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资金来源:由区财政统筹。
2.建设地点: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
3.建设规模与内容:
1)建设规模:本项目占地面积约13883m²,设备处理实施20000m3/d,其中一期10000m3/d,二期10000m3/d。
2)建设内容:主要采用“一体化提升泵站+细格栅旋流沉砂池及膜格栅+初沉池+调节水解池+A/A/O-MBR 池+ 紫外消毒”工艺及基建配套工程。
二、采购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肇庆市大型肇庆市大型产业集聚区(鼎湖片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鼎湖区永安镇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ZQLY-DH-202310-08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1)本项目设备购置费合计总价为60,464,500,00元,其中:一期设备购置费为44,424,100.00元,二期设备购置费为16,040,400.00元。
(2)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一期设备购置费为44,424,100.00元×(1-5%)=42,202,895.00元,二期设备购置费为16,040,400.00×(1-5%)=15,238,380.00元。一期、二期合计总价为57,441,275.00元,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序号 |
采购标的 |
数量 |
最高投标限价(元) |
合同履行期限 |
备注 |
1 |
肇庆市大型肇庆市大型产业集聚区(鼎湖片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鼎湖区永安镇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1项 |
57,441,275.00 |
1、一期计划工期为9个月(包括所有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设备验收合格后进入3个月试运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2、二期计划工期为3个月(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设备验收合格后进入3个月试运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
本项目采购范围包括一期、二期一体化生化处理系统内容。项目采用分期实施,先实施一期系统。二期系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时间。供应商必须充分理解及承诺,采购人不承担因其他原因导致二期内容延迟或取消实施的责任。二期系统具体采购时间以采购人发出的采购通知为准。 |
注:(1)报价超出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金额的列为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必须对本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如有缺漏,将导致投标无效。
(3)投标人报价应包含完成本次招标所有服务内容的费用,包括人工费、保险费、材料费、各种税务费、验收会务费用、必须的辅助材料费及合同实施过程中不可预见费用等全部费用。
(4)本项目为一个整体,投标人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报价,不得分拆报价。
三、采购总体要求
1.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用户需求书和合同的要求完成设备的设计、采购、交接、安装、试运行和维护等一切事宜及责任,并确保采购人完全实现采购目标。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及相应说明的全部内容(包括全部设备成品、设备基础及建设设备基础涉及的设计(含图审)和检测、厂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建内容(包括填土工程、设备基础、地面混凝土硬底化、围墙等)、绿化、辅助材料、人力、机械、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培训、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质保、试运营期服务、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
2.除非深化设计和本技术要求有特别要求外,本项目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全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包括设计、制造、测试和安装)都应符合招标时已颁布的现行中国国家或国家认可的(部颁、行业)标准和国内外标准化组织以及等效或更优的其他国家的权威性标准和规范的有关条文。如果这些标准内容有矛盾时,应按最高标准的条款执行。
3.供应商投标时所提供的货物如在实际供货时已经停产(不列入该厂家当时的产品系统),如果未能按原价提供更优质的货物,则按违约处理。
4.供应商在实际供货时,若被发现提供的货物未能达到其深化设计和投标文件技术方案的有关说明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采购人将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并追究因中标方所提供的未达到所承诺准确率产品而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
5.供应商必须根据项目完成时间要求,做出履行整个合同内容之各阶段的时间安排。该计划在第一次联络会上确认。
6.供应商必须承诺提供的货物及各组成部分必须是完整的、全新的、功能齐全的,并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符合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及配置要求的货物(包括零件部分)。
7.为了保证货物的质量,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派出相应人员到供应商生产现场进
行监督检查,供应商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并且为监督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
四、验收
1.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并提供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2.货物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经测试合格正常工作3日后由招标人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污水处理效果验收:主要指标浓度限值如下表
1、进水水质确定
服务范围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服务范围内工业类型繁多,有造纸及纸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通过上述章节水量分析,得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比例约为1:4。其中生活污水借鉴临近地区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厂内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标准后方可排放。根据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水质加权平均后水质如下表所示:
设计进水水质
序号 |
控制项目 |
单位 |
数值 |
1 |
CODcr |
mg/L |
≤500 |
2 |
BOD5 |
mg/L |
≤160 |
3 |
悬浮物(SS) |
mg/L |
≤400 |
4 |
总氮(以N计) |
mg/L |
≤70 |
5 |
氨氮(以N计) |
mg/L |
≤45 |
6 |
总磷(以P计) |
mg/L |
≤8 |
7 |
pH |
|
6~9 |
2、设计出水水质的确定
本项目依据国家及当地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指标CODcr、BOD5、氨氮、总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标准,其余污染因子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之间的较严值,主要指标如下:
