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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2023-2024年度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监管专项工作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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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10240000822664 发布时间:2023-10-24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沙区2023-2024年度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监管专项工作建设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3〕4号)和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建设用地的全程监管工作,优化供后监管流程,实现从规划管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全过程管控,加大对闲置土地的预防、督促、巡查和认定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南沙区供后历史数据,解决底数不清、现状不明等问题,加强供后用地全周期监管。综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南沙区2023-2024年度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巡查监管专项工作建设项目》。 

 

采购包1(南沙区2023-2024年度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监管专项工作建设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一年,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具体以合同签订实际时间为准。服务期满按采购人指定地点、指定方式进行成果验收。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1期:支付比例100%, 1.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2.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 3.中标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经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总额的50%。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既视为采购人意见按期支付。 5.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6.中标人凭以下文件与采购人结算款项:中标通知书、合同、请款函、工作量清单、发票及其他文件(按财政部门要求)。

验收要求

 1期:详见采购需求。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全面掌握南沙区出让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完善出让用地全周期管理体系,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管理。建立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监管体系,开展出让用地各级现场巡查任务、调查分析及系统填报等工作,编制专题图件及分析报告等。

1.00

3,000,000.00

3,0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全面掌握南沙区出让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完善出让用地全周期管理体系,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管理。建立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监管体系,开展出让用地各级现场巡查任务、调查分析及系统填报等工作,编制专题图件及分析报告等。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情况一览表

服务项目内容

数量

采购预算

服务期限

南沙区2023-2024年度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巡查监管专项工作建设项目

1

人民币3000000.00元

一年,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具体以合同签订实际时间为准。服务期满按采购人指定地点、指定方式进行成果验收。

注: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组成数量不得超过2家。

二、项目概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3〕4号)和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建设用地的全程监管工作,优化供后监管流程,实现从规划管理、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全过程管控,加大对闲置土地的预防、督促、巡查和认定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梳理南沙区供后历史数据,解决底数不清、现状不明等问题,加强供后用地全周期监管。综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南沙区2023-2024年度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巡查监管专项工作建设项目》。

三、项目建设需求

  在项目实施的年度服务时间内,根据采购人的需求,采用科学合理的动态监测手段,对全区供后土地开展动态巡查,全面真实地掌握供后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并完善出让用地全周期管理体系,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降低土地闲置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四、工作内容

本项目为年度服务项目,项目服务范围为广州市南沙区辖区范围内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外业巡查、调查分析、编制成果、上报成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完善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监管体系及相关数据贯通整理

以近三年的供应用地为服务对象,完善更新的全周期监管体系,涵盖供应用地各阶段的基本信息及开发建设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与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部监管系统”)、广东省自然资源在线巡查系统批后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省监管系统”)信息保持一致,并在服务期内的每月月末前完成数据更新。同时,开展供后用地的全周期数据贯通整理(不少于300宗),按照“一地一数据”形式,归纳整理供后用地的各项数据及档案资料,提升出让用地开发利用全周期监管各系统的使用效率。

(二)出让用地开、竣工现场巡查及调查分析

按照采购人指派的供应任务,并结合部监管系统、省监管系统下发全区的巡查任务,以2024年10月31日前近三年的全区已供地的图斑(含开、竣工图斑,预估400宗任务),采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以每3个月为周期开展调查,并编制调查分析报告,并在服务期内的每月月末前完成巡查及提交调查成果。同时,对2023-2024年度内的重点巡查宗地(预估12宗)开展企业访谈等详细调查形式,并制定“一地一策”方案及处置建议。

(三)出让用地现场巡查拍照及系统上报

按照部监管系统、省监管系统下发全区的巡查任务及采购人的指派任务(预估600宗任务),采取地面拍照举证方式,包括开工巡查、日常巡查、公示巡查、竣工巡查,需填报《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按照巡查要求逐级提交巡查成果。其中,部监管系统、省监管系统月度下发任务需在10日内完成巡查拍照及系统上报工作,采购人下发任务需在3日内完成巡查拍照及系统上报工作,如遇临时应急任务时需在当日内完成巡查拍照及系统上报工作。

(四)成果资料编制

根据部监管系统、省监管系统下发全区的巡查任务及全区近三年的已供应用地范围,按季度编制土地供应监管用图及文字分析报告,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内完成并提交编制成果。

五、项目工作依据和技术标准

(一)项目执行周期

1.项目的执行工作根据采购人委托的具体工作内容及约定时间完成。

2.项目服务期为一年,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具体以合同签订实际时间为准。

(二)工作依据

1.项目招标文件;

2.项目合同;

3.项目设计书;

4.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三)主要政策依据及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3.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149号);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23〕4号);

