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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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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7120001471875 发布时间:2024-07-12 文档页数:85页 所需下载券:10
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2024年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

一、商务部分

地点:石嘴山

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24年06月08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地点(范围):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技术部分

1、标的清单(服务类)

一、医疗责任保险

(一)基本情况

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康乐路1号,始建于1959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是宁夏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北方民族大学和宁夏青松学院教学基地,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全国百佳医院、全国拥军模范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创建文明行业示范点、全国119消防先进集体、宁夏回族自治区先进基层党组织等荣誉称号。

2023年投保信息如下:

投(被)保险人床位数医生数护士医技数年出院人次年门诊人次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600 205 407 32056 405555

2、服务标准及要求;

标的详细参数:

二、保险方案

投保人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被保险人 石嘴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1、责任限额:

(一)主险医院:

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5万元;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2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万元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每人责任限额:5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2、保险责任

(一)主险

1、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2、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未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但因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情形,致使患方因此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发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伤害,造成其人身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死亡、残疾和医疗费用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免赔额:

(一)主险:无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10%,其他无免赔。

4、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24年06月08日零时起至2025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5、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制

6、追溯期:共36个月,自2021年06月08日0时起至2024年06月07日二十四时止,以北京时间为准。

7、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8、特别约定:

1、赔偿处理规则特别约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和其他。

(1)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每年5次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限额为10000元,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认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10000元,则可以按第三方调解委员会的医疗纠纷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2)保险公司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可以参照第三方调解流程进行处理;;

(3)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④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4)乙方同意甲方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尸检费)由乙方承担并先行垫付;

(5)甲方发生赔偿金额在人民币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赔案,保险经纪人负责组建的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有权自主主导医疗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乙方审核确认后,可根据调解结果进行赔偿。

2、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100%,赔付比例不超过100%。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

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5、责任限额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6、法律依据特别约定

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9、效力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效力高于主险条款。

三、2024年保险费

拟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我院基本情况和总保费预算,分别进行自主报价。

四、理赔服务

1、接到本项目赔处中心出具的《医疗责任保险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的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第三者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赔付时效

赔款金额≤RMB20000元3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20000元<赔款金额≤RMB100000元5个工作日内支付

RMB100000元<赔款金额10个工作日内支付

2、应安排理赔专职人员受理并按上述时效要求处理案件,服务团队中明确项目理赔负责人及专职理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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