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中共福清市委政法委员会“平安福清”建设综治保险采购项目
二、技术要求
★(一)保障方案
1.采购人
中共福清市委政法委员会
2.保障对象
(1)福清户籍且在福清辖区内居住的住户;
(2)外来人口在福清辖区内居住,且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的人员。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一年,自采购人与中标人正式签订统保协议之日开始起算。
4.承保方式
采取协议统保的承保方式,由采购人统一与中标人签订统保协议。
5.承保区域
福清市辖区内。
6.承保户数
福清辖区总户数:约为429869户。
(二)保障内容
1.室内财产因发生火灾、爆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每户累计最高赔偿限额12000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按规定予以赔偿处理。(评审项1)
2.家庭财产因遭受盗抢,每户累计最高赔偿限额6000元。
其中:在福清市辖区内行驶或停放期间被盗抢的摩托车或电动车,摩托车每次部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电动车每次部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电动车电瓶被盗每次部最高赔偿限额400元;存放在室内的现金和金银首饰,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存放在室内的手机、电脑、相机等电子设备,每户最高赔偿限额为1800元。(评审项2)
3.因窗外勾物盗窃致室内财产损失,每户累计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评审项3)
4.因抢夺或抢劫致使随身财物的损失,每户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3000元。(评审项4)
5.鸡、鸭、鹅等家禽因遭受盗抢,每只最高赔偿100元,每户每年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 ;牛、羊等家畜因遭受盗抢,按实际价格进行赔付,牛每户年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其他家畜每户年最高赔偿限额为1000元)。(评审项5)
6.每户因家禽及家畜遭受盗抢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元。(评审项6)
7.群众(不限定福清户籍居民)在福清辖区内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而造成自身或第三方的财务损失,每次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评审项7)
8.参与“平安福清”综治工作的平安联络中队长、平安联络小队长、镇(街)村(社区)工作人员(含临聘)、巡更员、平安志愿者在参与平安建设工作过程中因公所致死亡、伤残、住院医疗,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负责补助。本项累计赔偿限额80万,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其中医疗费用限额3万、误工补贴100元/天/人,每次最高给付90天,全年累计给付180天。)(评审项8)
9.未办理残疾证且未纳入低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专业医疗机构鉴定),经镇(街)或派出所等相关政府部门认定需前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接受强制治疗的,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无力支付住院期间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协议对在办理残疾证或纳入低保前产生的自付部分治疗费用(仅保障强制治疗期间在保险期限内的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每年最高给付六个月,每人最高补助限额7200元,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200元,本项全市全年累计补助限额20万。(评审项9)
10.保障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评审项10)
11.群众邻里纠纷过失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责任难以认定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协议约定负责补助,每人次医疗费用限额5000元,每人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5000元;本项全市全年累计补偿限额20万。(评审项11)
12.在“平安福清”综治工作中,智能巡逻“平安小AI”,在开展自动巡逻、平安宣传活动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造成损坏,为修复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经中共福清市委政法委员会签批同意,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协议的约定负责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5万元。(评审项12)
13.上述保险范围均指发生在福清辖区内的案件,财产为非商业性个人所属物,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属于保障范围内;摩托车、电动车为家用且须在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年限内,营运、出租不属于保险责任;群众纠纷为个人之间非刑事案件,故意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评审项13)
★(三)免赔条件
以上各项保障项目均无免赔额和免赔率。
★(四)特别约定
1.保险人享有追偿权。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造成被保险人财物损失,在案件侦破后,若被盗窃或被抢夺、抢劫财物被找回的,被保险人应折价归还保险人或者退还保险补助款。
2.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手表等珍贵财物,烟、酒、茶类,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存储设备和资料不属于保险标的。
3、保单项下所有赔款直接支付给符合本承保条件的受害人。
★(五)宣传经费
每年二次的“平安建设”大走访,中标单位网点服务人员需提前主动走访乡镇综治中心及乡镇派出所,将理赔案件整理成册。另中标单位需主动负起“综治险”宣传工作,并积级配合投保人开展的宣传警示活动,宣传经费在净保费的8%限额内列支。
(六)伤残赔付比例
参与“平安福清”建设综治工作的平安联络中队长、平安联络小队长、镇(街)村(社区)工作人员(含临聘)、巡更员、平安志愿者在参与“平安福清”建设综治工作中遭受意外,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进行伤残评定,相应的赔付比例为:(评审项14)
残疾程度 |
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
100% |
二级伤残 |
90% |
三级伤残 |
80% |
四级伤残 |
70% |
五级伤残 |
60% |
六级伤残 |
50% |
七级伤残 |
40% |
八级伤残 |
30% |
九级伤残 |
20% |
十级伤残 |
10% |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地点 |
中共福清市委政法委员会(采购人指定地点) |
2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
3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 |
6 |
★ |
交货条件 |
按招标文件要求 |
7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在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收到保单并收到正式税务发票后,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给中标人.,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8 |
★ |
其他 |
交货时间不一致时以采购人指定时间为准 |
其他商务要求:
9、违约责任
(1)因成交人(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人违约。成交人除须赔偿采购人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代理机构已付的费用)外,还须按合同总价的3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人(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人违约。在此情形,合同视为未解除,成交人(中标人)除须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外,还须按合同总价的3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3)成交人(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服务期内完成合同项下义务的,视为违约。成交人(中标人)除须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外,还须按“每日以合同总价的_____‰”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
(4)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仲裁、诉讼条款
因采购或与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发生争议,由采购人和成交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四、其他事项
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他约定事项或条款,带采购人预供应商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承包期间采购人若遇政策性变动需中途终止履行协议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台风、疫情等)造成的协议被迫中止,采购人不承担补偿责任,采购人提前1个月告知供应商,若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停业。供应商如需中途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按经营时间办理相关费用结算,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