设计出水水质
序号 |
控制项目 |
单位 |
数值 |
1 |
CODcr |
mg/L |
≤30 |
2 |
BOD5 |
mg/L |
≤6 |
3 |
悬浮物(SS) |
mg/L |
≤10 |
4 |
总氮(以N计) |
mg/L |
≤15 |
5 |
氨氮(以N计) |
mg/L |
≤1.5(5) |
6 |
总磷(以P计) |
mg/L |
≤0.3 |
7 |
pH |
|
6~9 |
注: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五、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为期24个月。
2.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自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为期24个月。
3.承包人根据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提供免费送货,安装、调试服务。
4.投标人应提供产品相关的配套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手册(中文版)及维修保养手册等。
5.投标人在质保期内,应提供24小时技术支持,提供电话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提供维护及保修服务,派技术专员定期对设备作全面保养检测,免费对设备相关的软件进行升级更新,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合同价格中。
6.投标人承诺24小时全天候电话响应,并在接到使用单位报修电话后,保证在2小时内响应,并在24小时内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在产品使用过程中,苦中标产品发生故障,投标人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现场进行排除,具体时限为: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故障排除,72小时内修复;特殊情况在72小时内无法恢复的,质保期内投标人应予以更换新产品或提供代用产品;在维修及维护期内应予提供代用产品或使产品可正常运转的措施,必要时投标人应根据故障情况及招标人要求安排厂家维修人员进行加班检修。
7.在质保期内,设备发生非人为故障的,投标人应上门免费维护或更换同种品牌规格型号的新部件,不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设备发生人为故障的,投标人应上门维护或更换同种品牌规格型号的新部件,只可收零部件成本,不再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8.质保期内,如货物或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60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六、其他服务要求
1.供应商需在接到中标通知后24 小时内上门办理承接委托事宜。
2.供应商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财力和软硬件支持,以保证按时按质完成委托任务。
3. 所有因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产生的费用开支(含差旅费等)均由供应商自理。
4.供应商应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设备安装调试。
5. 投标人可以在采购人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外,根据自身条件,说明可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特色服务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与项目相关的内容。
6.货物名称内容必须与投标文件中货物名称内容一致。
采购包1(肇庆市大型肇庆市大型产业集聚区(鼎湖片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鼎湖区永安镇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1、一期计划工期为9个月(包括所有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设备验收合格后进入3个月试运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2、二期计划工期为3个月(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设备验收合格后进入3个月试运营期(具体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30%,合同签订后7天内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合同价的30%的预付款。
2期:支付比例30%,供应商提供设备主要材料(详见合同附件一材料设备一览表)排产指令单或生产指令单或设备定购合同后,采购人支付合同价的30%。
3期:支付比例20%,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和采购人的提货通知在约定的提货时间交付设备,货到工地后,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下列全部货物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10日内,支付该批次合同价的20%。
4期:支付比例20%,设备通过试运行并提供第三方水质检测报告,达到出水水质要求,并通过环保验收,办理试运行合格证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合同价的 100%(质保事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
验收要求 |
1期:1.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并提供设备的出厂合格证。 2.货物验收: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经测试合格正常工作3日后由招标人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10%,说明: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10%。在采购人支付首期款前,中标人需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按要求履行合同完毕,在验收合格后28日内,采购人依法退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商业保函或保险担保。 履约保证金可以以履约保函(保险)形式提供,目前"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s://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已实现电子履约保函(保险)在线办理功能,有意愿供应商可自行办理提供。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核心产品要求(“△”)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肇庆市大型肇庆市大型产业集聚区(鼎湖片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鼎湖区永安镇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项 |
1.00 |
57,441,275.00 |
57,441,275.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肇庆市大型肇庆市大型产业集聚区(鼎湖片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建设项目--鼎湖区永安镇污水处理一体化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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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投标人应完全满足或优于以上设备类型、技术参数,但必须保持主体工艺不变并保证进出水水质满足设计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