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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2024-2025年度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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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8050001506413 发布时间:2024-08-05 文档页数:62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2024-2025年度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要求,按照《广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司发〔2015〕17号)及《广州市司法社会工作项目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穗司发〔2015〕92号)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黄埔区司法局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司法社会工作力量,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学习、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协助,为辖内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三无”刑满释放人员提供过渡性帮扶。

目前,黄埔区年度列管社区矫正对象约900余人,管理服务刑满释放人员约1200人左右。社区矫正对象存在差异化教育矫正、心理矫正、社区矫正的社会需要需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受到负面情绪的困扰,在行为、社交、心理等方面有较多的心理矫治,情绪疏导,重塑认知的需要需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存在就业安置、心理辅导、过渡性救助等需求,社区矫正工作的协助监督管理的规范化需求。此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还存在个别化矫正需求。为克服工作力量不足、教育矫正专业性不足、教育矫正形式内容单一等问题,黄埔区司法社工项目旨在需要通过引入社会工作方法、配齐配强基层专业社区矫正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黄埔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机制。

说明:1、投标人需对所投项目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2、标有“★”的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如有任何一条未完全响应,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3、计划投入本项目的服务有效总工时不得低于本项目一年最低服务工时量(52920小时)并且不得高于本项目一年最高服务工时量(58800小时),否则,投标无效。

4.本项目投标时只允许报一个投标服务工时量,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投标服务工时量,投标服务工时量以“小时/年”为投标单位,合同实施时以人民币支付。

本项目就以下内容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服务内容

服务范围

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限)

最低服务

工时量

最高服务

工时量

黄埔区司法局司法社工服务

采购人指定范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一年工时:52920小时

一年工时:58800小时

5.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2024-2025年度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2)项目概况

采购人: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

采项目类型:服务类。

采购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年。(其中2024年预算安排90万元,2025年预算拟安排210万元。具体以财政局批复下达的资金为准。)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附件1

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序号

投标服务工时报价(小时/年)

最低服务工时量

最高服务工时量

1

  小时/年

一年工时:52920小时

一年工时:58800小时

说明:1.报价方式:本项目为固定总价项目,投标人按照项目预算进行报价,价格分按照服务工时报价计算;2.投标人在投标客户端开标一览表中只需按预算金额3,000,000.00元填写即可;3.电子投标文件及纸质投标文件须包含本《报价一览表》。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日期:

采购包1(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2024-2025年度司法社工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30%,签约后,中标人凭等额有效发票、协议复印件向采购人申请拨款;

2期:支付比例65%,在项目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中期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含良好)后,中标人凭等额有效发票、项目中期评估报告、项目中期自评报告、合同复印件向采购人申请拨款。若中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需扣除第二期应支付总额3%费用;中期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按中标人实际工时量结算服务费用并按第二期应支付总额的5%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在结算服务费时直接予以扣减),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3期:支付比例5%,(即15万元)在项目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终期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上(含良好)后,中标人凭等额有效发票、项目终期评估报告、项目终期自评报告、合同复印件向采购人申请拨款。若评估结果为良好以下的,中标人无权要求支付第三期费用,且采购人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本项目验收标准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评估报告为标准。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它,1、本项目经费(即本项目预算)为固定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经费、工资福利、活动经费、督导费、办公费、行政及交通费、评估经费,以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税费等所有费用。 2、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黄埔区司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根据广州市关于购买社工服务的相关文件,中标人在按照合同完成任务和相关指标时,应完成对当年度全部服务经费(即本项目预算)的使用。服务期限届满后,承接项目时采购人移交其使用的资产,以及剩余服务经费,中标人应全数移交采购人,由采购人用于司法社工服务。 4、鉴于项目工作政策性强,在服务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各部门规定等发生变化的,对包括但不限于司法社工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经费使用标准、支付方式、支付程序等事项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关于报价的评分

投标服务工时评分:服务工时评分统一采用量多优先法计算,即按招标文件要求且计划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服务有效总工时数量最多的为评标基准工时,其服务工时评审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服务工时评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服务工时得分=(投标计划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服务有效总工时量/评标基准工时)*15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工时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评标基准工时和投标服务工时为准。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社会服务

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2024-2025年度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1.00

3,000,000.00

3,000,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广州市黄埔区司法局2024-2025年度司法社工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采购服务

项目社工采取工作时间到黄埔区社区矫正中心和各司法所提供上门服务的方式,在采购人的业务指导下,将社会工作理念运用到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领域,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一)项目服务内容

1、判前社会调查。在司法裁判前,社工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人员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客观公正地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为是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协助司法所对拟执行社区矫正的人员实际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为司法所是否有执行权提供参考。

