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1.项目概况
主要是对梅州市8家尾矿库周边生态环境监测,摸清尾矿库周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时掌握尾矿库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特征和变化发展趋势,相关成果有利于后续尾矿库环境管控的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对监管部门下一步进行本区尾矿库环境监管提供有力依据及指导意义,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环境监管、预警和应急能力建设,防范新增土壤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2.工作依据
2.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4.29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6.27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修订);
(6)《尾矿库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部令第26号);
(7)《尾矿库环境监管分类分级技术规程(试行)》(环办固体函〔2021〕613号);
(9)《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7.1起施行)。
1.2.2主要技术规范及标准
(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4)《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5)《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20);
(6)《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
(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
(10)《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9);
(11)《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25.5-2018);
(12)《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25.6-2019);
(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682-2019);
(14)《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工作指南》、《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评估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5)《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
(1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7)《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18)《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1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环办〔2012〕154号);
(21)《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
(2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HJ652-2013);
(2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B50021-2001);
(24)《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采购包1(梅州市部分尾矿库周边环境状况评估工作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50%,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办理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总金额50%的费用 2期:支付比例30%,项目完成采样分析工作并提供监测报告和分析评估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金额的30%的费用 3期:支付比例20%,中标供应商按要求履行合同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向采购人提供合法的税务发票,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交采购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清单等,由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进行采购项目剩余款拨付给中标供应商。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①合同②供应商开具的请款书③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④成交通知书。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本项目的付款时间为采购人向采购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财政支付部门审查的时间),中标供应商同意本条对付款时间的约定,合同或附件中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
验收要求 |
1期:甲方组成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1.报价要求,1.1投标报价应当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以及税金等全部费用的总和。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将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而不予支付。1.2.报价人应对本项目所有内容进行报价,不允许只对部分进行报价。1.3.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在2026年9月底前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若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需要延期,中标人需与采购人协商后由采购人决定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生态环境治理服务 |
梅州市部分尾矿库周边环境状况评估工作项目 |
项 |
1.00 |
3,830,000.00 |
3,83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梅州市部分尾矿库周边环境状况评估工作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1 |
尾矿库基本情况 根据2023年广东省尾矿库环境监管系统清单显示,梅州市共有12家尾矿库纳入环境监管,其中8家尾矿库均已闭库且无企业运营主体,分别是:梅县丙村铅锌矿尾矿库(粤东有色金属丙村铅锌矿尾矿库)、五华县白石嶂钼矿大尾矿库、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红星村广东恒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白石嶂钼矿2号尾矿堆场、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茅坪村平远县东石镇茅坪选矿场铁矿1号尾矿堆场、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东石镇茅坪村平远县东石镇茅坪选矿场铁矿2号尾矿堆场、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合水镇下官村兴宁市友联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尾矿堆存场所、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合水镇下官村兴宁市龙兴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尾矿堆存场所和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合水镇白泡村兴宁市新鑫矿业有限公司铁矿尾矿堆存场所等。 8家尾矿库中梅县区丙村镇1家,五华县华城镇2家,平远县东石镇2家,兴宁市合水镇3家。 |
|
2 |
绩效目标 2.1.总体绩效目标 本方案的实施,开展梅州市8家尾矿库周边生态环境监测,进一步摸清尾矿库周边生态环境质量,及时掌握尾矿库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特征和变化发展趋势,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及时发现尾矿库污染隐患,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和扩大,保障尾矿库周边地块和地下水安全,源头杜绝环境污染隐患,降低后续修复成本,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2.2.具体目标 完成合同签订后梅州市8家尾矿库2年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分析评估报告,摸清尾矿库周边生态环境质量,及时掌握尾矿库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特征和变化发展趋势。 |
|
3 |
布点原则和要求 3.1.地下水布点原则和要求 综合《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文件要求及结合项目实际,本次调查对象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调查评估的布点原则如下: (1)充分利用现有监测井。现有监测井若满足《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中井位、监测层位、井管材料等要求,可直接用于本次调查。 (2)注重地下水、土壤和地表水协同调查。本次调查布点以地下水为主,下游存在可能与两场地下水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应同时布设地表水监测点,新建监测井应同时布设土壤监测点。 (3)兼顾不同地形和水文地质条件。充分考虑平原型、山谷型两场地形和水文地质因素进行差异化布点;当地下水埋深大于100m时,可适当减少布点数量;若两场跨多个水文地质单元,每个水文地质单元单独布点。当附近有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时,还需对其主开采层地下水进行采样布点。 (4)优先选择疑似污染区布点。污染扩散监测点应优先布设在疑似污染区,如疑似污染区不具备新建监测井现场施工条件时,应在疑似污染区下游就近布点。 3.2.地表水布点原则和要求 本方案主要调查历史遗留尾矿库地下水情况,而地表水调查则围绕尾矿库周边进行,如周边存在与地下水可能有水力联系的地表水时,地表水采样位置考虑设置在调查对象上下游及调查区域所有已确认污染的地下水排泄带及可能排泄区;此外,如采样时堆存区域周围存在淋溶积水或正在降雨,视现场情况同步增加淋溶水的采集。 3.3.土壤布点原则和要求 本方案主要参考HJ25.1、HJ25.2、HJ25.5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执行,土壤样品采集可与地下水监测井建设统筹考虑。土壤样品分析项目参照GB 36600、HJ 25.2执行。考虑到尾矿库附近地形条件复杂,历史活动记录资料有限,为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采用同类项目经验并结合区域、尾矿库实际情况布设土壤钻探采样点位。此外,注重地下水、土壤和地表水协同调查,新建监测井应同时布设土壤监测点。 |
|
4 |
监测频次与评价标准 4.1.1.地下水监测频次 监测周期:合同签订起2年。 监测频率:每半年1次,且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两年共4次(以实际管理要求为准)。 4.1.2.评价标准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开展尾矿库周边地下水质量评价。《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推导特定污染物的评价标准。 4.2.1.地表水监测频次 监测周期:合同签订起2年。 监测频率:每月监测一次(以实际管理要求为准)。 4.2.2.评价标准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3.1.土壤监测频次与评价标准 监测周期:合同签订起2年 监测频率:监测一次(以实际管理要求为准)。 4.3.2.评价标准 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GB36600-2018中无相应特征污染物的采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9)国家推荐参数推荐值推导所得限值。 |
|
5 |
成果报告 本项目工作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环境监测,识别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评估环境风险,为后期环境管理或采取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提供数据支撑;编制形成《梅州市部分尾矿库周边环境状况分析评估报告》。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