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1、供应商须对本项目为单位(有划分包组的,则以包组为单位)的标的物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磋商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供应商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响应处理。
3、本项目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其他未列明行业。
4、采购内容:
采购内容 |
服务期限 |
年度最低服务工时量 |
年度最高服务工时量 |
采购预算 (人民币/万元) |
黄埔区联和街综 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服务运营 |
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一年工时:29890小时 |
一年工时:32879小时 |
250.4404万元 |
4.1 项目名称:黄埔区联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服务项目
4.2 服务经费:本项目服务期限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限内合同按照自然年度一年一签,第一年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调整至自然年度,第二年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金额为96.5万元/年(人民币大写玖拾陆万伍仟元整),费用包括街道颐康中心运营经费40万元/年(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社区颐康服务站共11个,每个颐康站运营经费5万元/年,共55万元/年(人民币大写伍拾伍万元整;社区颐康服务站分点1个,运营经费1.5万元/年(人民币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合同按照自然年度一年一签,如不满一年按照实际服务月份支付。
服务经费支付说明:
在合同签订生效且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法等额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本期项目经费总额的50%(第一年即28.7202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均人民币48.25万元);在完成项目评估且评估等级为合格以上的,自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法等额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本期项目经费总额的50%(第一年即28.7202万元,第二年第三年均人民币48.25万元)。
评估认为可以整改合格的,供应商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法等额发票等相关申请拨款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项目经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表1 运营经费一览表
项目 |
设施名称 |
数量 |
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 |
年度最高服务总工时 |
年采购预算(万元) |
采购总预算(万元) |
黄埔区联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服务项目 |
街道颐康中心 |
1 |
29890小时/年 |
32879小时/年 |
96.5万元 |
250.4404万元 |
社区颐康服务站 |
11 |
|||||
社区颐康服务站分点 |
1 |
4.3 服务资助经费:供应商的服务对象参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对象的,资助费用根据供应商实际开展服务的情况,据实结算,由采购人每季度向供应商进行拨付,供应商应提供实际服务人数和资助对象类型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符合采购人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例如发票、书面申请等)。
表2 服务资助经费一览表
资助对象类型 |
服务人数(预计,最终以实际为准) |
资助金额(人/元/月) |
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的(A类) |
0 |
600 |
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的(B类) |
9 |
400 |
第二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的(C类) |
0 |
400 |
第二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的(D类) |
0 |
200 |
注:1.服务资助对象类型均对应《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的资助对象类型,其中A类资助对象对应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的,B类资助对象对应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的,C类资助对象对应第二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的,D类对应第二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的。前述约定如与政府最新规定或政策不符,则按政府最新规定或政策执行;2.服务资助经费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另行进行结算(不包括在运营经费内)。
4.4 助餐配餐服务资助经费
1.黄埔区助餐配餐服务补贴只适用于工作日午餐,持有黄埔区户籍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60周岁及以上服务对象接受我区长者饭堂助餐配餐服务可在市就餐补贴的基础上,享受区就餐补贴9元/餐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的孤寡老人;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每月退休金收入低于1200元的60周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曾获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全国单项先进荣誉称号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人员;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前述约定如与政府最新规定或政策不符,则按政府最新规定或政策执行。
2.市资助标准按穗民规定(2020)15号的《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执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60周岁及以上的户籍居家老年人接受助餐配餐服务可享受就餐补贴,就餐补贴适用于午餐和晚餐,每次补贴3元/餐;为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1-6级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可享受送餐补贴,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1-3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4-6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4元;长者饭堂运营机构按实际就餐人次享受运营补贴,自建厨房运营的每人每次3元,采取其他服务模式的每人每次1.5元。前述约定如与政府最新规定或政策不符,则按政府最新规定或政策执行。
4.5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资助经费
表3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资助经费一览表
资助对象类型 |
服务人数(约) |
资助标准 |
市最低工资标准 |
资助金额(人/ 元/月) |
全护理 |
按照实际人次动态调整 |
市最低工资标准*60% |
2300.00 |
1380.00 |
半自理 |
按照实际人次动态调整 |
市最低工资标准*30% |
2300.00 |
690.00 |
全自理 |
按照实际人次动态调整 |
市最低工资标准*2% |
2300.00 |
46.00 |
(注:前述约定如与政府最新规定或政策不符,则按政府最新规定或政策执行。)
4.6 服务奖补经费
表4 奖补经费一览表
等级 |
颐康中心奖补经费(元/年) |
颐康服务站奖补经费(元/年) |
优秀 |
300000 |
30000 |
良好 |
200000 |
20000 |
合格 |
100000 |
10000 |
注: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2.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黄埔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优化提升黄埔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埔民〔2023〕32号)规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运营区级、街道(镇)级、社区(村)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 12 个月且经服务评估评定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该奖补金由区民政部门根据服务评估结果给予服务奖励资金。黄埔区民政局相关部门根据服务评估结果给予服务奖励资金,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奖励资金。实际服务奖励按黄埔区相关文件落实执行。
5、项目报价
1.本项目服务的最低服务总工时量:29890小时/年;最高服务总工时量:32879小时/年。
2.本项目为固定总价项目(即人民币2504404元),响应供应商按照此固定总价在投标客户端中进行报价;本项目价格分按照下述填报的“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单位:小时/年)”进行计算。
