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2022年医疗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招标文件
文档编号:202210200000307453 发布时间:2022-10-20 文档页数:74页 所需下载券:10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2022年医疗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项目

采购需求

 一、医疗责任保险

(一)基本情况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为我区三级综合类公立医疗机构,其下辖 5 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 家社区卫生服务站。

1.2021 年投保及赔付情况如下:

序号

 

被保险人

 

保单止期

 

保费(元)

案件数

赔款金额(元)

赔付率

 

1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2.04.

10

2027680.7

9

 

11

 

1541000

76.00

%

 

2

兴庆区中山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

2022.07.

22

 

14857.21

 

0

 

0

 

0

 

3

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 F 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2022.07.

22

 

13987.26

 

0

 

0

 

0

 

4

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 E 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2022.07.

22

 

6056.38

 

0

 

0

 

0

 

5

 

兴庆区新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2.07.

22

 

9623.03

 

0

 

0

 

0

 

6

 

滨河新区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2.07.

22

 

8640.34

 

0

 

0

 

0

 

7

 

阅海万家 D 区社区卫生服务站

2022.07.

22

 

2200.00

 

0

 

0

 

0

 

8

 

星光华社区卫生服务站

2022.07.

22

 

2200.00

 

0

 

0

 

0

 

9

 

塞上骄子社区卫生服务站

2022.07.

22

 

2200.00

 

0

 

0

 

0

 

10

 

前进街明德社区卫生服务站

2022.07.

22

 

2200.00

 

0

 

0

 

0

11

银古路丽景雅居社区卫生服务站

2022.07.

2200.00

0

0

0

 

 

22

 

 

 

 

 

12

 

富宁街凯尔福邸社区卫生服务站

2022.07.

22

 

2200.00

 

0

 

0

 

0

 

13

上海西路金安家园社区卫生服务

2022.07.

22

 

2200.00

 

0

 

0

 

0

 

14

 

高尔夫社区卫生服务站

2022.07.

22

 

2200.00

 

0

 

0

 

0

 

15

 

富宁街大庙社区卫生服务站

2022.07.

22

 

2200.00

 

0

 

0

 

0

 

16

 

合计

 

——

2100645.0

1

 

11

 

1541000

76.00

%

2.2022 年投保数据如下:

 

序号

 

被保险人

 

等级

 

赔付率

位数

生数

士数

技数

年出

院人

年门

诊人次

年公共

卫生服务人次

 

1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级

 

75.99%

116

5

 

622

 

666

 

201

 

29208

8606

31

 

0

 

2

滨河新区景城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一级

 

0.00%

 

0

 

11

 

9

 

0

 

0

2531

9

 

5000

 

3

新华街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

 

一级

 

0.00%

 

0

 

15

 

9

 

3

 

0

2855

3

 

32136

 

4

阅海万家 F 区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一级

 

0.00%

 

0

 

18

 

13

 

2

 

0

4599

1

 

30669

 

5

中山南街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

 

一级

 

0.00%

 

0

 

15

 

10

 

4

 

0

4589

0

 

19703

 

6

阅海万家 E 区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

 

一级

 

0.00%

 

0

 

6

 

12

 

2

 

0

2888

2

 

14073

 

7

阅海万家 D 区社区卫

生服务站

一级

以下

 

0.00%

 

0

 

5

 

5

 

0

 

2000

 

0

 

5000

 

8

星光华社区卫生服务

一级

以下

 

0.00%

 

0

 

4

 

54

 

0

 

2100

 

0

 

3200

 

9

塞上骄子社区卫生服

务站

一级

以下

 

0.00%

 

0

 

4

 

6

 

0

 

2120

 

0

 

3600

1

前进街明德社区卫生

一级

0.00%

0

2

3

0

2000

0

4000

0

服务站

以下

 

 

 

 

 

 

 

 

1

1

银古路丽景雅居社区

卫生服务站

一级

以下

 

0.00%

 

0

 

7

 

5

 

0

 

3000

 

0

 

6000

1

2

富宁街凯尔福邸社区

卫生服务站

一级

以下

 

0.00%

 

0

 

1

 

5

 

0

 

2000

 

0

 

5000

1

3

上海西路金安家园社

区卫生服务站

一级

以下

 

0.00%

 

0

 

3

 

5

 

0

 

2000

 

0

 

5000

1

4

高尔夫社区卫生服务

一级

以下

 

0.00%

 

0

 

4

 

3

 

0

 

2600

 

0

 

5000

1

5

富宁街大庙社区卫生

服务站

一级

以下

 

0.00%

 

0

 

25

 

36

 

0

 

20000

 

0

 

5000

二、保险方案

项目

内容

投保人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被保险人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滨河新区景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庆区新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 F 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庆区中山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银川市金凤区阅海万家 E 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阅海万家 D 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星光华社区卫生服务站、塞上骄子社区卫生服务站、前进街明德社区卫生服务站、银古路丽景雅居社区卫生服务站、富宁街凯尔福邸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海西路金安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高尔夫社

区卫生服务站、富宁街大庙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责任限额:

(一)主险

1、三级公立医疗机构

累计责任限额:350 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100 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0 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 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20 万元。

2、一级医院(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累计责任限额:150 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 60 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40 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 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10 万元。

