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总体要求及说明
1.标有“★”的条款为必须完全满足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如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2.标有“▲”的条款为重要性要求,投标人如有“▲”的条款未响应或负偏离的将被严重扣分。
3.投标人应对“采购需求”中的指标在响应详细内容中列出具体数值。如果投标人只注明“正偏离”或“无偏离”,将被视为“负偏离”,从而可能导致严重影响评标结果。
4.投标人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注明偏离(文字说明或在响应表注明)的参数、配置、条款视为被投标人完全接受。
5.一旦投标人中标后,不得转包项目,如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6.招标文件中被保险人指采购人;保险人、保险公司均指投标人。
(二)报价说明
报价要求说明:本项目按照总价进行报价。投标价格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用、服务过程中产生人工费、交通费、餐食费、税费等。投标人报价中漏报、少报的费用,视为此项费用已隐含在投标报价中,确定采购结果后不得再向采购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项目基本概况
采购内容 |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
服务期限 |
一年 |
医疗机构等级: |
公立三级甲等 |
医疗机构类别: |
综合医院 |
床位数: |
1650(张) |
医务人员数: |
1649 |
上年度门(急)诊人次: |
1016575 |
上年度出院人数: |
44064 |
预算金额 |
¥1,700,000.00元 |
本项目采购本国服务。
采购包1(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2024-2025年度医疗责任险服务采购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保险服务期限为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计算一年或累计责任限额用完为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州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在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甲方开具合同全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值税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2、自采购人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由采购人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 3、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办理结算事宜,否则采购人可拒付。 4、如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则付款日期顺延。 5、中标人凭以下资料与采购人结算: (1)采购合同; (2)保单; (3)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4)中标通知书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服务期结束后,本项目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意采购方以任何形式对我方投标文件内容及采购方认为有必要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验证 招标文件附件,投标人应将招标公告的招标文件附件中“补充附件”内容填写好相关信息后附在投标文件中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保险服务 |
医疗责任险服务 |
项 |
1.00 |
1,700,000.00 |
1,700,000.00 |
金融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医疗责任险服务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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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保险人: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州市同福中路396号、海珠区昌岗中路沙园五街6号、白云区广从九路268号及被保险人所属互联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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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投保方案内容: 保险公司在服务期内为我院所有(各类)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过程中的执业过失,医疗机构的场所责任、医务人员因医疗纠纷遭受人身伤害等原因导致的赔偿责任予以承保。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 |
3 |
★(一)医疗责任保险 1. 保险责任 1.1 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医务人员是指在被保险人的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护、技四类在岗人员,包含在行政职能科室工作的四类人员。 1.3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 1.4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解剖费、鉴定人或专家辅助证人出庭费、勘验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律师和院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以及代表被保险人参加鉴定、调解、仲裁、庭审、庭询、咨询的人员因参加前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专家咨询费、调查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等费用,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
4 |
★(二)附加规培生、研究生、实习生及进修生责任保险 1. 保险责任 1.1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其它医疗机构指派到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委托规培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规培生、研究生、实习生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在或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3进修生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在或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被保险人、指导医师、规培生、研究生、实习生、进修生及患方均无过错,患者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基于公平原则,依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或经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补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 |
5 |
★(三)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保险 1. 保险责任 1.1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2 外请医务人员: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正式批准从其它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 |
★ |
6 |
★(四)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1. 保险责任 1.1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3)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4)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
★ |
7 |
★(五)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1. 保险责任 1.1 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其人身伤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 |
8 |
★(六)赔偿限额: 1.主险: 1.1医疗责任年度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450万元,医疗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1.2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人民币30万元,包含在主险赔偿限额之内。 1.3法律费用年度累计限额5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人民币10万元,不包含在主险赔偿限额之内。 1.4公平补偿每次保险事故赔偿限额:RMB 5万元,年度累计限额10万元;公平补偿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依照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合法的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方的适当经济补偿,包含在主险赔偿限额之内。 2.附加险: 各附加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同主险每人赔偿限额,年度累计赔偿限额同主险累计赔偿限额,附加险赔偿限额包括在主险赔偿限额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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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其他要求 |
★ |
10 |
★3.1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医疗纠纷,甲方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中标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总保费的10%,自行和解次数不限。 |
★ |
11 |
★3.2保险人授权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对于赔偿处理额度在人民币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可自主主导医患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人依据调解协议和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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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3自行和解案件、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主持达成的调解案件、诉讼案件及其他合法途径处理的案件,应在和解协议、调解协议、裁定书或判决书等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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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3.3规定时限内赔付造成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
★ |
14 |
★(七)保险追溯期:保险生效之日起向前追溯≥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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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二、 理赔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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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 投标人须提供清晰的医责险理赔处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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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标人须成立本项目领导管理小组及专项工作负责小组,配备专业服务管理团队,保证服务质量及办公场地、专业从业人员的投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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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投标人须指派至少两名服务人员配合医院成立服务小组,为医院提供包含且不限于以下的服务:协助医院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医责险理赔材料的收集、递交及理赔跟进等工作。专职人员应当做到提供优良服务态度,能够专业且全面地为各当事人解决各类问题,同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医疗责任险相关的最新情况。若采购人认为中标人所安排专职人员不能够满足上述业务能力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进行更换,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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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简易定责服务:对于责任不明确的案件,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医调委、鉴定机构等征求意见,并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做出最终定责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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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投标人须制定紧急事件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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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投标人须制定特殊案件的处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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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大事故协调处理机制:为减少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对院方的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中标人应当协助采购人组建“重大事故临时处理小组”,负责协调重大事故的赔偿解决方案。对于案情经过及院方责任基本明确,且由行政管理部门、医调委等与中标人就赔偿金额初步达成一致意见的,中标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赔付,用以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和医院尽快平息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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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乙方保险期限内至少为医院提供医疗风险防范等相关讲座两次,每次讲座不少3小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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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免赔额: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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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承保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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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标人自收到投保材料、保险费后3个工作日出具正式保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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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别约定 1.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纠纷,即便没有人身损害后果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患者在医院辖区及本招标文件外派驻点医务室(医疗点)内自残、自杀,以及伤害他人,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三人对患者造成人身伤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3.保险人承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临床试验性检查、治疗过程中造成患者/受试者损害,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承诺扩展承保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 本保险无免赔额。 5. 家庭医疗服务特别约定:保险人同意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医务人员在开展家庭医疗服务(包括家庭病床、家庭出诊)的诊疗活动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其近亲属或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6.后勤、护工的外包人员服务过程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后果或损失的,患方向医院索赔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应先予赔偿后再代位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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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密责任: 中标人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保险信息管理,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控制相关信息的使用范围,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因管理医疗责任险或协助采购人开展工作获取的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承担保密责任,中标人不得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中标人泄露个人信息资料,或未经允许用于其他用途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给采购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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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商务要求: 1. 付款方式: 1.1在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应向甲方开具合同全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值税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2自采购人收到发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由采购人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 1.3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办理结算事宜,否则采购人可拒付。 1.4 如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则付款日期顺延。 1.5 中标人凭以下资料与采购人结算: (1)采购合同; (2)保单; (3)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 (4)中标通知书 2. 服务期:1年 3. 服务地点: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