6.《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9008.3-2010);

7.《广东省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9.《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10.《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六、成果及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一)成果要求

1.成果应按照要求提交项目规定的纸质文档、图件、照片及电子成果,并经采购人签字确认;

2.采购人提出具体需求,在本项目工作中形成的其他成果,中标人不得拒绝提供。

(二)质量保证要求

投标人须针对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调查成果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对质量保证的措施进行详细描述。

(三)数据安全及保密要求

1.本项目涉及的保密数据和资料包括测绘控制点资料、地形图资料、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资料,作业过程资料和采购人在项目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及资料。

2.本项目所涉及的保密数据和资料,仅限于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期内使用,只能用于本项目,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3.中标人须按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制定数据安全保密措施,严防泄密,并在项目结束后销毁所有相关数据,不得保留备份。

4.中标人不得将涉密数据在计算机互联网、政务网等非涉密网络上传输、登载。

5.中标人发生涉密数据外传、丢失、被盗或者造成泄密事故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并及时向采购人报告;造成后果的,由中标人承担所有责任。

6.中标人应负责简称作业单位的数据安全保密措施,监督实施。

七、作业人员管理要求

1.中标人及人员应充分理解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

2.中标人须按投标书承诺的人员名单落实作业与管理人员,拟投入的作业人员结构应合理,具有较强的作业能力。

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中标人应尽快联系采购人沟通合同签订事项,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快速组织作业人员进场,需安排人员驻派至采购人单位日常办公,驻派人员的驻场时间与项目合同约定时间保持一致。

4.项目除有项目负责人外,还必须设置专门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并合理安排合适人选,承诺的采购单位驻场人员、测区常驻人员不得调离测区。

5.在项目执行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仅限考勤管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未经采购人同意,若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更换;且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采购单位驻场人员、测区常驻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更改须征得招标人的同意,其中在项目执行期间测区常驻技术人员变动数量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20%。

6.采购人将对中标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采购单位驻场人员、测区常驻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发现擅自离职守的人员达到3人/次,或者人员缺席采购人通知其参加的会议达到3次,采购人有权辞退中标人另行委派,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八、其它相关要求

1.中标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完成作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2.中标人应该确保成果地保密与安全,如造成作业成果或采购人提供资料外泄,中标人必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中标人须对工作人员加强管理,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中标人的作业人员应根据采购人的要求进行调度,作业高峰期适当增加作业人员。

5.中标人应自觉接受采购人的要求,配合相关工作。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6.中标人应配备足够的测绘相关仪器设备,满足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全周期外业巡查的技术要求。

九、项目报价要求

1.报价中须包含现场勘察、资料收集、测绘巡查、数据检查、成果制作、项目期间全部文档和图件的打印、装订及成果评审及验收等,全额含税发票、雇员费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

2.供应商必须自行考虑本项目在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费用。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将不再另行支付与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费用。

3.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为3000000.00元。

十、合同的签订

  待采购人确认中标人后,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0天内与采购人按以下依据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合同签订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国家或采购人相关标准合同;

3.其它相关内容以合同附件约定。

十一、项目成果及提交

  根据采购人需求,中标人完成阶段性作业任务后,进行阶段性成果提交,中标人每次提交的成果,采购人需出具成果确认单,按采购人要求提交汇交阶段成果。

  本项目全部完成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以下项目成果:

1.项目设计书(电子及纸质文档);

2.项目技术总结(电子及纸质文档);

3.监测地块的现场照片及相关测绘成果(电子版);

4.项目专题图件(电子及纸质文档);

5.巡查地块项目现场跟踪管理卡及附件(电子及纸质文档);

6.出让用地供应全周期台账(电子及纸质文档);

7.出让用地贯通数据“一地一数据”档案(电子);

8.重点巡查宗地“一地一策”方案及处置相关建议(电子及纸质文档);

9.调查分析文字报告(电子及纸质文档);

10.项目质量检查报告(电子及纸质文档);

11.采购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十二、验收方式

  本项目的验收由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验收,中标人应无条件接受采购人指定的验收方式和验收地点。

十三、成果所有权

1.项目的所有成果,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2.中标人非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本项目的技术成果、技术资料和文件。如中标人违反本条规定,除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外,还应赔偿采购人的损失。

3.中标人应保证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十四、付款方式说明

1.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2.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0%。

3.中标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并提交最终成果,经采购人确认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总额的50%。

4.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既视为采购人意见按期支付。

5.每次按合同支付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有效发票,且收款方、出具发票方、合同乙方均必须与中标人名称一致。

6.中标人凭以下文件与采购人结算款项:中标通知书、合同、请款函、工作量清单、发票及其他文件(按财政部门要求)。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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