元/人。每桌不超过10人,每餐不少于12个菜品(不含餐前冷菜),菜品兼顾当地特色和上海口味。
投标人所提供的用餐方式必须为集中用餐,不得提供酒水及酒精类饮料。保险要求:
旅游意外保险(每人双份、注明保额总数及理赔条款)、航班延误保险;发团时间要求:
原则上采购人提前10天把名单及身份证号码提供给投标人(如有特殊情况提前3天),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方顺利出行。
六、其他要求:
1、遇国定假日或重大安保节点暂停出行,投标人因无条件响应。
2、投标人需为每批次疗养人员出行安排不少于一名人员作为领队全程陪同(即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发至返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
3、考虑到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投标人需负责出行期间疗养人员的人身安全及纪律安全,并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处置预案、治安事故处置预案、火灾事故处置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自然灾害处置预案、由特殊原因造成部分行程变更处理预案),该部分费用计入总价。
4、投标人须提供疗养过程中所需药箱及工具(该部分费用计入总价)。
5、投标人在服务过程中不得安排购物或以购物为目的的参观行为及收费景点。
6、由于本项目所提供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投标人需提供具有针对性、合理性的服务方案。
七、报价要求:
投报服务所需的总报价,报价包括往返交通费、餐饮住宿费、保险费、领队相关人员服务费、当地交通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八、付款方式:
付款原则: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详细的出行合同后的支付合同金额的30%;出行批次过半后支付支付合同金额的20%;出行全部结束后支付剩余应付合同价款。以出行实际产生的费用结算。
惩罚措施:每批次服务结束后由采购人组织疗休养人员对投标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在签订合同前由采购人制定),优良率在90%及以上的该批次的全部价款;优良率在80%-90%(不含90%)以上的的,扣除该批次价款的20%作为惩罚;优良率在70%-80%(不含80%)以上的的,扣除该批次价款的30%作为惩罚;优良率在60%-70%(不含70%)以上的的,扣除该批次价款的40%作为惩罚;优良率在50%-60%(不含60%)以上的的,扣除该批次价款的50%作为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