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依据
《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
《浙江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2023年浙江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浙江省土壤、地下水、农业农村和重金属污染防治2024年工作计划》
《丽水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和质控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4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二、工作内容
1.对遂昌县40家企业自行开展2023年度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填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落实调查评估和修复质量监管措施,结合建设用地污染调查报告评审,对10个地块有针对性的开展布点方案编制、采样和检测等环节的质控抽查。
三、绩效要求
1.根据省厅2024年工作具体要求,在2023年工作基础上,指导遂昌县40家企业在3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详细环境信息调查、重点管控信息调查、公约履约信息调查,并对填报工作开展100%质量控制,完成数据上报及总结工作,配合完成新化学物质调查的市级质控、省级质控以及国家质控。
2.根据遂昌县自规和生环部门统一部署,对遂昌县在2024年12月底前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质控抽查。实施现场采样环节、实验室检测分析环节、报告审查中的任一质控抽查环节,均可视作完成该地块质控。每个地块的质控抽查方式由采购方确定。每一环节的具体抽查按浙江省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新化学物质调查企业数量暂定为40家,质控地块数量暂定为10个;服务时限暂定至2024年12月底;若2024年底质控地块数量未达到10个,则适当延长服务时限至2025年6月底;若时限延长后,质控地块实际数量仍有增加/减小,则项目到期后按供应商质控地块单价×实际数量开展工作结算。
四、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底,最长延长至2025年6月底。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凭中标人开具的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40%作为预付款;2024年12月整体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凭中标人开具的发票支付合同总额的60%。
中标人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合同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人在向中标人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因中标人未按合同履行任务、考核不合格或不符合财政资金支付时间要求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付款的,采购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