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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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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9080000755809 发布时间:2023-09-08 文档页数:61页 所需下载券:10
准格尔旗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项目概况:

选取一家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服务巡查机构,对准格尔旗范围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服务及其他交办事项

.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

合同包1(准格尔旗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服务项目)

1. 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供应商人员到位、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总报酬的30%

2期:支付比例30%,合同签订并开展工作后6个月,且年中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后30日内支付总报酬的30%

3期:支付比例30%,合同完成全部工作内容,且考核达到合格标准后30日内支付总报酬的30%

4期:支付比例10%,待采购人全面评估考核合格后30日内支付剩余10%

验收要求

1期:分期验收,验收要求:合格,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范及标准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要求

序号

核心产品“△”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面向对象情况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准格尔旗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服务项目

1.00

1,350,000.00

1,35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准格尔旗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服务项目是否允许进口:否

参数性质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一、巡査机构服务要求

1. 辅助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1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1.2 抽查、抽测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1.3 抽查、抽测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

1.4 抽査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1.5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1.6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

1.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2. 辅助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

2.1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生产检查;

2.2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和资料;

2.3 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4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上报主管部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岀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2.5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6 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措施。

3. 其他要求

3.1 巡查机构须在服务开始前编制详细的巡查方案及巡查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巡查周期计划、巡查人员分工、巡查工作重点、质量和安全巡查管控措施、巡查成果文件样稿、风险管理措施等,并需结合被巡检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巡查评分表;

3.2 每个巡查周期结束后需编制巡查成果文件对本期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巡查项目概况、本期巡查个项目评分情况、质量和安全监督巡查情况、问题整改跟踪情况、下阶段各项目巡查重点、下阶段工作建议等;

3.3 巡查过程中如巡查机构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须于当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主管部分,并安排人员对隐患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加大对该项目的巡检频次,对隐患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二、拟投入人员要求

1、拟投入其他人员最低标准要求:

项目负责人1人,必须具备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或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房屋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年龄55周岁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巡查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巡查工程师、机电安装兼安全巡查工程师各1人,需要具备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进度巡查兼资料巡查评估工程师1人,需要具备三年以上现场管理或档案管理工作经验(以毕业时间为准计算)。

注:(1)以上拟投入人员数量及资格要求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响应。

(2) 工作经历(经验)以项目合同文件或业主证明材料为准,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

(3) 以上人员不得兼任。本项目拟投入人员均为专职,不得在本项目兼任其他职务,需常驻现场,且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职务。

(4) 拟投入项目组成员每月出勤率不得低于22天并满足采购人要求。

(5) 供应商应组建经验丰富、技术能力出众的服务团队。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全权负责统筹安排项目的实施。服务期间应与委托人保持频繁沟通,获取反馈意见,保证项目的实施质量。

三、办公场所及其他要求

1、供应商在合同履约期间在本项目所在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员工食宿自行解决。

2、供应商在合同履约期间能够提供不少于1台车辆用于本项目。四、验收标准及考核

1、服务质量验收按国家相关标准,采用经采购人批准的方式验收,由甲方岀具验收证明。

2、甲方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巡査机构人员服务水平、工作质量进行抽查、或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巡查机构更换专业服务人员或进行整改,巡查机构应无条件接受。

3、考核标准按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査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采购人约定执行。

4、巡查机构服务期间如被巡查项目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巡查机构在过程中未发现相应隐患问题或

 

 

 

未及时上报或未对相应问题的整改进行跟踪的,采购人将对巡查服务单位按10万元/次进行处罚。

五、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内蒙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准格尔旗建设工程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政府相关文件及内蒙古建设主管部门就工程监督制定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须将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拟投入人员的业绩、职称、学历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进行备案,对于虚假内容进行通报,相关线索移交综合执法局做出处理,并函至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合同签订后1个月为考核期,考核期内针对监管的项目岀具监督管理要点和意见,并与招标文件中的业务专长进行核对。同时考虑现场检查能力表现和职业操守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对于考评合格的留用至合同结束。对于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只增不换”"费用不变"的原则,增加与招标文件要求相匹配的人员,考评不合格的人员仍继续服务,岗位另行安排。调整或增加人员超过两次仍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对于项目负责人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除不可抗力不予许更换。

供应商应当保障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并且不得侵害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响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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