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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稀土矿区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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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306090000601795 发布时间:2023-06-09 文档页数:71页 所需下载券:10
龙岩市稀土矿区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一期)

采购内容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龙岩市地处福建省西部,东与泉州市、漳州市接壤,西与江西省赣州市交界,南邻广东省梅州市,北接三明市,处于沿海地区与内陆腹地的结合部,是闽南沿海联接内地的主要通道。龙岩市辖区内稀土矿产资源丰富,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床较为发育。

为了从源头预防和控制稀土矿山开采可能对矿区及周边区域或流域造成的水环境污染风险,本项目拟在初步调研龙岩市主要稀土矿山(矿区)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筛选出3个典型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区作为试点,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环境现状,确定污染物种类、空间分布和污染程度等,识别主要环境问题及其成因,开展重点矿山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提供依据。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龙岩市稀土矿区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一期)(包1)

1、服务内容:

1.1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

通过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与人员访谈等方式,初步掌握龙岩市主要稀土矿山(矿区)的基本情况。

1.2试点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调查

在资料收集与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筛选出3个典型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区作为试点,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环境现状。

1)环境水文地质调查

针对所筛选的各试点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区开展环境水文地质调查,基本查明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等。

2)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与评价

对典型离子型稀土矿山开采区地下水、土壤环境开展监测,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按照《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不满足监测要求时,需要新建监测井。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对地下水质量进行评价。

1.3重点矿山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

根据各试点稀土矿山开采区的地下水与土壤环境监测数据与质量评价结果等,开展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判断地下水污染类型、空间分布和污染程度等,分析地下水污染途径、方式与成因,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提供依据等。

2、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从事本项目所涉及工作的资质和工作业绩。在本项目质量保证大纲中,应明确质保组织机构和各级应负的相应职责,制定和严格执行全面质量管理程序和质量监督检查程序。

2)承担本项目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项目的任务和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3)为有效执行任务书和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编制项目《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明确具体的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要求,并在实施过程中保持完善的质量记录。

4)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对《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进行修改,并经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同意方可开展工作,同时应将修改后的《工作大纲》和《质保大纲》正式稿提交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质量保证大纲,保证质量满足设计、规范要求。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随时接受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或由其委托的单位及专家进行技术检查和质量监督。

6)项目承担单位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2.2成果形式及要求

1)本项目成果为《龙岩市典型稀土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除了将书面成果报告及其报告的电子文件提交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外,还应将本项目基础资料和各项调查、监测数据随同成果报告一并提交。

2)成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项目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文字简洁,结论明确。引用的资料应明确出处,附表、附图必须清晰,符合规范要求。

3)成果报告应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先行内审,再交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审查。

4)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家评审会前至少提前一周向龙岩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送审稿(电子版),并按照专家审查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以最终成果报告形式提交给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组织验收。

5)服务质量保证期一年内若发生服务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免费提供后续服务。

3、工作依据

3.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通过,201762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通过,20191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201511日起施行);

4)《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9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12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7)《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9)《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1920号);

10)《关于印发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龙环〔2019314号)。

3.2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7)《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8)《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环办便函〔202212号);

9)《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标体系》(环办便函〔202212号);

10)《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

11)《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2)《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3)《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15)《区域地下水质监测网设计规范》(DZ/T 0308-2017);

16)《地下水监测网运行维护规范》(DZ/T 0307-2017);

17)《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

18)《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技术要求》(DD 2014-04);

19)《福建省2021年度污染企业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实施方案》(闽环保监测〔202120号);

20)《福建省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闽环保土〔20199号)。

4、服务期限:

120231231日前完成,提交全部成果。

采购包2龙岩市稀土矿区地下水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一期)(包2)

1、服务内容:

1.1工作内容

本工作是龙岩市典型稀土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的外部质量控制,对现场采样过程进行现场质控,对质控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对现场平行样随机选择部分样品进行实验室外部检测质量控制。

2、服务要求:

2.1人员及技术能力要求

(1)应指定具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为组长,小组组长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小组成员应具有环境、土壤或水文地质等相关基础知识。

(2)入场前所有采样人员应具有采样相关基础知识、熟悉采样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前要经过统一培训,对采样中的关键步骤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3)分析测试的样品制备、分析人员应熟悉样品制备、分析检测技术规范,并且操作熟练,有丰富的实验经验。

2.2  服务质量保证期一年内若发生服务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免费提供后续服务。

2.3  项目承担单位能提供快速的售后服务响应,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

2.4成果形式及要求

1)项目成果:《龙岩市典型稀土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外部质量控制报告》。

2)时限要求:与龙岩市典型稀土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同步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3)保密要求:成交人任务承担单位对调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采用、引用或接触到的所有需要保密的数据严格进行保密,不能用作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不得随意发布调查数据、成果。届时将根据相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3、工作依据

3.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511日通过,201762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831日通过,20191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日修订,201511日起施行);

4)《地下水管理条例》(20219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121日起施行);

5)《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7)《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土壤〔2021120号);

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的通知》(环办科财〔202122号);

9)《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1920号);

10)《关于印发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龙环〔2019314号)。

3.2技术导则、标准及规范

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3)《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4)《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7)《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HJ 25.6-2019);

8)《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环办便函〔202212号);

9)《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指标体系》(环办便函〔202212号);

10)《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

11)《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2)《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

13)《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

15)《区域地下水质监测网设计规范》(DZ/T 0308-2017);

16)《地下水监测网运行维护规范》(DZ/T 0307-2017);

17)《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DZ/T 0270-2014);

18)《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技术要求》(DD 2014-04);

19)《福建省2021年度污染企业地下水水质试点监测实施方案》(闽环保监测〔202120号);

20)《福建省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指南(试行)》(闽环保土〔20199号)。

4、服务期限:

(1)20231231日前完成,提交全部成果。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营运中心L幢供销大厦14层

3

交货条件

按合同要求交付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完成资料收集及分析,形成《龙岩市稀土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

2、期次2,说明: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完成试点稀土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调查,开展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满足相关质控要求。

3、期次3,说明:合同生效后9个月内,完成《龙岩市典型稀土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评估报告》,通过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最终验收。

6

合同支付方式

1、签订合同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技术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采购包2: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日

2

交货地点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商务营运中心L幢供销大厦14层

3

交货条件

按合同要求交付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1、按时提交质量控制及质量检查进度及结果

2、期次2,说明:提交通过专家评审、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后的质量控制报告及原始记录等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提交质控报告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全部工作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1:不缴纳

采购包2:不缴纳

其他商务要求

四、其他事项

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2、其他:

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在中 标后将中标项目的主体、非主体、关键性工作、非关键性工作进行转包、分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发现,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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