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注:带“★”的参数需求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响应并满足的参数需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合理设定,并明确具体要求。带“▲”号条款为允许负偏离的参数需求,若未响应或者不满足,将在综合评审中予以扣分处理。)
3.1、采购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隆昌市13座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本项目总处理规模为1190m³/d,各场站处理规模为50~150m³/d。
3.2、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
3.2.1服务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680,00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680,000.00
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金额
(招单价的)供应商报价不允许超过标的单价
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元) |
计量单位 |
所属行业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是否属于节能产品 |
是否属于环境标志产品 |
1 |
第一批次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
1.00 |
680,000.00 |
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3.2.2服务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第一批次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参数性质 |
序号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
|
1 |
本项目为隆昌市13座一体化污水处理站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项目。本项目总处理规模为1210m³/d,各场站处理规模为50~150m³/d,各场站地点、处理规模详见下表。
技术要求 (1)本项目13座一体化污水处理设站均采用MBBR工艺。 (2)本项目设计出水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 1777-2020)一级标准,具体参数如下: 单位:mg/L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3)组建整改团队,对一体化设备工艺问题进行维护、整改,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完善安全设施、标识标牌,解除危险隐患,加强各污水处理站规范化管理。 (4)组建运维管理团队,制定务实、高效的运营管理制度,全面负责本项目污水处理站的生产经营管理,班子稳定、管理规范确保一体化设备正常运行。对系统设备、设施运行中出现的故障进行及时维修维护,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月提供一次运维记录),定期清淤、清渣等,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5)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关规定,完成合同规定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任务,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6)在受托期内,如发生工伤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7)保证本项目的正常稳定运行,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停止运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由中标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8)制定岗位生产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一体化设备不间断运转,保证出水水质达到有关排放标准要求。 ★(二)商务、合同等实质性条款要求 1、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2、支付方式: 第一季度营运完成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第二季度营运完成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第三季度营运完成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第四季度营运完成,乙方向甲方完成污水处理站移交等工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3、验收办法及标准: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4.其他要求 (1)运维单位应确保设施保持安全、稳定达标运行,出水水质不达标不得外排,及时做好污水转运处置工作。不得擅自停运,若出现设备维修或其他突发情况,确需停运的,应立即报告,停运期间做好污水转运处置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正常运行。 (2)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委托方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3)运维单位应每周对所有设施进行一次日常巡查(特殊天气除外,需加大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置。降雨来临前后应进行一次巡查并对进出水水质进行应急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判,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 (4)运维单位应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台账,做好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巡查检查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维情况。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内容。 (5)运维单位应每月对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总磷和氨氮,并出具监测报告;出水水质应达到《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2019)一级标准。 (6)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企业对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7)生态环境局不定期对污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快检或采样监测),污水处理设备出水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 1777-2020)一级标准,若有污水处理设备抽检水质不达标,则每次扣除2000元/台的运营费。如因水质不达标或其他运维问题导致被省、市、县各类督察通报的,分别扣除10000元/台、3000元/台、2000元/台。 注:带“★”号项为本项目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否则磋商文件作无效处理,本项目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以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为准判断是否偏离,未明确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的,以偏离表为准。 |
3.2.3人员配置要求
采购包1:
详见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2.4设施设备要求
采购包1:
详见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2.5其他要求
采购包1:
详见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
3.3、商务要求
3.3.1服务期限
采购包1: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
3.3.2服务地点
采购包1:
采购人指定地点。
3.3.3考核(验收)标准和方法
采购包1:
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4支付方式
采购包1:
分期付款
3.3.5支付约定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第一季度营运完成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第二季度营运完成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第三季度营运完成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采购包1:付款条件说明:第四季度营运完成,乙方向甲方完成污水处理站移交等工作后,达到付款条件起5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00%。
3.3.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采购包1:
如有延期支付合同款项,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对乙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
3.4其他要求
详见第三章磋商项目技术、服务、商务及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