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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谷街道2023-2024年公共文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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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9250000777884 文档页数:71页 所需下载券:10
鲁谷街道2023-2024年公共文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

项目概况:为创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文化服务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结合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指标要求和鲁谷街道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化运营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组织开展位于鲁谷南路18号院1号楼(中部馆)、重聚园小区北门的“鲁谷街道综合文化中心(南部馆)和双锦园十六号楼(北部馆)三个场馆的日常管理和文化惠民服务的实施,运营总面积2522.94平米,以便切实提高街道社区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效能,更好地满足鲁谷街道居民的公共文化需求,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

承接主体应在运营服务中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运营保障,在体现鲁谷特色的同时,为辖区群众及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等各类人群提供基本的、公益的、均等的、便利的公共文化服务。不得利用文化设施,提供淫秽、迷信、赌毒等法律禁止或内容不健康的服务。

二、商务要求

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1、完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新发展标准中文化场馆各项指标任务。

2、向居民提供公共文化免费开放基本服务。

3、承接主体负责运营的文化中心的3个场馆提供的群众文化活动服务(活动类)组织开展文艺演出、宣传展览、艺术辅导、文化培训、书画笔会、读书活动、体育健身、科普讲座、文艺创作等群众文化活动。

4、理想+党群活动中心和新时代文明实践所服务项目的开展;

5、街道图书分馆读书阅览和借阅服务,按照公共图书馆工作规范标准,负责“图书总分馆制”各项工作的推进和落实。

具体委托内容如下:

(一)场馆管理

1.做好街道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各场馆的免费开放服务。场馆开放时间: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1/3小时(含国家法定假期)。在开放时间内,各功能厅室均需保证按时正常开放,各项文化设施、设备器材均可使用。

2.保持各功能厅室环境整洁舒适,文化氛围浓厚。

3.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要求,做好信息公示:设施外部与功能厅室标志标牌齐全;管理制度、服务项目、联系电话、功能室分布、每周活动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公示信息应全面详细,且更新及时。大型活动提前30日进行公示,常规活动提前7日进行公示,因故闭馆或调整时间须提前1周公示。

4.做好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落实场地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排查与上报制度;做好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加强场地设备巡检,定期对器材进行消毒和检修。做好工作日志,每年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

5.按照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提升运营场馆及服务的群众知晓率、到访率和参与率。配合落实区文化和旅游局等上级单位要求开展的相关宣传工作。做好群众满意度调查及反馈统计服务,采取问卷调查、微信调研、深度访谈等多种方式征求群众意见,不断提升和改进服务质量。每月召开至少1次由乙方、群众代表、街道文化部门、各社区文化干部四方组成的联席会议,汇报工作进展、听取各方意见、审定活动安排和重要事项。

6.高效配合完成街道文化部门、区文化馆、区图书馆、区非遗中心交办的图书配送、组织活动、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项要求,对举办的讲座、培训、演出、沙龙等活动的具体内容、主讲人或演出者情况等提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把关,活动举办过程中安排专人盯岗把控,建立工作日志。

7.工作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有计划,项目有方案,会议有记录,各类资料、文件规范有序,有专人负责,依托台账助手等数字化平台及时进行信息上传,做好档案留存。

(二)基本服务项目

1.图书阅览

(1)街道图书分馆正常开放。确保功能分区合理,服务设施齐全,图书排架规范,标识系统清楚。“一卡通”读者图书借还系统正常使用,包括读者办证、外借和还书,实现通借通还。

(2)街道图书分馆开放期间要保证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在岗。工作人员需接受区图书馆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3)街道图书分馆图书年外借册次:2.4万册次。

(4)每年组织开展图书流转配送服务不少于12次,新增及流转配送图书册次高于街道社区图书总藏量的三分之一。

2.活动开展

全年开展各类文化活动不少于66场次。

(1)结合时代主题组织开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文化活动。在春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中秋、重阳节当日和期间举办街道级主题活动和文艺小分队进社区等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2)针对特定群体开展主题文化活动。每年组织开展参与群众为中青年群体的主题文化活动不少于12场次,不含亲子类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开展主题文化活动不少于20场次;针对残疾人开展主题文化活动不少于4场次;针对务工人员开展主题文化活动不少于2场次。其中,每场主题活动相应特定人群占比要达到70%以上,每场活动参与人次不少于20人。