3、社区卫生服务站

累计责任限额:60 万元;

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20 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 万元;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2 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5 万元。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条款

每次事故费用损失责任限额:5 万元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每人责任限额:5 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 万元

 

 

 

 

 

 

 

 

 

 

 

 

 

 

2、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

 

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

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免赔额:

(一)主险:无

(二)附加险:

1、附加费用损失责任保险:无

2、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医疗费用免赔率 10%,其他无免赔。

 

4、保险期间:

12 个月,自 20224110 时起至 2023410 日二十四时止, 以北京时间为准。

5、承保基础:

期内索赔式

6、追溯期:

追溯期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零时至 2022 年 4 月 10 日二十四时。

 

 

 

7、发现期: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到期时,若投保人未续保,被保险人将自动获得自保险期间到期日第二天起 120 天的免费发现期。

如投保人在本保险合同到期日第二天起 30 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申请,并支

付相当于年保险费百分之五十的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获得自免费发现期到期日第二天起十二个月的缴费发现期。

8、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9、特别约定:

1、医疗机构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参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示范产品的,在已投保的保险单到期之后,如医疗机构选择投保本医疗责任保险,且其上一张医疗责任保险保单到期日与投保的本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起始日连续的,视为连续投保,适用赔付率调整因子、连续追溯期等相关约定。

2、赔偿处理特别约定

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

 

10、效力约定:

在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效力高于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的

效力高于主险条款。

三、2022 年保险费

拟投标的保险公司,根据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基本情况,按照往年的费率机制测算保险费,参考我院总保费预算,分别对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其下辖的 5 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 9 家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进行自主报价。四、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2、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造成患者损害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

3、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4、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患者在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并导致其死亡或残疾。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患方在保险期间内或发现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或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者或其近亲属的适当经济补偿,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发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规定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取证费、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公证费、律师费、仲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特别约定

(一)赔偿处理特别约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按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司法诉讼、行政调解。保险人同意认可并严格执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人给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年保费的 7%额度的医患自行和解处理医疗纠纷的权限,每次医患自行和解金额为 10000 元,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后签订医患自行和解协议书,保险公司认

可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和解协议金额大于 10000 元,则需按第三方调解流程进行医学评鉴及责任认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可医疗纠纷案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结果,并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医疗纠纷案件通过行政调解途径进行处理的,其处理流程参照人民调解流程进行处理。

 

(二)投保医务人员变更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医务人员投保名单作为计算保费过程中统计人数的依据。医务人员变更的,投保人应在当季度内申报变更医务人员。投保人按约定在当季度内申报的,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偿,需投保人提供医务人员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医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并交纳或退还对应保险费。投保人超过当季度仍未向保险人申报的以及投保时未计入医务人员投保名单的,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人员数投保比例进行赔付,赔付比例=投保名单人数/院内实际在册执业人数*100%。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特别会诊费用保障特别约定。特此明确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特别会诊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所指特别会诊费用仅为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以被保险人名义外请医务人员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会诊费用。

(五)赔偿处理特别约定。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折医疗费(含对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进行抢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造成患者残疾的,除应赔偿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补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3、造成患者死亡的,除应当根规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患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4、对患者因保险事故残疾的,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残疾赔偿金参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司法解释》规定的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计算。

(六)责任限额特别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所承担的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位医务人员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公平原则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的特别会诊费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特别会诊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损失的赔偿

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费用不超过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外计算。

(七)法律依据特别约定。特此明确以下内容:1.若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修订、废止或被其他法律所替代的,则合同依据的法律基础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2.对于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公众责任保险

(一)2021 年投保和赔付情况

2021 年共缴纳保费 7500 元,投保后发生保险赔案 2 件,赔付 1.11 万元,赔付率为 148%。

(二)保险方案及费率

1、投保人名称: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2、投保人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 2 号

3、被保险人名称: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

4、被保险人地址:

银川市兴庆区利群西街 2 号

5、营业性质:

非营利性

6、承保地域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医疗机构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

7、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

8、赔偿限额:

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 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80 万元

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50 万元

9、免赔额:

一、财产损失: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RMB1,000.00 元; 二、人身伤亡:无免赔。

10、保险期限:

保费到账次日零时生效

11、付费日期:

见费出单

12、基本条款: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13、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14、保险费:

保险费=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赔付率调整因子

15、特别条款:

1. 错误和遗漏条款

2. 违反条件条款

3.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4. 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责任条款

5.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6. 停车场责任条款

7.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8.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9. 保单不得注销条款

10. 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11.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12.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13. 交叉责任条款

14.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15. 卫生装置条款

16. 建筑物改变条款

16、特别约定

(1) 公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的处理意见是保险人赔偿的依据。公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是指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责任保险全区统保项目配套成立的,负责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事故赔偿处理的机构。

(2) 赔偿处理特别约定

对于本保险合同所指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计算的赔偿金额乘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比例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①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第三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含因抢救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②造成第三者残疾的,除应赔偿本条①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 还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③造成第三者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②中

详情见招标文件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收藏

上传文档

在线客服

常见问题
人工客服

服务时间:8:00-23:00

工作电话:400 9911 877

在线咨询

意见反馈

收藏本站


AI



用AI快速编写
限免使用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支持上传解析、采购需求、评分标准、目录编写四种方式,全行业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