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第一部分:注意事项
我中心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只接收电子版投标文件(不需要纸质版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开评标现场,必要时利用网络平台或电话等进行沟通。
第二部分:相关政策
对于授予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采购人要主动缩短付款时限,在履约验收完成后15日内支付款项,不得拖欠。
第三部分: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注册入库联系电话:0427-8650057
保证金联系电话:0427-8650032
评审科联系电话:0427-3550139
信息科联系电话:0427-8650093
合同科联系电话:0427-3550135
第四部分:项目需求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好我县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保障公务员 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合法权益,参考医保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盘锦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通知》(盘医保发〔2019〕9 号)精神,拟采用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运营方式,拟对县区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二、保障内容
(一)投保范围、人数及标准
盘山县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含退休人员)。截止2023年3月末全县统计 9264 人(2023 年新招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未在统计中),每人保费预计 900 元。
(二)待遇标准
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门诊慢特病、特药
门诊、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50%。限额1500 元。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按 90%补助。限额 4 万。
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及年度高额补充险最高支付限额之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按 90%补助。限额 6 万。
4.高额补充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 90%补助。限额 12 万。
5.因门诊慢特病、特药门诊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补助比例为 90%。
(三)保障期限
医疗补助(二次报销)待遇享受时间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三、服务要求
(一)合同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准入条件
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设立健康保险部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涵盖健康保险类别;
2.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3.业务系统具备医疗费用统计分析核算能力,具有专业的会计师、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其它要求
承办保险公司要配备承保理赔等专业服务人员,做好资
格审查、费用结算和业务咨询等工作;要健全内控制度,做
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
四、保险费支付
县医保局与承办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
支付合同金额的 60%,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拨付剩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