3.响应供应商应单独提供“服务工时量一览表”,并在表中进行服务工时填报并附在响应文件中,若响应供应商未提交“服务工时量一览表”,则按响应无效处理。后续磋商过程中要求进行报价时,供应商可参考此“服务工时量一览表”进行承诺填报“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本项目价格分计算,以响应供应商最后报价时承诺填写的“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进行价格分的计算。
4.“服务工时量一览表”中填报的“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不得低于本项目规定的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也不得高于本项目规定的年度最高服务总工时量,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服务工时量一览表
服务项目 |
计划投入年度服务总工时量 |
服务期限 |
黄埔区联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服务项目 |
小写: 小时/年 |
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
采购包1(黄埔区联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服务期限内合同按照自然年度一年一签,第一年自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调整至自然年度,第二年自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三年自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第一年第一次划拨金额:28.7202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柒仟贰佰零贰元整)划拨比例:按 运营7个月3天50% 第一年第二次划拨金额:28.7202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柒仟贰佰零贰元整)划拨比例:按运营7个月3天50% 第二年第三年第一次划拨金额:48.2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划拨比例:50%; 第二年第三年第二次划拨金额:48.25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划拨比例:50%。 |
验收要求 |
1期:(1)采购人可根据文件约定的内容不定期对供应商进行抽查与评估。 (2)供应商每运营满1年须提交服务自评报告至采购人处,并由采购人递交给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依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试行)》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黄埔区联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服务 |
项 |
1.00 |
2,504,404.00 |
2,504,404.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黄埔区联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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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服务内容 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13日印发)》和《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1年版)》文件要求,中心为辖区内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长期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服务。在此基础上,根据广州市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中心要根据辖区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增加辅具租赁、家居改造等覆盖老年人全生命周期的各项养老服务项目。服务重点是: (1)助餐配餐服务。设置长者饭堂,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服务。 (2)医养结合服务。设置独立法人的护理站或与周边护理站合作,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和其他护理服务。设立医务室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为全托、日托和周边社区老年人提供是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社区护理、转诊转介、预防保健等基本服务,为医疗机构术后康复期内的老年人提供康复照护服务。 (3)家政养老服务。强化与羊城家政基础服务站功能互补、服务转介,为在院和周边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居清洁、衣被清洗、代购、助医、助浴、陪护等养老服务,拓展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 (4)家庭养老床位。为有专业养老服务需求的居家老年人进行必要的适老化和智能化家居改造,提供与机构养老床位相配套的全天候、全方位居家照顾服务。 (二)服务设施:供应商承接采购人无偿提供的以下服务设施,用于开展服务: 表5 服务设施一览表
(三)服务地域范围: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道 (四)服务对象:以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对象作为重点对象,服务覆盖率须达到100% ;同时,发展区域内的老年群体成为服务对象,服务覆盖率须达到100%。 (五)人员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17名工作人员,其中(全职)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3名。 2.其中专职项目负责人 1 名,执业护士 1 名,康复治疗师1名,社会工作师1名,养老护理员 1 名,12个颐康服务站(含1个分点)配备12名工作人员。另按照实际服务对象的数量合理配备1-2名有专业资质的全职或兼职医护人员,或采取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的形式,由医疗机构派驻有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开始服务,提供包括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等服务。此外,根据项目运作的实际需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人员,如配餐员、送餐员等。专职人员100%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人员100%签订兼职劳动协议。工作人员的稳岗率需≥60%(稳岗率=运营期间持续在岗半年以上的人数÷运营期间聘用总人数×100%)。 3.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必须按市、区民政部门相关规定保证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须保证能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数。 4.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5.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6.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7.应配备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财务。 8.所有工作人员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六)服务要求 1.总体服务要求:镇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需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基础上,统筹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综合功能,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服务项目。11个社区颐康服务站需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上门生活照料、日间托管、文体教育服务项目。1个社区颐康服务站分点需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服务项目。 2.基础性服务要求 2.1供应商需严格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 2.2供应商能严格按照合同使用服务设施,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2.3供应商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2.4供应商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全职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及为兼职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证人员的稳定性; 2.5供应商提供康复护理的机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2.6供应商纳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供应商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服务。 3.综合性服务要求 3.1供应商应建立健全机构规章制度,满足社区居家养老工作顺利开展的需要; 3.2供应商应建立健全机构服务规范,做到服务专业、流程合理、记录完整、监督到位; 3.3供应商应不断完善组织架构,组建专业的服务团队; 3.4供应商应在服务范围内开展专业的需求调查,积极引导老年群体参与服务活动,根据需求情况拓展创新服务; 3.5供应商选择承接的服务有专业资质要求的,供应商需配备具有对应资质的人员或链接具备资质的社会资源开展服务。 