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龙岩市地处福建省西部,东与泉州市、漳州市接壤,西与江西省赣州市交界,南邻广东省梅州市,北接三明市,处于沿海地区与内陆腹地的结合部,是闽南沿海联接内地的主要通道。龙岩市辖区内稀土矿产资源丰富,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床较为发育。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控制稀土矿山开采可能对矿区及周边区域或流域造成的水环境污染风险,龙岩市稀土矿区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二期)是在一期初步掌握龙岩市主要稀土矿山基本情况的基础上,针对龙岩所有非法稀土矿山开采区(除一期3个非法稀土矿山开采区),选择资源量破坏规模较大的非法稀土矿山开采区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调查(初步调查非法稀土矿山开采区数量不小于4个),依托项目(一期)初步调查结果,选择1-2个非法稀土矿山开采区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为后续风险管控及修复做支撑。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服务内容:
1.1试点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调查
在项目(一期)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筛选出龙岩非法稀土矿山开采区(除一期3个点位)中资源量破坏规模较大的区域作为试点,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初步调查,初步调查矿山数量不少于4个,并依托项目(一期)初步调查结果,选择1-2个非法稀土矿山开采区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详细调查,进一步明确调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进一步确定关注污染物种类、浓度(程度)和空间分布。(项1)
(1)环境水文地质调查(项2)
针对所筛选的各试点离子型稀土盗采矿山开采区开展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基本查明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等。
(2)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项3)
对典型离子型稀土盗采矿山开采区地下水、土壤环境开展监测,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不满足监测要求时,需要新建监测井,地下水监测井建井数量不少于40个。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对地下水质量进行评价。
1.2重点矿山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项4)
根据各试点稀土矿山开采区的地下水与土壤环境监测数据与质量评价结果等,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判断地下水污染类型、空间分布和污染程度等,分析地下水污染途径、方式与成因,为后续风险管控及修复做支撑等。
2、工作依据: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通过,2017年6月2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4)《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7)《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9)《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19〕20号);
(10)《关于印发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龙环〔2019〕314号)。
2.2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7)《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8)《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环办便函〔2022〕12号);
(9)《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标体系》(环办便函〔2022〕12号);
(10)《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
(11)《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2)《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3)《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15)《区域地下水质监测网设计规范》(DZ/T 0308-2017);
(16)《地下水监测网运行维护规范》(DZ/T 0307-2017);
(17)《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
(18)《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技术要求》(DD 2014-04);
(19)《福建省2021年度污染企业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实施方案》(闽环保监测〔2021〕20号);
(20)《福建省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闽环保土〔2019〕9号)。
3、服务要求:
3.1质量保证
★(1)项目承担单位中标后在本项目质量保证大纲中,应明确质保组织机构和各级应负的相应职责,制定和严格执行全面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监督检查程序。
(2)承担本项目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项目的任务和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项5)
(3)为有效执行任务和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和项目任务的要求编制项目《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明确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保持完善的质量记录。(项6)
(4)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进行修改,并经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同意方可开展工作,同时应将修改后的《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正式稿提交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质量保证大纲,保证质量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项7)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随时接受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及专家进行技术检查和质量监督。(项8)
(6)项目承担单位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项9)
(7)建立调查单位外部质控机制:为保证工作质量,本项目实施全过程、全环节质量控制,除中标单位开展内部质控外,中标单位还应会同委托单位共同商定确认第三方外部质控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组织的技术监督检查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按照中标金额的10%作为外部质控工作经费。(项10)
3.2成果形式及要求
(1)本项目成果为《龙岩市稀土矿区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报告(二期)》和《龙岩市稀土矿区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外部质控报告(二期)》,项目承担单位除了将书面成果报告及其报告的电子文件提交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外,还应将本项目基础资料和各项调查、监测数据随同成果报告一并提交。(项11)
(2)成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文字简洁,结论明确。引用的资料应明确出处,附表、附图必须清晰,符合规范要求。(项12)
(3)成果报告应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先行内审,再交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审查。(项13)
(4)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家评审会前至少提前一周向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送审稿(电子版),并按照专家审查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以最终成果报告形式提交给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验收。(项14)
(5)龙岩市稀土矿区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二期)项目在服务期满后一年内若发生服务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免费提供后续服务。(项15)
4、服务期限: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完成,提交全部成果。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一年内完成。 |
2 |
★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营运中心L幢供销大厦14层 |
3 |
★ |
交货条件 |
满足采购人招标文件技术和服务要求并验收合格。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项目完成后,采购人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要求进行验收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工作大纲通过专家评审,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