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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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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发布 56页 文档编号:202309130000762483 需下载券:10
村级财务收支审计服务采购

采购需求

一、审计时间和范围

2023-2025年,每年在10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全区86个经济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审计(如2023年10月底前完成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的村级财务收支审计,以此类推)。(具体审计时间以普陀区农业农村局安排为准)

二、审计要求

按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并结合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特点,对村级财务制度、收支管理情况、资产资源管理情况、基本建设情况、债权债务情况和收益分配等内容进行审计,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每个审计的村经济合作社为单位出具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审计报告和全区村经济合作社审计总体情况说明,并提供与服务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数据。

三、主要成果及要求

在每年10月底前出具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主要事项、审计评价及存在问题、审计意见及建议,并提供必要的附表)及全区村经济合作社审计总体情况说明。

四、审计人员要求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行业标准等要求。拟投入的本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注册会计师,本项目协审小组组成必须为4人以上(不含项目负责人)。

2、审核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

3、如中标人出现审计人员离职的情况,须在其离职后5天内对审计人员进行补充,人员要求不得低于投标配备情况。

五、其他要求

审计服务期间发生的住宿、交通、餐饮等相关业务经费需自行承担。

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

(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第288号)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 第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6《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

(7)《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组织条例》(2007年修订)

(8)《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浙委办(2011)112 号)

(9)《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 9 号)

(10)《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 3 号)

(11)《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浙农经发〔2015)9 号)

(11)《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人大第37号公告)

(12)关于印发《普陀区渔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办法》的通知(舟普农〔2020〕103 号)

(13)《普陀区村级小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组织发包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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