2、初始评估。在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社工协助对初始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风险和需求因素进行评估分析,为司法所制定矫正方案提供参考。

3、教育矫正服务。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教育学习活动应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4、公益活动。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每月参加公益活动。公益活动应因人因地制宜注重矫治效果和公益效果。

5、适应性帮扶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相关法规、政策资讯服务,通过个案管理的方式,协助有就业、就学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做好个人职业和学业规划,协助其寻找相关机构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用工招聘信息,增强其社交技巧及社会活动能力。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急切生活需要和实际困难,为他们联系资源提供相应的住宿、食物、救助款项、疾病医治、就业援助、办理低保等救助服务。

6、心理矫治服务。社工通过定期电访、家访、面谈等形式,落实分类管理要求,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个体情况、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等,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矫正难度、素质缺陷等进行分析评估,协助司法所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实施有针对性的个案矫正。

7、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对有需求的个人或群体,运用个案工作法、小组工作法、心理干预法、动机晤谈法、认知行为重建法等专业方法,提供多元化的矫治服务,激发潜能、调动主观能动性,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减少消极因素,配合监管和教育矫正工作进行深度矫治。

8、青少年社区矫正。运用专业方法,对25周岁或以下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治和帮教,并配合司法所完成教育矫治和帮扶工作。

9、安置帮教服务。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相关法规、政策资讯服务,为有需要的人员提供深度跟进帮教服务。

10、实务研究。探索社会工作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总结司法社工项目经验,形成科学依据,为职能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并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指引。

11、日常监管服务。协助区社区矫正中心或街镇司法所开展登记接收、上门走访、文书撰写、档案制作、信息系统录入等相关工作。

12、特色服务项目。根据黄埔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和个性化需求,设计特色服务项目,有效推动达到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服务目标的达成。

13、其他辅助性服务。

(二)具体服务量化指标(一年)

序号

 

项目

项目释义

指标设置

完成依据

 

(一)主要服务对象:社区矫正对象

1

 

判前社会调查

社工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人员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客观公正地反馈给司法行政机关。规范审前调查和评估的时间、范围、内容及鉴定书。

相关驻所社工参与黄埔区司法局接收委托的案件,不少于50个;实际案件少于指标数的,需100%完成。

调查笔录、调查评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

2

 

初始评估

初始评估面谈。协助矫正对象完成问卷、接收评估结果报告;制定社区矫正具体实施方案。

需100%落实服务期间新接收社矫对象的初始评估工作,每例服务时间不得低于1小时。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的《社区矫正对象需求评估问卷》和《社区矫正对象评估报告》

3

 

教育矫正服务

组织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教育学习活动应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

中标人自行组织或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学习,不少于12场/年。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的教育学习的记录。集中教育学习还需备留教学方案、签到表、照片或视频等资料。

4

 

公益活动

有效搭建资源网,丰富内容及形式,策划组织公益活动,鼓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参与,实现自我价值,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中标人自行组织或协助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公益活动,不少于12场/年。

 

社区矫正对象工作档案、系统的公益活动记录。集中公益活动还需备留活动方案、签到表、照片或视频等资料。

5

 

适应性帮扶服务

(1)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讲座,如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就学培训。

(2)以咨询个案帮扶形式为有需要就学就业社矫对象、“三无”社矫对象提供就学就业资源链接信息。

(3)对可能存在生活困难的社矫对象,为他们联系资源提供相应疾病医治、就业援助、办理低保等救助服务。

(4)为困难社矫对象链接帮扶物资资源,或使用活动经费合理购置帮扶物资。

为有需要的司法所在册社矫对象提供适应性个案帮扶服务,服务总量不少于30个。

工作台账

6

 

心理矫治服务

通过心理咨询个案,帮助社矫对象解决心理症结,提高心理情绪管控能力,从而更好地完成社区矫正。

为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个案不少于10个。

个案记录档案。

7

 

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对有需求的个人或群体开展个案辅导。

通过探访加强对社矫的再犯风险资料搜集,以及对家属等人员了解其行为表现。

通过电访了解社矫对象参与矫正教育、公益活动、配合监管的情况。也加强与社矫家属的联系,了解其日常表现。

通过面谈了解社矫对象日常监督行为和情绪、改变动机和意愿。对于行为不当的社矫对象,以个案介入。

为司法所社矫对象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专业个案不少于30个。

工作台账

8

 

青少年社区矫正

(1)建立专业帮扶小组或者个案服务方式开展针对性帮扶教育工作。

(2)根据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特点,设计、实施针对性的专业矫治项目。

配合司法所对25周岁或以下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数量不少于5个。

工作台账

9

 