3.6供应商可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开展收费服务,优先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独居、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提供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 3.7供应商开展的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与指导参考价(试行)》(穗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办〔2018〕6号)的要求执行,由甲乙双方商定并进行公示。供应商不得利用中心及服务设施站点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保健食品、器材、产品等,如经发现供应商情况严重,采购人可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 4.服务工时 依据项目采购需要,供应商每年度投入的服务供给最低服务工时为29890小时。其中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日间托管等5项服务的工时不得低于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的75%。具体分配可参照以下列表: 表六 服务指标表
每项服务具体细则按广州市民政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标准执行。(备注:供应商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服务指标表,服务工时可采用综合定额方式计算,其中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养康养、日间托管等5项服务的工时合计不少于年度最低服务总工时的75%。) 5.其他关键服务指标内容
(七)绩效评估 (一)采购人可根据文件约定的内容不定期对供应商进行抽查与评估。 (二)供应商每运营满1年须提交服务自评报告至采购人处,并由采购人递交给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由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依据《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指引(试行)》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八)权利和义务 1.采购人权利与义务 1.1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1.2采购人负责指导本项目工作,对供应商在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工作进度、工作质量、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1.3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项目承接情况无偿或低偿为供应商提供开展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 1.4采购人为供应商开展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及时传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政策。 1.5采购人按照本合同要求向供应商拨付运营经费。 1.6 采购人对颐康中心具有主导地位,颐康中心需以街镇名义命名(供应商不得冠名)并对外挂牌。颐康中心作为街镇的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实现对下指导、资源整合功能,对辖区内依托星光之家、老年人活动站点等设置的颐康服务站进行指导和统筹。 2.供应商权利与义务 2.1供应商可要求采购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运营经费。 2.2供应商可从采购人处获得必要的工作支持。 2.3供应商须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2.4供应商须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开展服务。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服务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服务对象,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服务。 2.5供应商应定期向采购人反映服务开展情况,在项目评估前提供翔实的自评报告,配合采购人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严禁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服务记录的行为。 2.6供应商须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采购人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如供应商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采购人。 ★2.7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严禁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若因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原因(如医疗保健)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的,须经过采购人审核同意后签署服务委托协议,供应商对第三方开展的服务负责。 2.8供应商应妥善使用并管理采购人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供应商自行支付水费、电费、活动开展经费、公共场地意外责任保险及设施设备维护等费用。委托期满后,供应商应按移交清单向采购人返还等额数量、能正常使用的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供应商应照价赔偿。 2.9供应商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10供应商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之保密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2.11供应商承办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开展服务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即每月收费(不含特需照护)不高于广州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倍〕;按照服务项目收费的,收费标准参照《广州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与指导参考价》执行。 2.12供应商应定期向采购人反馈服务开展情况,配合采购人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严禁出现弄虚作假、伪造服务记录的行为。 2.13供应商应当为其指派工作人员提供足以保障人身安全的劳动保障物品并采取足以保障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供应商应当指导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并在其工作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供应商应当确保并指令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规范流程作业,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否则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2.14供应商应当与其正式员工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为其购买社会保险,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供应商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劳资争议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采购人无关。如因供应商未及时妥善处理劳资争议而导致本合同项下服务出现中断、终止等不符合约定情形的,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概由供应商承担。 2.15本合同期内或本合同结束,供应商暂停或终止服务的,应当配合采购人进行服务交接工作。 (九)保密要求 1.服务机构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服务机构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十)其他事项 1.因街道(镇)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街道(镇)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街道(镇)已经按期支付。 2.付款方式仅供建议,具体以签订合同与采购人所在区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3.运营经费、服务对象资助经费、服务项目奖补经费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费,按照具体政策及广州市黄埔区的财政支付部门的规定执行。服务资助经费根据实际服务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结算,服务奖补费用以实际评估等级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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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