(3)每年组织街道级全民阅读主题活动2次以上,直接参与活动人数200人以上。

(4)依托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数字推广工程、石景山区公共文化数字资源系统,在街道图书分馆和已建成公共电子阅览室的社区组织开展各类数字资源推广活动,每个分馆和社区每月不少于1场次。

(5)每年组织开展体现石景山特色的街道级非遗主题活动1次以上,直接参与活动人数200人以上。

(6)针对在本街道和所辖社区统计在册的、具备一定规模、长年开展活动的群众业余文艺团队开展培训辅导,每支团队每年不少于2次。

(7)结合辖区中小学需求,广泛深入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吸引未成年人走进运营场馆享受公共文化服务。

(三)高质量发展要求

1.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式,实现全年对辖区内所有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

2.依据场馆实际制定场馆开放预约方案,每月针对公众开展场馆预约服务,形成全人群覆盖的常态化运营开放。

3.开展文化品牌、数字服务、文旅融合、文创多元融合、促进文化消费、文化志愿服务等领域服务探索与创新;配合承接区文化和旅游局系统单位安排的重点活动和参观调研活动。

4.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文化活动为抓手,引领辖区居民参与活动的同时融入社区共建共治共享体系当中,并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持续的活动方案。

5.开展以构建党建引领社会基层新格局的文化活动、市民教育、体育健身、科技普及等党群活动,各类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

6.开展宣传报道,全年在“文化鲁谷”公众号发送活动招募和总结推文不低于66篇,全年在“鲁谷理想+”视频号发布短视频不低于30条,全年在区级及以上公开媒体报道不少于9篇、市级以上媒体报道不少于3篇,同1篇内容发布在同级别媒体算1篇。

7.打造特色品牌文化活动,全年不低于3项,每项直接参与活动人数不少于100人。

8.针对群众业余文艺团队、个人开展专业指导培训,服务期间辅导次数不少于20次。

(四)其它管理及服务要求

1.做好鲁谷街道要求的其他文化工作。

2.承接主体全面负责文化中心运营的各项工作,包括运营制度的制定、月度活动计划方案拟定、活动方案策划与执行、活动宣传与推广、活动场馆安全保障等维护工作,接受甲方审定与监督。按时免费开放文化设施,维护运营秩序,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组织开展群众文化需求调查和满意度评价统计工作,及时上报各类文化活动信息、基础数据、统计报表,按要求做好工作档案等。

3.承接主体应在运营设施室内显著位置张贴设施各功能室(区)分布图、开放时间、规章制度、活动安排、工作人员名录、无线网络登录方式、群众意见反馈手册和咨询监督电话等。

4.承接主体应保持设施空气流通、温度适宜、采光照明良好、环境整洁卫生,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消毒。

5.承接主体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紧急预案和安保措施。确保消防设施良好、通道畅通、标识清晰完整。

6.为保障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资金采取分段拨付的方式,按服务效果予以支付。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转包行为。

四、人员要求

1.采取专业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应配备总负责人1名、每个场馆配备负责人1名。每个场馆每日在岗人员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1名为专业人员,所有人员年龄应在55岁以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乙方可进行优化安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工作制度,服务热情规范。工作人员聘用应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动关系。总负责人一般应具有相当于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三年以上承担公共文化管理服务、场地设施管理、文化活动管理等经历,原则上应接受过公共文化专业培训。现场运营团队1/3的人员应具有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与管理的经历,或接受过公共文化专业培训。每年自主组织业务学习培训不少于4次;按要求参加区、街道文化部门组织的培训学习;符合条件的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等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考试。

2.接主体须按要求认真做好工作人员选聘方案和管理机制,选聘人员须经过街道审核通过后准予上岗,聘用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承接方按国家规定与选聘工作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执行社保缴纳等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3.承接主体工作人员在岗服务主动热情,微笑服务,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佩戴工作证。负责日常设施设备使用操作和管理维护,并掌握基本的卫生急救技能和安全应急知识,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设施安全、人身安全。

五、其他

1.做好甲方要求的其他文化工作。

2.上述委托内容尚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经友好协商以附件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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