 

其他辅助性服务

 

协助处理入矫、定位、请假、居住地变更、解矫等日常监管工作。

文书制作、系统录入等

工作台账、系统录入

按要求整理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工作档案,填写、整理工作档案、报表,录入相关工作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日常监管服务。

所有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符合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规定。

 

10

 

实务研究

通过对社矫对象、刑释人员进行问卷分析,分层分类调研。

制定具有特色的适宜的年度服务计划方案。

总结具有黄埔司法特色的司法矫正工作实务研究成果。

制定司法项目的调研问卷、调研报告;服务年度计划;案例集、服务研究成果等。

工作台账及信息稿件

 

(二)主要服务对象:刑满释放人员

11

 

跟踪帮教

协助对刑满释放人员开展跟踪帮教和帮扶,落实安置帮教档案“一人一册”,重点帮教对象每季度跟踪帮教一次,一般帮教对象每半年跟踪帮教一次。协助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台账档案及其他安置帮教工作。

需100%完成

刑满释放人员档案

12

 

过渡性帮扶安置

协助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区、融入社会,按要求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排查,对有需求的人员提供救助帮扶服务或过渡性安置服务。

按实际需要

档案记录、工作台账

13

 

档案及系统管理

按要求规范填写、整理安置帮教对象档案、报表,录入相关工作信息系统。

所有安置帮教对象档案;符合安置帮教相关工作规定。

工作台账、系统录入

14

 

核查和衔接

根据系统推送以及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联合街道、派出所等部门进行信息、人员的核查和衔接,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核查任务。

核查率和衔接率均达100%。

文书备份保存、电访、走访

15

 

排查工作

按要求完成定期的帮教对象排查工作,按上级通知完成相关的专项排查以及特殊时期工作。

排查通知中规定的安置帮教对象;符合安置帮教相关工作规定。

工作台账、排查情况

 

(三)间接服务工时

16

 

年度间接专业服务工时

参加/组织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例会及专题会议、业务培训、课题研究等。

为司法社工提供法律、社会工作、社矫知识的专题团督和个别督导。

提升司法社工团队的专业能力及业务素养。

服务周期内,组织社工开展社区矫正业务系统培训不低于2次。团督、个别督导次数不低于市矫治协会要求。

工作台账

17

 

项目宣传

善于发掘工作亮点,加强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向社会各界宣传黄埔区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优势特色,提供教育帮扶类生动经验及鲜活典型个案。

在省级以上有影响力的刊物、官方主流媒体网站(公众号)上至少发表1篇综合性宣传稿件;在有公众影响力的新媒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公众影响力的公众号、视频号等)上成功发布不少于4篇宣传稿件。

新闻稿件复印件、截图

18

 

其它应急服务

协助处理重大应急事件,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它应急工作。

以实际发生和安排为准。

 

★19

总工时

最低服务工时量:52920小时

最高服务工时:58800小时

二、项目其他要求

(一)投标人应为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合法社会组织,并服从各级民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各种风险的能力。

(二)投标人应当具有同类项目工作经验,在社会工作行业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美誉度,重视并参与政府有关社会政策的制定及研究能力的培养,公众评价较高。

(三)投标人应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与相关职能部门、社区、相关镇街的社工服务站或高等院校等有良好的关系,并能调动和使用上述机构的相关资源,为项目服务提供助力。

(四)投标人重视党建工作,发挥党组织对社会工作的政治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团队应具有与政府沟通合作的良好经验,能积极回应采购人要求,不断改善服务水准,提升服务质量。

(五)投标人应为本项目安排一支资深督导团队,具备研究服务需求、开展服务规划与具体执行的培训与督导、拓展服务项目的能力。

(六)投标人使用项目经费(即本项目预算),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于本项目司法社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含工资、奖金、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餐费补贴、交通补贴、工会费、加班费、体检费等)支出不低于250万元人民币。不得挪用、侵占人员费用,若人员的工资福利未达到上述标准,中标人须向采购人双倍支付少支付的司法社工工资福利款项作为违约金。(需提供承诺函,格式自定)。

(七)项目经费中,应包含专业活动费(举办服务和活动、后期宣传所产生的物料、交通、午餐、义工等相关费用),占比约为总项目经费的0.8%。

(八)在项目所在区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场地。服务场地具备开展司法社工督导培训、日常管理等条件。

(九)投标人自行承担为完成本项目各项服务内容及要求所需的交通费、餐费等各项杂费。

三、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需求

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工时,中标人需组建一个不低于27人的司法社工服务团队(以下简称“服务团队”)。具体要求如下:

1、服务团队应有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团队成员持有助理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资格证书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应至少有2人具备中级社会工作师或以上资格。持证人员均应具备大专或以上学历,其中获得社会工作、法学、心理学、管理学类、教育学学历的持证人员比例不低于50%。

非持证团队成员应具有社会工作、法学、心理学、教育学、公共管理学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如有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工作满两年(含)以上工作经验或从事司法社工服务工作满一年的,可适当放宽对学历、专业的限制。

2、团队成员年龄在20周岁(含)至40周岁(含);具有合法身份证明;身体健康,能胜任本项目服务内容工作及具备完成具体指标能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能在工作时间到黄埔区社矫中心或各街镇司法所提供上门现场服务工作。在同类司法社工项目任团队成员,实际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2年或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受年龄限制。团队成员中持C1驾驶证或能听懂粤语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3、中标人需为本项目另外配备至少2名专业督导并按需在服务团队成员中选聘内部督导,专业督导和内部督导费均不得占用工资福利费。同时,根据采购人的需求为本项目配备1名项目主管。(注:项目主管与督导不得为同一人)

四、其他要求

(一)中标人委派的社工需满足招标文件与采购人要求,如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中标人应在一周内安排符合要求的人员替换;非因不可抗力,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含辞退)、调配社工,应保持社工的稳定性,如社工辞职、休假需更换社工的,中标人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并获同意后更换调配,并应在社工离岗一周前安排好新社工接替工作。中标人应保证最少27名社工为本项目提供服务工时,如社工超过15日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应按采购人要求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补充。若社工空缺时间超过15日的,视为中标人逾期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二)中标人应保障社工为服务本项目而产生的体检、非上下班交通、用餐、加班等费用;如社工需在政府饭堂用餐且未领取餐费补贴的,中标人除负责餐费补助外,还应按指定期限办理餐费(即前述餐费补助)转账支付手续。

(三)采购人、中标人双方负责督促社工现场提供服务时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工作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要求社工在职责范围内服从采购人的调遣。

(四)在服务期内,本项目社工发生的各种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

(五)中标人与采购人商议委派合适的社工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提供司法社工上门服务。社工以独立于政府机关的第三方身份介入到相关工作中,提供服务期间听从采购人和中标人共同管理和考核,工资及福利待遇由中标人支付。中标人委派的社工,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标准要求,由中标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并由中标人自行承担用工责任,负责劳动争议的解决与赔偿(补偿)。

(六)中标人应严格要求其所委派社工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遵纪守法、着装规范、文明礼貌,中标人社工需遵守采购人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中标人及委派的社工均需遵守保密协议,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守秘密;中标人要加强本项目社工廉洁自律监督和教育,不得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导致采购人利益受损或被追责的,采购人有权拒绝该违规社工在本项目中开展服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在公共媒体上作出负面评价并抄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行业协会。

(七)中标人在不影响上门社工完成工作的情况下,组织项目社工参加督导、培训以及中标人组织的其他活动的时间,每月不超过2天。

(八)中标人应根据服务团队成员的学历、专业、服务年限、服务社矫对象人数、持证情况等因素制定合理薪酬制度,简化工资结构。工资调整应征求采购人意见,与项目周期相匹配,并以对本项目贡献度为主要标准。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效绩效考核制度,认真落实并接受采购人及第三方的监督、评估。

(九)采购人在中标人服务期间,发现服务工作内容、效果或委派社工未能达到采购人要求的,中标人需按采购人意见和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在合同期间内,累计三次未在采购人指定期限内整改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需退回余款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赔偿金。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中标人需完成项目规定的项目宣传服务量化指标,若未能达标的,在合同总金额非工资福利费部分中扣除1%作为违约金。

(十)除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外,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或挂靠本项目,否则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发现中标单位以转包、分包或挂靠的方式谋取中标,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标人需退回余款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赔偿金。如因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十一)采购人因中标人违约解除合同的,项目剩余工作由采购人另行通过采购程序选择投标人承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同时,采购人可以将中标人违约情况上报监管部门,列为政府采购严重违约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十二)本用户需求书等招标文件将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所签订的服务合同的附件。

五、评估考核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跟进和日常监督。

(一)项目评估工作由采购人具体实施。在年度运营中期和末期,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服务评估报告和财务开支报告(中期还需提供下半年服务计划),并接受采购人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如有评估费用,由中标人支付。

根据需要,中标人需接受并配合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二)项目开展需完成如下考核指标:

1、数量指标:根据服务量化指标为依据进行考核。

  2、社会效益指标:重点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效果进行考核,协助采购人与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提供帮扶救助的管理工作,确保重新犯罪率逐步降低,社会适应能力增强,就业率逐步提升。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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